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环境法配套办法之按日计罚法律适用的思考
环境法学习心得体会

环境法学习心得体会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作者带来的有关环境法学习心得体会感想,期望大家爱好环境法学习心得体会感想1新的《环境保护法》于4月24日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新法于_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环保法律意识,公司下发了新《环境保护法》培训学习活动方案,为了贯彻公司的学习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新《环保法》,立法主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连续发展理念。
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所获得的成果,是人类文明的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必须建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长期的粗放发展和过度改造自然带来的环境灾害已经深入地教训了我们。
可连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触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多内容,环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良好的环境是可连续发展的基础。
新《环保法》立法主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剂。
传统观点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互矛盾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若要保护环境则会限制经济的发展。
新《环保法》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和谐”,二者的关系仍为和谐关系,但二者的顺序作出了重大调剂,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
体现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
新《环保法》,立法主旨遵守了“两个基本”。
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侵害担责。
新《环保法》,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
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净增23条;从条文的内容来看,也仅有几条未修改。
时间上来年看,历时3年,跨两届人大。
“按日计罚”案例正文(课程考试案例一)

摘 要: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增了“按 日计罚”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不设上限, 旨在对民怨极大的环境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接连 开出史上最大环保罚单。2016 年 12 月 15 日,湖南省益阳市开出新《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该市最大一张环保罚单,益阳市环保局对湖南林源 纸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处以 241 万元罚款。早在 9 月,益阳市环保局就该公 司违规排污的问题约谈了负责人,其表示愿意积极落实整改。但 12 月 4 日,市 环境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接通暗管,将废水偷排至外河赤磊洪道。 益阳市环保局根据“按日计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企业在已承诺整改的 前提下为何仍愿意冒着巨额罚单的风险违法偷排?当地政府是否工作到位、监管 得当?政府究竟应如何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政府如何发挥其 主导作用,在环境多元(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中创新协同机制,以取得环境 良法善治的结果?本案例将通过详细介绍湖南林源纸业偷排污水案的情况、违法 企业的应对、公众的反应,分析按日计罚的震慑力与影响力,探讨巨额罚款能否 罚出碧水蓝天,引发公众对政府环保职责、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建设责任型政府,不仅仅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 政府责任相当关注,政府自身也十分重视,并力求通过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为 人民服务,对群众负责。因此,2016 年 12 月 3 日,益阳市环保局当即组织益阳 市环境监察支队和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赶赴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 调查。2016 年 12 月 3 日晚 22 时 40 分益阳市环保局相关人员进行了第一次监测, 结果却出乎意料:工作人员当场未发现有偷排废水的痕迹,且废水废气排放经监 测也达标。2016 年 12 月 4 日早上 6 点 30 分,益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人 员再次对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有了新的发现:湖南 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水位异常偏低,沿河排污口附近的水呈现淡黑色, 并不断有黑色液体从水面往上冒出。种种异常现象表面事情绝不简单,因此,益 阳市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安排了进一步排查。结果果然不出所料,湖南林源纸业有 限公司大部废水通过排放废水的阀门和暗管,直接排入了外河赤磊洪道。
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本报记者刘晓星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
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环保法---按日计罚

严惩违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新《环保法》摘要】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多年来,由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遵守法律,承担相对较高的污染治理成本,经济处罚达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法律法规也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为此,新《环保法》引入了按日计罚这一被国际广泛应用的处罚手段,加大企业污染惩罚成本,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技术与设备的投入,这为国家更广泛的生态布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延伸】公众更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按日计罚不封顶”能执行吗?是否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首先,“按日计罚”从啥时开始计算,是从违法排污的那天,还是从被查处的那天?若是后者,处罚不难;若是前者,调查难度很大。
如果没调查清楚就处罚,违法企业不会心服口服,公众也不一定会买账。
其次,新《环保法》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后将首先遭到一基准罚款。
这笔罚款是多少,5万、50万元?如果每天罚5万,或许违法企业能够承受;而如果每天罚50万,违法企业能够承受吗?违法企业交不起罚款,又该怎么办?徒法不足以自行。
今年10月环保部将正在制订中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等执行难题。
这让人看到了国家治理污染的决心,看到了生活环境山清水秀的美好未来。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实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本办法。
“新环保法”之“按日计罚”浅析

