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井田制度
关于井田制度

关于井田制度对井田制度的思考古代典籍中关于井田制度的记载,开始于《孟子》,其次有《周礼》,《谷梁传》,《韩诗外传》,《汉书*食货*刑法》。
在《孟子》之前,没有关于井田制度的记载。
在甲古文,金文中,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找到井田制的痕迹。
井田制的主要内容如下:〈孟子*滕文公上〉载:夫仁政必自经界始。
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
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
经界即定,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载: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多于五口,名曰余夫,余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肥饶不得独乐,蹺确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兵车素定,是谓均民力强国家。
?《韩诗外传》载: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
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
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
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
?《汉书*食货志》载: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
井方一里,是为九夫。
八家共之,各受私添百亩,公添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
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
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农民户一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根据上述史料中的记载,可知所谓井田制度有如下三个特点:第一,土地划成豆付干状,方里而井,一井九百亩;第二,土地平均分配,八家皆私百亩;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第三,定期重新分配,三年一换土易居。
井田制度

牛耕画像石拓片
五、评价
井田制度体现了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 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 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 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 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 体描述。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 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 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 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 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氏族公有 集体耕种 平均分配
生产力低下
三、性质—国有制度下的土地私有制
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 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后出现的九 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 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 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贵族之间 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 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井田制 井田制
法 学 主讲: 法 徐 丽 徐
学 丽
《 诗 经 小 雅 北 山 》
率 土 之 滨 , 莫 非 王 臣
溥 天 之 下 , 莫 非 王 土
—— · ·
一、起源发展 二、内 容 三、性 质 四、瓦 解 五、评 价
一、起 源与形成
(一)起源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 井田制出现于商朝,到商周时确立。 字意为:因土地划分为许多方块,且形似 “井”字形,故曰井田制。
井田制瓦解,私有制确立过程: 春秋时,公田被抛荒, 私田私有
春秋 鲁国 齐国“相地而衰征” 初税亩
作用:客观上承认土地私有,加速井田 制的瓦解
战国——秦国:商鞅变法 废井田,开阡陌 作用:法律废除井田制,私有制全 面肯定 瓦解后果: 土地私有制在法律上确立
周朝井田制度

周朝井田制度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井田制的规定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周王所有),周王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
周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赐其子弟和臣属。
周王对所封土地有予夺之权。
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西周井田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周井田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嘿,你知道吗?西周井田制度土地是有规划的哟!就像把一块大蛋糕切成九等份一样。
比如,把一大片土地划分成好多块规整的区域,这多有意思呀!
2. 哎呀呀,那时候农田可都是有归属的呀!中间一块是公田,四周八块是私田,这就好比家里客厅是大家一起用的,房间是各自的呀,是不是很好理解?
3. 你想想看,农民们得先耕好公田才能去打理自己的私田,这是不是有点像先完成集体任务才能忙自己的事儿呀?就如同大家先一起把操场打扫干净了,再各自回教室打扫。
4. 还有啊,井田制度下的耕种可是有秩序的呢!大家轮流劳作,有条不紊,这不就像接力比赛一样嘛,一棒接一棒的!你说神奇不?
5. 哇哦,这种制度下,土地的权益分配也挺明确的呢!公田的收益归统治者,私田的收成就是农民自己的,这就跟公司发工资和奖金似的呀!
