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市场竞争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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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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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对于规范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读了一本关于经济法学的著作,让我对这一领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书中首先阐述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自由竞争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方式,市场机制被认为能够自我调节,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垄断的出现、市场的失灵等问题逐渐暴露,传统的民商法已无法有效解决这些新的经济问题。

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它以国家干预经济为主要特征,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经济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

这些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等。

以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为例,国家需要对各类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以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运营和公平竞争。

而在市场秩序调控方面,国家要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经济法的体系中,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等,其目的是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等宏观经济目标。

市场规制法则侧重于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保障市场的公平、自由和有序。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经济法学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中,平衡协调原则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实现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之间的协调。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强调要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则要求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应当相互匹配,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1)市场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人们在这里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②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3)市场规制①市场和市场竞争同样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所带来的公平和效率,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度的、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②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用,产生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①产业组织理论是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规制提供政策建议为主要目标的一门交叉性应用经济学科。

②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生时期、发展时期。

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①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和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②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产品的差异性。

③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行为①市场行为的概念。

市场行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②市场行为的分类:a.依市场行为的内容,可将市场行为分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这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分类。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圣才出品】

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1.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法产生和成为独立部门法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展。

(2)市场经济及缺陷①概念市场经济,是指发达的即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的商品经济,亦即商品经济社会的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

②市场缺陷从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分析,市场缺陷可以主要归纳为下列三种:a.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

它又可能包括两类情形:第一,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备、不健全,使市场机制不能顺畅地发挥作用。

第二,即使在统一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由于竞争秩序和不正当交易行为问题也产生障碍,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b.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

对于眼前盈利低、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部门和产品,他们往往不愿投资。

c.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往往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它才慢慢地发挥作用,使经济逐渐恢复正常。

(3)产业革命引起市场缺陷的暴露①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这是市场机制第一个固有缺陷的显露。

②产业革命以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

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

这是市场第二个缺陷的显露。

③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企业垄断形成以后,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引起的后果也十分明显了。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十二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反垄断法概述1.垄断的概念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垄断有以下特征:①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②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③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④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⑤垄断具有违法性。

2.反垄断法的概念(1)反垄断法的语词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

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3)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所界定的是实质意义上或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法》。

3.反垄断法的地位和体系(1)反垄断法的地位①从部门法视角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而反垄断法则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②从法域归属视角看,反垄断法不属于私法。

③从与相关法的关系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它们之间是平行的两个部门法。

(2)反垄断法的体系①垄断行为规制法。

垄断行为规制法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②反垄断体制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市场支配地位(1)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经济法学研究生考试之4——《竞争法学》考试范围

经济法学研究生考试之4——《竞争法学》考试范围

经济法学研究生考试之——《竞争法学》考试范围一、考查目的《竞争法学》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特性,尤其是反垄断法。

其范围包括总论的基础理论和两个制度。

该方向主要研究竞争法基本理论、原理和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义上还包括招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制度。

在业务考核中以狭义为基础。

总体上,竞争法的有关知识包括掌握、理解与运用三个层面。

二、考查要求专题一、竞争法学的理论1.掌握竞争法的总体理论。

包括竞争法的产生、价值。

竞争法律关系的特点,竞争法和有关部门法的关系。

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调整关系的交叉,尤其是与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的关系。

2.理解充分理解竞争法和有关部门法之间交叉的原因。

反垄断法和经济学的基本关系。

3.运用运用竞争法的原理指导案件。

包括竞争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在案件评价中的作用。

专题二、反不正当竞争法1.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理(总论),包括第二条的基本功能,不正竞争行为的概念,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含义。

另外,法律中规定的七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条件。

尤其是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商业秘密侵害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2.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原因。

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标准,如三种混淆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定影响的含义。

商业秘密的含义等。

互联网专条中的基本条件。

3.运用运用第12条规定的条件,分析有关互联网案件。

专题三、反垄断法1.掌握反垄断法的总则。

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四种垄断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标准。

反垄断法中的承诺制度、宽大制度。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协议和合同的关系。

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2.理解理解反垄断法和经济学的关系,包括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假定者测试等。

3.运用运用反垄断法的方法分析垄断案件。

学会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绪 论——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绪 论——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2)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3)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2)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2)专门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上述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经济法学类读书笔记摘抄(3篇)

经济法学类读书笔记摘抄(3篇)

第1篇引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和问题。

以下是我阅读《经济法学》一书的一些笔记摘抄,旨在梳理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和理论。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摘抄一:“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活动中行使权力和公民、法人等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摘抄二:“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法律规范的综合性。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摘抄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经济主体之间,以及这些主体与国家之间,因经济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摘抄四:“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其中,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经济法主体摘抄五:“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摘抄六:“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它们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着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四章经济法律行为摘抄七:“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依据经济法律规范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摘抄八:“经济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章经济法律责任摘抄九:“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摘抄十:“经济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行政制裁;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刑事处罚。

