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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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慈善事业在中国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身其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公益信托是什么?
公益信托是指捐赠人将一定数额的财产以信托形式转让给信托财产管理人,用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

公益信托中的捐赠人不仅可以在自己的有生之年享受公益事业给予的回报,也可以通过变相地继续控制捐赠的财产,向其所选择的继承人、财产接受人等进行财产的传承和继承。

二、现状
公益信托是一个无形的慈善事业,它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和保障。

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法律法规还较为不足,现行的《民法》对公益信托的规定并不完整,我国的一些城市尚未出台有关公益信托的地方性规定,致使一些公益信托机构及社会捐助者面临着法律风险和未知的法律后果。

三、改善
由于公益信托的种类和业务形式较为多样化,而我国的信托法律法规尚未完备,为此,应对公益信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公益信托的运作,确保其合法性和稳健性。

目前,我国的公益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及其成功的公益信托项目,这为公益信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同时,本着让更多人参与公益事业的原则,加强对公益信托的宣传和教育也非常必要,让更多人了解公益信托的理念和运作方式,支持公益信托的业务发展。

四、总结
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为了确保公益信托真正的发展和稳健的运作,我们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并根据国情进行创新,完善公益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公益信托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公益信托的大家庭中来,为支持公益事业,为实现社会的美好愿景而共同努力。

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公益信托是一种重要的公益组织形式,以非营利性为目的,通过信托财产的合理利用,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支持和帮助。

我国公益信托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介绍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和发展,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首先,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

自2008年《慈善法》的颁布以来,我国公益信托得到了政策的支持和推动,信托企业和个人纷纷加入到公益事业中。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众多公益信托基金会成立,资产规模逐年扩大。

公益信托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展,涵盖了教育、医疗、环保、扶贫等各个领域。

通过公益信托的运作,为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提供支持,为老年人和残障人士提供福利服务,为环境保护事业出力等,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其次,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

公益信托在中国的发展是一个相对短暂的过程,但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首先,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为公益信托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减免公益信托的税费,简化审批手续,提升公益信托的管理效率,吸引了更多的信托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公益事业中。

其次,社会对于公益信托的认知和接受度不断提高,公益信托的慈善项目和活动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此外,公益信托的运作模式和管理理念也得到了不断的创新和完善。

然而,我国公益信托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益信托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机制还不完善。

尽管《慈善法》为公益信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具体的配套法规还未完善,公益信托的监管也相对薄弱。

其次,公益信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还有待提高。

一些公益信托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不够规范,导致信任缺失。

再次,公益信托的运作效率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但公益信托的审批程序和税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不便之处。

对于未来,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有着广阔的前景。

首先,公益信托将继续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

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公益信托的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

其次,公益信托将更加注重公众的参与和社会的共治。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范文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范文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公益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公益组织形式,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益信托的设立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公益信托设立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推动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公益信托概述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目的,为公益目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一种法律关系。

其特点在于财产的运用和管理必须以实现公益为目的,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三、公益信托设立中的主要问题(一)设立程序复杂公益信托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登记等环节。

这些程序往往耗时较长,增加了设立成本和时间成本,阻碍了公益信托的快速发展。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资金来源有限公益信托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

然而,由于社会捐赠的随机性和不稳定性,以及政府资助的有限性,使得公益信托的资金来源面临较大压力。

四、解决对策(一)简化设立程序为降低设立成本和时间成本,应简化公益信托的设立程序。

政府相关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公益信托的设立提供便利。

(二)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公益信托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益信托的运作机制和监管体系,降低法律风险,保障公益信托的稳定发展。

(三)拓宽资金来源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到公益信托中。

同时,可以探索通过资本市场等渠道为公益信托筹集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五、实例分析以某地公益信托为例,该地在简化设立程序、完善法律法规和拓宽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加强立法工作、鼓励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等措施,成功设立了多个公益信托项目,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范文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范文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益信托作为慈善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有效地汇聚社会资源,还能够将捐赠者的意愿与公益目的相结合,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然而,在公益信托设立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分析其成因,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

二、公益信托设立的背景及意义公益信托设立的背景在于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和人们对于慈善事业的关注度日益提高。