6. 而且,西周井田制度还保障了大家都有地种,不会有人没地呀,这是不是很棒?就跟大家都能分到糖果吃一样开心呢。
7. 你说,西周井田制度是不是挺有创意的呀?它让整个农业生产都有序进行着,多厉害!好比一个精确运行的机器一样。
8. 总之,西周井田制度有着它独特的安排和规则,对当时的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呢!。
中国古代的几项制度总结

中国古代的几项制度总结!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一、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
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
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
根据不同的记载,各国的井田规划并不完全一致。
一般是以百亩(约合今31. 2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
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
十井为一成,十成为一同。
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计算的。
在标准的井田中间,有排灌水渠系统,称作遂、沟、洫、浍、川,与之相应的道路系统称作径、畛、涂、道、路。
纵横在井田上的道路称作阡陌。
在相当数量的井田周围,“启土作庸”,形成封疆。
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
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数量的井田。
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
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
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二、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而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
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黔首)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
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
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
三、曹魏时期的屯田制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
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所谓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
民屯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是大司农→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屯司马→屯(田客五十人)。
军屯又叫兵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
其编制仍以军队的营为单位,每营有佃屯田兵六十人。
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云:“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
【长安万年】之三十:井田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长安万年】之三十:井田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周王朝定都长安后,实行的土地政策是“井田制”。
据说,井田制始于夏代,经过商代的发展,到周代时已经趋于完善,因此,周王朝的西周时期(指公元前770年,周王朝定都丰镐的时期),井田制是最盛行的土地国有制度。
“井田制”,顾名思义,象“井”字一样的田地划分形状。
田地本来有它的自然地貌特征,为了耕作方便,人们在田地中开沟、挖渠、修路,沟渠和道路自然地把田地分割成方块状,一个“井”字,把平面空间划分为九个区块。
田地的这种结构形状象汉字的“井”字,所以叫作“井田”,这种土地国有制度,叫做“井田制”。
在每“井田”里,划分有公田和私田,周王室将“井田”中间“公田”四周的八百亩分给八家耕种,每家一百亩,为“私田”;中间剩下的一百亩八家一起耕种,为“公田”。
井田的规模按“里”为单位计算。
古代一里为三百步。
当时,人们习惯的耕作规模为方一里,方一里为一井,每“井田”共九井,总计九百亩。
“井田制”的耕作原则:“先公后私”。
只有把公田上的农事做完后,各家才可以在各自的私田里干活。
《诗经·小雅·大田》中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诗句,意思是老百姓希望老天爷下雨时,先下公田,后下私田,以便耕完公田,归耕私田,因为百姓照例是“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后来我们常说的“天下为公”的“公”,开始也指的是公田。
西周的土地归周天子所有,即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宾,莫非王臣。
”“井田”当然也归周王室所有,只是分配给天下庶民耕种。
它既是诸侯百官俸禄的等级单位,又是控制管理庶民百姓的计算单位。
诸侯对“井田”只有领有权(今天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周天子有权把某个区域的土地封赐给某诸侯,也可以随时收回。
诸侯国的国君在封地内又有控制土地的最高权力,这样就形成了“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的局面。
