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违法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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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限产、停产解读讲解

环保限产、停产解读讲解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 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 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一并告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决定的,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 治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 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违法事实、证据,以及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决定的依据;
(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改正方式、期限; (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行为、督促其有效完成污染整治任务的强力执法手段。
二、制定《办法》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需要。 对于一些长期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甚至是有毒污染物等突出环境问题的排
污者,
三、制定《办法》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责任的需要。 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其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
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及结果等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新环保法》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制定《办法》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赋予环保部门通过直接限制甚至停止违法排污者生产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一、按日计罚(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些污染物由于对环境危害大,是禁止排放、倾倒的。

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本报记者刘晓星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

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全文)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全文)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全文)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全文)(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2016年度实施与适用评估报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2016年度实施与适用评估报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2016年度实施与适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评估背景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颁布,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新的执法手段。

为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这四种执法措施,环保部出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限产停产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办法》)等配套规章,并联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移送行政拘留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考察这四个配套办法2016年度的实施与适用情况,对四个配套办法的适用难点、条款使用率、疑难典型案例等实施和适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为各地环保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该规章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提供指导和借鉴,帮助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在未来实践工作中更好地依法贯彻落实这些制度,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特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观独立地开展“《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实施情况评估”的学术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了由竺效教授领衔的课题组,对“四个配套办法”2016年的实施进行评估。

数据来源课题组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提供的全国32个地区2016年1至12月期间的环境违法案件数据,并结合2015年1至12月32个地区环境违法案件数据,对四个配套办法的实施情况与效果进行了比较分析。

鉴于数据统计分析耗时较长,为了能按计划在2017年2月底完成评估,以满足评估工作的及时性,考虑到,作为第三方独立评估,其性质为学术研究,在不影响到评估定性分析的前提下,课题组所用数据,为2017年1月15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的初步汇总数据。

后经比较,本报告所用前述初步汇总数据,与环保部最终公布的2016年四个配套办法执行案件总数22730件,相差1333件,不会影响本评估报告的基本结论。

新环保法解读综述

新环保法解读综述
日起施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环境保护法》7章70条,比现行法增加一 章、23条。
(一)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4条)
(二)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原则(第5条)
《环境保护法》解读
• (三)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环境保护法》解读
• (四)完善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 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 政策“环评”、规划环评 跨区联合防治 环境承载能力预警 规范环境监测 环境与健康评估研究等
《环境保护法》解读
• 3、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法》解读
4、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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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适用范围】排污者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 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 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或使用且 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三)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的; (四)通过私设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稀释排放、在雨污管道分流后利 用雨水管道排放、不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不经法定排放口、不正常运行防 治污染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六)排放、倾倒或处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七)违法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八)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九)地方性法规规定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确立
• 新法第45条 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 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第63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动公安机关,对….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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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个配套办法有关文件及材料 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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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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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环境
扣押
监察
主管部门
监督
上限
环境
行政
法规 释义
强制措施
保护
办法
暂行办法
部门
总量
查封
案件
内容摘要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执法检查。拟订环境监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执行。
目录分析
本书编委会 第一部分导读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附录
一对违法排污“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 二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政处罚无上限 三规范查封扣押实施,让强制措施有序落地 四规范实施限产停产,严惩超标超总量排污 五细化操作,明确规程,加强部门联动执法
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释义 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释义 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释义 四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释义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对应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对应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第六 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移 送适用行政拘留环 境违法案件暂行办 法》
二、水污染防治类
10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是弄虚作假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直至验收合格,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责令停业、关闭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实施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办法》第 八条
6
前列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第六项的 可以查封、扣押,已 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 的应当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实施查封、扣押 办法》第四条
责令停止建设,处以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 复原状
发条规定的实施机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第 六十二条
9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 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
前列行为尚不构成犯 罪,依法作出行政处 罚后,移送公安机关 处理:处五日以上15 日以下行政拘留。
1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建设项目的水体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 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 申报登记事项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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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违法行为——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

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四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及结果等环境信息。

然而,环保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排污者将污染整治当做环保部门的工作责任,依赖环保部门出方案、验收、核查等,自身怠于履行义务,消极等待环保部门指令,缺乏主体责任意识。

因此,4个配套办法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规定其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强调其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和实施整改措施的主动性。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4个配套办法的主要内容?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规定,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共四章二十五条,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主要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定义、适用范围、具体对象、实施程序及监督检查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等措施,主要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报请政府关闭的适用情形,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共十八条,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4个问题。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4个配套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答:首先是将严惩违法排污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相结合。

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了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

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

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能掌握排污者排污的实际状况,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

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同时,考虑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惩处措施关系到排污者的重大利益,所以4个配套办法在环保部门实施的内部程序设计上体现得非常谨慎、严密,充分考虑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如规定,环保部门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此外,还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与环境执法实际相结合,突出可操作性。

4个配套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循《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

又充分考虑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创新了一些有环保特色的规定。

如由于环境执法对象大多为不易移动的大型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

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造成污染物排放事实的设施、设备不包括污染治理设施。

考虑到基层执法人员要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和“重点排污单位”等抽象的行为和概念十分不易,4个配套办法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对重点排污单位作了明确界定,便于基层掌握,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严格环境执法与强化企业自律相结合。

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后,环保部门尤其基层执法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大、责任重,新法实施后,普遍面临履职和追责双重压力。

为更好服务和指导地方执行好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明确了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和责任边界,突出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

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立法精神,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者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

如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其整治方案要备案,整治过程要自测,整治责任自己担。

而解除程序的设置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者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者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者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者自律。

四是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结合。

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在维护环境法律权威的同时,其根本目的在于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特别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或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排污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

这一规定遵循行政比例原则,“两害相较取其轻”,体现了谨慎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的立法思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紧扣公众关注、关心的“家门口”的环境问题来确定公开主体和公开内容,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充分体现便民为民原则,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企业合法排污。

五是加大惩处力度与实行信息公开相结合。

新《环境保护法》增设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4个配套办法秉承立法原意,环境信息公开的通则贯穿始终。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3个办法均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按日计罚的责令改正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还要求排污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

这些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众参与并进行监督,从而形成一套“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管理模式,放大环境执法的效应。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本身就是规范企业信息公开的规章,环保部门对企业信息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公众对排污行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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