“新环保法”之“按日计罚”浅析作者:张进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1期摘要:随着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按日计罚制度成为了新亮点被学界广泛关注。
按日计罚制度是解决旧有的环境行政处罚不利的重要措施之一。
有“史上最严环保法”之称的新环保法表明我国社会各界对国内环保事业的高度重视。
针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客观现状,“按日计罚”很好地适应了我国环境形势,增强了执法权威性,沉重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本文从“按日计罚”的背景、国内外的相关实践、以及入法的意义和制度缺陷及完善这几个方面对环境法按日计罚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填补我国对环境法按日计罚制度研究的空白,对我国环境法按日计罚制度的构架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
关键词:按日计罚;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权威一、“按日计罚”的提出背景新环保法第6章“法律责任”部分共11条,第59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适用的违法情形即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起始期限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计算标准为“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
我国最初的环境法并未涉及“按日计罚”,一些规定仅散见于一些单行法里,并且对罚款具体数额都设置有上限。
这造成守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成本的现象比比皆是。
为解决这一问题,“按日计罚”制度应运而生。
(一)政治理论层面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提出要从源头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为“按日计罚”制度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法学理论层面早在2006年,现任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教授就已经提出将“按日计罚”纳入现行环境法中;汪再祥曾发表文章《我国现行连续罚制度之检讨——基于行政法体系与规范本质的思考》;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环境法领域的学者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探讨。
(三)国内执法实践层面我国重庆市、深圳市等城市实施按日计罚的实践证明了按日计罚制度应用于我国是切实可行的。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一、按日计罚(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些污染物由于对环境危害大,是禁止排放、倾倒的。
按日计罚的法律性质与规范建构

