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既有建筑设计改造政策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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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房地产政策一览表(全)

2008/5/4 2008/5/6 2008/5/6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北京市市委、市 政府
30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 部委 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90号
2008/5/9 国土资源部
31
部委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 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54
部委
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 (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153 号
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 55 部委 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
工作的通知
监发〔2008 〕6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
56
部委
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财综 [2008]53号
等 国事 土宜 资的 源通 部知 办公厅关于开展
68 中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1号
2008/8/1 国务院
69 中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0号
2008/8/1 国务院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 70 部委 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的通知
建质 [2008]1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08/8/5 部
71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
2008/1/18 北京市建委
4
部委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办法
银发〔2008 〕13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 2008/1/18 监督会
5
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08〕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 2008/1/23 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6•【文号】建标标备便[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6]11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你委《关于北京市地方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第7.3.5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7.3.1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0.4、3.0.6条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见附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890-2006。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附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强条内容3.0.4 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材料与墙身的连接、粘结剂的强度、所采用的粘结砂浆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如采用锚栓锚固时,应根据锚固要求和基层的情况选定合适的锚栓型号和规格,锚栓的固定深度和锚固距应符合产品说明和设计的规定。
基层结合因素复杂的工程,应在与既有建筑墙体结合力试验验收合格的基层上制作从结合层、保温层到防护层、装饰层的样板,样板通过验收后方能大面积施工。
3.0.6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施工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中安全应执行《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 01-62-2002)。
7.3.1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室内散热设备的供水支管应加装性能可靠的温控装置。
每组散热器应设散热器恒温阀,其两端压差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双管系统散热器恒温阀应采用高阻力两通阀;单管系统应设跨越管,散热器恒温阀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京建发[2014]345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的通知(京建发【2014】34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和《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推广具有显著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特征的适用性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予以印发。
本目录共推广绿色建筑适用技术项目55项,包含绿色建筑节地与室外环境技术、绿色建筑能效提升和能源优化配置技术、绿色建筑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绿色建筑节材和材料资源利用技术、绿色建筑室内环境健康技术、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技术、新型装配式产业化技术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技术八大类别,可应用于我市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工程。
请各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9月3日附件: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说明:1.本目录所称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是指适应北京地区地域使用条件,在绿色建筑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先进性,且经济、可靠、安全、成熟,易于大面积推广应用的适宜技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满足市场主体业绩报送的需求,掌握本市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报送机制,更好地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信息范围和内容(一)工程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发承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承包范围、合同编号、合同工期、合同签订日期、建设性质、工程用途、质量等级、面积、跨度、长度、招投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方式(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工程开工后,登录我委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重要变更(解除)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登录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传变更的数据内容,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变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管理办法》18⽇发布。
办法规定,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后的不⾜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房屋维修专项资⾦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可提取住房公积⾦。
“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政管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联合发布。
“办法”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投资标准及资⾦来源等进⾏了详细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五类改造项⽬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资⾦: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列⼊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的节能改造,可向市或区县发展改⾰委申报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可申请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按相关规定申报解危排险专项资⾦;农民⾃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可按照《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范项⽬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
此外,⼤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合同能源管理⽅式融资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可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
本市建筑节能⼯作于上世纪80年代启动,截⽌到2007年底,全市的节能居住建筑达到全部居住建筑的73%,节能建筑达到全部建筑的49%。
根据《北京市“⼗⼀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五”期间要完成4000多万平⽅⽶,包括城镇住宅200万平⽅⽶、⽼城区平房与四合院25万平⽅⽶、农民住宅75万平⽅⽶、普通公共建筑1830万平⽅⽶、⼤型公共建筑2000万平⽅⽶,以及覆盖16600万平⽅⽶建筑的锅炉房与供热管改造。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京发改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相关工作精神,深入贯彻绿色北京战略,助力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结合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3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相关工作精神,深入贯彻绿色北京战略,助力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结合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流程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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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京建材[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3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对使用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整体审核,并配合市建委做好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组织和资金拨付协调工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应办理规划许可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有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的制定,对设计阶段的执行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设计阶段节能改造影响原建筑结构安全、外围护等使用功能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根据《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市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文化、商务等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和实施,负责本行业与市财政无缴拨款关系的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指导、服务和汇总,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其他委、办、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负责依据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向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上报年度本区县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明细,组织实施;对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负责改造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并汇总年度已经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报市建委。
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级职责分工原则,负责本区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资金落实。
第四条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房屋改造、修缮项目,应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管理第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
(一)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二)有产权的非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三)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符合各专项基金的使用规定,并按各专项基金的管理程序申报。
第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及预算编制的上限标准(一)不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进行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0元;墙体和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0元。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中央空调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
(三)混凝土大板结构住宅: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门窗改装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30元;单元门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安装楼宇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
(四)砖混结构住宅:更换外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加装楼栋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更换单元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
(五)老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50元。
(六)农民自建住宅:农民自建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投资标准,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七)热源与供热系统:包括采用气候补偿、自动控制、烟气热回收、水力平衡等节能技术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改造的项目与投资标准按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七条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来源及申报(一)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由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向市建委申报改造项目明细,市建委汇总并测算各项目奖励资金量后送市财政局,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金。
(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监管平台、能耗分项计量和远传设施安装、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规定,由实施单位向市建委申报项目明细和资金预算,市建委审核后分批汇总送市财政局,申请使用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项目,由产权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资金。
(四)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供热单位向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申报,申请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由市市政管委会同市建委向市财政申报审核。
(五)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纳入解危排险专项资金,按照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申报资金。
(六)农民自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金。
(七)除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外的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以上第(一)、(三)、(四)款申请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
应当由原产权单位负担的资金,可以按规定程序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
(八)不能通过以上资金渠道解决的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原则由产权单位负担。
其中,国家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依据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按部门预算程序申报。
(九)2008年尚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应于2008年6月底前,依据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报。
(十)大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融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根据财政部财建[2007]558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
第八条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资金,可以由实施单位收取现金,或者由个人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原产权单位为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应由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改造资金差额,附有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
区县财政局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给予安排区县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的审核与拨付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耗电分项计量远传设施安装资金预算、使用解危排险专项资金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市属各部门和市国资委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建委审核。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计量及系统改造的资金预算由市市政管委审核。
使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农委审核。
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原产权单位为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应由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改造资金差额,由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并且安排了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在项目业主与项目承包单位签定合同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向市建委备案。
每年9月底前,由项目承包单位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所在区县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
区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对提交的贴息材料审核后,符合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经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每年1月31日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或市属各系统基建(房管)部门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在3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完成情况的核查,并上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总额核定并下拨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对各区县、各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区县、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