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市场竞争法笔记

经济法学-市场竞争法笔记
经济法学-市场竞争法笔记

市场的概念:直观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和领域;抽象的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因商品交换是通过合同联结或者说是以合同为纽带的,所以,也可以说合同的总汇即为市场。

市场经济的概念: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有3个最基本的要素:一是供给与需求;二是价格;三是竞争。

市场主体的概念: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狭义的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即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生产、购销、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广义的市场主体除指经营者之外,还包括消费者。一,自然人,二合伙组织,三法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亦即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规范有序的竞争性市场经济。

市场竞争的含义及特点:竞争是经营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为与对方争胜而进行的具有对抗性的各种商业行为。特点:一对抗性,二逐利性,三客观性和主观性。基础和条件:一社会分工及不同的利益主体,二法律认可。分类与表现:一微观竞争与宏观竞争,二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三价格竞争、产品竞争、广告宣传竞争。积极作用:一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二优胜劣汰的作用,三竞争调整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四竞争体现了消费者利益,五竞争具有驱除非市场因素的作用。负效应:一导致垄断,二要付出成本,三可能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

竞争法的一般定义: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指规制市场中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良好的经营习惯、道德风尚的行为。也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一不正当竞争是在营业活动中发生的,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目的仍然是为了竞争,以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模式是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惯例、经营道德以及善良风尚的行为,如欺诈、引诱、窃取等;三不正当竞争的结果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1冒充行为;2虚假或令人误解的广告行为;3在商业经营中,利用谎言诽谤他人信誉,诋毁他人产品质量或经营形象的行为;4秘密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贿赂、利诱、胁迫他人雇员以不正当地取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行为;5不适当地引诱和强制顾客与自己交易,或者引诱、强制顾客中断、拒绝与他人的交易。

竞争法的形式:1法群式竞争法,2法典式竞争法(a二元立法模式b一元立法模式)。

限制性行为:指限制竞争的各种协议或行为,分为横向限制行为与纵向限制行为。横向限制主要表现-固定(限定)价格、瓜分市场、控制产品数量、串通投标、联合抵制(集体拒绝与某人交易)。纵向限制主要表现-纵向价格限制:合同一方规定另一方只能以固定价格出售某种商品的协议或行为;纵向非价格限制:主要包括搭售、独家经营、独占地区、许可证合同限制。

垄断行为:广义上泛指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各种行为,狭义仅指单个垄断企业本身滥用其市场支配力的行为模式。表现:价格行为,瓶颈垄断,抵制、拒绝供应,强制交易与附加条件,

反垄断法的概念: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是垄断组织的四种主要形式。

垄断三个方面的规定性:一企业客观上具有市场支配力或独占地位,二企业实施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三企业从事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豁免范围。竞争法的特征:1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2竞争法的国别性与时期性;3以调整企业行为为主,同时约束其它主体的行为;4具有广泛的适用例外规则(a对特定行业的豁免b 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卡特尔行为豁免c对知识产权行为的豁免d对特定协会、团体的豁免);5多样化的救济手段和严厉的法律责任。

竞争法的目的与作用:目的——遏制、消除市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进行规范的,正当的竞争,以有效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是竞争法的直接目的;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培育政治民主经济基础,是竞争法的终极目标。作用——1确立市场竞争的行为模式,维护竞争的正常秩序;2保障公平竞争,遏制竞争机制的异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主体面对两败俱伤的局面,必然趋向于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3保障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作,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4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模式:1运用工业产权法以及民商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荷,意,西,葡,比,瑞);2制定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希,奥,匈,波,瑞,日);3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一同治理(美国是代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心转移原因:1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针对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需要立法加以控制;2顺应国际保护消费者运动的潮流,重视消费者在竞争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关税与贸易协定》: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的调整各国在国际贸易政策方面的权利义务的一项多边条约。特点:1以约束政府行为或者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要内容;2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的制裁是以一国企业为整体而进行。竞争规则:1反倾销的基本规则;2反补贴的基本规则;3对知识产权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束。《谢尔曼法》:产生于1890年美国,是第一部反垄断法,它标志着国家开始对经济生活进行有目的的干预,对世界各国的竞争法产生了深远影响。1从实体法看,它明确宣布一切旨在限制竞争或者进行垄断的行为、合同、共谋都是非法的,从而以成文法的形式修正、甚至改变了普通法对限制贸易合同适用“合理原则”例外的做法;2从程序法来看,它将反垄断纳入公共管制的轨道,突破了普通法仅以私人诉讼处理限制贸易行为的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私人诉讼对垄断组织无能为力的法律漏洞;3从法律责任来看,它以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共同制裁限制性行为与垄断,特别是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垄断构成了有效的威慑。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生于1883年法国,拥有100多个成员国,是反不正当竞争国际立法中最有影响的法规。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本提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将保护工业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扩大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1925年海牙修订本对“不正当竞争”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任何违反工商业中良好和诚实交易惯例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后伦敦修订本、里斯本修订本又补充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例:1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制造混乱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虚假说法;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以及用途的适合性或数量发生混淆的表示或说法。缺陷:始终未能将产地以及原产地标记的保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制裁虚假的或易误解的商品来源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891年制定的《制裁…》为成员国规定了在保护原产地标记,特别是酒类商品的原产地标记方面的三项义务:1如果标有虚假的或者容易误解的原产地标记的商品进口到成员国时,应在边界或抵达进口国时扣押这些商品;2禁止在公共广告中使用易于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原产地标记;3关于“正宗葡萄酒”的产地标记,成品国法院无权自由裁量“正宗葡萄酒”的原产地问题。诸如“香槟”、“科涅克”“莫塞尔”“雪利”等著名的葡萄酒原产地名称,不能视为酒的通用名称。

