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
规划环评过程中呈现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规划环评过程中呈现的问题及几点建议环境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一种评价新项目或改造现有项目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是否可行的程序。
环境评价是指对开发项目对自然环境所造成的潜在,实际和长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提出对策的过程。
环境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在项目实施前,对可能发生的环境变化进行适当评估,提供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合理资源开发的依据,保证开发项目不给环境造成破坏或带来长期危害。
环境评价是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的一种手段,逐步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普遍重视。
环境评价目前已经成为各国发展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程序之一,它对于保障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环境评价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下面将对环境评价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环评过程中的问题1. 信息不对称在环评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项目方在环评过程中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而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则了解较少。
这种不对称性可能导致项目方过分强调项目的优点,并低估它的环境风险,从而导致环评结论的失真。
2. 公众参与不足环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不高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
公众对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能有着独特的认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应该被充分听取和尊重。
实际上在环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权利和效果并不足够,导致环评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
3. 环评过程的透明度不够环评过程中的透明度问题也比较突出。
一些项目方可能隐瞒了一部分重要信息,或者在环评过程中采取了不公正的手段,以达到掩盖环境问题的目的。
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对于保障环评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极为不利的。
4. 环评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在环评过程中,有些技术问题难以克服,给环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些环境参数的检测和监测,以及环境风险的评估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支持,一旦环评人员不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可能就会导致环评结论不够准确和可信。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
3、审查的性质: 《环评法》第14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 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 并存档备查。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 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报送
1、编制规划环评篇章和说明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 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和10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篇章和说明, 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评,并将篇章和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 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 组织编制的10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具体就是9个)的环评报告 书,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 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
五、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1、法律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 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 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2、分析: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环发[2015]179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发[201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从规划决策的源头预防和减缓跨界不利环境影响,深入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流域推进联防联控,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现就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称规划环评)会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参与会商各方职责(一)会商主体。
规划编制机关是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和会商的主体,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查前组织完成会商,并将会商意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
(二)会商对象。
会商对象一般为会商范围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由规划编制机关根据规划特点和可能产生的跨省(区、市)界环境影响情况具体确定。
(三)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协助指导规划编制机关组织开展规划环评会商,在召集审查过程中充分关注会商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
二、合理确定会商范围(四)界定应开展会商的规划环评范围。
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的,主导产业包括石化、化工、有色冶炼、钢铁、水泥的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流域综合规划、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规划环评编制阶段进行会商。
(五)确定规划环评会商对象。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跨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按不利影响大小程度对区域(流域)内及相邻的省(区、市)进行排序。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含哪些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含哪些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或政策规划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价和预测的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优化资源利用,并在实施项目或政策时减少负面影响。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介绍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 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的第一部分是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工期、位置等基本信息的描述。
这一部分的目的是让读者对即将评价的项目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2. 影响评价范围环境影响评价还包括对评价范围的界定。
在这一部分,需要明确评价的范围,包括评价对环境的影响,如空气质量、水质、土壤污染、噪声等,同时还需要考虑评价的时空尺度。
3. 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环境基线调查,以确定项目实施前的环境状况。
这包括对环境因素如气象、水文、地质等的调查和数据收集,以及对生态系统、物种多样性、环境污染状况等的评估。
基线调查的结果将用于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4. 影响评价方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以定量或定性地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评估方法可以包括数学模型、统计分析、实地调查等。
通过明确的方法,可以准确地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5. 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还需要对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
这包括评估项目对自然环境、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潜在危害,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6.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提出适当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以保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这包括规定环境管理机构和责任、监测指标和频率、数据处理和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7. 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还需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这包括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项目是否应该继续实施。