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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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绪言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一)研究对象(不考)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1、产生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2、传播及研究现状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苏俄欧洲大陆英美法系国家(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港、澳、台 (研究较少)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区分概念(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商法的调整,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条件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市场有需要;学者对此的研究①主观方面蒲鲁东最早提出了经济法学说德国学者对新型法现象进行概况和总结,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德国产生②客观方面经济集中和垄断:主要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经济矛盾激化,要求公权力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将此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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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概念:直观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和领域;抽象的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因商品交换是通过合同联结或者说是以合同为纽带的,所以,也可以说合同的总汇即为市场。

市场经济的概念: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

有3个最基本的要素:一是供给与需求;二是价格;三是竞争。

市场主体的概念: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狭义的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即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生产、购销、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广义的市场主体除指经营者之外,还包括消费者。

一,自然人,二合伙组织,三法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

亦即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规范有序的竞争性市场经济。

市场竞争的含义及特点:竞争是经营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为与对方争胜而进行的具有对抗性的各种商业行为。

特点:一对抗性,二逐利性,三客观性和主观性。

基础和条件:一社会分工及不同的利益主体,二法律认可。

分类与表现:一微观竞争与宏观竞争,二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三价格竞争、产品竞争、广告宣传竞争。

积极作用:一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二优胜劣汰的作用,三竞争调整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四竞争体现了消费者利益,五竞争具有驱除非市场因素的作用。

负效应:一导致垄断,二要付出成本,三可能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

竞争法的一般定义: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指规制市场中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良好的经营习惯、道德风尚的行为。

也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一不正当竞争是在营业活动中发生的,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目的仍然是为了竞争,以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模式是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惯例、经营道德以及善良风尚的行为,如欺诈、引诱、窃取等;三不正当竞争的结果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1冒充行为;2虚假或令人误解的广告行为;3在商业经营中,利用谎言诽谤他人信誉,诋毁他人产品质量或经营形象的行为;4秘密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贿赂、利诱、胁迫他人雇员以不正当地取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行为;5不适当地引诱和强制顾客与自己交易,或者引诱、强制顾客中断、拒绝与他人的交易。

竞争法的形式:1法群式竞争法,2法典式竞争法(a二元立法模式b一元立法模式)。

限制性行为:指限制竞争的各种协议或行为,分为横向限制行为与纵向限制行为。

横向限制主要表现-固定(限定)价格、瓜分市场、控制产品数量、串通投标、联合抵制(集体拒绝与某人交易)。

纵向限制主要表现-纵向价格限制:合同一方规定另一方只能以固定价格出售某种商品的协议或行为;纵向非价格限制:主要包括搭售、独家经营、独占地区、许可证合同限制。

垄断行为:广义上泛指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各种行为,狭义仅指单个垄断企业本身滥用其市场支配力的行为模式。

表现:价格行为,瓶颈垄断,抵制、拒绝供应,强制交易与附加条件,反垄断法的概念: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是垄断组织的四种主要形式。

垄断三个方面的规定性:一企业客观上具有市场支配力或独占地位,二企业实施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三企业从事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豁免范围。

竞争法的特征:1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2竞争法的国别性与时期性;3以调整企业行为为主,同时约束其它主体的行为;4具有广泛的适用例外规则(a对特定行业的豁免b 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卡特尔行为豁免c对知识产权行为的豁免d对特定协会、团体的豁免);5多样化的救济手段和严厉的法律责任。

竞争法的目的与作用:目的——遏制、消除市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进行规范的,正当的竞争,以有效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是竞争法的直接目的;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培育政治民主经济基础,是竞争法的终极目标。

作用——1确立市场竞争的行为模式,维护竞争的正常秩序;2保障公平竞争,遏制竞争机制的异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主体面对两败俱伤的局面,必然趋向于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3保障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作,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4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模式:1运用工业产权法以及民商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荷,意,西,葡,比,瑞);2制定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希,奥,匈,波,瑞,日);3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一同治理(美国是代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心转移原因:1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针对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需要立法加以控制;2顺应国际保护消费者运动的潮流,重视消费者在竞争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关税与贸易协定》: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的调整各国在国际贸易政策方面的权利义务的一项多边条约。

特点:1以约束政府行为或者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要内容;2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的制裁是以一国企业为整体而进行。

竞争规则:1反倾销的基本规则;2反补贴的基本规则;3对知识产权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束。