1958年的《保护…》针对一些国家的厂商一方面使用著名原产地标记。另一方面注明商品真实产地,以规避《马德里协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原产地标记的保护措施。该协定的核心条款是:如果原产地名称被其所在国承认,并且经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注册,则协定的各成员国应对这些原产地名称提供保护,禁止其用于非原产地生产的相关商品,不论有关厂商是否在原产地名称下加注和标记该商品的真实产地。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公众对相关商品原产地的误解。

《发展中国家商标、服务标记以及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将制造他人营业中的混乱,诋毁他人信誉,虚假陈述,滥用产地及原产地名称等行为统一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并赋予主管当局,个人,有关协会以及企业团体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对违法者给予民事及刑事制裁。不具法律约束力。

《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明确禁止的限制性商业做法包括:1固定进出口货物价格的协议;2串通投标;3分配市场或者分配客户的安排;4定额分配销售量和生产量刑期5联合抵制交易;6联合拒绝向可能的进口商供应货物;7集体阻止他人参加对竞争关系重大的安排或协会;8不合理地固定可能在进口国转售的出口货物的价格;9对竞争者的掠夺行为,如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以消灭竞争者;10订立歧视性的价格或其它交易条件;11以合并,接管,合资等方式夺取企业的控制权,不合理地限制竞争;12非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而采取的以下行为:a部分或全部拒绝按该企业惯用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b对接受竞争性产品或其他产品加以限制,c搭售安排。

美国的竞争法:是由联邦和州的制定法以及司法判例组成的复杂而完善的法律体系。侧重于反垄断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与侧重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构成了美国竞争法的基础及核心。特征:1其鲜明的立法宗旨始终如一,即保障竞争机制的活力,维护自由企业,自由市场,自由竞争制度;2司法实践有力地推动了竞争法的实施;3两个竞争法的执法机关: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4推行本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谢尔曼法》限制竞争,垄断或图谋垄断的原则规定:限制竞争-1受到限制的商业领域是否存在特殊情形,2该商业领域在被施加限制前后,发生了哪些变化,3限制的性质以及实际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后果,4限制的过程、方式与手段,5有关当事人进行限制是否存在恶意压制竞争的动机,6采取特别补救措施的合理性,7补救措施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垄断-1企业具有垄断实力(即控制价格的能力和排他的竞争力),2企业实施了取得或保持这种实力的故意的行为。图谋垄断-1当事人垄断特定市场的企图,2成功地进行垄断的可能性。

《克莱顿法》主要实体规范:1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不当佣金、折扣或补偿);2禁止限制竞争的合并。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制的行为:1歪曲产品的产地、成份、质量或功能;2使用类似的商标名称、商标标志、设计或图案;3滥用描述性的名称或术语;4使用非正当的或欺诈性的标签或包装;5广告中明确或暗示性的不当渲染;6对产品的功效作出没有根据的断言;7使用欺骗性的鉴定书和奖励证书;8做吆喝性的、引诱性的广告;9利用儿童做危险性的广告;10不正当的和欺骗性的销售行为,如名为免费赠送,实为搭售;11不正当的和欺骗性的商业交易;12价格欺骗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1914年设立,具有准司法机构的性质,由5名委员组成,属于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委员人选由参议院推荐、批准,并由总统加以任命,任期7年。下设五个部门:总顾问室,竞争局,消费者保护局,经济局,行政法官。

德国的竞争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对限制竞争法》为核心而建立的完整的现代竞争法体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共10种,1虚假、引人误解的说明与广告,2违规出售破产产品,3虚假的“厂家直销”或“批发价”销售,4不当进行“停业处理”、“清仓处理”与“换季处理”,5传销,6不按标准计量单位销售或陈列商品,7商业贿赂,8商业诽谤,9营业标志的混同,10侵犯商业秘密;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1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工商业者和特定行为的工商者联合会,有权请求法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直接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3构成犯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

