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1.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
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2.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3.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基本特征是:(1)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因而民事责任与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2)民事责任应当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来承担;(3)民事责任主体只对被侵害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否实际地追究民事责任,以被侵害人的意志为转移;(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十种;(5)民事责任主要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共同产生于同一侵害事实的情形下,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
什么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表现

什么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表现行政责任是公务员、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职业道德责任等综合性责任。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责任是保证公共权力有效、合规、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现实价值。
以下是行政责任的表现:一、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最基本的行政责任,包括忠诚于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法制、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等方面的责任。
具体表现为:1. 忠诚于宪法和法律:行政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忠实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侵犯法律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行政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抗拒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行事。
3. 坚持民主法制:行政人员必须遵循民主法制原则,发挥民主协商和程序、规则、程序的监督作用,不得超越法律和制度约束的范围。
4. 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行政人员必须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发展。
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遵守法律、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责任。
具体表现为:1. 遵守法律:行政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程序行事,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行使权力。
2. 承担违法行为后果:行政人员如有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遭到制裁和追责,包括处罚、开除等处理措施。
三、职业道德责任职业道德责任是保障行政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保障,包括对人民的服务精神、勤勉奉公、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责任。
具体表现为:1. 对人民的服务精神:行政人员必须具有对人民的服务精神,为人民群众服务,回应人民群众合理需求,如有作为,应按照规范程序处理。
2. 勤勉奉公:行政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讲求实效,勤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超过工作要求。
3. 廉洁奉公:行政人员必须遵守廉政公约,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经济活动,不收受贿赂,不违规参加公款吃喝和公款旅游等活动。
行政公文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范本

行政公文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范本一、概述行政公文是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制发的文书,用于表达行政机关的意见、决策或命令,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在制发公文过程中,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赔偿义务。
本文将就行政公文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范本,供参考。
二、行政公文的法律责任1. 条款不当引发的责任行政公文条款的不当可能导致对受文人权益的侵害,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的确定以具体情况为准,可能包括:(1) 侵权责任:行政机关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进行改正、撤销、道歉等补救措施,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2. 行文不当引发的责任行政公文在行文处理过程中,若存在不当行为,可能导致对受文人权益的侵害,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的确定以具体情况为准,包括:(1) 过失责任:行文不当且有过失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包括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职务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文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应与个人职务责任相对应地承担法律责任,如给予纪律处分等。
三、行政公文的赔偿范本对于行政公文导致的损害,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行政公文赔偿的范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行政机关名称][地址][邮编]被通知人: [被通知人姓名]根据我机关于[date]日发出的《行政公文名称》(文号:[文号])给您造成的损害,我机关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期望与您协商解决此事。
具体赔偿事项如下:1. 损害赔偿鉴于我机关文号为[文号]的《行政公文名称》对您产生了直接损害,我机关愿意支付您[损害赔偿金额]作为损害赔偿。
2. 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此次损害可能对您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我机关愿意支付您[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其工作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任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都会面临各种法律责任和风险。
因此,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法律责任的履行,并有效管理风险,以确保行政机关正常运行和有效履职。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法律责任的范围和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行政机关的工作需要遵守时效性、合法性、稳定性的要求,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行政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保证行政决策透明、公正和合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发生过失、错误或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重视事前预防,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避免因为工作失误导致法律责任产生。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风险并处理潜在纠纷。
行政机关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法律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等。
因此,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的来源、特征和应对措施,并及时进行风险报告和风险控制。
第四,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作为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赔偿机制和赔偿标准,并提供便捷的赔偿途径,让公民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和补偿。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工作。
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机关与其他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
行政机关可以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共同处理法律问题和风险事件,通过协作和协商解决纠纷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问题[摘要]1982年宪法确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既是一种领导体制,又是一种行政责任制。
行政首长负责制具有事权集中、权责明确、指挥灵敏、行动迅速的优点,其实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监督等。
但是,同时由于行政首长具有较大的行政决策权,因此有必要对其实施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
对于问责的内容,目前我国对于行政首长的责任追究主要在集中于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很少。
因此,笔者试图透过对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现状分析去对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体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首长负责制;法律责任;现状;完善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责任内容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首长全面领导本机关的工作,对本机关的事务依法享有最高决定权,并对本机关的全部工作向权力机关或人民承担政治等方面责任的行政领导制度。