8. 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的最终成果是环境影响报告。
该报告包括前述所有内容的详细描述和评估结果,同时还需提出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建议。
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位与建议

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位与建议摘要: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在分析具体环境项目后,论证潜在的环境威胁和影响,然后提出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方案。
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雾霾和酸雨造成的环境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人类健康,也对地球生态造成严重影响。
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中国环境监管部门根据城市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和发展范围。
从宏观层面看,环境影响评价和分析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定位;建议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内涵及特点1.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内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是对项目实施规划后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以找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不利环境因素,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干预措施。
此外,详细规划还需要考虑各种环境问题,并根据早期评估工作的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以确保整个项目能够顺利实施,而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相对恶劣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估有三个关键点。
第一个是参与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需要提出计划;第二个重点是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第三个重点是规划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1.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特点环境影响评价的出发点是对项目的资源和环境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
其目的是全面评估和查明项目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根据项目特点和污染特点预测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各种环境影响问题,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时,通常需要评估该区域项目的生态、水和土壤、地表水、环境空气、社会经济、噪声和有价值的景观元素,然后根据所有环境元素的识别、筛选和评估确定项目概况。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结合环境影响程度,积极采纳公众意见,对拟定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筛选出最佳优化方案,突出环境敏感点。
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措施2.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我国很多地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都没有制定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提升地方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水平,急需对相应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这样才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依据,才能显著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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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评价和预测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的一个重要工具。
以下将简要介绍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应该明确评价的目标和范围。
评价目标即对所评价项目或计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范围包括评价的时间、地点、活动及相关影响因素等。
其次,通过收集项目或计划的背景信息,确定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因素。
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评价的方法和措施。
比如,对于工业项目,可以重点调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产生的环境污染物。
然后,进行现场调查和采样,收集相关数据。
这些数据可能包括环境质量、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信息。
可以通过现场勘察、问卷调查、实验室分析等方法获取数据。
接下来,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比较项目或计划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标准或指南的对应关系。
通过评估结果,可以判断项目或计划的环境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控制建议。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环境监测和监管、污染物治理和减排、生态恢复和保护等。
同时还应该提出监测环境影响的方法和频率,以及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
总之,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需要明确目标和范围,收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保护措施和建议。
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帮助提高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当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遇到的问题和几点建议

当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遇到的问题和几点建议当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价工作的准确度和科学性。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问题:评价数据的获取难度较大。
评价需要依赖大量的数据支撑,但在现实中,很多相关数据难以获得或者不全面。
对于环境质量、生态系统状态等指标的评估需要依赖大量监测数据,但监测系统可能存在不完善或不足的情况。
部分评价指标需要涉及社会经济数据,而这些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评价方法和标准不统一。
不同的评价机构和专家可能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导致评价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评价方法和标准的不统一性不仅影响评价结果的比较和分析,也增加了评价工作的复杂度和不确定性。
评价过程中存在利益相关者参与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往往涉及多个相关方的利益,包括政府、企业、民众等。
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和意见可能存在分歧,这对于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出了挑战。
如何在评价过程中公平、公正地考虑各方意见,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评价结果的应用和监督存在不足。
评价结果应该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但在现实中并不一定被充分应用。
一方面,评价结果可能存在解读和使用上的问题,导致决策人员对结果的误解和忽视。
评价结果的监督和追踪机制不完善,导致评价结果的质量和效果无法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反馈。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加强评价数据的整合和共享。
政府应该逐步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提高数据的收集和共享效率。
要加强数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推动评价方法和标准的统一。
相关机构和专家应该加强沟通和交流,形成共识并推动评价方法和标准的统一。
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的使用,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加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沟通。
政府应该建立起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机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考虑。
各方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增加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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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强标,张丽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1 引言众所周知,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Assessment,英文缩写为“EIA”,以下简称“环评”)是一项技术,也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目前,在国际上,按照评价对象,环评主要分为建设项目环评和战略环评两大类。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战略环评在法规、政策层面的应用往往很难推行。
