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精选3篇)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解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解读4月28日,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市司法局梳理了《实施办法》的亮点,供广大市民学习。
一、《实施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实施办法》共7章28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考试人员范围、要求及实施主体;第二章考试组织,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考试组织实施管理中的职责;第三章报名条件,规定考试报名的积极条件和禁止条件;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规定考试组织形式、方式、内容及合格标准;第五章违纪处理,对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第六章资格授予和管理,规定了资格授予及后续管理,明确建立取得资格人员档案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第七章附则,规定新老制度衔接、放宽政策、港澳台居民和现役军人报名参考等原则。
二、《实施办法》有哪些新规定1、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有新规定:在原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基础上,新增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
2、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有新规定:一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二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三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3、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有新规定: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4、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有新规定:①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②纸笔考试或计算机化考试;③客观题考试通过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④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5、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管理上有新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公布。
司法考试作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法律职业人员进入司法系统的门槛,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考试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考生为了取得高分,不惜采取作弊手段。
对此,我国法律对司法考试作弊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作弊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司法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
二、司法考试作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考试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在考试中作弊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在司法考试中作弊的考生,教育行政部门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如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将依法给予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于在司法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作弊者可能面临以下刑罚:(1)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声誉损害作弊行为一旦被曝光,作弊者将面临严重的声誉损害。
法律考试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法律考试是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考生法律素养和能力的标准。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考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地一次法律考试为例,分析考生在考试中的表现,探讨法律考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案例描述某地法律考试于某年某月某日举行,共有1000名考生参加。
考试科目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
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们认真作答,考场秩序井然。
考试结束后,评卷工作紧张进行。
经过评卷,发现以下问题:1. 考生基础知识掌握不牢固。
部分考生对法学基础理论、宪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掌握不牢固,导致在选择题和判断题中失分较多。
2. 考生法律实务能力不足。
在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中,部分考生无法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分析不透彻,导致得分较低。
3. 考生时间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部分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由于时间管理不当,导致部分题目未能完成。
4. 考试题型设置不够合理。
部分考生反映,考试题型过于单一,缺乏灵活性,不利于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
三、案例分析1. 考生基础知识掌握不牢固的原因分析(1)考生学习态度不端正。
部分考生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重视,导致基础知识掌握不牢固。
(2)教学方法单一。
部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践教学,导致考生在实际应用中难以运用所学知识。
(3)教材内容陈旧。
部分教材内容更新不及时,无法满足法律实践发展的需要。
2. 考生法律实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1)实践经验缺乏。
部分考生在校期间缺乏实践经验,导致在实际案件中难以运用所学知识。
(2)案例教学不足。
部分学校在教学中,案例教学环节不够完善,导致考生无法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
(3)师资力量不足。
部分学校师资力量不足,导致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3. 考生时间管理能力有待提高的原因分析(1)考生心理素质较差。
法律职业考试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A市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经济发达城市,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
法考作为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其公平性、公正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2020年的法考中,A市考生B的遭遇却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B,A市一所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自大学入学以来,一直对法律充满热情,并立志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在经过四年的系统学习后,B对法律知识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并积极参与各类法律实践活动。
然而,在2020年的法考中,B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二、争议事件2020年法考报名工作开始后,B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了报名、缴费等手续。
然而,在考试当天,B却发现准考证上打印的姓名与本人姓名不符,而是另一个同名同姓的B。
在核对身份信息时,B确认准考证上的信息有误,但考场工作人员以“时间紧迫,无法更正”为由,要求B立即进入考场。
B进入考场后,发现座位号与准考证上的不符,但考虑到已经进入考场,且考试已经开始,B还是决定继续考试。
然而,在考试过程中,B多次被其他考生误认为是同名同姓的B,导致其无法集中精力答题。
更有甚者,在考试结束前,B还遭遇了其他考生恶意干扰。
考试结束后,B立即向考场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并要求重新核对准考证信息。
然而,考场工作人员以“考试结束,无法更正”为由拒绝。
B无奈之下,只能将此事反映给了当地考试委员会。
三、争议焦点B的遭遇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准考证信息错误问题:B的准考证信息错误是否属于考试机构的责任?如果属于责任,考试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2. 考场工作人员处理问题:考场工作人员在B发现准考证信息错误时的处理是否得当?是否应该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3. 考试公平性问题:B在考试过程中遭遇恶意干扰,是否影响了其正常发挥?这是否侵犯了B的合法权益?4. 考试监管问题:考试机构在法考过程中的监管是否存在漏洞?如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四、各方观点1. B的观点:B认为,准考证信息错误属于考试机构的责任,考场工作人员在发现错误时没有及时更正,导致其在考试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详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详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详解,实施办法公布以后得到了大家积极的回应,大家说这个策是有温度的、是合理的,让大家能够安心的.ﻭ当前许多行业都在深化,深化就是要改变旧制度、建立新制度,大家在当中的基本原则就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所以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我们也应该坚持这个原则。
ﻭ坚持这一条主要考虑是:第一,就是要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第二,更重要的一条,要维护应该维护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保证所有致力于从事主义法治建设的学生、学子和有关人士,都能够有自己的机会和空间,在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后,成为这方面的有用人才,这是我们的主导思想。
所以在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当中,我们明确地确定了一条,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也是两办《意见》的重要内容。
在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和研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章制度的时候,我们将这一制度贯穿始终.实施办法公布以后得到了大家积极的回应,大家说这个策是有温度的、是合理的,让大家能够安心的。
ﻭ“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具体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法律职业岗位.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规定行机关中初次从事行处罚决定审核、行复议、行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行机关中从事行处罚决定审核、行复议、行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人员,没有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二是针对专业条件的,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就是“新人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就是“老人老办法”,对此再次予以明确。
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人民国籍;(二)拥护人民,享有权和被权;ﻭ(三)具有良好的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法考资格考试办法(3篇)

法考资格考试办法(3篇)法考资格考试办法(篇1)一、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三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职业资质认证的公信力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设立职业资格证书主管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定和颁发1.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定由职业资格评定机构负责,评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评定资质和能力。
2.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应公开、公正、公平,符合审查条件和评定要求的人员经评定机构评定通过后,由主管部门颁发。
四、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1.职业资格证书采用电子化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
2.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向公众发布和公示。
3.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如有需要,应及时更新。
五、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督和惩处1.对违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行为,应予以追究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职业资格证书的非法颁发行为,应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认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为了证明个人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而由有资格的机构或组织颁发的文件。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地对待申请者。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实行“急、特、重、严”的原则,即急缺领域、特定职业、重大工程、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工作必须认证。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遵循“从业经历、培训学习、考试评价”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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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精选3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篇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有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考试科目,客观题科目共考两卷,一般会考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等,主观题科目只考一卷,主要考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法考客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
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法考主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篇2】一、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公开,是指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具有以下要求: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的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起诉或复议。
四、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七、级别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复议维持后,作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八、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对于财产的赔偿方式,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则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则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违纪处理第十六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资格授予和管理第十八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