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0、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1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1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的公共性名词解释

教育的公共性名词解释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它涵盖了人的全面发展和知识的传承。
教育的公共性指的是教育对于整个社会的利益和需求的普遍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教育的公共性的含义,以及它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重要性。
一、教育的公共性教育的公共性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无论他们的社会背景、财富和身份如何。
这意味着教育不应该成为某些特权阶层的专属领域,而应该成为每个人都能够享受的公共资源。
教育的公共性追求平等和公正,它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去发展他们的潜力,实现个人的成功和幸福。
教育公共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普及教育的机会。
这意味着教育资源和机会应该向所有人开放,无论他们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富裕还是贫困的地区。
公共教育体系的建立可以提供质量教育的基础设施,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高质量的教育。
教育的公共性还意味着教育应该超越课堂,为人们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
终身学习不仅仅是为了就业和职业发展,也是为了个人成长、社会参与和积极的公民参与。
终身学习可以使人们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变革。
二、教育的公共性对个人的意义教育的公共性对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接受教育,个人可以获得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职业竞争力,并实现自己的梦想。
教育可以激发个人的创造力和发展潜力,培养自信和自立的精神。
教育的公共性还能够打破社会的不平等,为弱势群体提供机会。
在公平的教育体系下,无论一个人出身贫富,他都有机会通过努力来改变命运,改善生活。
教育的公共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不平等的缺陷,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
三、教育的公共性对社会的意义教育的公共性对社会来说也非常重要。
一个具有高质量教育的社会能够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推动社会进步和创新。
教育的公共性可以打破社会的种族、阶级和性别歧视,创造一个公正、包容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教育的公共性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通过公平的教育机会,社会能够培养出更多的人才,提供更好的就业和创业机会,从而减少社会不平等和贫困。
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是指教育资源和机会应该平等地向全体人民开放,不论其社会经济地位、文化背景、性别、年龄或其他身份特征。
这一原则对于确保社会公平和实现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并探讨其重要性及实践中的挑战。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追溯至古代文明,例如古希腊的教育制度就将教育视为对全体公民应当提供的基本权利。
然而,公共性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更加复杂。
如今,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和技能的过程,更是培养公民意识、个人发展和社会参与的重要途径。
首先,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对于确保社会公平至关重要。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无论其出生时的社会经济地位如何。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能够打破贫富差距,消除社会阶级对教育资源的垄断。
它能够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发展平台,促使社会更加公正和包容。
其次,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对于实现全面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是培养个体的全面素养和才能。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能够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内容和机会,鼓励个体在不同领域发展并实现自己的潜能。
通过公共教育的提供,社会可以充分利用每个人的才华和能力,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
然而,在实践中,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分配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地区或群体可能无法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资源,这会导致机会不均等和社会不公平。
此外,教育的质量和内容也有可能存在差异,一些地区或学校的教育水平较低,影响了公共教育的效果。
其次,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要面临性别和文化差异等问题。
在一些社会中,女性和少数民族往往面临教育机会的限制和歧视。
这些差异可能导致一些群体在教育领域的发展受到阻碍,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为解决这些挑战,政府和社会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首先,政府应该增加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的分配,提高教育的普及率和质量。
其次,教育机构应该开展针对性的教育计划和措施,确保教育机会的平等和包容性。
教育公平的原则及其政策含义

教育公平的原则及其政策含义什么是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指在教育领域中,让每个人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去接受教育,不论他们来自哪里的家庭、拥有哪种文化背景、或者经济状况如何。
这意味着每个个体都应该能够获得相同的教育资源和机会,不因为外部因素而受到歧视或不利的影响。
要建立一个符合教育公平原则的教育系统,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消除歧视消除歧视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关键一步。
所有的学生应该有相同的教育机会,不论他们来自何方。
没有人应该因为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社会背景或其他任何原因被排除在教育之外。
2.提供平等资源学校和政府应该保证所有学生都能获得相同的教育资源。
例如,所有学生应该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教师、教材和设备,并且学校应该为那些经济困难学生提供额外的资源和支持。
3.个性化教学方式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学习方式和需求。
一个符合教育公平原则的教育系统应该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方式。
这意味着教师应该根据不同的学生的需求来调整自己的教学方法和实践。
国家也应该为学校和教师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资源,以满足学生的需求。
4.支持孩子的家庭孩子的家庭背景对他们的教育管得很大。
因此,一个符合教育公平的教育系统应该为那些来自经济困难的家庭或者是少数族裔的家庭提供资源和支持。
这可以包括提供托儿服务,资助学校餐饮和运动活动等。
为了促进教育公平,政府可能采取以下政策:1.建立优质的教育系统要建立一个符合教育公平原则的教育系统,需要提供优质的教育。
政府可以投资于教育系统,扩大学校教育资源,向公立学校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教师,同时也能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提供学费或者教材资助。
2.加强幼儿教育幼儿教育对学生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幼儿教育系统的建设和资助。
政府也可以提供经济支援,资助贫困家庭孩子的托儿服务和幼儿园学费,使所有孩子在进入小学之前都能接受适当的教育。
3.推广个性化教育针对不同的学生,政府应该为学校和教师提供个性化的教学培训和资源,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
教育研究方法7个基本原则口诀

