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保部密集出台“史上最严环保法”配套规章
时政热点:最强环保部门才能执行最严环保法

时政热点:最强环保部门才能执行最严环保法环保部门如果被赋予更大、更硬的权力,包括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环境监管执法,对职能部门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可向政府、人大提请处理等权力,就应当成为货真价实的强势部门,以大无畏的勇气和铁腕手段严格监管执法。
人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昨天召开的2015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我国将进一步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差别化征收排污费、向社会公开“黑名单”等手段,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城市空气质量普遍超标,区域型灰霾重污染天气多发频发,环境质量与社会公众的期待仍有相当的差距,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在环保工作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全国环保工作会议提出了严格环境监管执法的多项措施,突出了环境监管执法在环保工作中的核心地位,而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责任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手中有没有实际权力、有多大的实际权力,就成为环境监管执法能否大力加强、环保工作能否扎实推进的关键。
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包括查封、扣押相关设备、行政拘留、罚款上不封顶、区域限批等。
这些权力加强了环保部门的“装备”,使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管执法时,可以底气更足,拳头更硬,下手更狠。
现实中,环保部门严格监管执法不但会让污染企业、单位伤筋动骨甚至倾家荡产,而且会触及这些企业、单位背后相关权力部门的实际利益,因此会受到相关权力部门的牵制和干扰,有时甚至被缚住手脚,陷于被动。
正是为了给环保部门打气鼓劲,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强调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并要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课后测试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课后测试单选题1、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环境保护法》,共7章70条,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于()起正式实施。
7(10分)A2014年12月1日B2015年1月1日C2015年2月1日D2025年1月1日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多选题1、新《环保法》的出台背景是()(10分)A适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B顺应社会各界期待的需要C行政监管部门的需要D解决环保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正确答案:ABD2、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环境保护行为有哪些()(10分)A及时关闭不使用的电器,使用节能灯,调整空调温度至节能模式B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C刷牙时关闭水龙头,采用节水型器具D设置分类垃圾筐,正确分类投放垃圾E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减少私家车使用F购买包装简单的产品,减少过度包装产生的垃圾G不露天焚烧垃圾,少用化学洗涤剂,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正确答案:ABCDEFG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守法的义务是()(10分)A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B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C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D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正确答案:ABCD4、我们可以采用的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包括()(10分)A填埋处理B焚烧处理C堆肥处理D销毁和化制E厌氧消化和好氧发酵F干化焚烧G土地利用和建材利用正确答案:ABCDEFG5、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包括以下哪些类型()(10分)A大气污染防治设施B水体污染防治设施C噪声污染防治设施D固体废物处理设施E空气污染控制设备正确答案:ABCDE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是()(10分)A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B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C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
史上最严环保法

“史上最严环保法”亮点解读发布时间:2014-06-04 07:58 作者:浏览次数: 823 【字体:大中小】编者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从2012年首次公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到现在,这部法律已经历了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才最终获得通过。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哪些亮点?将会带来哪些改变?让我们共同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可谓一次立法“长跑”:经过3年多的努力,终于在第4次提交审议之后,于4月24日得以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我们知道,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虽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显然已不符合目前环境保护的需要。
25年后的首次修订,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有效实践。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通过稿具有理念先进、科学民主、手段硬实、模式创新、责任严厉等特点。
在某种程度上说,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部门基础法之一。
立法理念创新:环保责任更加明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其环境保护领域基本法的地位,将改变原有环境保护法对其他单行法指导不力的局面,确立了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与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
与修订前相比,新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许多方面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有了超越和突破。
其中,对环境保护责任的逐步明确和清晰划分,正是其中的突出体现,尤其是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些法律条文,有利于从制度上推动消除原环境保护法总体上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责任,重政府环境主导、轻公众环境参与,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轻对政府的问责等弊端。
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清单

国家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清单)一、环境保护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198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环保法律法规

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三、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对外经济开发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四、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五、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摘录)●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摘录)●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摘录)● 城市绿化条例(摘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摘录)● 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摘录).● 关于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摘录)● 土地复垦规定(摘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摘录)● 机械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摘录)●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摘要)●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报告的通知● 关于控制发展使用氟里昂的气溶胶制品的通知● 港口煤尘防治规定(摘录)● 城市供水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摘录)●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环境保护法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对外贸易部关于珍贵动物出口问题的指示●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摘录)●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物运动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摘录)● 农药登记规定(摘录)●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摘录)● 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摘录)● 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标准及验收办法(摘录)● 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 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摘录)● 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关于公布我国第一批《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通知● 关于禁止在城市就地焚烧落叶和枯草的通知(摘录)● 关于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防止船舶污染长江水域暂行规定● 钢铁业务环境保护设施划分范围暂行规定.● 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摘录)●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摘录)● 关于完善现有综合利用政策几点补充规定的通知● 化工环境保护41项技术政策● 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摘录)● 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摘录)●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 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森林和野生● 发布《关于三十二个重点城市防治● 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规定● 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一、环境管理标准● GB/T24001-96 idt ISO14001:96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 GB/T24004-96 idt ISO14004:96 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GB/T24010-96 idt ISO14010:96 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 GB/T24011-96 idt ISO14011:96 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24012-96 idt ISO14012:96 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GB/T24040-96 idt ISO14040:96 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估原则与框架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二、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一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3097-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5618-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环保排放标准● GB1495-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GB3552-8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4-84 