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积分换礼品如何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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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所得赠送礼品的税收问题

浅析个人所得赠送礼品的税收问题

浅析个人所得赠送礼品的税收问题作者:刘嘉徐寅伍来源:《经济师》2014年第08期摘要:现在各单位赠送小礼品已经是一种常见活动,而对此项活动个人是否缴纳所得税,怎么缴纳,缴多少,由谁缴等问题产生了疑问。

文章根据当前活动现状和赠送礼品多种类型,分析与了赠送礼品活动的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缴税收问题。

关键词: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8-153-02一、现状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活动单位经常会向一些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打折、抽奖、买多赠一、满足一定条件地向顾客赠送物品、商场优惠券等行为,这些赠送礼品的行为必然引起个人的所得税税收问题。

赠送礼品的活动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下赠送礼品的列支费用和税收待遇上就不同,涉及到的个人的所得税税收也就有所不同。

本文就赠送礼品的有关个税的处理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便大家一起探讨。

二、对外赠送礼品的类型1.促销。

“买多赠一”、“买满就送”等多种方式,是为打开市场、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而采取购买商品赠送实物等营销竞争策略,费用在销售成本科目中列支。

2.业务宣传。

向潜在客户或非特定的对象赠送印有企业标识的小礼品或纪念品等,是为提升形象、扩大影响采取的一系列业务宣传活动过程,费用在广告宣传费科目中列支。

3.交际应酬。

在业务洽谈、对外联络、公关交往、接待来宾等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小礼品或纪念品。

费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

4.对外捐赠。

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等其他捐赠,是出于社会责任或其他原因,而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一种无偿赠送行为,费用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三、赠送礼品有关个税的税收处理问题1.规定主体及征税范围。

(1)规定主体。

《通知》中规定纳税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2)征税范围。

《通知》中规定征税范围为: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

积分送礼的税会处理

积分送礼的税会处理

积分送礼的税会处理随着促销手段的日益增多,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

(一)税务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买一赠一。

个人所得税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税。

(财税〔2011〕50号)注意与积分抽奖相区别,积分抽奖的税务处理同随机赠送(无偿赠送)。

(二)会计处理奖励积分是销售的连带行为,客户在支付货款时就为未来获得的商品或服务预先支付了货款,但是客户的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和时间递延性。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模板: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帐户贷:主营业务收入递延收益(折算积分相当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含递延收益部分税金)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借:递延收益贷:主营业务收入到期后客户未兑换奖励积分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小例子:销售不含税价100元商品,赠送100积分,每100积分可兑换1元礼品。

1. 赠送积分时借:银行存款 113贷:主营业务收入 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递延收益(收银系统中记载奖励积分)12. 兑换礼品时借:递延收益 1贷:主营业务收入 13. 客户放弃积分兑换,会计处理借:递延收益 1 贷:营业外收入 1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积分兑换(信用卡、航空里程等)的计税问题

积分兑换(信用卡、航空里程等)的计税问题

答:航空积分换里程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标注:视同销售处理.河南国税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六月日问题一银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地货物或金融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答复:银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货物,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地税率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地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地规定执行.购进用于积分兑换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地,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银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地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标注:货物与服务相区别,货物还是有进项地,所以基本上平价计销项、进项,也是没有利益影响地.积分兑换地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至少是有利于企业地.但是两个不同待遇,小编认为在税法原则方面还是需要明确地依据.江西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月)、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通知》(财税〔〕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地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地,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地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标注:商品或服务都需要视同销售.江西国税热点问答第期月日问题.我公司属商业零售公司,年底实行会员积分兑换商品地活动,对于兑换地商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案:尊敬地纳税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地规定,企业赠送给消费者地商品无需消费者支付价款,属于无偿赠送地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您公司对于兑换地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标注:兑换地商品需要视同销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五(金融保险业)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学习理解]关于积分兑换,其实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看待有偿或无偿,比如有地企业在会计中,收到款项时,评估积分地金额,拆分出来视为预收款项,这在会计上是认为分开买卖地概念.还有地积分并不是起始就知道地,那积分兑换地商品采购支出直接入成本费用了.如果认为积分兑换是基于过去销售地组成部分,不需要视同销售,是不是也可行呢,毕竟是整体化地一个事项.但从上面地意见看,视同销售地判断占多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会计上,小编认为可以视积分部分为预收款项,但在税法上,包括增值税与所得税上,还是简单地认为属于交易属性,基于积分产生地销售,并不按会计上确认地主营收入金额确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但是如果从有偿与无偿地角度,积分兑换基本上是有偿下地取得,这跟提供服务赠送是一样地,建议是不作视同销售,简单可行,也利于纳税人减轻税负,更是减少争议与税法地统一口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案例分析-个税】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案例分析-个税】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案例分析-个税】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案例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五一、中秋、十一等多场促销活动中,对会员消费除采取满额赠礼活动外,还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如五一促销中,对消费满588元会员抽取丽江豪华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就抽奖活动赠送礼品事项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6700元,并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得礼品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对满额赠礼方式送出的礼品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送出的礼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积分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积分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积分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积分式销售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比如一些大型连锁超市,会员可以通过消费累计积分来兑换礼品或享受折扣。

