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下IPO环保部分核查方式方法
IPO--最新审核要求流出(完整版+解读)

0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满3年可以申报IPO,3年指的是36个月.按照经审计净资产股改;采用评估净资产的话,视同新设,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解读:这点去年下半年保代培训的时候已经明确过。
实践中,目前把握的就是36个月,虽然尚未出现案例.02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直接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况。
间接股东(非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可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情况,充分披露。
解读:最典型的案例是长江润发(002435):2010年上市。
上市前公司存在三种工会持股形式:工会对公司直接持股、工会在控股股东中持股且为小股东、工会在公司二股东中持股且为大股东。
最后清理结果为:工会对公司直接持股、工会在控股股东持股清理,工会在公司二股东中持股保留。
03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意见。
历史上存在大规模员工持股的,入股、退股程序合规的,访谈30%(股东人数及待查股份数)即可。
历史上存在大规模员工持股的,入股、退股程序存在瑕疵的,访谈70%(股东人数及待查股份数)。
解读:实践中两种公司面临的这个问题最棘手,银行和93—95年之间成立的股份公司,都有很多合法股东且不断变化,工作量非常大,建议早做准备。
04申报前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核查方面,对于申报前1年入股的股东进行充分核查,包括原因、价格等。
锁定期方面,不再区分板块,申报前6个月通过增资或从实际控制人处转让,则锁定期为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同时,在审核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股权变动。
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执行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变动除外.解读:关于突击入股的核查,原来一直是申报前1年,去年下半年保代培训改成了申报前两年,此次又说是一年,建议从严把握。
原来突击入股,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是不同的,增资与受让也是不同的,并且有漏洞(主板(含中小板)是上市前1年入股算突击入股,实践中由于申报与排队时间一般都长于1年,根本不可能出现).现在统一改成申报前6个月算突击入股,然后从工商变更起算36个月就顺畅多了。
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能力申报分类及方法表 文库

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能力申报分类及方法表一、引言环境监测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帮助我们了解环境的状况、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真实可靠性,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的分类及相关的申报方法,帮助申请者更好地了解该领域的要求与流程。
二、资质认定评审分类根据环境监测领域的特点和需求,资质认定评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分类:1. 仪器设备类资质认定仪器设备是环境监测工作的核心工具,拥有良好的仪器设备是保证监测准确性的基础。
因此,仪器设备类资质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类认定。
在申报资质前,需要准备详细的仪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技术指标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校准记录等,以展示设备的良好状态和可靠性。
2. 人员资质认定环境监测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因此,人员资质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般来说,环境监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背景和资格证书,如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学历或以上学历,并持有环境监测师资格证书。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经验证明和培训证书,以证明申请者具备实际操作和应对环境监测问题的能力。
3. 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通常由监测实验室、监测站点等组成,机构资质认定是对整个机构的能力和可靠性的评估。
在申报资质前,需要提供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设置、从业人员情况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监测场所与设备的相关证明等,以展示机构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三、资质认定评审申报方法1. 准备资料在申报资质前,需要准备一系列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机构及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相关证件:包括执照、资格证书、从业证明等。
•仪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技术指标等。
•工作经验证明:包括合同、业绩证明等。
•环保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参数等。
环境监测数据的审核要点及管控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的审核要点及管控办法摘要:现阶段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工业化进度的加快,环境污染状况也愈发严重,针对此类状况,政府部门就重视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环境监测对环境状况进行监督,及时地发现污染状况,为后续的治理提供数据。
然而环境监测涉及的数据较多,为了保证数据的精准度,针对数据的审核也是环境监测的重要一环,要求相关人员针对数据进行专业的审核,保证数据的精准度以及科学性,规避数据方面的失误。
本文就从环境监测入手,浅谈其审核必要性以及审核的要点,并且探究其管控方法,以实现对数据精准度的把握。
关键词:环境监测;数据审核;管控策略;信息收集环境监测作为针对环境状况进行实时监督的作业,需要借助专业的设备仪器对当地的换几个变动以及存在的污染等状况进行信息收集,并且借助计算机将信息转化为数字信息进行储存和传输,方便后续使用。
而实际作业环节,环境监测环节需要收集的信息总量较大,还会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信息收集就存在一些难点,一定程度上影响监测的精准度,造成信息失真或者是缺漏。
此背景下,就需要相关人员结合环境监测的实际需要,建立起专业的审核机制,针对数据进行审核,及时地发现数据可能存在的隐患并进行解决,规避数据问题导致的监测失误,进而推进环境保护作业的落实。
一、环境监测数据审核概述环境监测是指使用传感器和仪器对特定环境参数进行持续监测和测量的过程,目的是了解环境中的变化、趋势和污染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保护或纠正。
环境监测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对环境质量和健康状况的定量和定性评估。
通过监测环境参数,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轻不利影响。
环境监测的数据审核是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的过程。
数据审核的目的是验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并确保其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监测要求。
通过严格的数据审核,可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可靠,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以支持环境管理和保护的决策和行动。
IPO发审政策汇总