为了有效推进环保事业和环评工作的开展,环评研究人员就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创造了“规划环评”的名词,以称谓“战略环评”在规划层次的工作。
因此,我国的规划环评,是战略环评在规划层次的一种应用形式,是战略环评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
在我国环评相关立法与制定政策时,也基本上紧紧围绕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两大类来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就是以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两种分类来立法的。
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评法》,到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但中国至今尚无明确的、具体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的相关规定,这种状况阻碍了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层面的发展。
研究认为,中国后续制定或修改的相关条例、导则、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均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定框架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与城乡规划法规对规划名词的提法应尽可能统一。
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杭州市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具体划分方式,提出了协调环境影响评价与城乡规划两者之间关系的建议。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杭州下简称《规划环评条例》),我国规划环评的法规政策历程跨越了6年多的时光。
应该说,在这期间我国的规划环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对规划环评范围界定的不同理解与争论。
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问题使我国的规划环评工作进展缓慢,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
以《杭州市城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办法研究》的编制为契机,笔者就规划环评范围界定与城乡规划的关系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本着学术争鸣有助于进步的精神,希望能促进我国规划环评工作与城乡规划工作的和谐合作与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涉及的城乡规划层次均约定在杭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层面,即为杭州市规划局主管的城乡规划,主要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和各城乡建设专项规划三大类,涵盖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
其城乡规划层次分类及编制深度要求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规划环评所涉及的法规主要依据《环评法》《规划环评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导则》)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98号文件《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范围通知》)。
2 相关法规对城乡规划的环评范围界定《环评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评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规定:“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规划环评导则》第1.1.2条“适用范围”所规定的内容与《环评法》《规划环评条例》是基本一致的。
该导则在《附录A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目标与环评指标—A6 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说明“城市建设规划主要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3 类”。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98号文件《范围通知》是根据《环评法》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而制定的,它对城乡规划的环评范围作了大致的界定,相关部分摘录见表1。
分析上述四种法规政策的规定条文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国家相关部门对涉及城乡规划的环评范围的界定并不清晰,对不同层次城乡规划对应的环评文件编制类型也没有完全明确。
这对于我国顺利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是不利的,也是目前《环评法》在规划层面执行困难的原因之一。
②杭州市城乡规划工作中所涉及的规划,如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和各城乡建设专项规划等,应均属于“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即属于上述《环评法》等法规中所定义的专项规划。
③环评法规与城乡规划法规对规划名词的提法是有一定差别的。
如城乡规划中所说的专项规划往往是指以城市建设中的特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具体范围表1 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划范围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家经济区规;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2.港口布局规划;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利发电等专项规划,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为解决该领域发展、利用、整治、保护等问题而进行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审查或批准的规划,如给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消防、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而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等一般不称为专项规划。
3 对城乡规划环评范围的解读鉴于目前应当进行环评的规划的具体范围一直没有出现,同时,考虑到《环评法》是我国规划环评工作开展的最基础的法律,后续制定或修改的相关条例、导则、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均不应与该法的规定相冲突,因此,本节拟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以下简称《环评法释义》)为基础,对杭州市城乡规划的环评范围进行解读,纯作学术探讨。
如前所述,《环评法》中涉及城乡规划的环评范围规定的是其第七、第八条内容。
该法第七、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若专项规划为指导性规划的,则依照第七条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环评法释义》中对“指导性规划”的说明是“以提出预测性、参考性指标和要求为主”的规划,即可以理解为非强制性规划。
此外,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杭州市城乡规划中的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应属于以提出预测性、参考性指标和要求为主的指导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属于强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于必须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因而也应属于强制性规划;各城乡建设专项规划由于在实际规划操作中往往需提出设施用地控制指标等强制性内容,因而也可划入强制性规划范畴。
因此,遵照《环评法》规定及其释义,结合《城乡规划法》及前面章节的分析成果,杭州市城乡规划对应的环评文件编制类型可概括为:①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的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城乡建设专项规划。
4 对城乡规划环评范围确定的建议基于上述比较具体的规划的环评范围界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本上可以对“哪些城乡规划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哪些则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等问题进行比较清晰、明确的解答,将有利于环评工作在规划层面的开展。
但此外,比如根据《环评法释义》,各城乡建设专项规划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然而,由于各城乡建设专项规划涵盖的范围非常之广,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进行环评,如城市绿地专项规划等;需要进行环评的,应当是那些最容易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专项规划,如城市环卫专项规划等。
因此,笔者认为,至于具体哪些需要进行环评,哪些可不进行环评,以及哪些在目前进行环评的条件尚不成熟,可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环评等,则需要环保主管部门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密切协调、和谐合作,在法定框架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强制性是继承于控制性详细规划。
因此,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若曾经编制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文件的地块,在后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环评文件编制时应可以适当降低深度要求,简化内容。
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它是从宏观层面上引导城市发展建设,是综合性和纲领性的规划,同时也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具有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和长期性等特点。
可以说,城市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范畴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其环评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下级城乡规划环评工作的定位、方向及内容深度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