《反对限制竞争法》:一般称为“卡特尔法”。1以合同限制竞争的行为;2对控制市场的企业的监督;3其它限制性行为和歧视行为;4对兼并的控制;5卡特尔法的实施机关(德国联邦卡特尔局)。

日本的竞争法:以《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共同组成的竞争法体系。

《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1禁止私人垄断,2禁止不当交易限制,3对垄断状态的规制,4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5《禁止垄断法》的执法机关(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

《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1对赠品销售的规制,2对不当表示的规制。

我国竞争法的特色:1993年12月1日施行。1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要调整对象,兼顾限制竞争行为;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以行政程序为主,司法程序为辅;3严格的法律责任与法条竞合的处理。

法条竞合:是指不同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作出规定,因此从事该种违法行为就可能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因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追究法律责任。两种处理方式:1,法律明确规定竞合时优先适用某项法律;2,由法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选择适用某项法律。我国取前一种,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确定主管机关的权限范围时,明确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某些市场交易行为有其他部门监督检查,并且对这些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则由其他部门对这些行为行使处罚权;2在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对于假冒商标、虚假的商品质量说明等行为,由于《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已经规定了对它们的处罚措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另行规定,而是“按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自愿原则:1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参与某一市场交易活动,这是市场主体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2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3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平等原则:1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平等的基础上表达各自真实的交易愿望,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2市场对所有的经营者都是平等开放的,每个经营者都有权自由进出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以自己的所长较量胜

负。

公平原则:1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应当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手段或不道德手段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2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关系的双方或各方主体在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指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应当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态度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1要求经营者以善意,诚实的态度与他人进行交易,恪守信用,不践踏诺言;2反对任何欺诈性的交易行为,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名称,字号,秘密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辜负他人的信任,故意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对商品的各项指标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

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服务价格包括经营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价格形成机制:是指价值、供求、竞争和政府行为等要素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相互作用的功能、内在机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价格形成以市场竞争为基本点,经营者能够自主运用价格手段、策略进行市场竞争,市场调节价是基本价格形式;价格的制定符合价值规律;价格能够正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价格能够正确反映市场资源的稀缺程度,价格信号能够有效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通过实施价格行为和宏观调控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经营者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制定商品、服务价格,运用价格策略的行为。有4个方面要求:1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经营者定价应当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为基本依据;3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的利润利润;4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定价权利: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试销价格,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义务:1守法并执行政府价格行政行为的义务;2明码标价的义务;3不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义务。

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平均水平,价格总水平反映着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和国民经济的基本状况。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是国家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干预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经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调控措施:1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2价格检测制度,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格,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四种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

五类可指导或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少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两个以上经营者暗中勾结,联手操作,非法垄断、控制价格的行为。也可称为限制竞争行为或反竞争行为。手段:1固定价格,2限制产量。特点:1经营者之间有共同的故意,2经营者实施了协同一致的行为,3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限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从而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利益。

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只要低于正常价格销售,即构成倾销。4种例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价格歧视行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它经营者适用不同的价格。注意3点:1使用价格歧视策略的经营者是具有垄断优势或其它优势的经营者,价格歧视是一种滥用优势的行为;2没有客观正当的理由,对不同的交易对象,适用不同的价格,才能构成价格歧视;3价格歧视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

价格欺诈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2虚假价格标示;3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暴利:经营者采取了不正当价格手段在较短时间内获取的巨额利润。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2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3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是保证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职权: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不得转移、隐藏或者销毁。

商业广告: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形式和媒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特点及作用:1是经营者以赢利为目的而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2传播商业信息的工具;3有偿传播商业信息的活动;4必须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出来;5以众多消费者为宣传对象;6是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工具。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广告发布审查:程序-1广告主或承担代理业务的广告公司要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2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广告进行审查,并且作出审查是否合格的决定。审查内容:提交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广告主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广告内容、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广告准则:在《广告法》原则指导下制定的广告行为应当遵循的具体规则。禁止出现的情形: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带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禁作广告内容:1毒麻精放药品等特殊药品;2特定医疗器械;3性生活用品;4民用枪支、自卫器材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提供的服务。

虚假广告:具有欺诈性质的广告,又称欺诈广告,是经营者故意告知受众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广告受众作出错误消费决策的违法行为。1欺诈的主体是经营者;2欺诈的目的是诱导受众形成消费决策;3广告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对有关的关键性事实的虚假介绍;4当事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误导广告:是指有误导消费者效果,但尚未构成欺诈的广告。1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2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3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4广告内容模糊,带有误导倾向;5滥用他人名义和形象;6滥用保证、承诺;7其他带有误导性质的广告。