其在赋予首长最终决定权的同时,要求他最终承担责任,包括对一般事项行使决策权失误时应承担的责任和对重大事项经讨论后,行使决策权失误时应承担的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对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责任内容,其主要集中于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
政治责任,也叫宪法责任。
纵观各国宪法,行政首长承担的政治责任主要表现为:一是报告工作,有的国家称为“国情咨文”,在我国称为“政府工作报告”;二是回答质询;三是提出辞呈;四是接受罢免。
法律责任,也叫个人责任。
它是指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道义责任是指政府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承担的道德意义上的责任。
政府公务员应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自我反省或悔过。
在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中的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在我国宪法和公务员法都有规定,对于法律责任,虽有规定,但是大多集中于规章、办法,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在仅有的规定里透视出来的还是不完善。
二、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现状法律责任是公务员在违反法律规定时所应承受的法定后果。
行政机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国家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责。
行政机构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构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为,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行政机构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机构违法行为的类型1.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构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决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未依法进行听证等。
2. 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行政机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如:违法征收罚款、违法扣押财物、违法拘留公民等。
3.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如:滥用职权、越权行政、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
4.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机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侵犯他人名誉权等。
三、行政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2)行政处分:如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3)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民事责任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承担民事责任。
如:因违法征收罚款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4. 行政诉讼当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结果可能包括:(1)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2)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
(3)变更违法的行政行为。
(4)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处罚是管理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手段。
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是研究行政法学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并分析其对个人和机构的影响。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者根据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是保护社会法律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对个人来说,可以促使其不再进行违法行为,从而达到警示作用。
同时,行政处罚也会对个人造成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因此,个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遵守法律法规。
对机构来说,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可能造成企业无法正常运营,甚至导致企业倒闭。
此外,企业还可能面临声誉受损、信任度下降等问题,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三、行政处罚的风险除了法律责任外,行政处罚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首先,行政处罚的主观判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行政机关的主观意愿和个体解释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不同的判断和处罚结果,这给被处罚者带来不确定性。
其次,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操作、滥用职权等问题。
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相对较大,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滥用职权,对企业或个人进行不当处罚。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机关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次,行政处罚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导致诉讼的发生。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存有质疑时,可能会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成本,也会给行政机关带来额外的负担。
最后,行政处罚的风险还涉及到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问题。
当个案中出现错误或不公正的行政处罚时,可能会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这对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构成了挑战,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行政复议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政复议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政复议中的法律责任既涉及到⾏政复议机关依法开展⾏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同时⼜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政机关作出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政⾏为的侵害。
⾏政复议中的法律责任也包括通过⾏政复议活动发现⾏政机关具体⾏政⾏为是否违法或者不当,通过对实施了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有关责任⼈员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来监督⾏政机关依法⾏政。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政复议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分为三类,即⾏政复议机关、⾏政复议机关⼯作⼈员和被申请⼈。
它们各⾃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政复议机关违反⾏政复议法规定,⽆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过的⾏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处分。
此外,⾏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作的机构发现有⽆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打击报复或者不履⾏⾏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2、⾏政复议机关⼯作⼈员在⾏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过的⾏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申请⼈违反⾏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过的⾏政处分;进⾏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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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杨红• 2012-05-21 14:33:45 来源:《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摘要:在规范化执法的总体要求下,基层行政机构的执法由于权限小,范围窄等原因,不为人们所重视。
但随着执法重心的下移,赋予基层行政机构必要的执法权限确有必要。
本文以行政机构法律责任承担为视角,从现行立法的不同规定入手,分析行政机构责任承担的现实特点、理论基础,在反思现有理论的不足后,提出行政机构法律责任承担的新思路。
关键词: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法律责任行政机构,在我国行政法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机构指所有的行政机关,通常在机构改革、机构设置等用语中使用 [1],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狭义的行政机构特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组建的机构。
本文从狭义的层面上来分析行政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现行立法关于行政机构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内部机构及临时设置的机构,也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
派出机构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部门管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事务的派出机构。
在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主要有:公安派出所、税务所、财政所、工商所、土地管理所等。
从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上讲,派出机构与职能部门设置的内部机构处于同等的地位,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但法律、法规、规章有授权的除外。