2011年IPO发审政策总结(法律及财务)来源:投行小兵【杨文辉:IPO法律审核】1、主要法律依据: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特别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
2、主体资格:主要资产产权淸晰、财产权转移手续须完成,股东出资的商标、专利若未完成办理转移手续,否则在审核中将构成障碍。
3、股权结构:股权结构要求淸晰、相对稳左、相对规范,股东是合格的股东。
股权中必须无代持、无特殊利益的安排;证券从业人员作为未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规限制,但上市后会与证券法冲突,需上市前淸理:自然人不能与外资成立合资企业;特殊行业如保险公司的股东不能为自然人:特殊身份人员如公务员、国企高管不允许在国企子公司持股。
4、独立性:独立性整改时间要看具体问题,部分问题如资金占用等可以在申报时点前解决,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对发行人没有重大影响:但对于如资产租赁等影响公司经营的,需要解决后运转一段时间,一般要求报告期内解决。
5、规范运行:①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别是独董要关注其在别的上市公司有无行政处罚和证监会、交易所谴责,个别企业因此被否。
监事应有独立性,不可由董事高管担任,也不可由董事髙管的亲属担任:董事会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占大多数,可能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转。
②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家族企业的竜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③引进的新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要求若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有冲突,要求在申报前解除(比如对赌协议)。
5、募集资金运用:①应根据发行泄价情况及发行规模合理预计的募集资金额来选择确立募投工程。
②审核过程中调整工程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外部审批程序,证监会重新到发改委征求意见。
6、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可以避免同业竞争且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证监会要求并鼓励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是证监会发行部2011 年8项重点工作之一。
IPO审核被否十大问题(案例)

IPO审核被否十大问题(案例)展开全文大象君根据近年来被否的拟IPO企业案例,总结出了常见的十大被否问题,它们分别为:信息披露问题、规范运作问题、财务会计问题、客户或供应商问题、持续盈利能力问题、出资和资产问题、募集资金运用问题、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股权转让问题。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十大IPO被否问题及案例。
01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关注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引用数据是否权威、客观,业务模式、竞争地位等披露是否清晰,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申请文件内容与发行人在发审委会议上陈述内容是否一致等。
随着全面注册制的稳步推进,信息披露变得更加重要。
针对招股书问题,上交所曾指出其中5方面不足,一是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二是企业业务模式披露不够清晰,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风险揭示不够到位,四是信息披露语言表述不够友好,五是文件格式和内容安排不够规范。
注册制不是不审,而是不对投资价值背书,重点在于要通过问询问出一家真实公司。
一些曾经是上市阻碍的问题,如今只要补充披露完整即可。
【被否案例】1、浙江**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6日上会时,发审委提到,发行人新三板申报材料和挂牌期间的公告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多项差异,多数事项发生在报告期内。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出现较多信息披露不一致情况的具体原因,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2、福建省**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22日上会时,发审委在审核中提到,公司2015年极板与电池的产量均高于2017年,但产生铅渣铅粉数量和含铅污泥数量均低于2017年,该等数据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02规范运行问题这类问题包括管理不规范、环保问题、税务问题等。
“规范运行”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主要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最近三年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上市前不得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
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与取证技巧

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与取证技巧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公正,调查和取证环境污染案件的技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案件调查与取证的基本步骤和技巧,旨在帮助相关方面的人员提高调查和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一、调查前准备在开始调查环境污染案件之前,有一些准备工作是必要的。
1. 熟悉法律法规:了解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对环境污染行为和责任的明确规定。
2. 整理案件材料:收集和整理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证据和相关信息,确保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高效地查阅和使用。
3. 制定调查计划:根据案件特点和目标,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内容和步骤,确保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调查环境污染案件的核心部分,需要进行细致入微的观察和现场勘查。
1. 观察环境状况:深入事发地点,仔细观察周围环境的状况,包括水体、土壤、空气等的污染情况,记录相关数据和现象。
2. 进行取证调查:搜集证据,包括采集样品、拍摄照片和视频,获取相关文件和记录,确保证据的真实准确。
3. 了解当事人情况: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其作业方式、排放情况和环保措施,获取相关证词和资料。
三、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确保调查和取证结果能够被司法机关承认和采纳的关键步骤。
1. 做好记录和标注:对于所有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详细记录和标注,包括采集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确保证据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2. 封存证据:对于采集到的样品和物品,进行封存和标识,并妥善保存,防止证据丢失或污染,确保其能够经受法律程序的审查。
3. 保护证人安全:对于涉及的证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并在取证过程中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技术支持在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中,技术支持的运用可以提高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1. 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例如,使用空气质量监测仪器、水质检测设备等专业设备,对事发区域的环境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环境认证方法和程序介绍