按日计罚的法律性质与规范建构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趋势未能得到根本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不力,而执法乏力的原因之一是立法不严。
为了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难题,实现过罚相当的行政规制目的,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设立了按日计罚制度,旨在通过逐日累计的巨额罚款迫使行为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潜在的违法者产生威慑力。
但是,该法并未明确按日计罚的法律性质和操作规范,由此导致适用困难。
完善我国按日计罚制度的路径是实行双轨制,即从行政罚性质的按日计罚与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两个维度,建构相应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对于在线超标排污行为,可以通过行政罚性质的按日计罚进行制裁;一般违法排污行为如需按日连续处罚,可以采取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
无论是行政罚性质的按日计罚,还是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都需遵循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和原则要求,如行为方式要符合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行政裁量过程与结果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等。
标签:按日计罚;法律性质;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一、问题的提出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被学界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一个主要缘由是该法设立了按日计罚制度,将之作为立法重点之一,以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难题,实现过罚相当的行政规制目的。
不过,从现有法律条文来看,该制度在内容上还存在疏漏之处,难以实现预期目的。
其中,按日计罚的法律性质不明引起学界热议,这一问题也是实施按日计罚制度的瓶颈性问题。
本文拟对按日计罚的法律性质进行探析,进而思考完善我国按日计罚制度的宏观路径和具体规范设计。
1.新《环境保护法》设立按日计罚制度的缘由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未能得到根本遏制,一个重要原因是环境执法不力,而环境执法乏力的原因之一是立法不完善。
以环境行政处罚制度为例,现行法有以下两方面突出缺陷。
第一,罚款数额的设定不科学。
现行污染防治单行法规定的环境违法罚款数额较之企业的违法收益明显偏低。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重拳打击行为——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中国环境报记者晓星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
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各项制度的适用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行为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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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法律适用的思考*宋海鸥*(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环境科学系河北秦皇岛066112)摘要:新《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是我国目前行政处罚制度的有益补充。
为配合该法的实施,环保部出台《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条件、实施程序等问题。
该《办法》办法实施一年以来,一方面有效提高了排污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促使其主动采取措施,合法排放污染物;另一方面也存在按日连续处罚定性不清、按日连续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处罚次数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按日连续处罚;法律适用2014年12月19日,为了配合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化执法规则,环保部公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闲置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三个部门规章,并于2014年12月24日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发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上述四个法律文件被称为新《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办法。
作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实施一年来取得了骄人战绩,环境法从此不再是棉花糖,而是杀手锏。
但是,也应该看到,配套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本文以最受瞩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为视角,通过对理论及实务问题的思考,以期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有所启发。
一、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是我国首次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出现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无论是《环境保护法》还是《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都未能明确。
按日连续处罚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大体而言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秩序罚性质,即对违法行为实施直接处罚,目的是通过处罚制裁违法行为;另一种是执行罚性质,即当违法行为发生后,排污者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时对其实施制裁。
秩序罚没有特别的适用前提(违法行为本身除外);执行罚以排污者未履行改正义务为必要。
我国台湾地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排放废(污)水……,处新台币6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
”该规定与我国《环境保护法》五十九条规定类似。
关于这一规定的性质,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一〇〇年度判字*基金项目:2015年河北省教育厅《基于产业结构调整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研究》(课题号:SQ151008)。
2015年河北科技厅《“十三五”期间我省环境承载力与经济发展研究》(编号:15454220).*作者简介:宋海鸥(1976- ),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环境执法与环境政策。
第二〇一八号判决”中就曾明确指出:“按日连续处罚之本质,性质上属行政执行罚。
”1在适用执行罚时,连续科处并逐次加重,是行政强制中常用的执行手段。
《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意味着所谓“天价罚款”的执行罚是不可能出现的。
而在环境违法领域,事实却与执行罚的适用规则有出入:陕西省咸阳市环保局对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拒不改正问题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金额为1580万元(基础行政处罚额度为20万,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79天),是目前个案按日连续处罚的最高额度(该笔罚款已由违法企业于6月18日足额缴纳)。
对照执行罚的适用,这笔罚款应当属于“天价罚款”。
因此,我们能也只能得出判断: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从性质上不是执行罚,而是秩序罚。
现阶段由于新环境法和按日连续办法尚在实施初期,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鲜见报端。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成熟,按日连续处罚引起行政诉讼也属情理之中。
由于《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仅可以参照判案,而不能将《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作为定案依据。
一旦排污者对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必然陷入选择的两难:是适用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规定?亦或是适用行政强制不服的法律规定?因此,明确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具有重要司法意义。
二、按日连续计罚的自由裁量权1. 复查时限的选择《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启动因素是四个:一是适用范围:针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二是基础条件:排污者因非法排污受到行政处罚;三是前提条件: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四是启动时限: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将启动时限细化为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次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情形包括:(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即“两超”行为);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上述违法排污行为中,有些可以即时改正,比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排放污染物;有些则可能需要排污者通过技术、设备、原料或者管理方式的升级才能实现,比如“两超”行为。
由于复查时若排污者违法行为继续存在则按日计罚启动,故从责令改正之日至执法机关复查之日对排污者尤为重要。
复查时限的选择在于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时限过短,不利于排污者改正违法行为,反倒显示出法律的严苛;时限过长,排污者又难免患上“拖延症”,不利于违法行为的及时改正。
尽管《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要求的排污者改正违法行为是即时改正而非限期改正,但执法者必须考虑到排污者的实际情况,比如生产规模和污染的严重程度以及排污者的资金、技术等因素,甚至可由环保部门组织、召集企1刘佳奇.对按日连续处罚适用问题的法治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5(7):134-135.业负责人、环境治理专业人员、相关环保组织以及公众共同参与下确定2复查时限,保障公平与公正,毕竟按日连续处罚的目的不在于多罚款,而在于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是否启动按日计罚的选择《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是否启动按日计罚的规定都是“可以”,即环保部门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排污者启动按日计罚,也可以不启动,自由裁量权在执法部门。
从按日计罚制度试点阶段各地的不同做法也可见一斑:试点城市重庆充分利用这一制度,而同为试点城市的深圳,启动按日计罚次数为零。
新环境法实施以来,环保部先后于2015年15日、9月10日、10月22日三次公布全国《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其中2015年10月22日的通报中说“2015年8月,辽宁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0件,罚款金额共计737.34万元;河南实施按日连续处罚7件,罚款金额共计1087.19万元;广东实施查封、扣押58件,限产停产21件。
浙江实施查封、扣押51件,移送行政拘留38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1件。
山东实施限产、停产25件,移送行政拘留51起。
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广东、贵州等地执行情况较好,辖区内整体较平衡。
”32杨敏.论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及其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5):111.3环境保护部通报2015年8月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EB/OL].环境保护部,/gkml/hbb/qt/201510/t20151022_315360.htm?keywords=%E9%85%8D%E5%A5%97%E 5%8A%9E%E6%B3%95,2016-1-4.(数据来源:环保部网站)上述通报中“辽宁、江苏、浙江等地执行情况较好”的判断基于各地按日计罚案件数及罚款金额、查封扣押案件数量等数据,数量大意味着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好,反之则不好。
是否启动按日计罚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执法部门。
作为上级管理机关,环保部的信息发布从侧面提倡多启动按日计罚,并将数据公开,有干涉地方自由裁量权之嫌。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次数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除了要督促排污者合法排污之外,也是改变目前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不合理现象的重要举措,通过经济刺激促使排污者合法排污。
《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指出“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同时也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按日连续处罚计罚周期的开始,违法排污行为的终止则标志着按日连续处罚计罚周期的结束。
但每一个按日连续处罚周期的结束,不代表该行为不会再次受到按日连续处罚。
在此后的检查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果发现已经受到过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可以再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从而开始新的按日连续处罚计罚周期。
4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上不封顶并不意味着执法机关可以肆意采取这一措施,当按日连续处罚不足以震慑排污者时,应当采取其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排污者继续非法排污行为。
目前来看,“按日计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能起到一定作用,那些违规排放的民营中小企业,面对“按日计罚”的天价罚单,其态度是要么关停和搬迁,要么“反正没钱随你便”,处罚难以收到实效。
5若不及时采取配套办法中规定的限产、停产等措施,按日连续处罚措施势必流于形式。
4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5:71-72. 5李坚.重庆“按日计罚”怎么罚[N].人民日报.2015-01-24(10).四、按日连续处罚的个案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在实务中大概分为这样几种情形:情形1:发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30日执法复查,排污者完成改正或者已经停产、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例如:2015年1月5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A企业存在超标排污行为,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月10日,环境执法复查时确认,A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已经改正。
此时,不启动按日计罚。
A企业应缴纳罚款为10万元。
情形2:发现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30天内执法复查,排污者违法行为未改正,则自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之日实施按日计罚,并再次下达责令改正决定;再30天之内第二次复查,已经改正,不再继续实施按日计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