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标准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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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合同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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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商务谈判合同范本5篇

2024年商务谈判合同范本5篇

2024年商务谈判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均具备各自领域的优势和能力,并希望通过合作实现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本次商务谈判所涉及的具体产品或服务内容、规格型号、数量或计量、质量技术标准等要求为:(此处详细列明合同标的的具体描述)。

二、价格及支付方式1.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可选择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方式具体细节及时间节点如下:(详细列明支付计划)。

三、交货与验收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标的安全交付给甲方。

2. 甲方应在收到合同标的后及时验收,如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当在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 验收标准和方法:(详细列明验收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方法)。

四、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保密信息。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未付货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若因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六、不可抗力1.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等)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及时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务谈判合同模板6篇

商务谈判合同模板6篇

商务谈判合同模板6篇篇1甲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为明确双方在商务谈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谈判目的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就[合作事项名称]展开商务谈判,共同推动双方的合作与发展。

第二条谈判范围本次商务谈判涉及以下内容:[具体商务谈判内容],但不包括[排除内容]。

第三条谈判时间本次商务谈判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第四条谈判地点本次商务谈判地点为[谈判地点]。

第五条双方陈述与保证5.1 甲方陈述与保证:甲方拥有[陈述内容],有权与乙方进行商务谈判并签署本合同。

5.2 乙方陈述与保证:乙方拥有[陈述内容],有权与甲方进行商务谈判并签署本合同。

第六条商务条款6.1 交易条件:[具体交易条件]。

6.2 交易价格:[具体交易价格]。

6.3 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

6.4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商务谈判中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6.5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6 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效力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8.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合同签署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篇2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商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标的及内容本次商务谈判的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谈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doc 7页)

谈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doc 7页)

谈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doc 7页)封面Fashion creative companyname作者:日期:邮箱:2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国际商务谈判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签订贸易合同的必经阶段。

谈判决定着商业利益的大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一向受到谈判双方的高度重视,常常派出精兵强将。

然而很多情况下,谈判双方重视的是谈判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目的,强调自己利益的满足,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很多人以为只有签署了正式合同后才能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前所交换的任何文件不是合同便不具有约束力,也就不会导致责任和义务。

这种想法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有的情况下,合同与非合同之间的界限很模糊。

商事交易经常在没有明确的要约、反要约或承诺的情况下即被完成。

有时,交易双方可能就主要问题达成协议,然而这个协议可能仅仅是原则性的。

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解决,该协议也就不完整。

那么,合同与先合同协议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先合同协议会生效有约束力?在现代商务交易中,一份合同通常是几轮谈判的结果,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经常会把已经达成的共识意见付诸书面,在真正的合同签订之前达成多个协议。

正式合同签署之前会有一系列非正式的协议达成,这些非正式的协议并不总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就要求我们谈判人员必须认真了解跨国商务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了解不同国家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不同规定,才能避免面临意想不到的责任,减少损失。

依据美国普通法,谈判自由一直是合同法的基石。

商务谈判双方可以自由谈判,自由终止谈判,而不必承担责任。

即使有这样的传统,美国法院也逐渐开始承认某些情况下的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互相照顾、诚实信用等义务。

当一方合理的相信双方能达成最终协议时,可以适用信赖损失理论以保护无辜的一方,这也被称为禁止反言理论。

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完整版)

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9597-53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摘要] 国际商务谈判不仅仅是商务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法律问题。

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谈判双方负有先合同义务,这很容易被谈判人员忽视。

这包括谈判过程中双方交换的文书、信件等,有些国家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这些非正式文件具有约束力。

另外,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要求谈判双方不能恶意终止谈判,否则要为给对方造成的信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谈判人员有必要了解不同国家对先合同义务做何不同规定,以避免意想不到的损失,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 商务谈判先合同文书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先合同义务国际商务谈判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签订贸易合同的必经阶段。

谈判决定着商业利益的大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一向受到谈判双方的高度重视,常常派出精兵强将。

然而很多情况下,谈判双方重视的是谈判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目的,强调自己利益的满足,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很多人以为只有签署了正式合同后才能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前所交换的任何文件不是合同便不具有约束力,也就不会导致责任和义务。

这种想法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国际商务顾问合同(标准版)

国际商务顾问合同(标准版)