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5-84 黑索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8-84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9-84 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4-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5085—85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6249-86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6763-86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8172-87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8173-87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795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9137-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2-88 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GB9134-8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GB9135-8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GB9136-8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1215-89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规定● GB11216-89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GB11217-89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4285-89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523-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GB12524—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12502—90 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58-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70.1-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 GB14570.2-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品● GB14570.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85-93 铀、钍矿冶放射线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GB14586-93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14587-93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 GB14588-93 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14589-93 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技术规定● GB14621-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D/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14761.1-93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1-93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1-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1-93 汽油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1-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1-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1-93 汽油柴油车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6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 GB16170-96 汽车定置噪声值● GB13223-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487.1-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骨料(试行)● GB16487.2-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试行)● GB16487.3-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试行)● GB16487.4-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试行)● GB16487.5-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纺织品废物(试行)● GB16487.6-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试行)● GB16487.7-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试行)● GB16487.8-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试行)● GB16487.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试行)● GB16487.10-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试行)● GB16487.11-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GB16487.12-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GB5085.1-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2-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8978-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889-97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WKB1-1999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GWKB2—1999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WKB3—200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摘录)●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摘录)● 甜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 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环境分析测量标准(目录)● CJJ17-88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室内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江苏省.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对江苏省地面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的批复.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江苏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江苏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基金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江苏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九五期间城市烟控区建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意见.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考核办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白色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北京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安徽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安徽省淮河流域工业污染源废水达标排放验收实施办法.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管理办法.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合肥市董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办法.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水源保护条例重庆市.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福州市城市自来水厂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排污费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通告》.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防治珠江广州河段水域饮食业污染管理规定.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西贵州省.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规定.贵州省实行环境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贵州省乡镇企业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贵阳市使用燃气锅炉的规定.贵阳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贵州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贵州省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划类规定.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规定.贵州省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湖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湖北省.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通告.武汉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武汉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武汉市山石资源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河南省.郑州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非降解塑料餐具和非降解塑料食品袋垃圾袋规定.关于对《郑州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两个行政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郑州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量控制标准.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河北省.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河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河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云南省边境口岸地区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云南省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云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的通知.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天津市地面水水质标准(暂行).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天津市防止水污染管理办法.天津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新环保法 5个配套办法_环保部令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施行 "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中新网1月1日电跨入2015年,一批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都将赶在今天正式落地,这不仅包括做出重大修订的《环保法》和《预算法》,还有一直备受关注的央企薪酬制度改革也将打响;与此同时,我国还放宽了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限制,由提出申请前在我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变为仅需开业1年以上。
【两大法律】“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4种违法情形可采取行政拘留2014年4月,国务院发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环保法》加大了惩处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第六十八条规定,因政府部门多种违法行为而造成环境出现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证排污拒不整改等4类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不仅如此,据环保部最新发布的消息显示,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1436个监测点位,将全部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并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
