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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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和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 【真题实例】在我国,⽬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A.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B.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C.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我国⽬前没有《中华⼈民共和国民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第7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的法律地位⼀律平等,任何⼀⽅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使权利,不得将⾃⼰的意志⾮法强加给对⽅。

在民事活动中,⽆论当事⼈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差异,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原则 ⾃愿,当事⼈在进⾏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由地表达⾃⼰的真实意志,按照⾃⼰的意愿依法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任何组织或个⼈⾮法⼲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由意志或⾮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公平,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民事活动,正当⾏使民事权利和履⾏民事义务;兼顾他⼈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付对价。

⾄于民事主体之间⾃愿⽆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诚实信⽤,指当事⼈应讲诚实、守信⽤,公平地考虑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使权利、履⾏义务。

3.保护公民、法⼈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民事主体可以⽽且只能依法⾏使其合法民事权利并获取因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寻求合法保护。

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其核心内容体现为私法权利的构造。

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暴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6、民事权利是指主体享受特定利益法律上之力。

7、民事权利的分类:按权利内容进行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

按权利之作用进行区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之效力进行区分,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权利间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或称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10、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11、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的原则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的原则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的原则关系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分支,其基本原则与民法的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自由原则、诚信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自由的权利,不受歧视和限制。

诚信原则是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和不公平的手段。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自由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指商法应当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稳定。

与商法的基本原则相对应,民法也有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歧视和限制。

自由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应当享有自由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和不公平的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指民法应当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首先,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商业活动的特殊规范。

商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和权利,强调了商事交易的自由和公平竞争。

其次,商法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民事活动,如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些原则在商事活动中的适用,也可以借鉴到民事活动中,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再次,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原则相互补充和协调,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原则相辅相成,共同为商事活动和民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民法各基本原则分析

民法各基本原则分析

民法各基本原则分析在各家所列举的民法基本原则中,所有权绝对或相对原则只适用于民事财产关系,不适用于民事人身关系;契约自由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不适用于法定性民事关系;互利原则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有偿契约和法定性民事关系中的相邻关系,不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无偿契约,也不适用于法定性民事关系中的非相邻关系;等价原则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有偿契约和法定性民事关系中的财产侵权关系,不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无偿契约,也不适用于法定性民事关系中包括人身侵权关系在内的非财产侵权关系之民事关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侵权民事关系,不适用于非侵权民事关系。

因此,这些原则都不是民法的严格意义上的一般原则,实际上都是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原则在某一领域的表现。

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

这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条件。

这一限制条件被认为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它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不适用于非意定性民事关系,因此也不是民法的严格意义上的一般原则。

约定当事人如和第三人发生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双方地位平等,适用民法调整。

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损害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就意味着法律同时确认了另一个非约定性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的民事关系。

在这一民事关系中,第三人未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却须承担接受相对方损害的义务,这样就违背了民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规定,具体言之,违背了前文指出的非约定性民事关系中义务作为抵偿的原则。

可见,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原则,派生于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这一原则。

社会公共秩序是相对于民事关系当事人利益而言的第三人正当权益的总和。

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原则,包含了约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原则。

因此,罗马法之私人协议不得修改公法原则,在逻辑上派生于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原则。

意思自治也常被认为是民法的一般原则。

有学者认为: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它们是指导民事法律实践的根本性原则,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围绕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展开讨论。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

平等自由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人人平等,在民事关系中不受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的意志选择权,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与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观相一致,它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平等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以诚实、信任和公平的态度相处。

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诚实原则、信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虚假的手段欺骗他人。

信任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不得以不当手段破坏他人的信任。

公平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公平原则,不得以不当手段占取他人的财产或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实践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

三、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益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权益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它规定了人民在私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人民权益,并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法律。

一、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环境。

民法典要求法律对人民平等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中得到保护和维权。

同时,民法典还要求法律保持公平和正义,确保具备较强的公正性,不会对人民权益进行歧视或侵犯。

二、注重保护个人和家庭权益。

民法典强调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人格权等。

同时,民法典对家庭的保护也非常重要,为家庭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婚姻、亲子关系、家庭财产等。

三、规范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的发展。

民法典要求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确保各方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中享受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民法典还要求市场秩序的稳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平交易。

四、确立和保护合同自由原则。

民法典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确保合同的自由订立、履行和解除。

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平等自愿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自愿参与,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其意愿和意愿。

二、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关系中,违约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当事人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追究和赔偿。

三、保护期望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对当事人的合理期望进行保护,即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精神和交易习惯合理期望的保护。

四、善意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民事关系当事人应该保持善意的行为,遵守交易习惯和道德规范。

五、责任追溯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时,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追溯期限,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规定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的重要法律,具有规范、保护、指导作用。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爱情原则、忠实原则、互助原则、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有限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在法律面前应当是平等的,具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夫妻关系中不应该存在主宰和被主宰的关系,夫妻双方应该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自愿原则是指婚姻关系应建立在自愿意愿的基础上,不应该强制或诱导。

夫妻之间要相互爱慕、尊重、信任,不应受到他人或社会环境的干扰。

同时,离婚也应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离婚问题。

爱情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建立在相互爱慕、尊重基础上的关系。

夫妻之间应该保持感情的新鲜和热情,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婚后的家庭生活应该注重情感交流、互相理解和关爱。

忠实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禁止婚外情和通奸。

夫妻应该保持婚姻的纯洁,互相信任,忠实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

对于婚外情和通奸的行为,法律都是予以严格制裁的。

互助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共同撑起家庭。

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实现家庭和谐。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该相互理解、支持,互相鼓励和扶持。

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是指夫妻不论离婚还是生活在一起,都应该以子女的利益为主要考虑。

在教育和抚养子女方面,夫妻应该共同协商处理。

对于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双方都要认真履行,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有限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有限度。

夫妻之间应该遵守婚姻家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家庭关系的规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在夫妻之间的协商和解决问题中,也应该遵循有限原则。

总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促进夫妻之间的和谐、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尊重这些原则,从而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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