“井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
当时还存在定期分配土地制度,在井田制度下的私田一般三年一换,以尽可能地消除因农田质量好坏不同而造成的不公平。
商周井田制对现代的借鉴价值

商周井田制对现代的借鉴价值西周创立的重要制度之一,就是井田制度。
至于井田制度的具体情况,因史料缺乏已不可考或似有不实,比如据《孟子》书中所载,所谓的井田制就是一平方里均等划为九份,以当时落后的测量技术和户籍制度,根本不可能实现,况且在人口较为密集的都市附近,根本没有那么多土地实行井田制。
不过封建制度既为锡土建国,在诸多史籍中又有所记载,应非凭空虚构。
根据当时社会情形及典籍中,所显示的迹象可以分析出来,当时受田的最低一级也是跟随各诸侯进驻封地的武士。
诸侯受周天子封赏后,遂率领大批家臣武士进驻封区,将受封土地逐次分封,最后受封的就是武士,也就是俗称的每人分田百亩了。
而由于当时社会上尚无大量货币流通,所以武士们的一切衣食用具,都要依赖土地产出。
故武士受田,也可以理解为用土地代替薪俸粮饷的制度。
而在经济方面,当时封区内的经济,主要用于军事领域。
当时由于受到科技发展缓慢、制度落后等方面的限制,就导致周代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基本只能依赖土地产出了。
故当时的土地分配方式,就成为了决定经济形态的主要因素了。
这就导致了土地制度,成为了当时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了。
而在井田制度下,人民的贡赋以“力役”的形式来完成的。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井田制度被逐渐破坏后,此时的人民贡赋之法则改为了“履亩而税”,这就是另一种经济形态了。
根据当时社会形势判断,周代武士受田的地区,基本都位于众都邑附近,而至于距离都邑过远的地区,由于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多方面原因,这些边地就任由庶民进行垦殖,也就不被帝国政府纳入统计范围了,更别提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来封建制度,若只是从表面分析的话,其只是一种政治制度,可实际上封建制度,却是以武装殖民为目的的军事驻防制度。
宗法制度固为一种社会制度,可实际上因受封领主本质上是军政偕管的武装集团首领,所以以嫡长继承为主的宗法系统,也是军事上的统帅。
井田制度表面上为经济制度,可实际上是以解决军需供应为主的补给制度。
孟子井田说及其理论困境

孟子井田说及其理论困境孟子是中国思想史上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对井田制度提出了著名的说法,并且对井田制度进行了深刻的理论探讨。
他的井田说也存在着一些理论困境。
本文将围绕孟子井田说及其理论困境展开讨论。
我们来了解一下孟子的井田说。
孟子认为,井田制度是一种可以保障人民温饱的制度。
他认为,如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片田地,就可以保障他们的温饱。
而且,井田制度还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孟子强调,如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土地,就不会有贫富差距,社会就可以实现和谐发展。
孟子提出了井田制度是保障人民生活的制度。
孟子的井田说也存在一些理论困境。
井田制度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是否可行存在疑问。
在孟子的时代,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比较激烈,地主阶级对农民剥削严重,导致了社会的动荡不安。
在这样的社会情况下,要想实行井田制度,就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因为地主阶级不愿意放弃对农民的剥削,他们不会自动愿意把土地分给农民。
而且,就算实行了井田制度,也很难保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田地,因为土地分配不均等问题依然存在。
孟子的井田说在社会实践中存在很多的困难。
井田制度在理论上也存在一些困难。
孟子提出井田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的温饱,但是他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办法。
他只是停留在理想状态,没有对井田制度的具体制度进行深入的思考。
而且,井田制度也存在着资源分配不均等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土地的浪费和农民的无法养活。
孟子的井田说在理论上也存在一些困难。
孟子的井田说也面临着后续思想家的质疑。
比如孟子的弟子荀子就对井田制度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井田制度不一定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而且还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
荀子还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提出了自己对井田制度的看法。
孟子的井田说并不是没有争议的。
孟子的井田说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存在一些实践困难,而且在理论上也存在一些困难。
虽然井田制度是一种广受认可的社会制度,但是孟子的井田说也面临很多的理论困境。
正是这些困难,才有助于我们对孟子的井田说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这也为我们提出了更多的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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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井田制度的思考古代典籍中关于井田制度的记载,开始于《孟子》,其次有《周礼》,《谷梁传》,《韩诗外传》,《汉书*食货*刑法》。