假冒、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假冒他人商品标志或采用虚假标志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混淆,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1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2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3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特征:1行为具有违法性,2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足以使人误解”的危害后果,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这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而构成。作用:1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2标示商品质量,3宣传和推销商品。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予以登记注册的商标。专用权:1专用权,2转让权,3使用许可权。

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经销明知或应和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商品名称或商标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认定:1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2被仿冒的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认定(2种方法a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进行判断b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

企业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文字标志。由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姓名: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姓名。专用权包括:1使用权,2转让权,3禁止权。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不正当行为:1擅自使用的方式有直接仿冒和间接仿冒两种形式;2被假冒或仿冒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应作广义理解;3此类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对象,即被仿冒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一般是具有良好信誉和一定知名度的。

仿冒质量标志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者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信息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以下几种:1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注。

质量标志:是指由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颁发给经营者使用的,以证明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特定标志。

产品认证标志:是指经国家有关机构对产品的质量与生产厂家的生产水平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后,颁发的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

产地名称: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是用来表示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的商品的说明性标志。属于工业产权范畴,与其它工业产权不同的是,产地名称权属于集体权利,它由某个地域范围内所有的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对产地名称的任何个人的独占使用都是不公平的,并有可能损害产地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再者,产地名称属于地理标记,它与特定的地区不可分离,因此,产地名称的使用、转让等活动一般应受到地理范围的限制。名优标志:是指经有关机构、团体评定为名优产品而授予其经营者使用的荣誉性质量证明标志。

商誉:指某行业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形成的品质,是社会各方面对该行业或企业的评价,包含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特点:1商誉的内容以财产利益为主;2商誉的表现形态为社会评价;3商誉的载体为商标、企业名称等识别性标志。

商誉权:是经营者对其创造的商誉享有的专用权和排斥他人对商誉进行损害的权利。其性质为知识产权,表现在:1商誉权体现为财产利益,2商誉权具有人格属性,3商誉权的内容是维护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排斥他人对商誉的损害(a有权维护其商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b有权排除他人对商誉权的侵害)。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特征: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侵害他人名誉权:a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b评论严重不当)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商誉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3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同业竞争者的商誉;4行为在主观方面为明知故意,而不是过失。表现形式: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伪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3组织人员,以顾客或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以增加竞争对手的社会投诉是一,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4利用产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5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依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征:秘密性,价值性,独特性。范围:1技术性商业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的技术,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2经营秘密。保护方式:1作为科技成果给予保护,2作为国家秘密给以保护。

商业秘密权:作为特殊形态的知识产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表现在:1商业秘密的拥有人对其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有权付诸工商业使用并从中受益;2有权将商业秘密

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传授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获取收益;3有权决定以某种方式保密或公开其商业秘密,当商业秘密的拥有人采取一定措施防止信息的公开和被他人占有时,即在事实上形成相对独占权;4对其他人以非法手段侵占、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有权请求司法救济,禁止侵权行为并从侵权人那里获得损失赔偿。法律特征:1商业秘密的排他性、专有性不是绝对的;2商业秘密权的取得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根本不同;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而是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谁主张谁举证:1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客观表现形式,2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以及对其占有、使用的情况,3已采取的保护方法、保密措施,4侵权人生产的产品所采用的技术与其相同或近似、侵权人所使用的经营信息与其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5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举证责任倒置:1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合法使用的;2其所使用或披露的有关信息与权利人的信息既不相同也不相似;3第三人聘用权利人一方原来的职工,又生产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产品的,应证明其不可能知道他人(权利人的职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违法性。

商业贿赂行为:贿赂的一种,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行为。特征: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个人;2行为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和自愿的心理状态。性质及危害: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1扭曲竞争本质,违背了价值规律,2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3加剧行为不正之风、滋生腐败贪污,4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特点:1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2给予和接受回扣的方式是“帐外暗中”,3回扣是卖方退还给买方单位或个人的。

折扣:是商业购销中的让利,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特征表现:1它是卖方让利于买方而不是买方的经办人,2折扣的内容只能是现金,不存在其它形式的财物,3在支付方式上,折扣必须是以公开明示的方式进行,如实记载于合同、发票和正式财务账册上,4折扣的数额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佣金: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特征:1它是一种劳务报酬,是对中间人所提供的服务活动的价值补偿,通常以劳务费、信息费、手续费、介绍费等形式出现;2佣金只能给付中间人;3佣金的支付和接受必须以公开明示的方式进行,并如实入帐。

附赠:指经营者随着自己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交易而向对方附带提供现金,物品的行为。合法与违法区别:1附赠的对象,只能提供给一般消费者,禁止给经营者或其所属人员;2附赠品的数额,只能小额,具体未作具体规定。