它以信托的方式设立,以实现特定公益目的为宗旨,是一种将资金、物资或服务进行捐赠、管理和分配的机制。

它的意义在于,通过有效地管理和运用社会资源,帮助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公平和进步。

三、公益信托设立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公益信托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其设立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规指导。

这导致在设立公益信托时,往往面临法律条款模糊、操作流程复杂等问题。

(二)信息透明度不足公益信托的设立和运作过程中,信息透明度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导致公众对于公益信托的运作情况和效果缺乏了解,影响了公众的参与度和信任度。

(三)管理机制不科学公益信托的管理机制不科学,表现在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足等方面。

这导致公益信托的运作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滥用资金、管理不善等问题。

四、问题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在于立法滞后、法律条款模糊等。

这导致在设立公益信托时,往往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和风险。

(二)信息透明度不足的原因信息透明度不足的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机制。

这使得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公益信托的运作情况和效果,降低了公众的参与度和信任度。

(三)管理机制不科学的原因管理机制不科学的原因在于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足等。

这导致公益信托的运作无法达到高效、规范的要求。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第四,公益目的适用近似原则。

所谓近似原则是指公益信托设立后,由于社会状况与法律制度发生变动,致使设定的公益信托目的消灭或无法达到或造成公益信托的不合法时,为使该公益信托得以继续存在所规定的制度。

《美国法律重述信托篇》第399条规定,公益信托所欲实现的公益目的,如果无法或者不能达成,在委托人有实现一般公益目的的意图时,公益信托仍然有效,此时法院须指示信托财产用于委托人所表达的一般公益目的范围内其他可实现的目的。

值得注意是,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将慈善信托剩余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是否可以不再适用“近似原则”?《信托法》之所以规定“信托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因为《信托法》已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用于慈善目的。

因此,信托文件的规定不能偏离这个基本原则。

如果信托文件做出了将信托财产返还的约定,该约定应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公益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该权利者应该是为慈善目的的受益人),则可以按照其信托宗旨,运用近似原则,使信托继续下去,但不能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二、《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对公益信托的完善亮点一,《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为民政部门。

《慈善法》解决了《信托法》一直没有解决的公益事业主管机构的问题。

《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但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公益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公益慈善信托因无法找到主管机关而无法设立。

《慈善法》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地位,避免了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监管权的可能,是慈善信托的一大亮点。

亮点二,慈善信托监察人根据委托人意愿任意设立。

在《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监察人为必设机构,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时候,往往犹豫于如何选择监察人、谁可以充任监察人等问题,以及怎样设立关于监察人的制度实施细则,拖延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如此增加了设立慈善信托的成本,可能造成信托监察人形同虚设,仅仅为满足监管要求而设立。

论公益信托设立

论公益信托设立



要: 公益信托设立是相 关当事人依照信托 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益信托 的行为 , 公益信托设立像其他 民事法律行为
样会发生一些法律上 的后果。公益信托设 立要遵 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 明确的公益 目的 、 确定 的信托财产、 不特定的受益人 以及经
过批 准的合格受托人是公益信托设立的法定条件 ; 指定信托文件 、 提 出设立公益信托 的 申请 、 进 行审查批准和移交信托财产是公益信
成立公益信托。公 益信 托 目的的公益性指 的是公益信托 目的必 须是为 了发展公益事业 或使 不特定的社会 公众 受益 。信 托 目的 是否具有公益性要 由法律加 以规定 ,各国关于公益信托 目的范 围的规定并不相同。 根据我国《 信托法》 第六十条规定 , 设立信托
出于下列 目的的 , 信 托 目的具有公 益性 : ( 1 ) 救 济贫困 ; ( 2 ) 救助
是公民 、 组织似乎都可以作为受托人。 但应 当注意 的是 由受托人 管理职 责决 定 , 受托人应 当具备基本 的民事行为 能力 , 因此 , 根
据法律规定 只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够成为
受托人 。 另外 , 由于公益信托涉及 公众利益 , 受托人 的选任应 十分 谨慎 , 为 了保证选 任的受托人正确履 行职责 , 防止规 避法律 、 损
害公益事件 的发生 ,法律规定受托人 的选任必须经过公益事业
灾民; ( 3 ) 扶 助残疾 人 ; ( 4 ) 发 展教育 、 科技 、 文化 、 艺术 、 体育 事
业; ( 5 )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 ( 6 ) 发展环境保益事业 。这些信托 目的要么是为 了实现 慈善 、 要 么是为 了发展公共事业 。 都具 有公益 的性 质 , 围绕这些 目的而设立 的信托就是公益信托 。

