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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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行为法律规定(3篇)

行政垄断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二、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行政垄断行为的界定《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

②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的商品购买渠道或者销售渠道。

③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损害市场竞争。

④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要求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⑤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竞争。

⑥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进入市场。

(3)法律责任《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要求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补充规定。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行政性垄断行为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由政府机构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利用其权力地位对市场资源和经济行为进行控制和限制,使得市场经济竞争受到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行为。

如何规范和制约行政性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国,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国家不断完善反垄断法规制,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和打击。

本文旨在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剖析现行法规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资源和经济行为进行干预和限制,从而扭曲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准入的限制。

政府机构通过设定高额的准入门槛、要求取得特定资质或者许可证书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某些企业或者个体进入市场,从而造成市场垄断。

2. 价格歧视和价格限制。

政府机构通过定价管制、价格歧视等手段,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得市场价格无法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增加消费者支付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

3. 横向垄断行为。

政府机构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干预市场资源的配置和交易行为,对市场主体进行限制、排斥、歧视等,使得市场竞争受到扭曲。

4. 纵向垄断行为。

政府机构通过与特定企业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垄断供应链等方式,使得市场资源和交易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控制。

二、现行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之处在中国,反垄断法规制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和制约。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部门权责不清。

目前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主体多为行政监管部门,但是因为行政监管部门自身存在监管范围、职责分工等问题,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发生和滋生。

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型圭塾垒三旦!!塑里堕..1l■圈蟹篱隘圈曩置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陈辉摘要行政垄断是因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而造成限制竞争、排斥竞争的一种垄断现象。

行政垄断因其发生的原因,其危害甚于其他垄断行为。

故此,行政垄断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禁止。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更是专章规制行政垄断。

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制,但是呈现手段单一,内容模糊等不足。

欧关和日本的反垄断法有较为成熟多样的规制方法。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垄断的学理研究并结合欧美、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简单要地阐述关于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方法。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方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一111.02行政垄断不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国家所特有的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一种政府公权力限制、排斥竞争的垄断现象。

行政垄断的根本特征是利用政府公权力的优势来达到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目的。

其危害大于一般市场主体意欲垄断市场的行为。

因此,利用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制是各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任务。

一、行政垄断的性质(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1。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凭藉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

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市场垄断。

孛上述学者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在外延上虽略有不同,但是内涵却是相同的,即行政垄断是政府滥用行政权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的一种现象。

然而,欧盟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却未使用“行政垄断”一词,而是采用了“国家垄断”的概念。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中国,反垄断法规制在遏制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垄断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影响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概述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则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在我国,反垄断法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不足;其次,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最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四、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一)加强执法力度为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这包括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及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执法局面。

(二)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各地执法机构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遵循一致的规则。

(三)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重要措施。

应确保执法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独立,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

同时,应提高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使其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范围、处罚标准等,为打击行政垄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1. 引言1.1 什么是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以其特殊的地位和权力,通过实施各种手段排除、限制或阻碍竞争,导致市场上只存在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从而形成垄断局面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行为通常包括政府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价格、产量、质量等方面的干预以及对垄断企业的特殊待遇等。

行政性垄断行为与企业自身因素导致的垄断有所不同,它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引起的,具有很强的行政干预性和强制性。

行政性垄断行为一方面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消费者利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环境、阻碍创新和经济发展。

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有效的反垄断法规制能够限制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权力、推动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和实践不断完善反垄断法规制,以应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问题。

【字数:277】1.2 为什么要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利用其强大的市场地位,采取各种手段限制竞争、压缩市场份额,从而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与有效运行。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是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繁荣的重要基础。

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行政性垄断行为通常导致市场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高效率的下降,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降低了市场效率。

通过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打破垄断,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推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市场的活力和创新。

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行政性垄断行为往往导致市场价格垄断,降低市场服务水平,损害消费者利益。

通过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高质量、低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提升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反垄断法已成为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行政垄断作为特殊类型的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并为其提供实施保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展开研究。

二、我国行政垄断现状及其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依然存在,且呈现出多种形式,如地区封锁、行业壁垒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制约了经济发展。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现状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为规制经济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反垄断法虽有所涉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不够清晰;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对行政垄断的打击不够严厉;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1. 完善法律法规。

应明确界定行政垄断的范畴,完善反垄断法相关法规,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法律依据。

2. 增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行政垄断的案件,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

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外界干预,提高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反垄断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政垄断行为。

5.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垄断氛围。

五、结论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加强国际合作和强化社会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垄断行为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行政性垄断行为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部门或者公共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妨碍、限制、排除或者限制竞争,造成市场环境不公平的行为。

