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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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像深圳、上海这样的沿海城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比较多。

企业在进出口货物的时候,选择一个信誉好,实力强的货代公司很关键。

双方签订货物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的,应该按照法律条款处理,依法办事。

像海商法就是这方面具体的法律文件,那么,《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跟随了解下。

一、《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4、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5、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正文:----------------------------------------------------------------------------------------------------------------------------------------------------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1990年3月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人。

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

第五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主经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国际海运船舶代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配备有必需的业务、报关、财务、外语等专业专职人员;(四)熟悉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要求,并有能力督促和帮助所代理的船舶认真遵守和执行;(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六)有经办业务所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的名称(包括英文名称)、详细地址(中英两种文字)、电话、电挂、电传号码、邮政编码;(二)准备经营的项目;(三)注册资金和实际拥有资金的证明或资金担保;(四)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专业、详细经历、住址;(五)公司业务章程、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配置情况。

第七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的申请经公司所在地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交通部根据实际需要和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船舶代理知识点总结

船舶代理知识点总结

船舶代理知识点总结一、船舶代理的工作内容1.船舶进出港口的安排:船舶代理需要为船舶安排进出港口的时间和方式,包括与港口管理部门协调船舶的停靠地点、停靠时间等。

同时,船舶代理还需要为船舶提供海关报关、船员签证办理等服务,确保船舶能够顺利进出港口。

2.货物装卸的协调:船舶代理需要与货主、货代、港口装卸公司等各方协调货物的装卸工作,包括货物的装卸时间、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安排。

船舶代理还需要随时关注货物装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3.船舶维修和保养: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机械故障、船体损坏等情况,船舶代理需要及时安排船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船舶代理的主要职责1.与客户沟通:船舶代理需要与船东、货主、货代等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

2.与港口管理部门协调:船舶代理需要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密切合作,确保船舶的安全停靠和顺利进出港口。

3.与货代、装卸公司协调:船舶代理需要与货代、装卸公司等合作伙伴进行协调,确保货物的顺利装卸和运输。

4.船舶维修和保养:船舶代理需要及时安排船舶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三、船舶代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1.航运法律法规:船舶代理需要了解航运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国际海事法、国内船舶管理法规等。

2.港口操作流程:船舶代理需要了解港口的操作流程,包括港口的安全管理制度、船舶进出港口的流程等。

3.货物装卸技术:船舶代理需要了解货物装卸的相关技术知识,包括货物的装卸设备、作业流程等。

4.船舶维修和保养知识:船舶代理需要了解船舶维修和保养的相关知识,包括船舶结构、机械设备、船舶维修技术等。

5.沟通协调能力:船舶代理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客户、港口管理部门、货代、装卸公司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四、船舶代理的发展趋势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船舶代理的工作也在不断演变。

未来船舶代理需要更加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1•【文号】国务院令第33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已经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船舶代理备案制度模板

船舶代理备案制度模板

船舶代理备案制度模板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船舶代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船舶代理行为,保障船舶代理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和国内船舶代理企业。

二、设立和备案(一)新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1. 新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向当地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并在30日内进行备案。

2. 备案材料包括:《新成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应有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两名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3. 两名业务管理人员的条件为:拥有业务职称(经理或者更高)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并有从事国际海运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国际海运相关企业担任业务部门经理职务三年以上的经历。

(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重大变更备案1.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如有重大变更(包括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停止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在变更和停止业务的15日内进行变更备案。

2. 变更备案材料包括:《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重大变更备案表》、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三)已备案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年度调查报告1. 已备案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每年进行国际船代业务年度调查报告。

2. 年度调查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三、业务范围和规范(一)业务范围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包括:管理集装箱、装卸货物、组织客运、货运、船舶、船员服务等。

(二)业务规范1. 船舶代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要求,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

2. 船舶代理企业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货物和资料,确保货物和资料的安全、完整。

3. 船舶代理企业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费用要求,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4. 船舶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关于船舶代理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泄露委托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船舶国际贸易法律了解船舶进出口法规和条款

船舶国际贸易法律了解船舶进出口法规和条款

船舶国际贸易法律了解船舶进出口法规和条款船舶国际贸易法律:了解船舶进出口法规和条款船舶国际贸易是全球贸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船舶进出口涉及到各国政府、船东、货主以及相关机构之间的复杂合作与协调。

为了确保船舶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船舶进出口法规和条款。

本文将介绍船舶国际贸易法律的概述以及其中的关键法规和条款。

一、船舶进出口的法律框架船舶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框架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