行政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就是指行政机构能否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诉讼的被告。
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的规定不甚统一,具体表现如下:1.《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法》没有直接规定行政机构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但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从此项规定可以推出行政机构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结合这两条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行政机构能否作为被申请人,取决于法律法规有无授权。
但这两处规定只说明有无授权,而没有越权的规定,所以可操作性不强。
2.《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能否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但考虑到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一般缺乏独立财政,且行政机关对其负有监督职责,因此应由该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此可见,在国家赔偿中,不管义务机关是哪一方,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事实上是国家。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行政机构一律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论有无授权。
这一规定显示出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不同。
3.《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行政机构能否作为被告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十一条对行政机构与被告的确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4)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分析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得出以是否有授权作为行政机构能否作被告的标准,在这一点上,《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保持了统一,但《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增加了有权却越权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行政机构不论是在授权范围内,还是超越授权的范围,都要做行政诉讼的被告。
分析我国现有立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行政机构责任认定方面的差别: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来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应当是自然衔接的关系,也就是复议的被申请人、被告、义务机关理应是相同的确认标准,但从现实立法来看,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能否作被申请人,取决于它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即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一定做被告,行政机构一律不做赔偿义务机关。
这样就会出现被告与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的不统一的环境。
二、现行立法的理论基础因为《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出台于行政诉讼法之后,所以在确定责任承担者时,基本沿袭了《行政诉讼法》被告确认的模式。
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是以我国引入的行政主体理论为基础的。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具体包括两点:(1)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只有行政主体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这一理论的引入其中一个很功利的目的就是解决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但从实践来看,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存在以下问题:(一)有名无实。
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不是中国行政法学者的原创性成果,而是借助于王明扬先生的《法国行政法》引入中国的一个继受性概念。
{2}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王明扬先生阐述了法国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概念, [2]但文中并没有论及中国行政法应如何建构行政主体理论体系,而此时,恰逢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与实施,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权行使主体,如何确认被告成为司法实践部门的当务之急,借用王明扬先生阐述的法国行政法上“行政主体”之名称,成为理所当然。
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从法国、日本等国移植而来,但却与他们的行政主体理论大相径庭。
准确地说,我们仅引进了行政主体概念,但却对其内容进行了实质性改造。
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制度,是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分权的法律技术,具体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及其他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间相互独立,依法行使权力并负担义务,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各行政主体都设有自己的行政组织,独自开展活动。
国家对地方团体等的控制只能依法进行,行政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由法律手段解决,而且其行政主体理论与具体的行政主体法律制度相联,主要是阐述行政主体制度的有关内容以及论证行政主体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则肯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独立人格,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独立承担行为的后果。
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强调形式上的责任,认为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就是承担行为后果的具体表现,严格地说,在我国的行政主体中,只有各级人民政府有独立地位,其他行政主体均受所属的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约。
分析中西方行政主体理论的差异,可以发现,两者在行政主体的种类、条件、权力、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正如学者所言,“几乎达到了中西行政主体理论无法对话的地步”。
{3}(二)行为者与责任承担者难以对应。
根据现行立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都以有无授权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这样就出现了没有授权的行政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法律后果要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
有授权的行政机构不论是在授权范围内还是超出授权范围,法律规定均由自己承担责任。
对于行政机构的不同对待,使得行政法上确认责任的承担者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增加了原告起诉的难度,也为法院审查起诉设置了不应有的障碍,同时也不利于体现权责统一的要求,难以达到促使行政主体严格依法行政的目的。
从我国现有的行政主体来看,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只要是行政主体,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但仔细分析会发现,这种责任定位与现实不相吻合,因为在我国,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并不真正承担责任。
虽然在形式上,哪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诉,就由该行政机关作被告,但行政赔偿责任最终由国家承担,国家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所指的责任是形式责任,既然是形式,那就大可不必规定得这么复杂。
笔者以为,可以考虑实施谁行为谁责任的原则,当然最终的责任归属是国家,这样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行政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被重视。
根据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作为行政主体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有法定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实施行政管理;能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根据这一要求,执法权力的行使与保障应重点集中在基层。
长期以来,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一直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
由于行政机构的主体资格不被重视,可能产生“有权的看不到、管不了,看得到、管得了的没有权”的问题。
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有学者认为,行政机构原则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作出行政行为,除非有授权,所以,行政机构应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但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机构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范围。
{5}由此可见,行政机构的性质认定尚有争议,认定为行政机关,则容易将其作为政府或部门的一部分,不利于行政机构独立地位的确立。
三、行政机构执法的实践分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可见法律对派出所是有授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这些授权存在以下弊端:(一)授权范围较小,不利于基层管理。
为执法的重心,基层机构或部门担负着主要的执法任务,但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较小,基层机构只能层层报批、请示,无形中增加了执法的环节,降低了执法效率,执法的针对性较差,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