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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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题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保密责任,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负责考区设置,审定考点、考场;(三)部署本辖区计算机化考试和纸笔考试实施工作,组织考试工作培训;(四)指导监督开展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指导、管理和监督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三)监督管理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四)监管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等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严守秘密、身体健康等条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解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解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解读4月28日,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市司法局梳理了《实施办法》的亮点,供广大市民学习。

一、《实施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实施办法》共7章28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考试人员范围、要求及实施主体;第二章考试组织,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考试组织实施管理中的职责;第三章报名条件,规定考试报名的积极条件和禁止条件;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规定考试组织形式、方式、内容及合格标准;第五章违纪处理,对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第六章资格授予和管理,规定了资格授予及后续管理,明确建立取得资格人员档案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第七章附则,规定新老制度衔接、放宽政策、港澳台居民和现役军人报名参考等原则。

二、《实施办法》有哪些新规定1、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有新规定:在原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基础上,新增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

2、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有新规定:一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二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三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3、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有新规定: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4、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有新规定:①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②纸笔考试或计算机化考试;③客观题考试通过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④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5、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管理上有新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公布。

律师从业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的资格条件

律师从业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的资格条件

律师从业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的资格条件律师从业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要求:报考者需要年满18周岁,无年龄上限。

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申请者具有一定的社会经历和法律常识,有能力从事法律事务。

2. 文化程度要求:报考者需要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全日制专科学历(学制不低于3年)。

这是为了保证申请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有能力从事相关职业。

3. 法律职业资格要求:报考者需要已经取得或申请取得国家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包括律师、司法鉴定人、公证员等。

这是为了保证申请者已经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基本资格和实践经验。

4. 初次考试要求:初次报考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

此外,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考试费用,并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

5. 继续教育要求:持有律师从业资格证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的人员需要参加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国家规定的学时和学分,才能维持证书有效期和职业资格。

此外,还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此外,对于享受分数放宽地区的考生,如果分数达到A证分数线,可以颁发A证。

如果客观题考试达到A证分数线,但是主观题未达到分数线,可以先申请C证,分数还可以保留一年,第二年可以继续报名主观题考试,如果主观题考试分数线达到A证标准,就可以申请换发A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律师协会或司法厅。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考试第三章考试组织第四章报名条件第五章资格授予第六章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建⽴和规范国家统⼀司法考试制度,提⾼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事项进⾏协商。

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章考试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次。

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考试3个⽉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法学、现⾏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条国家司法考试实⾏全国统⼀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纲》为准。

第九条国家司法考试采⽤闭卷的⽅式。

第⼗条国家司法考试实⾏全国统⼀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考试组织第⼗⼀条司法部设⽴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另⾏规定。

第⼗⼆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考务⼯作。

第四章报名条件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五)品⾏良好。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续的,报名⽆效:(⼀)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依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司法部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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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
前言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国司法 Department of Justice 规定的一
项国家级考试,旨在评价法律人才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该考试分
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国家司法考试、地方司法考试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本文将介绍该考试的细则。

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包括两个科目:
民商法和刑法。

其中民商法包含民法、商法、物权法等课程,刑法则
包含刑法基础、刑诉法基础、刑法各分则、刑诉法各分则等课程。


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除题目数量外,考试时间均为 4 小时。

考试成
绩满分为 100 分,60 分及格,85 分为优秀。

地方司法考试
地方司法考试分为省级和市级两个层次。

该考试主要考察地方政
府机关和人民法院系统职业律师的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不同于国家
司法考试采用的笔试形式,地方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分数比例为 70%:30%。

地方司法考试的内容涵盖民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等方面,具体科目设置因地区而异。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针对法律职业人才特定岗位开设的考试,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和公证员两个系列。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科目根据不同岗位而有所不同,如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

公证员考试主要涵盖公证法律制度、公证机构管理与人员职业素养、公证操作、电子公证等方面。

报名与考试费
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在考生资格审核确认通过后,考生需要向报名点交纳考试费。

考试费的具体标准按照省份、类别和层次不同而定。

如 2021 年上海市 civil law 考试的报考费用为 800 元,而广东省级 public notary 的报考费用则为
1,600 元。

考试时间与地点
考试时间和地点可以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官方网站上查询。

通常情况下,国家司法考试和地方司法考试的笔试安排在同一天。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不同岗位科目而有所不同。

计分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和地方司法考试采用标准化分数计分办法。

考试总分为 100 分,其中民商法和刑法均为 50 分。

单科不及格只有一次重考机会,且重考科目原成绩视为无效。

证书
考试成绩出炉后,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向管理机构领取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

根据考试成绩的不同,证书分为优秀、合格和补考三种。

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过期后需重新参加考试。

总结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考察法律人才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一项重
要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标准化计分办法不仅提升了法律人才素质,也
为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保障。

希望本文能够为考生提供参考,更好地备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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