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1)1.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
诉讼请求:要求。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
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
2.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分)。
分为三类:①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②给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先行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
③变更之诉,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
如离婚诉讼。
3.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①独立的诉,与反驳不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
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
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算。
③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只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
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⑦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
二审、再审可以随时提,先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
(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4.诉的合并。
主体(当事人)的合并。
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
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分别判决。
5.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的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民诉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
②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待遇,对等限制。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那么和根本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围〔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催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局部再审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8、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有以下情形:不知道诉讼;申请参加未获批准;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它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
〔3〕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9、公益诉讼1、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考试内容之一,对于备考者来说,掌握其中的重点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备考。
一、起诉与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而受理则是指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在起诉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起诉的方式: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
2. 起诉状的内容与形式要求:起诉状应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法律依据等内容,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3. 提起诉讼的时效性:不同类型的诉讼请求有不同的诉讼时效。
在受理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受理条件: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包括案件所属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的诉讼资格等。
2. 受理程序:包括审查受理和不受理的程序要求。
二、举证与质证举证与质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当事人的证据提供和证据的审查。
在举证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辩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不同的证据形式。
3. 证据的举证期限和举证方式: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可以采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举证。
在质证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质证的程序:质证包括证人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等不同方式,备考者需要了解质证的程序要求。
2. 证据的审查: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证据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判决与执行判决与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阶段,涉及到法院对案件的裁决以及判决的执行。
在判决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判决的形式和内容:判决可以是判决书、裁定书等形式,判决的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和理由等。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是民事活动中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而民诉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知识点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考生们更好地复习。
二、管辖权和受理权管辖权和受理权是诉讼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实施审判的权力,受理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力。
在判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时候,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和法院的地域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而第三人是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参与人。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和诉权诉务有明确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四、应诉和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应诉,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事实的证明上,相应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了解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掌握常见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对于诉讼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收集包括采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等,而证据的保全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应掌握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程序,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六、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中逐步进行的过程,包括立案、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而调解程序则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学习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规定,并理解其背后的理念和目的,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回答与此相关的考试问题。
七、执行程序和终结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将法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过程。
而终结程序是指将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结案决定并宣告诉讼终结的程序。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总结1.提反诉: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反诉,二审、再审可以提,调不成,另起诉。
2.提回避申请:审理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提。
3.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
4.应诉管辖:首次开庭前提仲裁协议可以阻却应诉管辖。
5.提管辖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法院在15日内审查,用裁定是否准许,此时如果原告撤诉的,法院不再审查,写明即可。
6.自认的撤回: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回,2中情形可以撤:①对方同意可撤;②有错并胁迫重大误解的可撤。
身份关系他人公共利益不能自认,和解自认不能作为不利依据7.申请法院取证。
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可以复议1次。
要书面申请。
8.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
9.诉中证据保全:①依申请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担保不是必须的,但是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②依职权,不限。
10.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30日内要起诉,法院对申请48小时内裁定。
11.诉中财产保全:依申请的,担保不是必须,依职权。
12.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不需担保,对方有能力,急需为限,生活费。
在开庭后,判决前。
管辖未确定,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13.无论财产保全还是证据保全,还是先予执行,都可以复议,也可以法院主动再审。
14.独任审:一基独,督公简别除选疑。
15.一审合议任意,选疑无陪审,二审合议无陪审,二发回重要合议、要回避,可陪审。
16.一审终审:非特最小调裁婚。
裁定有4例外,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这4个可上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可以再起诉。
17.非诉程序:督公破18.特别程序:解担选无限死19.非特执证不辩论20.非特执婚身确,不能调。
21.人多不明非特高中二重再不简易。
22.大海外专裁效撤中院;非特简一小基。
23.原告管辖:被告不在中国失踪,关押销户口,追索赡养费、军、婚。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一、引言民诉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熟练掌握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民诉法备考的重点知识点。
二、诉讼的主体1. 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与权利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而被告则是被诉讼的一方。
他们都有权利享受公正审判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提供证据、履行判决等。
2. 辩护人的角色和职责:辩护人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代理人,他们有义务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并协助被告进行相关程序的操作。
