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第十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旅游法》PPT课件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第三方的劝说、应道,使争 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事纠纷得以解决的方式。
调解因主持的第三方不同分为:民事、行政、仲裁和法庭调解。 与协商的区别: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
第十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处理的权限
工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等行政机关,都可以受理在 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利请求。
第十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种类和设定
实施机关: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类别: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
设定: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血药,在有关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自行创制设定行政处 罚的权力。
第十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4、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规则
思考的问题:
为什么实践中行政机关越来越倾向于不对纠纷作出行政裁决而 只进行调解?是评价其利与弊。
第十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2、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实施的处罚。
特征:行为目的的惩罚性 行为违法的确定性 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行为的外部特征
法定条件: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范围
第十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民法院对 案件进行裁决的诉讼行为。
2、人民法院的划拨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政策法规》考试大纲第一部分导读1.《旅游政策法规》教材基本结构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反映我国旅游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与经验,及时体现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新进展,为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质、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相关法律问题、胜任新时期旅游业发展需要的导游人员提供实用的助学参考教材。
《旅游政策法规》改变以前的结构,不再分编,直接按照十三章内容进行撰写。
十三章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旅游基本政策。
主要是第一章,包括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外交与台港澳政策、旅游发展战略与政策;第二部分:旅游法律法规。
包括教材第二至第十三章,具体可以分为6个组成部分:(1)旅游法律基础:第二、三章,主要介绍旅游法的概述、旅游法律关系、宪法知识和旅游合同法律制度,这是旅游法规的基础理论部分。
(2)旅游法律主体:第四、五、六、七章,包括旅游消费者、旅行社、导游人员和旅游饭店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借助旅游合同建立起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
(3)旅游法律客体:第八章,主要是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这是旅游活动的物质基础和载体。
(4)旅游相关法律:第九、十、十一章,包括旅游安全与保险、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5)旅游程序法律:第十二章,重点介绍旅游投诉。
(6)河北省旅游法规:第十三章,介绍了我省三个主要的旅游法规,《河北省旅游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旅游投诉办法》。
2.《旅游政策法规》重点章、节在教材十三章内容中,重点章为第一、三、五、六、八和第十二章,尤其是第五、六两章一直是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重点。
在各章中,第一章重点节为第一、二节;第二章为第二、三节;第三章为第二、四、六节;第四章为第二、三节;第五章、第六章整体为重点,第七章为第一、三、四节;第八章为第二、三节;第九章为第一、二节;第十章为第二节;第十一章为第一、二节;第十二章为第一、二节;第十三章为第一节。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2.16•【字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等。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和用户。
城市公共电、汽车,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道路运输的管理职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处罚。
财政、物价、城建、税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配合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业。
第五条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不得垄断经营。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具体条件由省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凡申办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条件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86.12.29【实施日期】1986.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2月29日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按国家规定分别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5.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旅游运输业规章制度

旅游运输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运输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及一般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旅游运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旅游运输业务包括旅游客运、旅游专线、旅游包车、旅游班车等服务。
第四条旅游运输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运输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内部协调,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从事旅游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八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审批后方可取得经营许可。
第九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需重新审批。
第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旅游运输业务,违者将受到处罚。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相关服务质量标准,确保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和服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三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服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旅客安全等方面。
第十七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八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保障旅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二十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旅游运输企业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旅游运输企业若发生服务质量问题,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旅游运输企业若违反相关规定,将暂停经营资格或吊销经营许可。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托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道路运输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州、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车辆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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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三、客票管理
o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 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o 在下列情形下时,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效力不受影响: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客票遗失。 (P166)
•四、行李票管理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 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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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四、旅游运输合同
o (二)旅游运输合同的成立
1.直接购买成立的旅游运输合同 2.预定成立的旅游运输合同 o (三)旅游运输合同的变更 o (四)旅游运输合同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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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五、旅游者与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o 1、承运人的权利
o [1]、收取运输费用与服务费用的权利 o [2]、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有拒乘的权利 o [3]、要求旅客赔偿的权利
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案例
刘大妈今年喜逢60大寿,儿女为母亲庆祝生日,带刘大 妈乘飞机到桂林旅游。刘大妈平时非常注意锻炼身体,生活 也比较有规律,所以身体一向很好。可谁料到飞机在飞行中 发生了剧烈的颠簸,刘大妈顿时感到气短,发虚汗,胸闷。 她刚要叫坐在身边的女儿,却眼前一黑,摔倒在机舱里,不 省人事了。刘大妈的儿女急忙喊来医务人员帮忙抢救。由于 刘大妈患的是突发性心脏病,病情比较急,抢救无效而死亡。 刘大妈的儿女悲痛欲绝。他们认为飞机在飞行中突然发生剧 烈颠簸是导致母亲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人民币100万元。
• 旅游交通运输中的承运人与旅客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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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第八章
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