有奖销售: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分为附赠式、抽奖式两种。附赠式:对所有购买者一视同仁予以奖励,其特点是只要达到指定购买水平的均能获得相同的奖励,但奖励价值较小。抽奖式:是以抽签、摇号、对号码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部分购买者是否中奖以及奖励等级,其特点是奖励面窄,奖品价值悬殊差异大。利:1增强了顾客的购买欲望,更重要的是使厂商和顾客之间进行了感情的沟通,2企业在短期内大张旗鼓地从事有奖销售活动,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刺激消费,从而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3有奖销售手段的运用对于启动市场,搞活企业,加速资金周转,促进生产经营以及提高企业知名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弊:1损害诚实经营者及中小企业的利益,2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3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利益。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a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资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b 采取不正当手段让内定人员中奖c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资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d不按有关规定对有奖销售事项向公众明示,隐瞒事实真相e其它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两个以上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方利益的行为。特征:1实施主体是经营者,2限制竞争行为的基础是主体的经济优势。危害性:1妨碍公平竞争,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2损害消费者利益,3阻碍了产品的技术进步和质量的改进,影响经济的发展。

滥用独占地位:是指公用企业或者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附带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它竞争者参与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的特定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其它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2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3行为的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表现形式: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它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它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消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它限制竞争的行为。

搭售: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构成条件: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3搭售或所附条件必须是不合理的。表现形式:在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受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受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止受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使用非专利技术、限制受方利用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招标、投标:由招标人向数个相对人或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招标邀请,并在诸投标中选择最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交易方式。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的行为。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需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作用和意义:1可以使招标者获得最优交易条件,2限制了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用范围: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它商品的购买及技术的引进。企业承包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交易也可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金额较小不适用。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程序:1拍卖委托,2拍卖公告与展示,3拍卖的实施(拍卖师宣读有关事项,竞买,买定,签署确认书)。

拍卖与招标投标的区别:1拍卖是一种竞争性的买卖方式,,买卖的标的是物品和财产权利;招标投标不公可以建立买卖关系,还可以建立承揽等交易关系,招标投标的标的,可以是物品,财产权利,还可以是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2拍卖和招标投标都可以是建立买卖关系,但拍卖的目是选择最高出价者,招标投标则是选择价格最低或最优惠者买进,二者在买卖方向上正好相反;3拍卖和招标投标虽均为竞争性缔约方式,但前者是当场公开进行竞价,后者是以秘密的方式报价,进行竞争;4拍卖方选择的买方是最高应价者,招标者选择的投标者是条件最优者,条件最优者,可能报价最低,也可以是综合条件最优者。招标、投标中的共谋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相互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私下串通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分为两大类,一是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投标者串通投标主要表现: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者之间的其它串通行为。

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共谋行为表现: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标价;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中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4招标者预告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

拍卖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拍卖人参与竞买:是指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2拍卖自营: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3委托人参与竞买;4恶意串通竞买(a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b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

行政性垄断: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活动;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特征-1行为实施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3行为具有较强抽象性;4行为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危害性-1破坏市场的统一性,2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3助长不正当竞争,4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国家的行政秩序、干扰政治体制的改革,影响精神文明的建设。

强制交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它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表现形式-1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范围内销售某些商品,只能销给指定的企业;2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内购买某些商品必须以指定企业的商品为限;3行政部门在为市场主体或相对方服务时,强制搭售某种商品;4行政部门利用职权,以“牵线搭桥”为名,强制一些企业订购其指定企业的产品,或者强制一些企业只能将其产品出售给指定的企业;5为推销指定企业的产品而阻挠、破坏他人达成交易等。