这种行政性垄断行为对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制定反垄断法规进行规制势在必行。

一、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1. 垄断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手段,限制市场进入者或特定企业对某一市场的进入,从而垄断市场资源和权益。

2. 垄断行政干预:行政机关通过各种行政干预手段,限制市场公平竞争,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失衡,妨碍经济健康发展。

3. 垄断行政指导价:行政机关通过指导价格、限制价格竞争等手段,垄断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4. 垄断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侵害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规制可以有效打破行政性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规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规制可以有效地推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定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反垄断法规制应当保证公平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效果原则:反垄断法规制应当注重实际效果,不仅在于形式上的规制,更应该关注规制达到的效果。

3. 适度原则:反垄断法规制不应当过度干预市场经济,应当适度规制,保证市场的灵活性和活力。

四、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1. 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体系:完善反垄断法律框架,明确行政性垄断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2. 加强反垄断执法体制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3. 完善反垄断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反垄断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和保护市场参与者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或政府垄断企业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限制或排斥,破坏市场竞争机制,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是必不可少的。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对于违反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法律追究。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行政权力应当在法治框架下运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合法程序,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避免任意行使行政权力。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加强市场竞争机制的建设。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防止行政干预和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影响。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竞争,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活跃度。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行政性垄断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国际性,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作和协调。

各国可以加强信息共享、经验交流,共同打击跨国行政性垄断行为。

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是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范围和标准、健全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竞争机制的建设和国际合作,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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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 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进程,阻碍了统一、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

行政垄断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和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

我国学者对行政垄断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但基本上都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而忽视了对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一样,都对自由竞争构成威胁,因此,反垄断法对这两种垄断形式应一视同仁,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

【关键词】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近年来,行政垄断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关注。

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进程,阻碍了统一、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

虽然学界关于行政垄断是否应由反垄断法规制还不能完全达成共识,但是大家几乎都一致认为应该加大力度反行政垄断。

然而,从目前有关研究看,我国学者研究的行政垄断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似乎忽视了对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

一、行政垄断概念之新探现阶段我国学者对行政垄断概念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企业间竞争的违法行为。

(1)2、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出于利益的驱动,滥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

人们一般将其分作三种基本类型,即地区性垄断,部门或行业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2)3、所谓行政性垄断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经济领域的垄断。

或者说行政性垄断是指凭藉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3)4、行政垄断是经济垄断、国家垄断以外通过滥用行政权力而产生的一种垄断。

5、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体现为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

(4)6、一切领域内的滥用行政权力而产生或维持的垄断都应归入行政垄断的范畴。

(5)虽然学者对行政垄断都有各自不同的界定,但在以下几方面的认识是一致的:第一,都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都是行政主体,主要指政府及所属部门,这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理反映。

虽然上述第六种定义看似将行政垄断的主体界定在一切领域,但论者在概括行政垄断特征时,仍将行政垄断的主体界定为行政主体,即“行政垄断的主体为行政垄断的制造者与利用者。

行政垄断的制造者为运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 (6)第二,行政垄断的实质都禁止、限制、扭曲了正当竞争。

第三,行政垄断都是滥用行政权的结果。

学者大都都有自己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笔者认为这些定义中似乎都存在这样一个共同的不足,即对行政垄断主体的界定过于狭窄。

现代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普通行政,其中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公共组织行政、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和其他公共行政等五大类。

普通行政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的行政、民营非赢利社会服务组织的行政以及其他普通行政等三大类。

行政垄断,从垄断权来源上看,是由于行政权而产生的垄断,因此,这种行政权不仅包括行政法上的国家行政权,还包括任何能产生垄断的行政性权力,也就是说,不管是国家行政还是其他公共行政,只要能造成垄断结果的行为都是一种行政垄断。

鉴于此,笔者试图描述一下行政垄断的定义:所谓的行政垄断,是指因滥用行政权而产生的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的行为或因此达到的一种状态。

其主要特征为:1、行政垄断的主体是享有行政权且通过行政权的滥用而实施垄断行为或使某一市场达到垄断状态的任何人。

2、行政垄断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和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

3、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行为或状态。

行政垄断是通过滥用行政权而造成的,所谓的滥用其实是无法律依据的、即缺乏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为依据或者同国家法律相抵触因此是非法行政行为。

(7)因此,行政垄断不应存在所谓的合法与非法之分。

二、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不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还是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都是一种赤裸裸的、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进行的掠夺性腐败,行政垄断不仅完全具有经济垄断导致消灭、限制竞争的后果的因子,而且其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经济垄断的危害性。

