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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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7.08.06•【字号】珠教[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2007]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0号精神,我市从2007年秋季起全面实施中小学十二年免费教育。

现将《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附件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0号)精神,我市从2007年秋季起全面实施中小学十二年免费教育。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免费教育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

(二)经核准作为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对象的代耕农子女(含渔民)。

(三)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一)免费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高中教育阶段学费。

(二)免费补助标准:1、免费教育补助标准根据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分别制定,若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则相应调整补助标准。

2、小学:杂费260元/生.学期;书费80元/生.学期。

3、初中:杂费370元/生.学期;书费150元/生.学期。

4、普通高中:学费810元/生.学期。

5、中等职业教育学费:市卫生学校:1553元/生.学期;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职部(市技工学校、财贸学校)和电大全日制中职班:1350元/生.学期;市体育学校:1800元/生.学期。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珠民[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民[2010]11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区)民政部门是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培育、评估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社工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并适当降低设立门槛:(一)发起人中至少有1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二)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三)有必要的场所;(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社区类民办社工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元)。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1.23•【文号】民办函[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民办函〔20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办函〔2012〕264号)要求,现将各地贯彻落实中央18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中央19部门出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情况通报你们,请认真学习、相互借鉴,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1月23日《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贯彻落实情况中央18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19 部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以下简称《规划》)发布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取得重要进展,具体情况如下:一、工作部署情况(一)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北京、上海、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海南、贵州、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厦门、宁波、深圳召开了专门会议或以训代会方式,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工作。

湖南等省份还下发了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的通知。

(二)在相关会议重点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珠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3〕3号)(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轨道交通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2023年5月19日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五章工资专用账户的撤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广东省珠海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新教材必考(题库)(带答案解析)

广东省珠海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新教材必考(题库)(带答案解析)

广东省珠海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新教材必考(题库)(带答案解析)1、社工单选题(综合能力)(共80题)1. 社会工作者小吴在社区开展服务时主动向案主介绍服务的相关信息,告知接受服务过程中应有的权利义务。

上述小吴的做法体现社会工作者需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的是()。

A.隐私保密B.知情同意C.文化敏感性D.自决【答案】B【解析】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包括以下六方面:①对服务对象的承诺/负责;②自我决定;③知情同意;2. 社会工作者小张在陈述抗疫工作时,列出了自己承担的几项主要工作,其中属于社会工作中发挥维持社会秩序功能的活动是()。

A.社区消毒B.建立居民抗击病毒、科普宣传小组C.给外出的居民测量体温、发放出入证D.开展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答案】C【解析】出入证管理体现了维持社会秩序。

3. 社会工作者小王发现养老院内的一些老人情绪低落,觉得人老了没有用,什么都做不了,只能挨日子。

为了改善这种现状,小王从尊重每位老人做起,通过人户探访、开办主题兴趣小组等方式,协助老人们体察到自己的内在价值与能力。

小王的上述做法依据的理论是()。

A.精神分析理论B.认知行为理论C.人本主义理论D.增强权能理论【答案】C【解析】人本主义社会工作实务的基本价值:一是强调人的内在价值和能力。

强调每一个人都要受到尊重,每一个小组成员都要协同社会工作者一起对每一个成员表现出关注。

二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彼此负有责任。

在小组过程中,要强化每一个人对他人的责任感。

三是个人具有归属与被包容的权利。

在小组工作实践中,小组成员的归属权利要得到尊重,小组要能够包容每个人的个性。

四是人们具有参与和被聆听的权利。

强调小组是全体成员的小组,每一个人都具有参与决定小组事务的权利。

五是人们具有自由表达的权利。

小组要重视创造鼓励表达的气氛,让每一个成员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意见。

六是群体成员之间是有差别的,每个人的差别都要得到尊重。

七是人们具有质疑和挑战专业人员的权利。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2022年)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2022年)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2013年1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2022年10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工作的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社会工作发展应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推进、政府主导与民间运作、社工专业资源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规模化。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本市建立社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与职业规范。

(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指导开展社会工作者注册登记、职业管理和继续教育。

(四)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

(五)其他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工作的经费保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务优惠政策。

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工作。

第八条本市设立社会工作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开展和促进社会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社会工作行业协会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行业服务与自律组织,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并可以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建立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机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珠人社[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珠人社〔2010〕14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聘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在编制数额内进行。

其它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应当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内进行。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6.11.08
•【字号】粤人发[2006]262号
•【施行日期】2006.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
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6〕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民政局:
现将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共同负责我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具体的考试考务工作委托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由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请确定考试收费标准并申领收费许可证。

有关考试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社[2013]14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11月14日以粤民社﹝2013﹞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广东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负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珠教[2013]1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2013〕1号)各区(功能区)财政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物价局,各直属学校,市体育运动学校,市卫生学校,市技师学院,市电大中职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28号)、《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2〕94号)、《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珠教〔2007〕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完善后的《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附件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28号)、《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2〕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免费教育政策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一)免费对象1.从2013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补贴对象为在我市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由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纳入了免费教育范围,而我市民办学校中的本市户籍学生已享受了财政核拨的生均培养成本补贴,因此,免费教育政策中民办学校的补贴对象为非本市户籍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标准后的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各民办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批的招生规模招收学生,因学校超规模招生或其他原因没有取得学籍,没有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标准少收书杂费,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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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推进我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4年3月3日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及《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以及在本市登记的社会工作员。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第四条全市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珠海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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