地区封锁:某一地区的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1在辖区边界或交通要道设立关卡,阻碍本地商品流出或外地商品流入;2规定在行政辖区内销售外地商品必须履行特定的批准手续或者必须符合其增加或者提高的报验、检验标准,为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人为障碍;3用行政手段对外地商品的进入,在运输储存、出售等环节施行强制扣押、罚款等,以此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4限制或禁止本地资金、技术输往外地;5限制或禁止本地大型、优秀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1,内容各有侧重,前者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为主,后者除了设定经营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外,着重规定了国家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政策和技术手段。就对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的影响而言,都能够互相促进,共同激励企业的正当竞争,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对于有效地遏制和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又能促使企业着眼于正当的竞争途径,努力提高产品质量。2,两法在调整假冒行为方面存在一些交叉之处,例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的名称,字号,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原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伪劣商品等,在两法中都有具体规定,对交叉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明确规定,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则对有关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二者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1,从对企业经营行为影响来看,这两部法律在调整针对消费者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些重合的地方,诸如如假冒产地标志或其他商品标识,对商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等。此外《消》从消费者权利的角度对企业经营行为提出的一些要求,构成了《反》的有益补充。2,《反》侧重于从经营者行为的角度调整竞争关系,它与《消》之间的关系的界限还是非常清楚。《反》的出发点是对经营者之间关系的调整,其直接目的是维护竞争秩序和保证竞争结果的公正性。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利益能够得到保护,但《反》本身并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直接切入点,因此在《反》中的救济程序只适用于受损害的经营者,没有赋予消费者起诉经营者的权利。3,对同一些行为规定的处罚措施,宽严尺度不完全一致,因此也涉及到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反》出台在先,《消》颁布在后,《反》在确立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时未提到《消》,《消》在第50条指出,违法行为如果《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法律对处罚机关,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一般认为也包括《反》在内。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我国既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专项知识产权法,也制定了专门的《反》,而且“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词的外延很广,包括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以及一些限制性竞争行为。因此在我国两法不存在从属关系,而是在各自领域发挥各自作用。当然,二者之间也有一些交叉,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与《反》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假冒商标的行为依照《商标法》进行处罚;其他假冒行为,如假冒知名产品特有的装潢,包装,假冒他人商号名称等,由《反》制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的关系:1,二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2,二者在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制方面

有一些交叉,诸如“为排斥竞争对手而低价倾销的行为”在两部法律中都有规定。但是价格法对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比反不正当竞争法要丰富得多,其中包括一些典型的价格卡特尔,如“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对不同的买主实行价格歧视”,同时还有一些不公正的价格行为,如“捏造信息,哄抬物价”“利用虚假价格信息诈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等。价格法对这些行为的约束,填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市场竞争关系方面存在的一块空白。就调整市场竞争关系而言,价格法无疑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益补充。3,关于法条竞合问题,价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法律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的处罚方式以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的关系:1广告法作为一部行业管理法,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重叠主要体现在对“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行为”的规制方面。二者也有较大区别,对于虚假,误导性广告行为的规定广告法比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充分得多。在司法救济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赋予受害的经营者、竞争者以损害赔偿的救济权,而广告法并没有涉及经营者的救济权,只对受损害的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救济权作出了规定。2法条总合问题:在广告法颁布之后,广告业者的行为已经由广告法进行了系统的,全面的规制,其承揽、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广告的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广告法,而不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民事责任: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正当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责任

1行政责任: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1-5倍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虚假广告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虚假广告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误导及其他违反广告准则行为的责任

1,《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了广告不得出现的9种情形,违反的则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容,数据等资料,专利等表示不符合法定要求,有误导倾向以及贬低他人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任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5倍罚款。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应当按虚假广告追究法律责任。

3,广告不具可识别性,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1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4,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5,发现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广告,以及发布了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服务的广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

6,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刑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合设置烟草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5倍的罚款。

7,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5倍的罚款。

8,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以1万-10万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10万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对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仿冒他人企业名称等标志的法律责任

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外观标志的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1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刷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4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商业诽谤行为的法律责任

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不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两罚原则――既应当处罚行为人,也对法人代表给予相应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举证责任

“谁举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权利人应证明的问题主要有:1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客观表现形式;2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以及对其占有,使用的情况;3已采取的保护方法,保密措施;4侵权人生产的产品与其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5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被控告的侵权人应就以下情况举证:1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合法使用的。2其所使用或披露的有关信息与权利人的信息既不相同也不相似;3第三人聘用权利人一方原来的职工,又生产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产品的,应证明其不可能知道他人(权利人的职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违法性。

二,民事责任

违约金的适用――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额。损失赔偿的适用――被侵害的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行政责任

1,以强制措施制止侵权;2罚款,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监督检查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20万元的罚款。

四,刑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一,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规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数额巨大,处3-10年,并处罚金。二,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1-20万之间处罚。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处1万-10万罚款。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为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

公用企业及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20万元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3倍罚款。

二,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招标投标中共谋行为的法律责任

1确定中标无效;2罚款,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人,适用“一事各罚”原则,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根据情节分别按1万-20万幅度罚款;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不正当拍卖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的法律责任

由工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处1-5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照。适用罚款的处罚办法,应当以双方佣金之和为基数计算罚款数额。

二,拍卖自营的法律责任

由工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三,委托人参与竞买的法律责任

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罚款。

四,恶意串通竞买的法律责任

1,拍卖无效,(确认拍卖成立,变更价款的措施不宜成立);2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30%罚款,拍卖人处10%-50%罚款。

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一,有关行政机关的责任

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身没有违法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有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行政性垄断的特征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其部门。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都是经营者,而此类行

