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企业违法排污按日罚款不封顶

合集下载

史上最严环保法获通过对污染企业罚款将上不封顶

史上最严环保法获通过对污染企业罚款将上不封顶

新国标在科学性 、针对性和实
为了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 的打击力度 , 新环保法建立了 “ 黑名单” 制度 ,
并 明确提 出 “ 按 日计罚 ” 。“ 按日 计 罚 ”方 案 规定 ,行政 机 关可 以 自责 令改 正 之 日的 次 日起 , 按 照 原处 罚 数额 进 行按 日连续 处 罚 。地 方 性法 规 还可 增 加拄 日 连 续 处罚 的违 法 行 为种 类 。黑 名 单可 以向社 会公 布 ,成 为企 业信 贷 、政
准 中有 l 8 1 l 项国家标准等 l d 于或 严 于 国际食 品法 典标 准 。在标 准 制 定过 程 中 ,所有 限量 标 准都 向 世 界贸 易组 织各 成 员 国进行 了通
上而 下进行分配 , 由国家出面分配配额 , 统一标准 , 建立跨区域 的市场 。
孙翠华称 ,现在市场建设的步伐 ,比原来想象得要快得多 。今年要力 [
优 惠 的重 要 参 考 因 素 。
用性上都有显著提升 ,力求用最严 谨的标准 ,为最严格 的监管 、最严 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提供法定
的技术依据 。新标准规定了 3 8 7 种
农药在 2 8 4 种 ( 类)食品中 3 6 5 0 项
限量指标 ,较 2 0 1 2 年颁布实施 的标 准新增加 了 6 5 种农药 、4 3 种 ( 类)
内 喜 I j 讨 ”
2 0 1 4 . 0 5 中 困 石 油 和 化 工I 2 9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据了解,现行 环境保护法 自1 9 7 9 年试行、1 9 8 9 年正式颁行以来, 至今已
有2 5 年 没有 实质修改 。此次进行 了大改动 。修订后 的环保法规定 , 国家在 重点生 态功 能区、生态环境 敏感 区和脆 弱区等 区域 划定生态 保护红线 ,实行严格保护 修订 后 的环 保法 还规 定 : 一 是在 跨行 政 区域 的重点 区域 、流域 联合 防治 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定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定稿)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之后作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
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
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
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
按日连续处罚。
➢ 第十三条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 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 第十四条 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 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 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 行复查。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
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 数不受限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

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法律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文/牟璇左越2015年1月1日起,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环保法》修订草案正式施行。

新《环保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怨声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的法律,它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并且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也将对资本市场的多个行业和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记者梳理出“四大铁拳”,为您全面解读这部“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按日计罚上不封顶事实上,国家在环境领域的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导致对相关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及约束作用。

2015年元旦起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对企业惩治力度大大加强,修订后的第六章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向记者解释,“按日计罚”是指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了处罚,若企业不执行的,继续加罚。

按日计罚是对以前处罚规定的加强和补充,主要为保证处罚的执行。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也向记者表示,过去规定是一次性罚款。

但对企业来说.如果治理成本高于罚款代价,企业就宁交罚款也要排污。

针对这种情况,新《环保法》规定,只要企业违法排污不达标,违法一天就罚一天,上不封顶,以此督促企业认真治理达标排放。

环保部政研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彬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什么是‘按日计罚’就是‘按日累计罚款’,是针对连续性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制度。

”企业违法可拘留责任人与此同时,新《环保法》给予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更大的监管权力,允许其采取多种新方式进行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罕见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新《环保法》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相关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环保法”之“按日计罚”浅析

“新环保法”之“按日计罚”浅析

“新环保法”之“按日计罚”浅析作者:张进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1期摘要:随着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按日计罚制度成为了新亮点被学界广泛关注。

按日计罚制度是解决旧有的环境行政处罚不利的重要措施之一。

有“史上最严环保法”之称的新环保法表明我国社会各界对国内环保事业的高度重视。

针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客观现状,“按日计罚”很好地适应了我国环境形势,增强了执法权威性,沉重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本文从“按日计罚”的背景、国内外的相关实践、以及入法的意义和制度缺陷及完善这几个方面对环境法按日计罚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填补我国对环境法按日计罚制度研究的空白,对我国环境法按日计罚制度的构架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

关键词:按日计罚;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权威一、“按日计罚”的提出背景新环保法第6章“法律责任”部分共11条,第59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适用的违法情形即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起始期限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计算标准为“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