教育研究方法7个基本原则口诀
(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在教育研究中要坚持尊重教育事实一切以客观实际为准绳,根据事实本来面目加以考察,排除一切主观偏见。
(二)创新性原则
创新性原则又叫创造性原则,是指教育研究要力求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在实践操作中有所改进。
创新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而应该是对传统教育研究方法的批继承,在继承与创的平衡中使教有在素中实现更新与发展。
(三)公共性原则
公共性原则是指研究者在表达教育研究的研究程序、方法和成果时要明确、清楚的文化符号,以保证同行专家了解整个研究过程。
(四)操作性原则
操作性原则是指研究者在教育研究中所使用的概念术语要有明确的可操作的语义规定,以便对其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考察。
(五)检验性原则
检验性原则是指同行专家在相同的研究条件下,依照相同的程序和方法重新进行研究应能得到相同或相近的结果。
(六)伦理原则
伦理原则是指在教育研究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必须符合当前的道德伦理,不能造成对被试权利的侵犯和身心健康的伤害等。
(七)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是指教育研究中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与统一的原则,用理论分析实际,用实际验证理论,在客观现象的活动中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符合实际的规律性认识,以此作为相关领域实践活动的指南,并在实践活动中进一步检验、修正、完善已有的认识。
教育法学形考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领导和管理教育活动的权力,称为()选择一项:A.教育行政权B.教育立法权C.国家教育权D.教育司法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
选择一项:A.规章B.行政法规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法律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选择一项:A.个人B.社会组织或个人C.社会组织D.公民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
选择一项:A.工作准则B.基本要求C.行为规则D.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的()原则。
选择一项:A.公共性B.终身性C.平等性D.方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属于()性规范。
选择一项:A.授权B.平等C.义务D.法定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及其规律。
选择一项:A.教育法律现象B.教育法律义务C.教育法律意识D.教育法律权利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原则。
选择一项:A.平等性B.公共性C.终身性D.方向性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被称为()。
选择一项:A.系统思考法B.自学法C.调查研究法D.比较研究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有权制定法律。
选择一项: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由于制定机关不同,教育法的生效领域也不同。
教育公平的原则及其政策含义

教育公平的原则及其政策含义教育公平是指在教育领域中,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接受优质的教育,不论其出身、性别、种族、经济状况等个人特征。
它是一个基本人权,也是社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一、教育公平的原则及其政策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平等机会。
教育公平的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接受优质的教育。
这意味着,不论个人的经济状况、家庭背景、种族或性别,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和完成教育。
政策上,这意味着要提供普遍而高质量的基础教育,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平等获得教育资源和机会。
第二,多样化和包容性。
教育公平的原则还要求教育体系要多样化和包容性,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需求和背景。
这意味着,教育应该关注每个学生的个性、才能和兴趣,提供不同形式的教育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鼓励他们发展自己的特长。
政策上,这意味着要提供多样化的教育选择和专业路径,鼓励学生参与和发展自己的兴趣和能力。
第三,公平分配资源。
教育公平的原则要求在教育领域中公平分配资源,以确保每个学生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去接受优质的教育。
这意味着,政府应该投入足够的资金来改善教育设施和教育资源,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或弱势群体中。
政策上,这意味着要建立公平的资源分配机制,提供公共经费和补助金,以确保每个学校和学生都能获得足够的资源。
第四,公正评估和评价。
教育公平的原则要求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公正和全面的评估和评价。
这意味着评估和评价不应该仅仅依赖于考试成绩,还应该包括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评价,如创造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和社交能力等。
政策上,这意味着要建立多元化的评价体系,包括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标准,以便更全面地评估和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机会平等。
教育公平的原则要求提供包容、无偏见和机会平等的教育环境。
这意味着每个学生不论其出生背景或个人特征,都应该被平等对待,没有歧视和偏见。
政策上,这意味着要提供包容性的学校文化和教育环境,确保每个学生都能感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
教育法的基本准则

应该是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吧?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一) 教育公共性的含义《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从教育的本体功能和社会功能来看,教育不仅能促进人的身心发展,还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素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因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
第二,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
教育活动作用于每一个受教育者,每一个受教育者又将自己的行为反作用于社会。
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也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第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
教育工作是培养个体的具体行为,它虽然对于个体而言是谋生的手段,但对于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
第三,《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官方语言文字之一,也是国际认定的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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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中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
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最后,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校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并以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主体资格。
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
(2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取得的。
(3) 学校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属性。
第三,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第一,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
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其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1)教育法制监督是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教育法》中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类型包括:(1)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2)学历认证考试,如教育自学考试;)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于培养出训练有素的达到专业化标准的教师,以教师的专业化来实现教学的专业化。
《教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教师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目前的法律根据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
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
1)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特别是《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为:(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简称科学研究权。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报酬权。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教育培训权。
(2)教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教师申诉制度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
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其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①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
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对此,《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③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
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
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
《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国家保护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
(3)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可滥用权利(4)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的相关权利进行分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