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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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1)1.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

诉讼请求:要求。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

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

2.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分)。

分为三类:①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②给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先行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

③变更之诉,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

如离婚诉讼。

3.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①独立的诉,与反驳不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

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

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算。

③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只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

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⑦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

二审、再审可以随时提,先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

(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4.诉的合并。

主体(当事人)的合并。

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

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分别判决。

5.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的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民诉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

②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待遇,对等限制。

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考试内容之一,对于备考者来说,掌握其中的重点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备考。

一、起诉与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而受理则是指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在起诉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起诉的方式: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

2. 起诉状的内容与形式要求:起诉状应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法律依据等内容,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3. 提起诉讼的时效性:不同类型的诉讼请求有不同的诉讼时效。

在受理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受理条件: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包括案件所属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的诉讼资格等。

2. 受理程序:包括审查受理和不受理的程序要求。

二、举证与质证举证与质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当事人的证据提供和证据的审查。

在举证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辩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不同的证据形式。

3. 证据的举证期限和举证方式: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可以采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举证。

在质证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质证的程序:质证包括证人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等不同方式,备考者需要了解质证的程序要求。

2. 证据的审查: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证据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判决与执行判决与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阶段,涉及到法院对案件的裁决以及判决的执行。

在判决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判决的形式和内容:判决可以是判决书、裁定书等形式,判决的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和理由等。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精品文档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那么和根本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催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局部再审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确实定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行为人自己责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登记与实际经营者任不一致的,为共同诉讼人。

冒用法人名义或超越代理权:实际行为人为当事人法人非依法设立或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为他人行为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因劳务行为致他人损害责劳务派遣:被派遣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被告;但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列为共同被告,无过错不究原那么。

机动车侵权责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实际借用人为被告任租赁借用时,假设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共同被告校园事故责任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人身侵权:实际侵权人为被告,但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和侵权人为必要共同被告。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是民事活动中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而民诉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知识点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考生们更好地复习。

二、管辖权和受理权管辖权和受理权是诉讼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实施审判的权力,受理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力。

在判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时候,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和法院的地域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而第三人是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参与人。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和诉权诉务有明确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四、应诉和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应诉,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事实的证明上,相应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了解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掌握常见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对于诉讼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收集包括采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等,而证据的保全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应掌握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程序,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六、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中逐步进行的过程,包括立案、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而调解程序则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学习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规定,并理解其背后的理念和目的,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回答与此相关的考试问题。

七、执行程序和终结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将法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过程。

而终结程序是指将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结案决定并宣告诉讼终结的程序。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动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在民事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判裁决,也可以被动应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过程,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以下起诉条件:一是主体资格条件,即当事人必须是享有公民权利的单位或者公民,具有起诉权利;二是诉讼标的物必须是具有法律认可的民事权益;三是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可以成为判决依据;四是起诉时限未超过法定期限。

只有具备了这些起诉条件,当事人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无法受理其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一定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的各个主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其中,原告是提起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请求对象的当事人,第三人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诉讼参与人所具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其不同的角色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和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在这些程序环节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核、调解、审理和裁判,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其中,调解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旨在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达到减轻法院负担、增进当事人和解的目的。

而审理程序则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的法律审查和裁判活动,它是民事诉讼过程的核心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或者解决的一种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是自愿性、平等性、公开性、合法性和适宜性。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事权益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所有权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案件的审理程序,如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案件等。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院。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指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法院是指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权诉讼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诉讼权。

诉讼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受到法院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审理案件并做出相应判决的要求。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诉讼请求有权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的裁定。

六、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的权限。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原则和规则。

一般管辖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行使,特别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具体规定的专门法院行使。

七、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审理、裁决和执行。

其中,立案程序包括诉讼材料的递交、受理裁定的作出、立案通知书的发放等;审理程序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证据调查、辩论等;裁决程序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效力等。

八、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据责任,即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九、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和解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和结果。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总结1.提反诉: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反诉,二审、再审可以提,调不成,另起诉。

2.提回避申请:审理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提。

3.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

4.应诉管辖:首次开庭前提仲裁协议可以阻却应诉管辖。

5.提管辖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法院在15日内审查,用裁定是否准许,此时如果原告撤诉的,法院不再审查,写明即可。

6.自认的撤回: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回,2中情形可以撤:①对方同意可撤;②有错并胁迫重大误解的可撤。

身份关系他人公共利益不能自认,和解自认不能作为不利依据7.申请法院取证。

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可以复议1次。

要书面申请。

8.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

9.诉中证据保全:①依申请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担保不是必须的,但是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②依职权,不限。