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

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
为采取 特殊 书 面形式 。
第 四 ,公益 信托 的存 续期 无 限 。 益信 托通 常有 一 定 的存 续 期 。基 于公 共政 策 方 面 的考虑 , 私
通常要求私益信托的存续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而公益信托本身为了公共利益 ,可以无限期地
存 续 ,即使 信 托 目的 已经实 现 ,也适用 近 似原则 ,将 剩余 的信托财 产用 于类 似 的公益 目的 。 第 五 ,对公 益信 托受 托人 有 特殊要 求 。公益 信 托涉及 社会 公共 利益 ,为 了保 护社 会公 共利 益
托 目的的范 围做 出规定 ,一般 较多采 用 列举 方式 明确 规定 公 益 信 托 目的的 范 围 ,如 慈善 、文 化 、 教 育等 ,在 法律列 举 范 围之外则 一般 不 能成立 公 益信 托 。
第二 ,公 益信 托 的受益 对 象具有 法 定性 。私 益信 托 的受益对 象 可 托人 可 以指定 自己或他人 作 为受 益人 ,受 托人 也可 以是 受益人 ,法律 只排 除 了受托 人不 得是 同一 信托 的 唯一受 益人 ;而对 于公益 信托 的受 益人 ,法 律则 做 出 了较 严格 的限 制 规 定 ,公 益 信托 的受 益对 象必 须是 社会 整体 或不 特定 的部 分公 众 ,这也 是公 益信 托 的公益性 和社
[ 中图分类 号 ]12.8 [ 3 222 文献 标识码 ]A [ 9 文章编 号 ]10 — 1X (02 5 02 — 7 00 14 21)0 —26 0
“ 郭美 美 ” 事件 暴露 了我 国公益 事业 组织模 式 和结构 的缺 陷 。许 多人 由此 想 到 了公 益信 托 , 然 而 ,公 益 信托制 度在 我 国的发展 尚不 成熟 ,公益 信托 项 目在 质量 、数 量与规模 上 都落后 于许 多 发 达 国家 。信托制 度最先 发 源于英 国 ,后 来在 美 国 、 日本 等发 达 国家都 得到广 泛传 播和发 展 。并

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

一、什么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

其特点为:1、公益信托设立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

私益信托的设立目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范围规定,委托人有权依法以自己或指定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设立,只要该目的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的规定,不破坏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信托目的就可以成立。

而公益信托则不同,公益信托的设立目的关系到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益性。

所以,各国法律都对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做出规定,一般较多采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如慈善、文化、教育等,在法律列举范围之外则一般不能成立公益信托。

2、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具有法定性。

私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或他人作为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法律只排除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而对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法律则做出了较严格的限制规定,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必须是社会整体或不特定的部分公众,这也是公益信托的公益性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必然结果。

3、公益信托对信托行为一律实行要式主义。

这是各国信托法的一个惯例,任何一项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行为,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社会的公正和诚信问题,设立时必须慎重,理应采用书面形式。

各国信托法均认为设立公益信托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对这一形式的具体要求上却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一般书面形式。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则实际上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特殊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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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信托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03)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
摘要: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

中国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信托制度并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
关键词:公益信托必要性监管
一、公益信托的概念
公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了诸如扶贫济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科文卫、艺术、体育、环保事业等社会公益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公益信托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受托人受委托人之托为公益目的, 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有权依约取得报酬。

公益信托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设立公益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如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

