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制度

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制度
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制度

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在制度

前言

为加强对X射线探伤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使用、防护等要求。

2.定义

2.1 X射线现场探伤

在室外、生产车间或修船现场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现场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2.2 探伤室

放置X射线装置和被检物体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并具有一定屏蔽射线作用的照射室。

3. 放射防护管理要求

3.1 使用X射线装置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射线装置工作操作证”方可上岗。

3.2 必须加强对现场探伤作业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操作人员应携带个人计量仪或射线报警器。

3.3 加强个体防护和对放射源的屏蔽措施,个体防护用品应采购国家定点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3.4 X射线探伤工作前,应指定操作负责人,工作中必须集中思想,严守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准直器的探伤仪探伤时不得去掉准直器,严禁手持球管探伤。

3.5 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设备防护设施性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设备的接地和接零必须可靠,发生器压力表应符合标准值,低于0.34MPa时禁止使用。

3.6 X射线探伤机不应使用与焊接机及其他动力设备相同电源的电路。特别是在使用焊机时,不应使用X射线装置。

3.7 X射线装置接地时应单独直接与地面连接,不应连接在建筑物钢筋钢结

构物或焊接机的共同接地端上。

3.8 X射线探伤机应以间歇方式工作,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为1:1,发生器和焊接等钢材之间一定要绝缘,控制器不得在受潮状态下使用。

3.9 X射线发生前在接通电源的情况下,应确认冷却风扇(控制器和X射线发生器)是否在运转。

3.10 X射线探伤照相作业尽量在作业人员较少的夜间进行,并实施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前必须进行申请和审批,审批程序见《作业许可制度》。

3.11 X射线装置使用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现场由作业部门负责拉好警戒绳、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并派人监护。

3.12 当操作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设备控制器上安全锁钥匙转到OFF的位置上,然后取下,以避免非专业人员进行误操作射线伤人。

3.13 对正在使用中的便携式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每年监测1次;对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至少每2~3年监测1次,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

3.14 工业X射线探伤室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

3.15 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应用专门的贮存室,并有专人保管。工

作人员应及时做好X射线探伤机运行、维修和交接班记录。

3.16 X射线装置存储期间(包括长期停用期间)必须每月训机一

次,训机电压达到额定KV的70%即可。

4. 射线探伤作业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4.1 X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

4.1.1 专用探伤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的放射安全,探伤室必

须与操作室分开。

4.1.2 探伤室屏蔽设计应充分考虑有用线束照射的方向和范围、装

置的工作负荷及室外情况,确保室外人员年有效剂量小于其相应的限值。

4.1.3 探伤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与同侧墙的防护性能相同,并安装门

-机联锁安全装置和照射信号指示器,必须在门关闭后X射线装置才能进

行透照检查。

4.1.4 探伤室的窗口必须避开有用线束的照射方向,并应具有同侧

墙的屏蔽防护性能。

4.2 X射线现场探伤作业

4.2.1 进行透照检查时,必须考虑控制器与X射线管和被检物体的

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等因素,以保证探伤作业人员的受照

剂量低于剂量限值,并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4.2.2 进行透照检查时,以X射线发生器焦点为中心,半径20米

内不得有人员滞留,控制区边界上必须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X射

线区”警示标识,探伤作业人员应在边界外操作,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

施。

4.2.3 进行透照检查时,在控制区边界上必须设警示标识,如信号

灯、铃、警戒绳,并悬挂清晰可见的“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必

要时设专人警戒。应注意控制在管理区边界附近不应有经常停留的人员。

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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