三、诉讼的程序1.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其特点是审理迅速、操作简便。
备考时需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操作要点以及相关的特殊规定。
2.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或涉及重大权益的案件,其审理过程相对复杂。
备考时需熟悉普通程序的主要环节、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证人的传唤等方面的规定。
四、证据的管理1. 证据的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备考时需熟悉各类证据的定义、证明力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内容。
2.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
备考时需掌握举证的方法与程序、辨认与保全证据的规定等。
五、判决执行1.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是法院对案件做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备考时需了解判决和裁定的性质、种类以及相关的强制执行规定。
2. 强制执行程序:当判决和裁定不能自愿履行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回债务或实现权益。
备考时需熟悉强制执行程序的操作要点、救济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六、仲裁程序1. 仲裁的定义和种类: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争议解决机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备考时需了解仲裁的性质、适用条件以及比较仲裁与诉讼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考点1诚实信用原则考点2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意定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注意】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考点3 反诉反诉的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处理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反诉导致超标的额的处理: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反诉在“原告不到庭”情形下的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考点4执行异议四种形式出裁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2)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3)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4)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o~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1、民事诉讼的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民事诉讼的目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3、辩论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4、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5、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6、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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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基本程序法之一,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与民法、刑法、刑诉等成为每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分值大户。
从历年司法考试的分值来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占到13%-15%左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单独一部《仲裁法》(才80个条文)在司法考试的地位是相当突出的,每年都占2%-3%左右,特别是2003年达到3.5%,考了20多分,因此,仲裁法不愧为一部在所有司法考试指定法律法规中考分“性价比”很高的法规。
预计在近年司法考试中,仲裁制度的分值将会稳定在20分左右,考生在复习时务必引起重视。
民事诉讼法虽然内容庞杂、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也较多,但是综观以往考试所涉及到的内容,对民事诉讼法知识的考查重点较为突出,“20/80法则”永远管用。
预计近年其考点主要集中在管辖(级别、地域、协议、专属管辖等,可算民事诉讼法第一大户);各个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确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分类、举证责任负担;起诉与受理;一审程序(含简易程序特别规定);上诉及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调解;执行程序;涉外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而其他相关程序以及制度,每年仅以极少量的分值考查部分知识点。
值得考生注意的是,在法条型考题中“细节决定成败”,注重对司法解释内容的考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仲裁法虽然其内容较为简单,法律条文也较少,但是一般考生对仲裁法较为陌生,无形之中也增加了考试的难度。
上面已经分析,仲裁法是司法考试中的一部大法。
从题型看,本法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并重,注重考察考生灵活适用法条的能力。
但案例分析题一般会与民事诉讼法结合命题。
从往年的司法考试看,仲裁法的考点也比较集中,主要有: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组织、财产及证据保全、仲裁程序、仲裁监督。
在近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对这些考点要给予足够重视。
结合历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命题规律与特点,估计近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部分的命题趋势将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反映命题者偏好,理论性逐渐增强。
考题理论性加强不仅与当前我国法律建设日益完善、司法考试水平日益提高有关,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命题专家的身份。
从近两三年司法考试拼题组专家名单看,拼题专家90%以上是来自各大法律高等院校的教授、博导,这些专家大都理论素养很强,在出题时不自觉地将这一特点反映出来。
因此,考生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需要了解与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
不过,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问题在司法考试中是有规律可循的,司法考试将集中在证据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诉和诉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方面,考生务必掌握。
(2)试题的综合性与灵活性增强。
民事诉讼法的选择题的情节一般都很长,大多以实例的形式出现,而不是过去的照搬法条,反映出《民事诉讼法》出题形式的成熟和灵活,同时也加大了考试的难度。
另外,考题将不会只针对单一知识点出题,而是针对较多知识点出综合性问题,要求考生在熟悉法条规定的基础上融会贯通,切忌死记硬背。
(3)命题将紧跟当前司法界的热点问题。
结合司法界的动态与前沿,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的热点问题有四:证据问题(如偷拍偷录)、简易程序问题、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了便于考生更加有针对性地复习备考,现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常考知识点列举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部分
1、常考的几个理论问题:民事法律关系(关联考点: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诉讼标的、诉的种类。
2、基本原则与制度: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处分原则;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3、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运输纠纷);协议管辖、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管辖权异议。
4、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诉讼承担;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一般情形、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特殊情形(出资与开办、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类型;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两类代表人诉讼的区别;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特别代理权限。
5、证据:证据的分类与种类、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需证明的事项、自认的特别规定、特殊侵权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其证明责任的倒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新证据”、孤证不得为证、证据证明力的确认规则(明显优势证据、不利证据的认定)。
6、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起诉的条件、对起诉一般与特殊情况的处理、反诉、撤诉、缺席判决、诉讼阻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先行调解的案件、简易程序的宣判与裁判文书的制作、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7、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与方式;二审程序的调解。
8、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与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审判程序的特殊之处。
9、调解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法院调解灵活性的理解、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有第三人的调解。
10、特别程序与三大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的特点、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对支付令的异议;公示催告案件与除权判决;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破产清偿的顺序。
11、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数额、诉前禁令;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12、执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移送执行、执行和解、执行中止与终结;委托执行、执行异议、执行担保;查封、扣押与冻结;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代位执行;执行竞合。
13、其它重要考点:裁定与决定的适用范围、法庭记录补正与判决错误处理;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与延展;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司法协助。
二、仲裁制度部分
1、仲裁基本理论:自愿仲裁的理解;不得仲裁的范围;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2、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理解、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3、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审理的方式;仲裁中的和解。
4、仲裁监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理由的比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受案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易程序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