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经济的权力对经

济活动进行调控、干预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这种干预应是统一的、间接的和合法的;而行政垄断则是行政权力的滥用,它对经济的干预是分散的、直接的和违法的。

(3)行政垄断行为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行政垄断是以政府命令、决议、政策或其他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形式表现,行为的内容针对不特定的经营者和不特定经营行为。

(4)行为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行政垄断行为以行政权力为支撑、借助行政权力的权威干预经济活动,普通市场主体不能抗拒和逃避行政垄断的强制力量。

45.贵州某甲厂生产的“玉叶”牌名称为“千里香”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

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千里香”名称,“香”字占据瓶贴1/2面积,极为醒目。

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清玉”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酒的名称为“久久香”,其中“香”字也占瓶贴的1/2,很是突出。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

①甲厂生产使用的是“玉叶”商标,乙厂使用的是“清玉”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

②甲厂商品名称为“千里香”,乙厂商品名称“久久香”,根本不同,没有构成假冒;

③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

该行为?

(2)乙厂的辩称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对“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认定上应根据哪些准则? (1)乙厂的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首先,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千里香”酒,在特定地区深受欢迎,属于“知名”商品。其次,被仿冒的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千里香”的名称、瓶呈葫芦型及突出的“香”字都属与通用名称、包装、装潢不同的“特有”。

(2)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来判断及异时异地隔离观察是认定时的准则,乙厂的商品

的外型及瓶贴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在外观上、内容上、观念上都使消费者容易误认,实际交易中消费者不可能将两个商品放在一起仔细辨认,所以乙厂的辩称是没有根据的。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价格歧视;是指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适用不同的价格。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两个以上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

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41.简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危害性在合同关系及竞争关系中的表现形式的区别。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危害性在合同关系和竞争关系中的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在合同关系中,它表现为当事人规避合同义务,使基于合同约定而为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期望受挫甚至遭到损失。

在竞争关系中,它表现为经营者采用各种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手段,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

当然,不论是哪种情形,都给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运作蒙上了阴影。

42.简述假冒、仿冒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足以使人误解”的危害后果的主要内容。

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足以使人误解”这个“损害事实”构成条件的发生。如果没有“引人误解”这个损害事实的发生,则假冒、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成立。

“引人误解”应掌握两个判断标准:(1)这里的“人”指一般消费者。(2)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

从客观结果看,只要存在着让一般消费仿冒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或混淆的可能性,即使有实际造成这种后果,也应认定假冒仿冒行为已经构成。

43.简述搭售行为的构成条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搭售行为常见的是发生在该经营者的商品具有

一定独特性,并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力的情况下。

(3)搭售或所附条件必须是不合理的。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会计初级培训学校《经济法基础》学习方法及重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学习技巧及重点归纳|上虞上元会计初级培训班上虞上元会计初级职称培训中心|上虞会计培训学校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 一)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的特征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 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 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 三)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 公民(自然人) (2) 机构和组织(法人) (3) 国家 (4)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 (2)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 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 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 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 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 ,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 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 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 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形式

比较全面的一份《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使用税 有地: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可抵扣的三个不同的税率 运费:7%,废旧物资:10%,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13% 今日好运气(7) 出门拾(10)废品 拾了13个农产品 所得税里面,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1500万及以下5%。,1500万以上3%。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

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个人所税率中无论是九级还是五级 这样说吧,所有的税率 我就是曾经记过一次,之后再没有查过书 从不相信有天才,但是方法却是关健 很多人头疼九级,五级 但是我却从没有翻书查看过那东西 你可以用以下的方法: 你打开九级表, 虽然很多数字,却极有规律 你千万不要横着一项一项背 如果这样你肯定很费精力 你纵列来看,则极有规律 你现在开始用我的方法试一下 三分钟后你问一下自己记住没有,这个东西还难吗 现在开始了~~~~~ 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扣除这样记: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时间总结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时间总结 一、1日/24小时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吨税执照期满后24个小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征吨税。 二、2日/48小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办理撤销手续。 三、3日 (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 (2)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发出公告。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6)拒绝付款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出具拒绝证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出具拒绝证明。 四、5日