国际法主要由国际海商法和其他国际公约组成,而国内法则是各国根据国情和法律体系制定的法律法规。

国际海商法是船舶国际贸易的核心部分。

作为全球性法律体系,国际海商法确立了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并为各国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简称Hague-Visby Rules)和《国际海洋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简称UNCLOS)。

国内法涉及到各国自身的法规和条款,包括船舶登记法、海关法、进出口控制法以及相关的贸易协定等。

每个国家的国内法都会有些许差异,因此在具体的船舶进出口贸易中必须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要求。

二、船舶进出口的关键法规和条款1. 船舶登记法船舶登记法是船舶进出口贸易的基础法律。

各国根据自身需要制定了不同的船舶登记法,以确保船舶的合法身份、所有权和权益。

船舶登记法要求船舶运营者在船舶进出口贸易之前,必须进行船舶注册,并获取相关证明文件和船舶登记号。

2. 海关法海关法是船舶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法规之一。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出口船舶和货物进行检查、申报和征税。

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口船舶的申报程序、税收政策以及货物的安全性要求。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打算交通运输部打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受。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根据《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四)母公司的《国际海运帮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七)《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格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付代理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托付的代理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

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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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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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加上我国“一带一路”发展规划的推进,国际船舶代理在当今国际贸易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国际船舶代理直接关联于国际海洋运输,因此国家对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规制较为苛刻。

在苛刻的法律规则中应明确一般代理与专门的船舶代理下的法律适用及侵权责任法的可用性,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国际船舶代理是船舶代理的国际化,由于参与到了国际贸易大环境中,在法律规制上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法律的国际间准据适用问题,因此,与国内船舶代理不同的是,国际船舶代理在法律适用上不仅受本国法律的管束,也受国际法律条约甚至国际惯例的约束。

一、国际船舶代理的含义和范畴
船舶代理的概念在不同著作中表达不尽相同,综合而言,可以概括为:船舶代理是根据船舶经营人的
委托办理船舶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口手续的工作。

船舶代理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

船舶代理单位办理的业务包括组织货物运输,如组织货载等;组织旅客运输;安排货物装卸;为船舶和船员服务,代办各种手续;代办财务有关业务和船舶租赁、买卖等,以及商办海事处理和海上救助等业务。

二、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适用概览
各国的交通或贸易法律法规中均对国际船舶代理大多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1]我姑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国际条约方面主要有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 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等。

[2]
三、船舶代理协议与一般代理协议的法律适用
由于船舶代理将产生航海运输活动,根据中国最大航海运输企业中国远洋集团(COSCO)的数据,一艘远洋船舶往往都是万吨级别排水量的巨轮,船上标准配置人员数百名甚至上千名。

[3]因此,国家对国际船舶代理的规定很谨慎。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船舶代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资质。

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新成立的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而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具体由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实施)。

问题是:如果某个单位具备了航海资质和船舶管
理维护的必要技能——即具有相应的资格技能人才。

但没有备案办理船舶代理手续,他与相对人办理了轮船运输代理协议,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呢?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共计11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目前虽然这只是一个行政性决定,其法律效力未经正式的法律文件确立。

但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立法本意而无限接近立法目的。

因此,既然取消审批就意味着对普通主体的代理权的认可。

其二,作为船舶业者,应当且必须知道船舶运输资质的条件和责任,其选择合作即是对权力义务的承诺,运输法律关系本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要尊重民事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四、侵权责任法在船舶代理中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规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在国际船舶代理的语境中,如果代理人造成他人损害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有的学者持否定意见,任务侵权责任法只能适用于个人侵权,国际船舶代理一般是单位之间,所以不能适用。

[4]笔者对此不予认同。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基本法性质。

而正如前文所说,国际船舶代理一般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从法律的位阶来看,适用《侵权责任法》具有不可辩驳的理由。

其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对个人的要求过于困难,一般而言,前述两个法规(还有更多的类似法规)较为专业,仅仅是理解法律术语和行业术语就已经很困难,更何谈维权?因此,从维权便宜的原理出发,如果当事人(原告)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应当予以认可。

五、结论
国际船舶代理由于牵扯的人员数量较大,涉及的履行地域广泛,甚至关联于国际关系,因此国家对国际运输和国际船舶代理的规定较为繁琐明确。

但正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繁琐,往往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个人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

因此,拉近一般代理和专门船舶代理的距离,使当事人可以引用一般代理的法律规定维权,并认可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大有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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