不消除行政垄断,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分析1、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的统一、开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然而行政垄断的实行己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木障碍。

这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

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行政权较国家行政相对弱小很多,其产生的垄断行为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但这并不排除其实是垄断行为的正当性。

比如某高校领导要求其下面学院招待来访者必须到某一家宾馆,否则不予报销,很显然,这是一种行政垄断行为,只不过其主体是事业单位,它对其他宾馆的公平竞争同样构成破坏。

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单位组成的,如果对此不加以规制,那么,不说全国,就是一个小地区都将分割为许许多多的小市场。

2、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

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或在于为本组织创收或为个人牟利,它的泛滥使企业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将大量的费用用于行贿,尤其是要取得行政垄断的庇护。

这就必然产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

3、阻碍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

行政垄断通过“条块分割”和企业差别待遇制等行政手段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自然难以期待出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

4、培育、扶植并保护经济垄断(这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而言)。

少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出发,采用行政手段,违背市场规律,强制促成企业的合并、重组以及订立垄断协议等,组建了一批集行政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于一身的行政性公司从而直接培育、扶植和保护了经济垄断。

(8)(二)行政垄断的本质行政性垄断首先也是一种经济垄断一经济上的、经济领域的、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而不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为目的。

(9)只是这种经济上的垄断实现的原因是行使权力的结果,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企业所能直接做到的。

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而运用于市场关系中,从而实现行为主体利益的最大化。

它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因此,行政垄断本质同样是经济垄断,行政权的介人是垄断力力的来源。

在既定的相关市场上,行政权力的来源是唯一的,因而行政垄断主体具有支配性的地位。

在限制竞争的效果上,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表现也没有区别,即同样使得在即定的相关市场上,形成一种垄断状态。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对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消灭、限制了竞争,而且行政垄断有比经济垄断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各国法律的理念早已是从“身份转入契约”,法律规制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不能因为身份不同而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这样一方面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执法、守法,另一方面从理念上把我们带回了身份社会。

因此,反垄断法不能因为有掌握行政权的主体的参与,而不对行政垄断进行调整。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建议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的本质都限制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都是和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前面分析了反垄断法应该毫不例外的规制这两种垄断的形式,为了统一立法,便于执法,因此,本文以下将对反垄断法提出立法建议。

(一)设立行政性的专司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专司反垄断的机构。

美国有联邦贸易委员会,台湾有公平交易局,而且在2005年台湾公平交易局被评为全球最佳执法团队,其执法的公正性毋庸质疑。

我国许多学者都认为反垄断法有效规制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的关键,是明确执法机关,建立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机关。

但建立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执法机关,此建议有理却不现实。

(10)笔者赞同这一说法,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独立的、权威性较强的行政性的专司反垄断的执法机构。

在国务院总理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垂直管理,地方不按行政区域设置,可借鉴中央银行的做法。

其主要职权有:(1)调查权。

由于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确定需要有大量事实与数据作为依据,因此执法机构必须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包括根据某些迹象主动调查行政垄断的活动情况,根据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行政垄断的表面证据充分调查。

调查的方法可以包括询问行为人、嫌疑人、当事人和证人并索取证据,查阅、复制可能与行政垄断行为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2)行政强制权。

为防止有关证据灭失或便于以后的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执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被赋予包括查封、扣押与行政垄断行为有关的证据或财产等行政强制权。

(3)监督权。

即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监督强制性或指导性规则的实施。

(4)行政裁决权,即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反垄断案件进行裁决。

将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的性质定性为行政性而非司法性主要理由是:第一,现代各国的行政权都有扩张的趋势,我国历来都有运用行政权的传统,运用行政权较之司法权更得心应手。

第二,虽然我国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但法院的人、财、物全掌握政相对人或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行政垄断的表面证据充分调查。

调查的方法可以包括询问行为人、嫌疑人、当事人和证人并索取证据,查阅、复制可能与行政垄断行为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2)行政强制权。

为防止有关证据灭失或便于以后的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执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被赋予包括查封、扣押与行政垄断行为有关的证据或财产等行政强制权。

(3)监督权。

即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监督强制性或指导性规则的实施。

(4)行政裁决权,即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反垄断案件进行裁决。

将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的性质定性为行政性而非司法性主要理由是:第一,现代各国的行政权都有扩张的趋势,我国历来都有运用行政权的传统,运用行政权较之司法权更得心应手。

第二,虽然我国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但法院的人、财、物全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某些情况下,法院不得不听从党政机关领导人的指令,特别是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垄断时,很难保证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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