环境认证方法和程序介绍摘要:一、环境认证的必要性二、环境认证的方法1.审核调查2.现场检查3.文件审查4.管理体系评估三、环境认证的程序1.初始审查2.认证培训3.正式审核4.审核结论与批准四、环境认证的益处五、如何顺利通过环境认证1.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2.加强内部培训3.认真准备文件资料4.重视现场审核六、环境认证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认证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的话题。
环境认证是一种自愿性的认证活动,通过认证的企业可以证明其具有较好的环保绩效,有利于提高企业形象,降低环境风险,赢得市场和客户的信任。
本文将对环境认证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一、环境认证的必要性环境认证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环保行为,推动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一种有效手段。
通过环境认证,企业可以发现并解决潜在的环境问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和风险,从而实现与环境和谐共生的目标。
此外,环境认证还有助于企业满足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和市场需求,提升竞争力。
二、环境认证的方法1.审核调查:认证机构将对企业的环保政策、管理体系、设施设备、生产过程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企业的环保现状。
2.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将对企业的生产现场、环保设施、废水废气排放等进行实地查看,评估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
3.文件审查:认证机构将对企业的环保文件、管理手册、内审报告等进行审查,确保企业的环保工作有据可查。
4.管理体系评估:认证机构将评估企业的环保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国际标准要求,是否能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
三、环境认证的程序1.初始审查: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初步评估,确认企业具备认证条件。
2.认证培训: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环保标准和认证要求的培训,帮助企业了解认证流程和要求。
3.正式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详细的现场审核,评估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
4.审核结论与批准: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审核报告,并向合格企业颁发环境认证证书。
环境保护尽职调查流程和要点