10.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30日内要起诉,法院对申请48小时内裁定。

11.诉中财产保全:依申请的,担保不是必须,依职权。

12.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不需担保,对方有能力,急需为限,生活费。

在开庭后,判决前。

管辖未确定,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13.无论财产保全还是证据保全,还是先予执行,都可以复议,也可以法院主动再审。

14.独任审:一基独,督公简别除选疑。

15.一审合议任意,选疑无陪审,二审合议无陪审,二发回重要合议、要回避,可陪审。

16.一审终审:非特最小调裁婚。

裁定有4例外,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这4个可上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可以再起诉。

17.非诉程序:督公破18.特别程序:解担选无限死19.非特执证不辩论20.非特执婚身确,不能调。

21.人多不明非特高中二重再不简易。

22.大海外专裁效撤中院;非特简一小基。

23.原告管辖:被告不在中国失踪,关押销户口,追索赡养费、军、婚。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一、引言民诉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熟练掌握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民诉法备考的重点知识点。

二、诉讼的主体1. 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与权利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而被告则是被诉讼的一方。

他们都有权利享受公正审判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提供证据、履行判决等。

2. 辩护人的角色和职责:辩护人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代理人,他们有义务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并协助被告进行相关程序的操作。

三、诉讼的程序1.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其特点是审理迅速、操作简便。

备考时需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操作要点以及相关的特殊规定。

2.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或涉及重大权益的案件,其审理过程相对复杂。

备考时需熟悉普通程序的主要环节、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证人的传唤等方面的规定。

四、证据的管理1. 证据的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备考时需熟悉各类证据的定义、证明力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内容。

2.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

备考时需掌握举证的方法与程序、辨认与保全证据的规定等。

五、判决执行1.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是法院对案件做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备考时需了解判决和裁定的性质、种类以及相关的强制执行规定。

2. 强制执行程序:当判决和裁定不能自愿履行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回债务或实现权益。

备考时需熟悉强制执行程序的操作要点、救济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六、仲裁程序1. 仲裁的定义和种类: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争议解决机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备考时需了解仲裁的性质、适用条件以及比较仲裁与诉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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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8、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有以下情形:不知道诉讼;申请参加未获批准;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它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

(3)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9、公益诉讼1、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即: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诉)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1、期间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可变期间(举证时限、执行申请期、一审(简易和普通)程序的审限、二审判决和裁定的审限)和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均为可变期间;法定期间包括可变和不可变。

期间的计算:年月日—次日开始;时—次时开始。

期间的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消除障碍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管辖权争议、管辖权异议、庭外和解。

民事诉讼期间的特殊性: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不受一审审限和二审审限的限制。

2、保全和先予执行比较:启动方式、适用范围、担保、裁定效力及其救济机制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回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执行前保全3、送达(必须是法院向当事人才是送达)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适用条件(须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不知情情况下直接发送电子文书无效)和适用对象(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具体的留置方式及其适用限制;在送达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记录送达过程,即使为送达。

离婚案件不能将送达文书交与当事人配偶。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主体:受诉法院委托其他法院送达,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

转交送达只有三种情况:军人、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公告送达适用条件:(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

期限:国内60日,国外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公告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请,二审送达地址以一审为准。

4、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调解一审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二审必须制作(为了明确一审判决书的效力,二审调解书送到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原则上调解协议不得转化为判决书,但有两种例外:(1)无民事行为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2)涉外诉讼案件中的调解,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类似于书证,利用“高科技手段”储存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的设备反应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X光片,雷达扫描资料电子数据(2012年新增):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本证和反证:第一步,该证据的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什么。

第二步,谁应当对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第三步,该证据是有谁提出来的。

若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则是本证;若由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则是反证。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传来证据:并非来源于案件事实,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质证:质证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并非所有的偷录证据都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要看其是否足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设计商业秘密的证据,属于法定不公开质证的证据,但是不公开质证不等于不质证。

民事司法程序民事司法程序:民事审理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非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包括传统简易和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和再审(审判监督程序)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合并审理的主要情形(1)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反诉和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基于相同事实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和民事决定民事判决:适用于解决实体性问题;原判决中存在遗漏,直接做出补充判决;对于原判决中的错误判决内容,只能借助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民事裁定: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民事决定:主要解决一些特殊事项;回避;拘留、罚款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延期审司法确认的使用范围(司法确认: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2、2不属于受到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认的。

执行程序参与分配: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债权,执行根据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得各个债权能够公平受偿的制度。

参与分配的适应条件:(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2)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非法人;(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4)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依据;(5)参与分配的债权仅限于金钱债权;(6)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个债权人和被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配方案15日起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反对意见,就按此分配;若提出反对意见,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自收到通知书15日内起,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2)尊重当事人原则(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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