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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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47
【摘要】京政办发[2018]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民政局二○一八年十二月).
【总页数】10页(P19-28)
【作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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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发展四十年:回顾与前瞻

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发展四十年:回顾与前瞻

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发展四十年:回顾与前瞻林闽钢【摘要】回顾四十年来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在政府主导下,经由从小变大、从弱变强、从点到面的发展过程,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基本成型,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一张名片.在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底线思维,社会救助体系已呈现出了多层次、跨部门、强基层的特征.目前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正在积极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救助主体,使用复合式的救助手段.未来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发展趋势为:基于“弱有所扶”新目标,促进社会救助体系的转型;导入积极社会救助理念,建立以激活为导向的社会救助体系;通过加快社会救助法制化进程,全面促进社会救助体系的定型.【期刊名称】《北京行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00)005【总页数】6页(P1-6)【关键词】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主体;社会保障制度;弱有所扶【作者】林闽钢【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3从现代社会救助发展历史来看,各国社会救助通常都是从基本生活救助单项出发,逐渐发展出多种救助专项,从而在社会救助体系基础上,通过法制化促进体系定型发展。

体系化的过程不仅时间长,而且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一方面社会救助体系发展不仅要回应救助对象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救助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还要回应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常会体现不同的发展理念、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路径。

四十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建立和健全了8+1的体系架构,形成了新型救助的格局,并不断完善运行机制,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之路。

一、四十年来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历程(一)1978—1992年,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进入发展轨道此阶段主要标志是民政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成立,社会救助的自上而下建设有了主管部门。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恢复设立民政部。

这一时期,设置了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等7个司局级单位,农村社会救济司主管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城市社会福利司主管城市社会救济工作,全国社会救助建设和管理开始有了主管部门,同时各级民政部门也迅速建立了社会救助专门工作机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走上发展的轨道。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甬民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15〕6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民助〔2014〕23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妥善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筑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基本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为支撑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托底保障起着重要的拾遗补缺的作用。

虽然各地已出台了一些临时救助制度,但在覆盖人群、服务方式、救助时效、制度衔接等方面仍存在“短板”,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功能发挥还不够明显。

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漏洞,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要全面领会中央、省、市有关临时救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工作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确保为所有遭遇急难问题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3]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3]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已经1月14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七日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为加大扶贫帮困力度,完善优惠扶助政策受助范围,扶助城区低收入居民的实际生活困难,根据《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办法》(甬党〔2001〕2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的帮困扶助试行办法。

一、持有宁波市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基本生活费收入在260-300元(两人户280-320元,一人户300-340元)之间的家庭可按照本试行办法享受帮扶政策。

二、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帮扶的受理程序、收入的计算、不计入收入的范围、赡养(抚养和扶养)的义务、管理监督的措施等,按照《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规定执行。

对个人续缴养老保险、参加自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的费用,在出示有效证明和凭据后,缴付的金额可在其家庭实际收入中予以扣除。

三、低收入生活困难帮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办理。

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的,居住地社区要协助户籍地社区共同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由居住地社区救助机构出具调查核实证明。

四、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的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发给《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以下简称《社会扶助证》)。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甬政发[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5]10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力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在创建“平安宁波”,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落实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救助管理工作(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各县(市)和镇海、北仑、鄞州区要建立救助管理站,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场地。

(二)市救助管理站(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负责救助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流浪乞讨人员。

其他县(市)、区救助管理站(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市科技园区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救助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整合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制度,在我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的目标,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

区县(市)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根据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精神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确保人民群众最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基本责任。

《办法》作为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将事关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首次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以法治方式编织了一张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利。

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完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规范乡镇(街道)低保申请受理审核、村(社区)协助办理工作程序,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机制。

筑牢民生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宁波市加快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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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了动态 “ 应保 尽保 ” 的使命 。 “ 城 乡统筹 发展 的大背 景 下 ,探 在 索 建立 城 乡一 体 化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方 面 的城 乡差 异 ,成 为 我 市 今 后几 年 社 会 救助 工作 的重点 。 ”市 民政 局 救 灾 救 济 处 处 长封 松 定 告 诉 记 者 ,我市 城
态 补 贴 2 9 .3万 元 ,有 3 3 4 571 6 9 5人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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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乡 低保 、城 区 社 会 扶 助 证 家 庭 成 员 享 受 了 消 费 品价 格 补贴 ,有 效 缓 解 了 物价上 涨对 困难 群 众生 活 的影 响。 针对 申请 低 保 家 庭 收 入 核 实 难 的
解, 目前鄞 州 区 已经 实施 了 “ 城乡 一体 、
标 准 一 致 ”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江 北 区也 将 分 三 年 推 进 “ 乡一 体 、标 准 城

串 串 数 字 不仅 仅记 载着 我 市 救
助 帮 扶 的 困难 群 体 数 量 ,更 凝 聚 着 政 行 办 法 ,标志 着 城市 居 民的社 会 救助
整 , 目前 全 市 城 市 低 保 保 障水 平 排在 全 国 中心 城 市 前 列 ,农 村 低 保 补 助 水 平 也超 过 全 国中心 城 市人 均补 助水 平 , 但 城 乡 低 保 标 准 仍 然 存在 差别 。 为 缩 小 这 一 差 距 ,今 后 我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将从 “ 乡一体 、 城 标准有 别 ” 步 向 “ 逐 城 乡 一 体 、标 准一 致 ”方 向 实施 。 据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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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
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92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4
【实施日期】2005.05.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
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四日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形成了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主,就业援助、帮困助医、住房解困、帮困助学等专项救助为补充的多元化、制度化的
社会救助体系,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3〕12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在2010年前,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就业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以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集中供养、经常性社会捐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救助主体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救助行动规范化,覆盖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同时,要坚持政府责任与依托社会相结合,拓宽、整合救助资源,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法制保障,稳步推进。

要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各地要按照“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要求,实现社会救助工作从“单项突破”到“系统完善”的渐进式发展。

3.管理规范,分类救助。

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合作,统一安排、协调行动,不断提高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针对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对象,对不同的困难家庭分类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专项救助或临时救济。

4.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坚持社会救助工作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做到制度建设整体推进,政策设计城乡兼顾,救助工作统一部署。

同时,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允许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实施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

通过城乡统筹、城乡互动,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

二、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落实社会救助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收入水平及基本生活消费的必需费用确定合理的保障标准,并及时加以调整。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残疾人,应给予适当补助。

要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措施,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3〕58号)精神,农村低保标准和实际救助金额,要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和救助金额的60%。

各级政府要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合理确定乡镇财政农村低保资金配套比例,对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实施积极的财政转移支付。

按照《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简化工作环节,规范操作,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形成一个“有进有出、进出有序、应保尽保”的管理格局。

制定和完善各项帮扶措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医、住房、就学、从事个
体经济等方面予以优惠扶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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