国际商务顾问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国际商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商务顾问,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1)提供国际市场调研,分析市场趋势,为甲方提供市场进入策略和建议;(2)协助甲方进行国际商务谈判,提供专业的谈判策略和技巧指导;(3)为甲方提供国际商务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改等服务;(4)协助甲方处理与国际合作伙伴之间的纠纷和争议;(5)为甲方提供国际商务法律法规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二、服务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2.2 除非甲乙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本合同不得提前终止或延长。

三、服务费用3.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国际商务顾问服务,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进度报告,并按进度向甲方开具发票。

3.3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逾期支付的,应按照逾期部分金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

四、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4.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际贸易商业合同(标准版)

国际贸易商业合同(标准版)

国际贸易商业合同(标准版)1. 引言2. 合同条款2.1 合同对象本合同的对象为乙方向甲方购买的特定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文中明确列出的商品。

2.2 产品规格乙方在订单中明确指定的产品规格应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2.3 数量和价格乙方在订单中明确指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应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2.4 交付方式甲方和乙方应就产品的交付方式达成一致,并在合同正文中明确列明。

2.5 付款方式乙方应在合同中指定产品的付款方式,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

2.6 质量检验甲方应确保所出售的产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并承诺提供检验证书或其他相关文件作为质量验收的证据。

2.7 运输和保险乙方应对产品的运输和保险进行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2.8 违约责任一方如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9 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3. 合同生效3.1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3.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保留一份原件。

3.3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和解释权由甲方拥有。

4. 其他条款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达成补充协议。

4.2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会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4.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

4.4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5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表示双方对合同中所有条款内容均已充分阅读、理解和接受。

4.6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5. 解除合同•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条款,并经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纠正违约行为。

5.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关权益的处理。

6. 合同终止•合同期限届满;•双方通过书面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根据任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终止合同。

20春广东开放大学 商务谈判(专20春) 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20春广东开放大学 商务谈判(专20春) 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C. 大型谈判 D. 微型谈判 E. 中型谈判 题目 8 正确 获得 8.00 分中的 8.00 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商务谈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主要表现在对以下几方面知识的掌握()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产品方面的知识 B. 企业方面的知识 C. 竞争方面的知识 D. 客户方面的知识 E. 社会关系方面的知识 F. 营销与商务谈判方面的知识 题目 9 正确 获得 8.00 分中的 8.00 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按商务谈判所在地,,可将商务谈判分为:()
选择一项: A. 法律制度对商务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也是企业活动的明显的控制性力量。 B. 企业对其国家法律制度有所了解,并不能在商务活动中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C. 需要调查了解该国法律制度有没有限制规定合同必须受购买人本国的法律约束 D. 签约后,为了在当地顺利执行合同,需了解有没有必要在当地成立一家自己的公司 题目 2 正确 获得 6.00 分中的 6.00 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通常不采用谈判桌,双方谈判人员团团坐定,围成一个圆圈,谈判双方不必分开就坐,而可以交叉就坐,双 方职务相近或担负职能相同的人员可以相邻就坐。这种方式可以营造一种和谐气氛,沟通彼此的思想、情感。 这种商务谈判中座次安排方式属于()
选择一项: A. 时间议程 B. 行程议程 C. 细则议程 D. 通则议程 题目 5 正确 获得 6.00 分中的 6.00 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哪种信息收集方法可以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利于实现调查者的主导意向,易于整理分析,难点在于如何调动 被调查者的积极性以及保证调查内容的真实性。()
选择一项: 对 错 题目 13 正确 获得 6.00 分中的 6.00 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竞争型谈判,是指谈判双方本着“客观、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竞争与合作,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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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FS-DY-20572 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摘要] 国际商务谈判不仅仅是商务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法律问题。

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谈判双方负有先合同义务,这很容易被谈判人员忽视。

这包括谈判过程中双方交换的文书、信件等,有些国家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这些非正式文件具有约束力。

另外,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要求谈判双方不能恶意终止谈判,否则要为给对方造成的信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谈判人员有必要了解不同国家对先合同义务做何不同规定,以避免意想不到的损失,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 商务谈判先合同文书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先合同义务国际商务谈判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签订贸易合同的必经阶段。

谈判决定着商业利益的大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一向受到谈判双方的高度重视,常常派出精兵强将。

