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真题练习: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真题练习: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真题练习】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13题)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你做对了吗?【答案】C(原来的答案为B)。
答案变动原因:《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2007-3-10)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2008-3-12)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
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
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
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A. 甲B. 乙C. 丙D. 丁你做对了吗?(2007-3-10)【答案】D(2008-3-12)【答案】B(最令考生会心一笑的题目)。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真题练习】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
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59题)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你做对了吗?【答案】ACD。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83):善意取得②

(三)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虽如此,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
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见例8)。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见例9)。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四)例外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7条规定:1.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
2.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此时,利益衡量的天平倾向于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返还(注意这个期间的起算点:不是自遗失或被盗之日,也不是自无权处分之日,而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
3.若善意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受让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见例12),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
除此以外,善意受让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无偿回复4.若2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的,善意受让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所有权或质权)。
5.只要在前述2年期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不论辗转多少手,均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法考题

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法考题一、引言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法之一,其中涉及到善意取得的问题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善意取得展开讨论,探讨该主题在法考中的相关考点和案例。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不知道该物件属于他人所有权,并且以合理的谨慎态度进行的取得行为。
三、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合理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取得人必须是善意的要求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是真实、善意的,即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财产。
只有取得人是真实善意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取得人必须以相对人的名义实施行为取得人行为的效果必须以原产权人的名义为准,确保对原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最小的侵害。
3.取得人依法取得财产在符合各项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取得财产的行为。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后,对于物权所产生的效果应当以善意取得人为准,保障其取得的合法权益。
依法,善意取得人可以获得以下法律效果:1.取得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所有权善意取得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财产后享有和行使该财产的所有权。
2.取得人可以转让财产善意取得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所取得的财产进行转让。
3.取得人不受原所有权人的干扰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后,原所有权人对此财产的主张将不再有效。
五、经典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在善意取得问题上经典的案例分析:1.某市场上一辆摩托车被盗,后被人以善意取得的方式购买,并已获得交付,原所有权人要求返还摩托车的主张是否有效?根据善意取得的原则,善意购买摩托车的人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在保护善意购买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原所有权人的主张无效。
2.A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B,但没有将房屋登记过户,后A又将同一房屋出售给C并将房屋过户给C,C是否可以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者可以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者。
因此,如果C是在善意情况下取得该房屋并完成过户手续,C可以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doc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教育网(2)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乙将该牛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答:(1)应该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因此,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而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乙。
(2)由乙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该牛已经交付给乙,乙为动物的饲养人,因此应该对该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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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罪行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1、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2、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一)国家责任制度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当事人出于善230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常被认为仅适用于动产,其实不然,不动产也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瑞士就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其民法典第973条中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
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出让人均是无处分权人,故善意取得是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特别规定。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行为自始有效,无需权利人追认。
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受让人非善意第三人,其知出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财产,故该行为是可追认的行为。
权利人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有效;权利人不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无效。
善意取得经典例题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不定项)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个人分析: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析:甲、乙玉石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玉石未交付乙,玉石物权并未发生转移。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析:甲、乙之间通过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完成玉石交付,甲向乙提出借用,说明甲方原以物权人的自主占有心态改变成借用人的他主占有心态,乙表示同意,说明借用合同成立并生效,借用合同生效时即玉石交付之日。
至此,玉石的物权发生变动,乙取得玉石所有权。
无权处分人,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向第三人交付,不属于善意取得中的“财产已完成交付”,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析:知情的丙,说明丙知道甲是玉石的借用人,非所有权人,丙提出12000元购买,甲同意并交付,不构成善意取得,丙明知甲为无权人处分人,仍与其合意处分玉石,非善意。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甲方未通过占有改定处分玉石物权,甲在有权处分的情况下,将玉石买给“知情”的丙,并交付。
此时丙能够取得玉石所有权,原因是甲为有权处分,丙的出价属于商业竞争。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善意取得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善意取得善意取得(1)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相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准确的?(2002-3-55,多)A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 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 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本题涉及效力待定合同与善意取得,是依法条而直接设题,考查《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或权利的行为,因为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而一般处于效力未定,但经权利人承认,即可产生处分的效力。
本题中乙将从甲委托保管的字画出卖给丙,乙和丙买卖字画合同效力待定。
所以当年B项就被选择了。
但是,以今天的眼光看,依据《合同法》解释第3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这样一来,B项不复准确了,不选。
需要指出的是,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在此背景下,丙构成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有偿、已经完成交付。
所以本题中丙依据善意取得能够取得画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综上,本题的原来当年的答案为B、D,但因为《合同法》解释第3条第一款之规定,只能选择D,由多选变成了单选了。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祥解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善意取得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
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
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
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变动为效力待定,分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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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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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
第三章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概述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善意受让人自取得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之时起,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
(一)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要严格区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与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处分行为,前者也称为无权处分合同,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所要考查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后者也称为无权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所要考查的是物权变动效力问题。
【例】当事人仅仅签订买卖或抵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并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移转所有权,才属于处分行为,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
如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行为;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的行为。
【例】当事人签订租赁、借用等合同,虽然也有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或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给借用人的行为,但因其仅产生债权,并不发生物权变动,不属于处分行为。
注意: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行为,即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必须是有效的,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如果该债权合同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则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而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如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不发生善意取得。
(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中,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意思表示,成立买卖契约,其后即使经原权利人之追认也难以使原权利人成为买卖合同当事人,相对人仍不得直接向原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
这里的无权,是指无处分权。
无权处分,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无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作出意思表示,故本人追认时,代理行为的效果由本人承担,因本人“原本就是”合同当事人。
这里的无权,是指无代理权。
无权代理,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本人追认的,代理行为有效;拒绝追认的,代理行为无效,但是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例】甲以自己的名义出卖乙之名画给丙,属于出卖他人之物,其买卖合同有效,无须所有权人乙追认。
甲以让与合意交付该画给丙,则为无权处分,效力未定,须经所有权人
乙之追认始生效力。
这里本人的追认,仅为对处分行为的追认,不能对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进行追认(该合同也无须追认)。
【例】甲擅自以乙的名义出卖乙之名画给丙,并移转其所有权给丙,则其买卖合同(负担行为)与物权行为均属无权代理,效力未定,须经本人承认,对本人始生效力。
这里,本人的追认,既是对买卖合同的追认,又是对处分行为的追认。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发生时,需要其债权合同有效,而处分行为因欠缺处分权而效力待定。
而这仍然不能得出必然发生善意取得的结论,因为构成善意取得还须具备其他要件。
《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据此,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如下:
(一)标的物应为占有委托物或错误登记之不动产
善意取得之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无权处分人之占有须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如所有人依自己的意思(如无效买卖合同、出租、出借、寄存、保管等合同)将动产交给无权处分人占有。
无权处分人的占有,只须其对动产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即为已足,不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辅助占有均包括在内。
占有脱离物,即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盗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属于占有与所有高度合一,故不存在无权处分,无善意取得之适用余地。
善意取得之不动产,须存在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登记之情形。
(二)无处分权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没有无权处分,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
有权处分不发生善意取得。
如果让与人有处分权,那么受让人可以根据一般的交易规则(如买卖、赠与、互易)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没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
处分,是指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行为。
无权,是指处分人并无处分权,包括处分人处分了他人之物和共有人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多数决要求而处分了共有物。
【例】乙将从甲处借来的手表卖给丙。
【例】甲、乙、丙、丁四人按份共有一部摩托车,甲未经乙、丙、丁的同意,擅自将摩托车卖给戊。
【例】甲非法处分错误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不动产。
【例】代理人甲擅自处分被代理人乙的财产。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