新《预算法》规定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故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预算法》明确增加了一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同时,强调了政府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的时间限制,法律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决算等的报告及报表应在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作者:暂无来源:《世界环境》 2016年第1期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新环保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如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罚款数额上不封顶;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堪称史上最严环保法。
文/贾峰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
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一起实施。
新环保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之变已经实施25年的原《环保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生态文明的新理念明显不相适宜,存在主题责任不清、操作性不强、环境执法不力等问题。
与此同时,以GDP增长论英雄的粗放发展模式,导致了大气、水、土壤污染突出,威胁公众健康。
环境问题成为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影响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从制度和立法层面缓解公众的环境不安全感和增进对政府的信任,平衡公众诉求与经济发展关系,探索新常态背景下的社会发展路径,已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命题。
党的十八大提出“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理念,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生态文明建设成为重要的改革议题之一,并提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保护是为了发展,发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提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安吉县余村考察时首次提出:“我们过去讲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其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其中的深刻思想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新法的修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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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法治实施十大典型事件(五)——环保部密集出台“史上最严环保法”配套规章作者:CLER编委会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5-03-02 浏览次数:32
NO.5环保部密集出台“史上最严环保法”配套规章
【事例简介】
2014年4月24日,施行25年的《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该法赋予了环境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等新权力,并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从而被各界誉为“史上最严”,寄望于能够以此遏制“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状况。
2014年12月,环保部密集通过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以使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专家点评】
架设环境法实施的“输变电网”
吕忠梅
湖北经济学院校长、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
2014年12月中旬以来,环境保护部为配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形式上既有环保部单独发布,也有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联合发布;内容上既有规章制度,也有技术指南或技术方法。
这些文件出台之密集、内容之细致,令人目不暇接,赢得了公众的点赞。
其实,环境保护部的文件发布才刚刚开始。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相关工作计划,拟出台的文件将达到54个。
如果说,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作为“史上最严”的法律,让环保法带上“高压电”;那么,环保部密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则是在架设“输变电网”,使环保法的各项“最严格制度”成为可以决定政府、企业、公民个人“生死”的高压线。
一、完善立法,让环境法带上“高压电”
回顾历史,从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至今,中国的环境立法与改革开放如影随形,不可谓不重视。
就制定法律而言,环境保护立法的速度远远快于改革开放立法,在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一些重要法律尚未制定的时候,环境保护立法一直走在“快车道”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已经超过30件。
但是,与环境立法迅速推进的同时,是我们生活环境质量状况的恶化、人群健康受害事件不断增多、经济社会发展遭遇严重的资源瓶颈,……。
种种事实表明:环境法规范社会关系、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发挥。
当人们生活在“十面霾伏”之中、看着被污染的河流湖泊、吃着被毒化的食物,切实承受着空气污染的“心肺之患”、水污染的“心腹之患”、食品安全的“心头之患”,却没有感受到环境法律的力量与权威。
一些地方政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GDP”,环保部门经常成为逾越法律底线的“有功之臣”,选择性执
法、扭曲执法、懈怠执法比比皆是。
因此,环境保护法备受诟病,被称之为“软法”;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也被群众戏称为“不保护环境部门”。
已有环境法的执行力不强、实施效果不彰是一个客观事实,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十分复杂。
从立法的角度看,最主要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律设立的环境监管体制不尽合理,地方政府的责任不明确,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不顺;二是制度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落实。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对这些问题做出了积极回应。
新环保法以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美丽中国”愿景为指引,在监管体制方面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事后监管的传统方式,明确了政府、企业、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制;同时,极大的完善了制度体系,强化了义务与责任,一方面授予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人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权、规定了将环境保护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官员政绩考核、规定了对环保部门的严厉行政问责制度。
应该说,新环保法通过建立环境与发展协调机制、统一监管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决策实施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体现了“用最严格的制度体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让环保法带上了“高压电”。
但是,由于新环保法被定位为环保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主要是解决理念、原则、基本制度和共性问题,不可能规定具体的操作性内容;“电”如何输送、“高压”如何传递?依然是极大的问题。
二、严格执法,为环境法架设“输变电网”
不可否认,新环保法依然是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管理法”,这样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与法律授权的监管机关是否“有作为”直接相关。
从目前来看,环保部作为法律授权对全国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为落实新环保法建立的最严格制度实施出台规范性文件,既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动力”,也有“问责”的压力。
从已经出台的相关文件看,无不紧扣新环保法实施主题,结合严格执法的各项要求,尽可能通过确定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执法机关职责权限和相对人权利义务、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机制等举措,让法律的实施“看得见”,重在解决环境法实施方面的具体问题。
(一)落实“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建设“变电站”
新环保法明确赋予了环保部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标准、开展环境监测、进行现场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参与、委托环境监察机构执法、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职权。
为了保证职权行使于法有据、程序正当,环保部必须首先解决从新环保法的原则性规定到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可依循、可操作问题。
因此,无论是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还是2015年1月9日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节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今后还会继续发布的相关规章,都是为“高压电”输出而建设的“变电站”,让新环保法的授权以及原则性规定能够“落地”,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实现“并网”
新环保法在授权环保部门对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并通过建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区域限批、环境与健康保护等各项基本制度要求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要保证这些制度的实施,必须在各相关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内既明确分工,又建立交流、合作、协调机制,解决执法中的“部门分割”、“各自为政”问题,实现“并网”。
因此,环境保护部在自己制定部门规章的同时,还与公安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就是为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而做出了具体努力。
(三)建立沟通协同机制,尽力“联网”
新环保法的一个亮点,是完善了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不仅对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而且规定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措施。
更令人关注的是,新环保法对公益诉讼制度有了比《民事诉讼法》更为明确的规定。
这些制度的实施,都涉及到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同问题,是否能够实现“无缝对接”,直接关系到行政效能与司法功能问题。
为此,环保部不仅积极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实施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还与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实现了行政机制与司法机制的“互联互通”,有利于通过充分发挥司法功能,促进环保法的实施。
(四)推行科学技术措施,提供“软件”
新环保法在确立了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生态承载能力、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制度,这些制度体现了环境法的科学技术特性。
一方面,环境法的实施必须以法律化的技术规范作为基础;另一方面,科技进步又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强大支撑,需要法律加以鼓励。
为此,环保部与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还向社会推荐了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修订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作为环境司法的技术指南,为环保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科学基础。
当然,环保部出台的系列文件并非尽善尽美,亦有不完备、不周全之处,还需继续改进;已经建成的“输变电网”能否顺畅运行,还有待检验。
但可以肯定,新环保法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指日可待,“蓝天、碧水、净土”离我们又近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