然而很多情况下,谈判双方重视的是谈判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目的,强调自己利益的满足,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很多人以为只有签署了正式合同后才能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前所交换的任何文件不是合同便不具有约束力,也就不会导致责任和义务。

这种想法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有的情况下,合同与非合同之间的界限很模糊。

商事交易经常在没有明确的要约、反要约或承诺的情况下即被完成。

有时,交易双方可能就主要问题达成协议,然而这个协议可能仅仅是原则性的。

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解决,该协议也就不完整。

那么,合同与先合同协议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先合同协议会生效有约束力?在现代商务交易中,一份合同通常是几轮谈判的结果,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经常会把已经达成的共识意见付诸书面,在真正的合同签订之前达成多个协议。

正式合同签署之前会有一系列非正式的协议达成,这些非正式的协议并不总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就要求我们谈判人员必须认真了解跨国商务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了解不同国家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不同规定,才能避免面临意想不到的责任,减少损失。

依据美国普通法,谈判自由一直是合同法的基石。

商务谈判双方可以自由谈判,自由终止谈判,而不必承担责任。

即使有这样的传统,美国法院也逐渐开始承认某些情况下的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互相照顾、诚实信用等义务。

当一方合理的相信双方能达成最终协议时,可以适用信赖损失理论以保护无辜的一方,这也被称为禁止反言理论。

据此,法院可以给予无辜一方以适当的救济,如果一方承诺签署合同并且另一方合理信赖此承诺,此时法院会认定此承诺有约束力以避免不公平状况发生。

例如,当卖方提出要约并规定了承诺期限后,又无法依据要约条件履行,导致买方无法做出承诺,此时,卖方或因疏忽大意,或因非诚实信用阻止了合同的最终达成,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对可能影响对方做出缔约决定的情况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要承担责任。

如买方签订了合伙协议,因为合同对方提供的关于投入资产的价值的错误信息让买方做出缔约决定。

此时买方有权获得真实信息条件下的所有利益。

以下两个具体问题是先合同义务中比较突出的,也是国际商务谈判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

一、先合同文书商务实践中,合同的签署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正式合同签署之前要经过或长或短的过程,有时甚至要经历漫长的拉锯战。

这期间,谈判双方会互相交换文件、信件等先合同文书。

在贸易和金融领域我们会经常看到这类文书,发挥的作用通常是鼓励或说服对方与之签订合同。

这些文书可能是谈判双方发出的,也可能是第三方发给其中一方的。

如母公司给银行发一封信鼓励银行贷款给他的子公司。

问题是这样的非正式信件能否导致先合同义务?比较一下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看不同国家的法律如何处理合同签署前的往来信件和文件的潜在责任问题。

在跨国贸易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此类文书有约束力。

比如大陆法体系在判断是否存在法律强制义务时不看重文书的文字标签。

这就使得确定合同义务时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

法国的法官可以根据情况推断有合同意图。

这种推断的理由是人们相信谈判双方不会制订毫无意义的类似合同的文件。

德国法院会根据往来文件的目的断定它是否会产生合同义务。

根据这种“目的导向”方法,甚至有些表面上看来不会有约束力的非正式信件也很可能产生法律后果,这是因为人们认为大多数商人不会花时间去商议、起草没有实际意义的书面文件的,除非他们相信这些文件有法律约束力。

德国和法国法院通常会问这样一个问题:有丰富经验的谈判双方会花时间去写一份毫无意义、无拘束力的文件吗?所以在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企业进行谈判时,必须对合同签订前的各种往来信件、文件多加留心,为避免被认定为有约束力,最好在文件上加以声明。

根据美国纽约州法,一份非正式协议也可能对双方有约束力,即使双方打算以一份正式的文件明确他们的缔结合同的意图。

法院通常会权衡多种因素以确定双方在正式签署书面合同之前是否有受到某些文件约束的意图。

如是否已经存在部分履行,是否还有未决的问题,一方是否保留了在正式合同缔结前不受拘束的权利及协议的复杂程度等。

当构成一份合同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存在任何留待未来解决的问题时,一份非正式的协议也可以产生约束力,即使双方打算另签署一份正式的合同。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给缔约双方以更大的权利去按照他们的意愿和喜好以口头或非正式信件的方式产生有拘约力的合同关系。