信托合同签订时或受托人承诺时, 公益信托合同成立。

设立公益信托必须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批准, 否则不能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二、我国建立公益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信托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做出了特别规定,其中第六十条指出,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这一立法安排体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人民利益的高度关怀和对
利用信托制度发展我国公益事业的大力支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社会福利也越来越多样化,生活越来越富裕;但从我国整体看,贫穷阶层依然存在,在贫困地区缺衣少食的贫困人口,农村中因为贫困而不能上学的儿童,城市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这些都需要救助;另外人类生活离不开良好的环境,而环境污染则正在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如何保护自然环境,改变居住条件这不仅仅是国家政府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情。

“这些救助活动,只依靠政府的改善是不够的,它需要全社会全国人民的力量。

一般市民捐出自己的资金以保护自然环境为目标的活动,在欧美、日本以及世界其它国家都很广泛。


[1]我国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的方针政策,这也是实施公益信托的迫切性所在。

在中国实施公益信托必需的客观条件也已成熟。

其根据:1.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生活富裕的人口数不断增加。

2.为适应经济体制的转换和金融制度的改革,财产管理手段的多样化、科学化是势在必行,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会为所掌握的财富寻求多种途径实现更有价值的管理运用,在这种情况
下,信托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对信托制度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

3.在中国目前还有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背景下,社会中有爱心有公益心的人们自发的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救助活动,捐赠活动越来越多,更有先富起来的有志之士捐出自己的私产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这些事例均说明了我国目前的公益活动的活跃。

4.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同时,公益活动的组织化程度也在提高,如何激励人们的公益活动,规范人们的自发行为,保证公益目的的真正实现,成为我们的重要课题。

2001年制定实施的信托法肯定了公益信托制度,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依据。

三、我国法规应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
对于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问题,我国《信托法》不仅指出,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还在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然而,何部门为“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法律未予明确。

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据此推知,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也应为民政部门。

对于公益信托,民政部并未出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究竟以何程序申报,如何监管,信托公司如何配合等问题均只有原则性的模糊立法。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没有明确到位,这使得公益信托管理中的很多事项无从批准,公益信托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1]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说,由于其他金融机构广泛涉足信托业务,而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
对同一金融消费者的同一消费行为往往采取不同的政策,因此信托监管中时常出现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情形。

由于公益信托目的的特殊性,在公益信托监管机关的设立上,各国和地区一般通过设立特殊的监督机关来突出其公共利益性。

如《英国公益法》规定,公益委员会可以对公益信托行使检查权,有权要求取得有关公益信托的材料,包括账目和会计报表,查阅公益信托的档案,并可采取措施补救受托人管理中的失误。

美国由州检察长行使对公益信托的监督权,受托人必须定期向检察长提出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资产细目、营运状况、会计报表等。

这说明,大众对于权力的约束是一种重要的约束。

现在我国在对商业信托受托人的监管问题上也做了有益的尝试。

如“中华慈善公益信托”是首只准公募化发行的信托产品,该产品由托管银行来承担信托资产的保管、监督和审计工作。

为保证公益信托健康、平稳发展,我国还应规定托管银行应分开单独账户保管公益信托资产,以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

此外,对于何机构可作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的具体职责等问题信托法并未明确。

建议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监察人。

若监察人怠于履行监察权,则与违法之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益信托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在税制主体框架建立时尚未明确,因此目前在税
收制度层面,除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关系)的税法适用有特别规范外,对信托活动基本上是按照一般经济活动的相关税法规定适用
的,并未针对信托活动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在税法适用层面上予以区别对待。

2007年初,针对地方性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

这份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签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通过符合有关规定、且经税务机构确认的公益救济性公益组织进行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政策,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并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

从该通知的政策导向来看,国家鼓励公益事业发展,只是税收优惠的范围还未扩展至公益信托领域。

因此,建议纳税人向公益信托部门捐赠金钱或实物之价额,应在缴纳所得税之前予以扣除,并且公益信托部门对因管理信托资产而产生的增值给予免税优待,只有这样才能解除捐赠人与公益信托部门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钟瑞栋,陈向聪.信托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2] 王忠.我国公益信托发展受阻的法律分析.[j].特区经
济.2006.(9)
[3] 吴晓锋.公益信托如何摆脱困境.[n].法制日报.200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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