我国最初的环境法并未涉及“按日计罚”,一些规定仅散见于一些单行法里,并且对罚款具体数额都设置有上限。

这造成守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成本的现象比比皆是。

为解决这一问题,“按日计罚”制度应运而生。

(一)政治理论层面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提出要从源头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为“按日计罚”制度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法学理论层面早在2006年,现任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教授就已经提出将“按日计罚”纳入现行环境法中;汪再祥曾发表文章《我国现行连续罚制度之检讨——基于行政法体系与规范本质的思考》;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环境法领域的学者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探讨。

(三)国内执法实践层面我国重庆市、深圳市等城市实施按日计罚的实践证明了按日计罚制度应用于我国是切实可行的。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作者:暂无来源:《世界环境》 2016年第1期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新环保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如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罚款数额上不封顶;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堪称史上最严环保法。

文/贾峰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

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一起实施。

新环保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之变已经实施25年的原《环保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生态文明的新理念明显不相适宜,存在主题责任不清、操作性不强、环境执法不力等问题。

与此同时,以GDP增长论英雄的粗放发展模式,导致了大气、水、土壤污染突出,威胁公众健康。

环境问题成为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影响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从制度和立法层面缓解公众的环境不安全感和增进对政府的信任,平衡公众诉求与经济发展关系,探索新常态背景下的社会发展路径,已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命题。

党的十八大提出“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理念,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生态文明建设成为重要的改革议题之一,并提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保护是为了发展,发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提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安吉县余村考察时首次提出:“我们过去讲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其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其中的深刻思想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新法的修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解读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
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
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
意见。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
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 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 排放污染物的;
七、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 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 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四、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法规定:一是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
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 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 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

严惩违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摘于中国环境报2015年1月12日第一版)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严惩违法排污行为,规范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日前就《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答:首先,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导致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义务。

这成为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环保部门的处罚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有效震慑时,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便不会高度重视,环境违法行为也不能得到及时纠正。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其次,制定《办法》是贯彻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等,使按日连续处罚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改善环境的强有力手段。

再次,制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方面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另一方面又有着不同于一般行政处罚的特殊程序和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导读]新环保法还明确: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法修订案。

在20个月中,草案经历4次审议,最终定稿。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保法还明确: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该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立法机关人士表示,这部法律能为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提供支撑。

亮点1
理念创新
此前的环保法立法理念依然还是经济优先,要促进经济发展,但新法立法理念有突破和创新,围绕着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

亮点2
管理转型
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因此新法做出相应调整方式,比如治理农业的面源污染,针对雾霾和水流域污染做出专门规定等。

亮点3
监管强硬
监管手段“出硬招”,环保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企业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对污染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

超标企业融资等方面也会遇阻。

亮点4
民主参与
环境民主原则也是此次环保法修订很重大的特点,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民主性。

亮点5
处罚严厉
行政拘留、“引咎辞职”、“按日计罚”等制度,都相当严厉,令企业违法成本提高,地方政府能够重视、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纵深
为了两个字表决前一天还在改
20多年来首次大修
现行环保法正式施行于1989年。

20多年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之伴随的是日益严峻的环境状况,环保法47条的规定,也被认为过于粗疏,理念落后,操作性不强,执法疲软。

2011年,环保法的修改,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2012年8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2013年6月,草案二审。

根据立法惯例,如果是对法律的小修小改,一般用“修正案”;如果是对法律的全面修改,则用“修订”。

在环保法修改的一审和二审时,还是采用“修正案”的方式。

此时,有代表认为,采用修正的方式,可能导致“浪费了一次修法机会”。

2013年10月,修改稿第三次提交审议,此时草案已经变成“环保法修订草案”。

当时的舆论认为,一字之差,彻底改变了环保法的修法思路。

昨天通过的修订案,有70条。

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规定跨行政渔区联防等制度,赋予公众参与的权利,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对原有条款进行了系统性修改。

最后时刻还在修改
这部法律也较为罕见地经历了四审,打破“三审通过”的立法常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昨天表示,从审次可以看出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修改是高度重视的。

这部法律打破常规,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意见,共征集到14000多条意见。

常委会的审议也异常热烈。

新京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在最后一次审议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有129人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关人士表示,这样的热烈程度,较为少见。

据介绍,在投票表决前一天,审议其他法律草案时,还有代表提出几条对环保法的修改意见,这导致了法律又修改了两个字。

专项法律看齐环保法
“环保法的修改是针对我国现在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

”信春鹰说。

接受新京报采访的专家称,经过修订的环保法,是我国最为严格的行政性法律,是全世界最好的环保法之一。

此前,我们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大概有30部左右,行政法规有90部左右,还有大量的环保标准。

信春鹰表示,环保法将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本法修订以后,其他法律和这部法律不一致的,就适用本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