在《孟子》之前,没有关于井田制度的记载。
在甲古文,金文中,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找到井田制的痕迹。
井田制的主要内容如下:〈孟子*滕文公上〉载:‚夫仁政必自经界始。
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
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
经界即定,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载:‚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多于五口,名曰余夫,余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肥饶不得独乐,蹺确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兵车素定,是谓均民力强国家。
‛《韩诗外传》载:‚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
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
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
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
‛《汉书*食货志》载:‚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
井方一里,是为九夫。
八家共之,各受私添百亩,公添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
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
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农民户一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根据上述史料中的记载,可知所谓井田制度有如下三个特点:第一,土地划成豆付干状,方里而井,一井九百亩;第二,土地平均分配,八家皆私百亩;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第三,定期重新分配,三年一换土易居。
从汉代开始,直到清代,一直有人提出,要恢复井田制度,可见其影响的深度。
现在高校所使用的本专科古代史教材,绝大多数也有关于井田制度的教学内容,并明确承认井田制度的存在。
中国古代是否确实存在过井田制度,学术界始终存在着争论。
最早对井田制提出怀疑的是胡适之先生,胡在《井田辩》中,否认秦以前存在过井田制度,认为这仅仅是后人的理想,是孟轲编造出来的。
当时,正是社会史大争论时期。
一些学者认为,胡适的目的,在于证明土地私有制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东西,因此,对此观点大加批驳。
如此一来,否认井田制的观点,就成了胡适观点,学术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
但是,就在当时,也有一些人否认井田制度。
如,范文澜先生就否认井田制。
范老认为:‚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象无数的井字,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那种划分,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
‛(见《中国通史简编*第一编》)李亚农先生也认为:‚使中国两千年来学者不胜向往的井田制,原来是孟子的乌托邦,在历史上是从来没有存在过的东西。
‛(见〈欣然斋史论集〉)以后,又有胡寄窗,周谷成等人也否定井田制。
胡寄窗认为,‚孟轲的井田原始模式本身不仅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而且是我国古代最混乱的空想。
‛(见〈有关井田制若干问题的探讨〉)周谷城先生则认为:‚原来井与田两个字,并不是连用的,这两个字只表示豆付干块的土地经界的。
井就是田,田就是井,二而一,一而二,原不代表什么井田制的。
‛(见《中国通史》1986年版)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对井田制持肯定态度,如郭沫若先生,翦伯赞先生,赵光贤先生,金景芳先生等等。
金景芳先生的《论井田制度》,可说是对井田制度研究的集大成者。
金先生在书中说:‚井田制的本质特点正在于把土地分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
‛并认为,胡适用‘豆付干块’来说明井田,‚说到了井田的真正特点‛。
金先生并以何休,赵岐的注说明,‚换土,爰土是一个意思,都是指农田的定期分配而言。
二人的解说,真正道出了井田制的特点和分田法的精意所在‛。
我的个人观点是否认井田制度的。
以下就井田制度的三个特点逐一说明。
井田制度的第一个特点,‚方里而井,划成豆付干状,一井九百亩‛,这种规格化的均田是不可能存在的。
古代土地耕作的单位肯定有一定的标准,否则的话,古籍和金文中就不会有‚一田‛,‚二田‛,‚五田‛,‚十田‛以及‚士田十万‛,‚赏田百万‛的记载。
既然如此,在有水利设施的平原地区,形成豆腐干式的‚井‛字形是很有可能的。
但是,中国地形地貌的特点是多山多丘陵,山川河流的走向,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据《左传》所载,成公二年,发生了著名的鞍之战。
晋国得胜后,要求齐国,‚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
齐使嫔媚人答曰,‚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东南其亩。