o 第一节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 o 第二节 旅客航空运输管理 o 第三节 旅客铁路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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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第一节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
•一、旅游交通法规概况
•1、旅游交通
•1、国内航空运输 • 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点、约定的经停
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2、国际航空运输
• 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 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至少有一个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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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高于法定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限额,就 该合同而言,该赔偿责任限额一经约定即取代法定责任限额。
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 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 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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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旅客发生疾病死亡处理办法》和《铁路 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o 公路运输 o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o 航空运输 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内民航旅客、行李运输规则》、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和《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 则》 o 海上运输 o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轮船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 试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和《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等。此外,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 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旅游交通运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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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案例
张某是广州某公司经理,百忙之中抽出几天时 间去哈尔滨旅游。当他正玩得尽兴的时候,公司工 作人员打来电话,说有一笔大生意需要他马上赶回 来谈判。如果这笔生意成功,公司会赚一大笔钱。 张某急忙购买了第二天的机票,准备尽快赶回广州。 不料,第二天因降大雾,飞机被迫推迟起飞。眼看 就要到手的买卖泡汤了,张某又急又恼。这时,有 人建议他向航空公司索赔。张某一时拿不准,不知 这样做有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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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六、赔偿责任限额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根据规定:
当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物品灭失、损坏的损 失没有超出法定责任限额时,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旅客或 者托运人;
当损失数额超过责任限额时,承运人仅在法定责任限额内承担赔 偿责任,对法定限额以外的损失数额则不予赔偿。
o 4、旅客的义务
o [1]、承运人向旅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有权要求旅 客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o [2]、按照规定在购票、托运行李物品时,出具相应 证明的义务。
o [3]、旅客乘机、车和船时应接受相关的客票检查、 行李检查甚至身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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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第二节
旅客航空运输管理
•一、旅客航空运输管理概述
主要有: A、旅游交通法规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整
体
B、旅游交通法规体系中既包括国内旅游交通法规, 又包括国际旅游交通法规
C、旅游交通运输管理关系、旅游交通运输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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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o 3、旅游交通国内立法
o 铁路运输 o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章程》、《旅
•[1]、概念 • 指旅游业经营者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提供各类交 通运输服务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和现象的总和。 •[2]、特性 游览性、舒适性、季节性、不可储存性、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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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2、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概念
指调整旅游交通运输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 法律法规的总称
o 4、旅游交通国际立法
o 《华沙公约》及其补充协定《海牙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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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二、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基本原则
o 1、安全运输原则 o 2、计划运输原则 o 3、合理运输原则 o 4、统一运输原则与分级负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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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三、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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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案例
2002年阳春三月,曲某和几个朋友乘飞机前往海南旅游。 他购买了许多当地生产的纪念品,其中有一把工艺小腰刀 特别精致,曲某爱不释手。当他和朋友在机场进行安检时, 工作人员发现并禁止他随身携带腰刀登机。曲某一时接受 不了,说什么也不扔心爱的腰刀离身。机场工作人员虽向 他耐心地介绍了机场安全的有关规定,但他还是固执己见, 并与工作人员大吵大闹,眼看飞机起飞的时间已到,机场 的安全保卫人员只好将其滞留在机场。事后,曲某要求民 航公司赔偿其误机损失。
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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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旅游交通法规产生及 其构成,掌握我国旅游交通法规的调整范围和对 象,熟知我国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具体规定。
•教学重 点
1、旅游交通运输中的承运人与旅客的权利、义
•教务2学、难我国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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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五、承运人的责任及其责任免除或减轻
1、旅客身体伤害
《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 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 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行李物品的损坏
本案例中,刘大妈因飞机颠簸而造成摔倒,是诱发心脏病而 致身亡的直接原因,航空公司应该对刘大妈的死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 运人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为每人人民币7万元。 所以,刘大妈的儿女只能得到航空公司7万元以内的赔偿金 额。
此外,刘大妈如果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 险的,可再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相应的保险金。
你认为他人给张某的建议有根据吗?请 说明具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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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突遇大雾难起飞 丧失商机谁应陪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 输期间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 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 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民用航空法》如此规定的 理由: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延误都可能造成损失,在虽然发生延误,但 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其次,并不是一出 现延误就会给每个游客或托运人造成损失,只有当旅客或托运人因延误 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旅客或托运人负责举证其某 项经济损失是由延误造成的,并列举延误造成损失的具体款项;再次, 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是指因延误而给旅客或托运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包 括延误给旅客或托运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如给旅客造成身体上的不便、 不适等。另外,承运人可以证明延误时由于天气条件、机械损坏等其无 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飞机是由于天气条件延误的,所以,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还有,张某举证的是一种间接损失且含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谈判成 功与否,商业运作过程是否顺利,其带来的经济收益的大小等,所以还 不能成为实际经济损失。因此,他人给张某的提议缺乏法律依据。
四、旅游运输合同
o 1.旅游运输合同的概念
o 旅游运输合同是指旅游者和承运人签订的, 由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在约定的时 间将旅游者及其行李从起运地安全正点送达 目的地,旅游者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书面协 议。旅游者在旅游运输合同中既是旅客,也 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旅游交通运输经营者是平等主体,适用我 国《合同法》的规定。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 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