环境保护尽职调查流程和要点一、环境保护尽职调查流程环保尽职调查与常规尽职调查的流程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五个步骤:1、组建环保尽职调查小组,明确组员分工。
环保尽职调查一般至少需要两名从事环保管理的专业人士,其中,一名查阅目标企业环保手续获取情况和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一名查看生产现场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确定环保尽职调查的计划和方案。
针对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明确调查时间、调查目标、调查重点内容、调查对象、调查途径、调查目的等。
3、拟定环保尽职调查清单。
将对目标企业做的前期基础调查内容和需要进一步核实问题分类列出,形成尽职调查清单。
4、根据环保调查清单,开展环保尽职调查。
对每项调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或与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咨询交流,同时对尽职调查内容进行详细记载,对调查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记录并进一步进行查实。
5、梳理环保调查问题清单和记载内容。
结合目标企业所在地环保监管要求,明确企业环保风险,并形成环保尽职调查工作报告。
二、环保尽职调查要点1、尽职调查依据由于企业涉及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众多,本文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重要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概述,以供大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进行参考。
(1)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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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下IPO环保部分核查方式方法企业上市发表于2015-02-10 16:15 0一、新环保法实施对企业的环保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环保法对原法进行了大量修订,严格了企业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扩大了环保主管机构的权力范围并加大了对企业环保违法的惩治力度。
主要变动如下:(一)加强企业对于防治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1.扩大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明确所有开发利用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都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不得组织实施或者开工建设。
2.要求企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制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3.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要求企业建立并强制公开排污信息:新环保法将原来企业自愿公开排污信息调整为强制公开排污信息,要求企业接受公众监督。
(二)扩大了环保主管部门的权力范围,加大对企业环保违法的惩治力度1.环境主管部门可直接责令停业、关闭违法排污情节严重的企业;2.环境主管部门可查封、扣押污染设施;3.引入“按日计罚”制度,对违法排污的罚款力度加大,增加企业违法成本;4.实施污染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企业社会诚信档案;5.对违法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行政拘留。
在新环保法实施后至今不到一个月,又有多部配套规定陆续出台,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对于新环保法规定的相关具体制度和处罚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落实。
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拟将除重特大项目外的环评前置审批制度改为并联办理制度,相对弱化了环保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的权力。
综合近期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趋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企业环保义务和责任的管理工作重点不断向事后监督和处罚转移。
毋庸讳言的是,环保主管部门正在实施的是名退实进的监管策略,简化前期的审批程序,降低由于环保主管部门自身人力物力导致的核查不足的风险,对监管职能的履行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移,同时行政处罚的措施不断增多、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使得企业违反环保义务和责任的成本将数倍放大,这将导致企业不得不调整之前对于环保义务的认知,必须不断的提升环保意识,依法履行环保义务。
二、关于上市环保核查政策的变动2014年10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149号文”),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
并且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
再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
对于该等政策变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11月6日新闻发布会中解答:“环保合法合规性一直是证监会发行审核的要点之一,要求发行人如实披露与环保相关的信息,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环保合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等。
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明确将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
今后,我会将进一步强化关于环保的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核查责任。
此外,发行申请文件不再要求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核查文件及证明文件。
”综合前述,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到监管部门释放的以下两个信号:1、149号文对于环保主体的环保责任并没有减轻,只是更加常态化,由政府审批同意的机制,变为企业自行信息披露、由公众监督、由政府检查抽查的机制。
将更重的主体责任放给了环保责任主体,而政府更加偏向于事后监督和处罚。
2、中国证监会对于环保核查的要求实际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核查的责任由原来的环保部门转移至中介机构,实际上,中介机构的责任加重了,这就给中介机构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提出一个新的技术难题——如何进行有效的环保核查。
第二部分目前中国证监会对于环保尽职调查的要求一、中国证监会对于企业上市或者再融资的环保要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管理办法》十一条、二十五条、四十条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应当经营合法合规,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不得存在违反环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四十四条、六十六条规定:1、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2、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二十条规定,保荐机构应逐项说明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者《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综合前述相关法规及对发行主体、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为律师或保荐机构,需要就企业环保合规情况进行如下两方面核查并发表意见:一、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以及是否受到严重处罚;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前提和口径作为中介机构,职能所致需要对于企业环保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兜底性核查并发表结论性意见;但是专业所限导致其不可能就涉及众多专业数据和知识的企业环保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无遗漏的核查,这种悖论导致中介机构在目前没有环保主管部门作为依靠的情况下,需要正视环保核查的难度,在尽职履行调查义务的同时,就发表意见的尺度进行谨慎考虑,以免导致不必要的风险。
(一)环保核查的不可穷尽性1、对于日常经营的合规性核查鉴于环保检测的即时性和不可回溯性,因此对于企业日常环保行为及污染物排放的合法合规性,作为中介机构,包括原来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环保主管部门,实际能够发表意见的范围也只是针对核查时点当时的数据和内容,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报告期。
2、对于行政处罚的调查对于行政处罚,除了对企业提供的罚没支出相关凭证及内容进行复核之外,政府部门的处罚文件是唯一的可参考和复核依据。
在目前及可预见的日后政府部门将不提供任何访谈和经营合规证明的情况下,作为中介机构实际上无法穷尽掌握所有的处罚事项,只能通过外围核查手段进行反向验证。
(二)中介发表意见的尺度把握正如对部分农业企业,尤其是海产品养殖企业来讲,会计师无法进行准确有效的存货盘点,只能通过抽样发表审慎意见(当然,獐子岛这样的因北黄海冷水团影响导致几年底播存货突然消失的情况不算在内)一样,在律师和保荐机构执业过程中,也存在没法穷尽证明合法合规的事项,对此,中介机构需尽量采用复合的手段履行核查义务,多方验证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保证尽职尽责的前提下,谨慎把握发表意见的尺度,做力所能及的承诺,发表的每项意见力求有依有据。
第三部分中介机构环保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方法(一)对于重污染行业对于重污染行业,环保问题一直是中国证监会关注的重点之一,尤其是涉及到公众事件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对于该等企业,中介机构的核查义务较重,发表意见的相对风险较大。
笔者认为,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对于行业内企业及企业自身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模式的掌握判断污染物排放的基本状态和可能性,然后通过各方面的辅助核查和外围验证,对企业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验证和核查,以支撑发表的结论意见。
鉴于目前各地新环保法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尚未颁布,笔者认为,原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采用的环保核查方式和范围实际可以作为中介机构进行环保核查的有效借鉴,考虑到实操性,可以入手的核查方式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建设项目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合规性核查目的:对于报告期内建设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方法:(1)通过现场调查、核对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审计报告,对相关期间的在建工程及改扩建项目进行统计,确认已完成项目、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的范围;(2)核查前述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政策的要求;(3)对前述项目进行逐项核查,区分不同阶段项目核查应当取得的相关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4)对于未完工、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项目,须进一步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若不符合相关要求,提醒企业进行整改。
2、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目的:确认企业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总控目标核查方法:(1)通过向当地环保局进行电话咨询或现场访谈的方式确认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前述手续,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是否取得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对于“十二五规划”期间重点关注的四项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进行重点核查,该等核查可以依据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确认合规性,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来完成;(3)排污权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3、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核查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污企业应当向主管机构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并按规定交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