《谢尔曼法》:产生于1890年美国,是第一部反垄断法,它标志着国家开始对经济生活进行有目的的干预,对世界各国的竞争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1从实体法看,它明确宣布一切旨在限制竞争或者进行垄断的行为、合同、共谋都是非法的,从而以成文法的形式修正、甚至改变了普通法对限制贸易合同适用“合理原则”例外的做法;2从程序法来看,它将反垄断纳入公共管制的轨道,突破了普通法仅以私人诉讼处理限制贸易行为的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私人诉讼对垄断组织无能为力的法律漏洞;3从法律责任来看,它以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共同制裁限制性行为与垄断,特别是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垄断构成了有效的威慑。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生于1883年法国,拥有100多个成员国,是反不正当竞争国际立法中最有影响的法规。

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本提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将保护工业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扩大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1925年海牙修订本对“不正当竞争”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任何违反工商业中良好和诚实交易惯例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后伦敦修订本、里斯本修订本又补充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例:1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制造混乱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虚假说法;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以及用途的适合性或数量发生混淆的表示或说法。

缺陷:始终未能将产地以及原产地标记的保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制裁虚假的或易误解的商品来源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891年制定的《制裁…》为成员国规定了在保护原产地标记,特别是酒类商品的原产地标记方面的三项义务:1如果标有虚假的或者容易误解的原产地标记的商品进口到成员国时,应在边界或抵达进口国时扣押这些商品;2禁止在公共广告中使用易于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原产地标记;3关于“正宗葡萄酒”的产地标记,成品国法院无权自由裁量“正宗葡萄酒”的原产地问题。

诸如“香槟”、“科涅克”“莫塞尔”“雪利”等著名的葡萄酒原产地名称,不能视为酒的通用名称。

1958年的《保护…》针对一些国家的厂商一方面使用著名原产地标记。

另一方面注明商品真实产地,以规避《马德里协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原产地标记的保护措施。

该协定的核心条款是:如果原产地名称被其所在国承认,并且经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注册,则协定的各成员国应对这些原产地名称提供保护,禁止其用于非原产地生产的相关商品,不论有关厂商是否在原产地名称下加注和标记该商品的真实产地。

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公众对相关商品原产地的误解。

《发展中国家商标、服务标记以及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将制造他人营业中的混乱,诋毁他人信誉,虚假陈述,滥用产地及原产地名称等行为统一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并赋予主管当局,个人,有关协会以及企业团体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对违法者给予民事及刑事制裁。

不具法律约束力。

《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明确禁止的限制性商业做法包括:1固定进出口货物价格的协议;2串通投标;3分配市场或者分配客户的安排;4定额分配销售量和生产量刑期5联合抵制交易;6联合拒绝向可能的进口商供应货物;7集体阻止他人参加对竞争关系重大的安排或协会;8不合理地固定可能在进口国转售的出口货物的价格;9对竞争者的掠夺行为,如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以消灭竞争者;10订立歧视性的价格或其它交易条件;11以合并,接管,合资等方式夺取企业的控制权,不合理地限制竞争;12非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而采取的以下行为:a部分或全部拒绝按该企业惯用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b对接受竞争性产品或其他产品加以限制,c搭售安排。

美国的竞争法:是由联邦和州的制定法以及司法判例组成的复杂而完善的法律体系。

侧重于反垄断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与侧重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构成了美国竞争法的基础及核心。

特征:1其鲜明的立法宗旨始终如一,即保障竞争机制的活力,维护自由企业,自由市场,自由竞争制度;2司法实践有力地推动了竞争法的实施;3两个竞争法的执法机关: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4推行本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谢尔曼法》限制竞争,垄断或图谋垄断的原则规定:限制竞争-1受到限制的商业领域是否存在特殊情形,2该商业领域在被施加限制前后,发生了哪些变化,3限制的性质以及实际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后果,4限制的过程、方式与手段,5有关当事人进行限制是否存在恶意压制竞争的动机,6采取特别补救措施的合理性,7补救措施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

垄断-1企业具有垄断实力(即控制价格的能力和排他的竞争力),2企业实施了取得或保持这种实力的故意的行为。

图谋垄断-1当事人垄断特定市场的企图,2成功地进行垄断的可能性。

《克莱顿法》主要实体规范:1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不当佣金、折扣或补偿);2禁止限制竞争的合并。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制的行为:1歪曲产品的产地、成份、质量或功能;2使用类似的商标名称、商标标志、设计或图案;3滥用描述性的名称或术语;4使用非正当的或欺诈性的标签或包装;5广告中明确或暗示性的不当渲染;6对产品的功效作出没有根据的断言;7使用欺骗性的鉴定书和奖励证书;8做吆喝性的、引诱性的广告;9利用儿童做危险性的广告;10不正当的和欺骗性的销售行为,如名为免费赠送,实为搭售;11不正当的和欺骗性的商业交易;12价格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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