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食品药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会议纪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08]68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27【实施日期】2008.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刻汲取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坚决杜绝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牢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断然措施,有力、有序、有效地处置这一群众普遍关心的安全事件。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动员,周密部署,积极主动应对,大力开展奶制品专项整治,全力以赴救治患病婴幼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在抓好奶制品行业管理的同时,对整个食品药品行业实施最严格监管,切实对群众生命安全负责。
要建立更加完善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密切关注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代表性问题,全面了解食品药品安全现状,及时研究政策措施,妥善处置各类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加强督查,确保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措施,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筛查问题奶粉、整顿奶制品行业的基础上,延伸监督触角,扩大检查范围,深化监管措施,突出监管重点,确保监管成效。
重点做好以下3个领域的专项整治:(一)食品领域。
重点对农产品质量、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餐饮消费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整治。
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涉及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任务,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下面是针对这方面问题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1.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水平,确保执法部门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进行调查取证,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2. 提高刑事法律责任:完善食品药品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从严惩处违法犯罪分子,使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同时,要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3. 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加强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对外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4.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立法和修法工作,进一步细化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5.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引导人民群众增强识别和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和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总而言之,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需要依法科学、严格公正地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也需要强化监管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1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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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1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鲁政办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1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就整顿药品市场秩序、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推动药品监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通知》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学习和宣传贯彻《通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今后一个时期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
要提高对改进和加强药品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力以赴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二、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
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为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鲁食安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4〕10号)各市食安办、公安局,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9号)和《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安办字〔2014〕3号)的部署要求,认真开展10项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依法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从全省专项整治、抽检监测和公安机关线索摸排等渠道发现和掌握的情况分析,当前,食品安全领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肉制品、豆制品、调味品、酒类、火锅食品、蜂产品、水产品、桶装饮用水等8类食品制假售假、非法添加、滥用违禁药物、非法生产经营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治理成果,严惩重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全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2014年10月30日全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治理成果,严惩重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全省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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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1〕7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2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于今年6月底结束,整治工作已经到了最后的攻坚阶段。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克服松懈麻痹思想,认真对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7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鲁食药监办[2009]196号)要求,逐项检查整治任务和目标的落实情况,细化措施,周密安排,全力抓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收尾工作。
二、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公安、经信、工商、通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与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保持打击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利用互联网和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净化医药市场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b3983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54.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下放管理权限,明确和强化市、县(市、区)政府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严格市场监管。
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调整工商、质监管理体制(一)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
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鲁食药监法[2010]241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食药监法[2010]24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法〔2010〕40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提高对执法监督工作的认识。
执法监督是保障执法公正、廉洁、规范的重要工作,在决策、执行的权力运行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着力建设法治系统的高度,深刻认识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系统内的全体工作人员要真正树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理念。
二、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要在推进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新职能、新要求,重新划定岗位职责,明确标准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机制。
重要的执法岗位、关键的执法环节要逐步做到全程监控,不留死角。
要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探索科学的行之有效的途径,提高监督的效能。
三、强化组织领导职责,落实执法监督工作措施。
要把执法检查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抓紧抓实。
要把执法检查的内容涵盖到依法行政的各个方面,在与依法行政考核的结合上做好文章。
各部门、各单位要拿出具体方案,推动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的经验要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鲁食药监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全面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围绕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根本任务,以培育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为突破口,坚持科学立法、深入普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全面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本建成。
(三)衡量标准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得到深入普及,监管职责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民主科学,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科学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建成,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一)强化法治思维,践行法治理念1.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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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涉食品药品环境领域刑事
案件办理工作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与环境保护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近日,潍坊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会同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以及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协商达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食品药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会议纪要》。
一、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履职尽责
1.充分认识面临的严峻形势。
当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环境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涉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危害食药安全及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依然频发,且犯罪手段隐蔽、犯罪形式多样、现实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形势十分严峻。
全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履职尽责,不断提高打击效能,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良好经济社会秩序。
二、从严从速查处各类案件,形成严惩犯罪高压态势
2.严格执法标准。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深刻领会最新《刑法》(修正案)中新修改的涉食品、药品、环境领域犯罪罪名条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严格依法、从严从速查处食品药品环境领域犯罪案件。
充
分运用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座谈会议纪要》以及相关办案指引等指导性文件,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禁“以罚代刑”和“降格处理”。
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应当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对需要适用逮捕措施的案件,既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又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案件,办案单位需向市局支队作出书面说明。
检察机关应积极引导、协助公安机关对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并依法充分发挥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震慑优势,增强打击效能。
对存在疑问和缺陷需进一步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另附《不批准逮捕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查清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补充侦查提纲应当简明清晰、列举得当,具有可查性和针对性。
检察机关在经过细致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前,需向市检察院侦监处、公诉一处汇报。
同时,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检察职责,加强“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及环境领域涉嫌犯罪案件,营造依法严惩相关犯罪的执法氛围,增强打击犯罪的力度。
3.提高办案效率。
公安、检察机关要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对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快侦快捕快诉,缩短侦审时间,强化社会影响和震慑效果。
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以及其他案情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充分交换对案件定性以及证据规格等方面的意见,努力就案件定性和证据要求达成共识并做好记录,尽量减少和避免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和退查;确因犯罪链条过长、侦查时限等客观原因造成侦查困难,出现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主动商请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证据链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三、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食药环侦查部门以及检察机关侦监、公诉等部门要确定专门联络员,及时通报重大案件线索和案件侦办情况。
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通报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信息,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推行案件质量评析通报机制。
每半年对全市食药环案件办案质量进行评析,对认定事实是否准确、收集证据是否全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规范等问题进行检查、评析,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
对发现的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具有推广意义的典型案例,以适当形式在系统内部予以通报,推动全市办案质量的提升。
6.加强调研指导。
不断加强涉食药环案件办理工作的调查研究,特别是针对各领域案件中的主客观要件、案件定性、证据规格、检验鉴定等方面的共性问题,可以联合开展调查研究,统一执法思想,形成座谈纪要,适时发布指导意见和参考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基层执法困惑,规范执法行为。
对具有指导性和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公安机关要适时组织民警参加旁听庭审等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员的座谈交流,切实增强侦查工作的针对性。
7.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模式,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犯罪活动,遏制犯罪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