僵硬的要求书面格式是不恰当的。

当然企业或公司之间进行的重要的复杂的交易要避免口头协议,美国联邦法律环境下,只有当谈判双方的行动表明他们已经超越了谈判本身时,契约责任才会产生。

谈判与合同之间的界限有时很难划清,谈判双方必须加倍小心,否则谈判时很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纠纷。

novecon ltd.v.bulgarian-american enterprise fund (baef)一案中,联邦上诉法院认为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件做出的同意对方建议的回应并不表明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

本案原告是在巴尔吉利亚承建项目工程的公司。

原告提议在batsov所有的一块土地上建立一家合资公司,后者通过提供土地的方式获得项目的股份。

novecon 向baef申请贷款。

就双方针对该项目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问题novecon 和baef 之间共有四封往来书信。

baef在最后一封信件中说明他和batsov之间还有未解决的问题,然后和novecon的贷款事宜才能得到最终处理。

novecon 回复称他接受此要约条款,并相信baef会处理好与batsov的问题。

然而,baef 和bastov 之间的谈判并不顺利,baef退出了该项目。

novecon 起诉baef违约。

法院认为:一个生效合同存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对所有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而且(2)双方有受约束的意愿。

法院认为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是因为当baef信中称与batsov之间的问题解决后是他们达成任何协议的必要条件,这种陈述的性质是谈判的过程而不是要约。

谈判双方不会受到合同成立前的初期协议的约束,除非有证据明确表明他们当时就有受约束的意愿。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美国法律在判断谈判双方相互交换的文件是否具有约束力是把双方的主观意愿作为一项重要的标准加以考虑,即双方均有受约束的意愿时,才能断定他们之间合同成立。

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也是先合同义务的一种类型。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起源于德国合同法,已经影响了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包括法国,瑞士,奥地利还有社会主义国家合同法。

这条原则在美国也已经扎了根。

谈判过程中,双方负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具体义务。

实践表明仅仅熟知合同法律条款不足以避免承担责任。

在着名的texaco v.pennzoil案件中,getty 和pennzoil达成了原则上的收购协议,并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宣布双方的尚不成熟的协议。

然而在双方签署正式合同之前,getty又和texaco 签定了一份正式合同将其公司转让给了texaco。

法院认为虽然getty oil出售给pennzoil 的合同并未签署,texaco仍应当为其试图收购getty 而扰乱前两者合同的签署承担责任。

法院判给pennzoil高达75.3亿美元的赔偿,并处texaco30亿美元罚款。

随后texaco申请破产。

pennzoil 和getty已经签署了协议备忘录但最终正式合同尚未签署。

此外,商业惯例表明“协议”与“合同”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

这种备忘录通常被认为是初期的附条件的。

即便如此,法院也会认为pennzoil 和getty之间存在合同性质的“合意”,而且要不是texaco 的插手,双方本可能签署一份正式合同。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忽视正式合同签署之前谈判双方的权利义务之代价是沉重的甚至是致命的。

这个案件也说明合同谈判的重要性以及谈判过程中恶意谈判的后果。

先合同义务的观点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均被接受。

民法中,作为先合同义务一种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直是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一部分。

这个责任的基础是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诚信义务。

不同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只在合同的履行和强制执行方面才规定了诚信义务。

民法体系下的诚信不仅意味着不能恶意的终止谈判,谈判双方还有很多义务。

比如荷兰法律体系下,谈判双方有义务披露主要信息,为了获得必要信息有义务进行调查,还有不能同时和第三方进行谈判。

荷兰法院把合同谈判分成三个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初始阶段,谈判中的任一方有终止谈判的自由,并不必为对方承担责任。

在第二个阶段,即持续阶段,允许双方终止谈判,但做出终止决定的一方有义务赔偿对方必要的费用。

这类损害赔偿建立在荷兰侵权法基础上,也就是说终止谈判被视为侵权行为。

在谈判的最后阶段,双方不能随意终止谈判。

否则被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畴,或违背了诚信原则。

这个阶段起始于双方都合理的相信无论如何谈判的结果都会导致合同的签署。

终止谈判的一方有义务赔偿对方信赖损失。

这些损失是谈判所引起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和谈判期间对方错过了与第三方缔结合同而导致的可能的损失。

依据德国法,为了判断终止谈判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必须证明以下两点:(1)终止谈判的一方向对方表明他们之间的谈判将会持续下去直到签署正式合同,并且(2)未能就为何终止谈判做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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