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工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工程连带责任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责任形式,在工程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程连带责任是指因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旨在对工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工程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工程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有:(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因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存在违约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专项法律,其中涉及工程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有:(1)第五十三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2)第五十四条:因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专项法律,其中涉及工程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有:(1)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连带责任的承担主体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负有直接责任。
在工程连带责任中,建设单位通常承担以下责任:(1)因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因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顾名思义连带责任是一种连同他人一起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连带行为由来已久古时候的连坐、株连都算是一种连带行为。
连带责任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
那么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常听到的连带责任保证指的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律师354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连带责任有以下规定:(1)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来源:作者:时间:2010/10/22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
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一)、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
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一)、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
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
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
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
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共同侵权:如果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共同参与了侵权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失,那么这些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 共同债务:如果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共同承担了一项债务,那么这些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其中一家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其他公司也需要承担偿还的责任。
3.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如果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了他人的损失,那么这些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4. 合同违约:如果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合同,并且其中一家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导致了他人的损失,那么这些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需要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例如,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母公司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又称共同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共同承担债务。
其中,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共同订立合同、债权主张和债权保全的实施、侵权行为等。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
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追偿。
同时,责任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为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合同法对连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担连带债务。
当债务人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同时,债务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共同契约和连带保证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
最后,公司法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并以公司全部财产为基础履行。
当公司财产无法完全履行债务时,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了公司债务的履行。
总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使得当事人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并为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提供了依据。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又保障了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利益。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特定主体提供担保。
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特定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特定主体提供担保。
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特定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释义: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复合词组,其中心词在“责任”二字。
“连带”作为限制词置于其前,即强调了这种责任的本质属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征”来正确适用。
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
二、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几种类型

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类型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连带责任是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当事人都应对其行为承担的责任的法律原则,它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保护社会免受危害和侵权。
根据中国《刑法》,有八种情形可以构成连带责任:一是主动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士,也就是直接肇事者,他们应担负最重的责任。
二是共同犯罪的人,其行为与主动参与者的一致,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承担的责任不可轻视。
三是共犯犯罪的人,就是在主动参与者或共同犯罪者之后,提供帮助或支持,参与了犯罪活动,责任也不可轻视。
四是非法组织成员所犯下的犯罪行为,他们虽然只是非法组织的成员,但仍然犯有罪行,因此也应承担责任。
五是犯罪行为受害者直接受到损害的人,也可以构成连带责任。
因为他们受到的损害和犯罪行为有直接的联系,所以肇事者们也应对他们的损害负责任。
六是犯罪的组织者,就是在犯罪中有组织、安排、领导作用的人,他们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七是帮助犯罪者逃避惩罚的人,他们可能会主动提供犯罪者的地点、身份等信息,以及给予其他形式的帮助,他们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八是在犯罪中滥用权力或滥用职务的人,他们在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职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也应受到追究。
除了以上八种情形,中国《刑法》中还规定了其他情形可以构成连带责任,也就是“过失参与犯罪”,“故意参与犯罪”和“无故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犯罪”等,其中的责任层级有一定的区别,据此进行裁判。
在中国,连带责任的存在和执行,旨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犯罪者受到公正的惩处,保护社会免受危害和侵犯,同时也鼓励普通人对社会正义的认同。
同时,在判决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依法加以抑制,以保障社会的相关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统一,确保法律的健康发展。
虽然连带责任是犯罪者不可推卸的,但也不能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忽视当事人的人格权利。
对于无辜的受害者,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以免损害到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对于有过失和故意参与犯罪的人,法律应该和谐兼容,司法机关要履行公正司法权,以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和赔偿,同时避免给受害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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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可见,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2、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
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
若该协议对原有债务的承担明确到每个分立后的公司,则每个公司依协议各自承担责任;若协议仅确定了原有债务的分担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有债务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复(1987)33号批复的规定,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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