这种销售方式既可以使商家达成促销的目的,消费者又可以从中得到实惠。

在实务中,积分式销售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和直接销售是有所区别的。

问:消费计积分,积分兑换商品,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如联通每消费1元可以积一分,积分到一定的数量就可以在积分商城兑换商品也可以直接兑换联通话费,请问兑换的商品或话费需要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有些餐厅也可以消费积分,积分到一定数量就可以换一个菜,请问兑换的那个菜需要做视同销售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35条对此类业务的收入确认,同样规定了价格分摊和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或选择权失效时确认收入的处理原则。

根据上述税收相关规定,结合会计方面的处理要求,对于中国联通每消费一元积分,积分可以兑换商品或话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建议将此项业务总的销售金额按提供通讯服务和奖励积分两项业务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零售企业会员积分返利税收规定

零售企业会员积分返利税收规定

零售企业会员积分返利税收规定零售企业会员积分返利这事儿啊,在税收方面可是有不少讲究。

咱们今儿就来好好唠唠。

咱先来说说啥是会员积分返利。

比如说,您去一家超市买东西,每消费一块钱就给您积一分,积分攒够一定数量就能换东西或者抵现金,这就是常见的会员积分返利模式。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呢,这里面的门道可不少。

按照规定,企业给会员的积分返利,在税务处理上得区分不同情况。

假如这积分能直接当钱用,抵减购买商品的价款,那这部分返利在税务上就得视为销售折扣。

企业得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来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给您举个例子哈,有一家服装零售店,搞了个会员积分活动。

小王是这家店的常客,攒了不少积分。

有一次他买了件标价500 元的衣服,用积分抵了 50 元,实际只支付了 450 元。

那对于这家零售店来说,在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就得按照 450 元来计税。

可要是积分只能兑换特定的商品,那就不能简单地当成销售折扣了。

这时候,企业就得把兑换的商品视同销售,计算相应的税款。

比如说,一家书店搞积分兑换活动,小李用积分换了一本标价 30元的书。

对于书店来说,就得把这本书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积分既可以抵现又能换商品。

这就更复杂一些啦,企业得仔细区分和核算,按照不同的规定来处理税收问题。

有些零售企业可能觉得这税收规定太麻烦,不太愿意认真去处理。

但这可不行啊!要是不遵守规定,被税务部门查到,那可就麻烦大了,不仅得补交税款,还可能要交罚款呢。

所以啊,零售企业在搞会员积分返利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提前把税收规定弄清楚,做好税务筹划,这样才能既让消费者满意,又能合法合规地经营。

总之,零售企业会员积分返利的税收规定虽然有点复杂,但只要企业认真对待,依法纳税,就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实现可持续发展。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积分兑换商品如何税务处理

积分兑换商品如何税务处理

积分兑换商品如何税务处理
积分兑换商品如何税务处理
2014.7.18中国税务报作者:刘球彪
问:我是江西电信有限公司的会计,如某客户2014年7月在我公司实现电话消费160元(通话费90元、网络信息费70元),包括积分兑换30元的电信服务,均为含税价。

请问,客户选择积分兑换通话费或是网络信息费,我公司在计税上有何区别?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

实务中,还要考虑积分兑换的是基础电信服务(11%)还是增值电信服务(6%),积分兑换项目不同,适用税率不同,计税也不同。

如果用积分兑换通话费30元,则缴纳增值税=(90-30)÷(1+11%)×11%+70÷(1+6%)×6%=9.91(元);如果用积分兑换网络信息费30元,则缴纳增值税=90÷(1+11%)×11%+(70-30)÷(1+6%)×6%=11.18(元)。

纳税人以积分的形式赠送的服务不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积分的形式赠送的服务不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积分的形式赠送的服务不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

现就纳税人以积分的形式赠送的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纳税人以积分的形式赠送的服务不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比如航空公司以里程积分兑换的机票提供的运输服务不作不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现简要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以积分的形式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航空公司以积分兑换形式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航空公司提供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给予的销售折扣,不征增值税。

另外,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以积分兑换形式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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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为了规避税务检查风险,可以把企业会员积 分回馈方案进行修改如下: ①会员累计积满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折扣券; ②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折扣券; ③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折扣券; ④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折扣券; ⑤会员累计积满499分以上,奖励价值60元的折扣券。 并在折扣券时注明: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 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 扣金额和实收银金额”。
分析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 [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 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 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可以认为税务局限定的折扣从税基中扣减的条件是:销 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且在发票上分别注明。 据此,建议在折扣券的使用范围与原有提货单条件一样, 但会员积分的回馈返利性质上却明确属于“折扣销售”,既 符合增值税和所得税条例,也符合国税总局的内部规范性文 件规定,因此可以扣减应税销售收入以减少相应的增值税额 和所得税额。
十二、会员卡积分返利的最少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 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 基于此规定,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 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 偿赠送货物或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 增值税。
《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3]95号) 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 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 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 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案例
目前某企业的会员积分回馈方案如下:
①会员累计积满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②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③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④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⑤会员累计积满499分以上时,奖励价值6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如何避免赠送的商品,被视同销售而缴纳增 值税?


由于该企业的积分返利规则中没有明确返利的性质 是否为“销售折扣”,而是表达为“积分赠送商品”, 因而有可能被国税部门解释为“无偿赠送商品”,按增 值税条条例细则和所得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必须视同销售, 缴纳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即该积分折扣不能扣减商品标价的增值税销项, 多纳增值税,也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造成多纳企业所 得税,甚至还有可能要交代扣代缴顾客个所得税; 由于该企业会员手册中没有规定如何开票,也就无 从说明“折扣和销售在同一张发票列明的”,因而在增 值税与所得税方面都是难以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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