’今吾子疆理诸侯,而曰尽东其亩而已;唯吾子戎车是利,无顾土宜,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既然是物土之宜而布其利,先王也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不能尽东其亩,又怎么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呢?就连承认井田制度的赵光贤先生也认为,‚《周礼*遂人》所讲的沟洫制,自‘十夫有沟’到‘万夫有川’,如此整齐的沟洫制,不要说古人做不到,今天我们的农民也做不到。
‛(见《西周史研究》)井田制度的第二个特点‚平均分配,八家皆私百亩‛也是不可能的。
为了使八家皆私百亩的说法令人信服,于是又造出了‚五口一家‛的说法。
首先我们说每家五口是不可能的,怎么可能每一个家庭的人口数都是五口呢?每一井的耕地面积是固定的,而八家的人口数字则不可能无变化。
人口增加后不许迁徙,则必然有人分不到土地;而人口减少,则必有无人耕种的土地。
既然土地面积固定,人口不许迁徙,就必须使人口数量保持不变,才能使人与地配合适当。
然而,人口数量也不是可以人为控制的。
所以,‚平均分配,八家皆私百亩‛,同‚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这两个命题是自相矛盾的。
孟子把社会生产同生活范围缩小到八家,比老子的小国寡民的范围还要小。
井与井之间,既无人口流通,又无经济联系,这同孟子自己的有关社会分工的观点也是矛盾的。
(请参阅《孟子*滕文公上》所载,孟子与陈相的那段著名的对话)后世魏周隋唐各朝所行的均田制,都是按人口或者劳动力来分配土地,就是因为按家庭分配便不能达到均田的目的。
井田制的三个特点‚定期重新分配,三年一换土易居‛,则更是不可能的。
我们知道,土地有肥瘦,房屋院落有区别,即使是原始社会,三年一换也未必行得通,更何况文明社会呢?《诗经*豳风*东山》描写一个出征三年的战士,怀念家乡时的情况说:‚鹳鳴于垤,妇叹于室,洒扫穹窒,我征聿至。
有敦瓜苦,蒸在栗薪;自我不见,于今三年。
‛从诗中可以看出:第一,士兵出征三年多,但是并没有‚易居‛;第二,士兵对其家室具有强烈的感情。
就连肯定井田制的赵光贤先生也说:‚三年换土之说不过想当然而已,至于易居更不可信。
如果三年即易居一次,岂不是自找苦吃?‛总之,孟子所说的井田制度,除了井字形的土地划分状态外,还包括一系列的生产和分配问题,这样的井田制度,历史上是不曾存在过的。
论井田制度一、论井田制的存在过去有人否定井田制的存在,认为那纯粹是臆想出来的‚乌托邦‛。
但史学界承认井田制存在的居多,现在否定它存在的势力似乎已很弱了。
《周易》的《井卦》说:‚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
‛《周礼〃地官〃小司徒》又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
‛所以《井卦》中说的意思就是,这个井改属那个邑或那个井改属这个邑,井是没有改变的,只不过井所属的邑不同了,所以说‚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
‚往来井井‛和现在说的‚井井有条‛、‚秩序井然‛就是从井田的规则整齐得来的。
这说明古代的井田制是存在的。
再从‚耕‛字来看,它由‚耒‛和‚井‛组成,就是用耒(古代的农具)在井田上劳作的意思。
这也说明井田的存在。
古代典籍提及井田制的也不少。
井田制是存在的,那么它是怎样产生的呢?下面谈谈它的起源与形成。
二、井田制的起源和形成1.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井田制的起源必须上溯到原始社会末期。
它起源于氏族公社(不是农村公社)所有制。
我这里所说的氏族公社是指由家长制大家族分裂为个体家庭时期的氏族公社。
这时公社内部有了阶级分化,出现了氏族贵族奴隶主和奴隶、贵族和平民。
贵族掌握了公社权力机构的大权。
但当初不论贵族或平民都作为公社的成员从公社里分得一份土地,不过贵族利用职权往往占的份地要大,要好。
份地是公社神圣的所有物,不得买卖,而且还要定期重新分配。
公社里还有一部分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产品用来支付公共的支出(当然贵族会利用职权从中贪污)。
当时的奴隶主要是战俘奴隶,也有少数债务奴隶。
贵族役使奴隶劳动——从家务劳动到农业、手工业的生产,而且还奴役他们去开荒。
平民(公社成员)为了生存也会开一点荒地,这些自己开垦的荒地是‚私田‛,公社土地(份地、共有地)是‚公田‛。
这便是井田的雏形。
贵族需要更多的奴隶和土地以满足其贪欲,平民也为生存要更多的土地,于是公社(其实是部落或部落联盟)之间的战争不断。
对外征服导致了国家的出现。
中国的奴隶制是在氏族部落的联合和兼并战争中发展而成的。
在征服过程中,有的是灭其社稷,把他们统统变为奴隶,占有他们的土地,把它分给征服公社的成员。
有的是保持原来的公社组织,除分给他们份地外,全部占有他们的土地,役使他们耕种,产品全部归征服公社的贵族所有。
前者是为了满足征服公社成员的土地要求,后者主要满足贵族的奴隶和土地要求。
这种分配被征服公社的土地和奴隶是通过分封制来实现的,分封制与宗族制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2.宗族制与分封制在征服过程中,为了调和贵族之间的矛盾,但更主要的是镇压奴隶的反抗,公社便通过兼并-联合而建立国家的组织。
国王把他征服的所有土地视为他所有,按照宗族关系把土地分封给各宗族耕种,这样便有了宗族制和分封制。
‚中国奴隶制的特点,是由家族奴隶制分展为宗族奴隶制。
所谓宗族,就是若干近亲家族的联合结构。
‛(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从甲骨文中的‚王族‛、‚子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等的称呼中可知商代后期已有了宗族。
而周代的宗族制已相当完整严密。
嫡长子继承制贯穿于宗法制之中。
周天子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是姬姓家族的‚大宗‛,全国土地在名义上都是他的,因此他有权把土地分封给别人。
天子由嫡长子继承,其他诸子有的被封为诸侯,有的在王室里担任官职,在畿内分得采邑。
他们的职位和大部采邑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儿子也在朝廷当官,得到周天子的赏赐,但以后血缘关系逐渐疏远,有的会沦为平民(国人)。
诸侯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