(1)备案类结算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通知是否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9)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发给发票领购簿。 五、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7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六、10日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货”付款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5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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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个人所税率中无论是九级还是五级 这样说吧,所有的税率 我就是曾经记过一次,之后再没有查过书 从不相信有天才,但是方法却是关健 很多人头疼九级,五级 但是我却从没有翻书查看过那东西 你可以用以下的方法: 你打开九级表, 虽然很多数字,却极有规律 你千万不要横着一项一项背 如果这样你肯定很费精力 你纵列来看,则极有规律 你现在开始用我的方法试一下 三分钟后你问一下自己记住没有,这个东西还难吗 现在开始了~~~~~ 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按“月”计税 3. 税率 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月工资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有关“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考试试题中会给出,无需考生去背。 (2)外派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外企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非外企的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 (3)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知识点】:特殊规定 (3)特殊规定: ①离退休的人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免税规定 (2)免税规定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1.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精心整理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使用税 有地: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可抵扣的三个不同的税率 运费:7%,废旧物资:10%,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13% 今日好运气(7) 出门拾(10)废品 拾了13 个农产品 所得税里面,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1500 万及以下5%。,1500万以上3%。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 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精心整理 5 2 5 2 4 6 8 10 10 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扣除这样记: 0 25 125 375 1..3..6..10..15 (注:省略号后都是375) 这样你反复看上三遍,应该用不到三分钟现在亲爱的朋友,你可以问一下自己了九级超额还难吗??!!同样的方法我们来记一下五级超额第一栏:5 1 3 5 5 以上第二栏:5 10 20 30 35 第三栏:0 250 1..4..6750 (注:省略号后都是250) 经济法最后一章, 违法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不纳税申报, 少缴税或不交税: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偷税: 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欠税: 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逃税: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 骗税: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五,抗税: 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警察同志对你说: 你偷了钱(欠)不来申报, 不上交, 还要逃跑罚酒: 五杯(倍)半如果你欺骗政府. 顽抗到底罚酒: 一至五杯(倍)精心整理 速算扣除数=本级下限*(本级税率- 上级税率)+ 上级速算数。 适用于工薪所得、劳务所得、个体经营所得、土地增值税等超额、超率累进税率的速算扣除数的计算。 业务招待费的速算增加数也同理。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 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 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 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 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19 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个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 一)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 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能够例外) ,有劳动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2.用人单位有用**** 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二)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理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运费:7% 出门拾 拾了13 所得税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 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扣除这样记: 0 25 125 375 1..3..6..10..15....(注:省略号后都是375)这样你反复看上三遍,应该用不到三分钟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一, 二,偷税 三,欠税 四,逃税 四,骗税: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五,抗税: 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警察同志对你说: 你偷了钱(欠)不来申报,不上交,还要逃跑罚酒: 五杯(倍)半 如果你欺骗政府.顽抗到底罚酒: 一至五杯(倍)

速算扣除数=本级下限*(本级税率-上级税率)+上级速算数。 适用于工薪所得、劳务所得、个体经营所得、土地增值税等超额、超率累进税率的速算扣除数的计算。 业务招待费的速算增加数也同理。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3 (4 的25% (5 (6) 公司资本 开业3年 共有员工 人均工资1000元 现求25岁以上的司义15个 申明:以上报告无一虚假 巧计口诀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口决) 公司发债券,主体受限制,净资36千,累计低40,三一付利息,利率和水平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初级经济法基础怎么学

初级经济法基础怎么学 主要讲解初级经济法基础学什么?大家不妨来看看小编推送 的初级经济法基础怎么学,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1.建立基础和体系: 听网课→看讲义→作整理→练题目 2.善于归纳和比较: 理解→总结→记忆→习题巩固 3.把握广度和熟练度: 计划→进度→重复→刻苦 延伸阅读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效学习法 经济法基础备考的第一轮复习最艰难也最枯燥,首先必须跟着老师听课,下课辅助一定量的章节练习巩固知识。经济法基础共7章内容,每章学习方法不尽相同,大概用时3个月。 建议各位考生复习第一章总论时,先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和纠纷解决方式,知识点零碎但是难度不大,上课可以辅助例子,故事,及时事新闻等记忆,同时建立对法律类学科的兴趣。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内容多涵盖合同法、 社保法,合同法的学习可以总结口诀,画图等方式记忆。社保法归类 总结,以基础为主。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内容多但是从业考试财经法规

有涉及,基础好的同学学习起来相对轻松,而重中之重票据法学习可以通过表格,关系图等方式记忆,并且注意各种票据对比记忆。 后四章税法部分,四五六章实体法,涉及到18种税费,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全面把握,其他小税种掌握基础即可,初级考 试考核基础,注重把握税法原理看图记忆比文字记忆效果好,尽量以图片代替文字。 第七章程序法部分,所占分值不大,记忆为主,通过表格, 思维导图进行梳理记忆。 建议:经济法基础第二轮复习重在查漏补缺,总结直接看错题,结合老师串讲和思维导图找出自己知识薄弱点,二次学习。用时 20天。 建议:经济法基础第三轮以做历年真题及模拟题为主,大概准备10套左右,限时测试,继续查漏补缺,提高做题速度,熟悉考 试规律,同时注意休息调解生物钟。用时10天时间。 [初级经济法基础怎么学]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象对)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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