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买卖合同骗贷款15万
2024年诱骗签订贷款担保协议

诱骗签订贷款担保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1.1协议双方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1.2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乙方为自愿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2.1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1)贷款:指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货币资金。
(2)担保:指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担保措施,以确保乙方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3)利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使用的贷款所收取的费用。
2.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章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整个合同。
第三章:贷款金额与期限3.1贷款金额:乙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3.2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共计__________个月。
第四章:贷款利率与计息方式4.1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具体执行利率以甲方公布的利率为准。
4.2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__________计息方式,利息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
第五章:贷款用途与担保5.1贷款用途:乙方承诺将贷款用于__________,不得挪作他用。
(1)保证人:__________,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
(2)抵押物:__________,抵押物价值不低于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3)其他担保措施:__________。
5.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要求乙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第六章:贷款的提取与还款(1)已向甲方提交所有必要的申请文件,并经验甲方审核同意。
(2)已签订本合同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
(3)已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1)等额本息还款:乙方每月偿还相同金额的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本息还清。
严景祥、林冠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景祥、林冠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9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龙路德虎周敏【审理法官】马龙路德虎周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严景祥;林冠伶;何凯芳;林恂;杨洋;深圳市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严景祥林冠伶何凯芳林恂杨洋深圳市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严景祥林冠伶何凯芳林恂杨洋【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三龙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陈文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张红鑫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李广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三龙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陈文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张红鑫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李广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三龙陈文景陈文雅张红鑫李广森【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严景祥【被告】林冠伶;何凯芳;林恂;杨洋;深圳市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基本原则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诚实守信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案情,案涉各方订立合同买卖的房产为依法不准交易的房屋。
因此,案涉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各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本案中,严景祥作为出卖方在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已收取林冠伶、何凯芳、林恂支付的购房款158万元,但其上诉认为其中有23万元为杨洋所取,不应由其退还,他自己仅退135万元即可。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作者】:北京⼤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民【声明】:本⽂仅供学习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案例解析李海平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案(【法宝引证码】CLI.C.16689202)1争议焦点(1)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贷款诈骗事实的第2笔贷款已经续贷,续贷时未提交虚假购销合同,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虚构借款⽤途骗取钱款的事实不符,但实际上被告⼈李海平所得借款均⽤于归还公司债务,不具有⾮法占有⽬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核⼼术语:⾮法占有为⽬的;诈骗;伪造贷款资料,虚构贷款事由;2裁判要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海平于2004年7⽉注册成⽴富阳海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平公司),之后⼜陆续成⽴富阳市⽵宝⽵笋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宝合作社)、浙江玖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康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
⾃2008年始,被告⼈李海平因经营上述公司⽽⼤额⾼息借款,进⽽背负巨额债务⽆⼒偿还。
为维系资⾦运转,被告⼈李海平⾃2009年始隐瞒⽆⼒归还真相,以其实际控制的海平公司或其个⼈名义,以伪造购货合同等⼿段,虚构海平公司向其本⼈实际控制的⽵宝合作社、玖康公司等单位购货等事实,向稠州银⾏杭州分⾏等银⾏骗取贷款共计⼈民币3100万元。
此外,被告⼈李海平还隐瞒⽆⼒归还真相,主要虚构海平公司经营周转需资⾦的事由,以⽉息1分⾄1⾓为诱饵,向被害⼈罗某、葛某等⼈骗取借款共计⼈民币1500余万元。
⽽后,被告⼈李海平将上述钱款主要⽤于归还前债本息。
⾄案发,被告⼈李海平造成上述银⾏贷款实际损失计⼈民币3060余万元,造成上述被害⼈实际损失计⼈民币900余万元。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简介近年来,贷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于这类案件的打击也越来越重。
同时,新的刑法中也对贷款合同诈骗罪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的犯罪行为。
当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立案标准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合同诈骗罪属于盈利性犯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进行行为时,必须存在盈利性的动机,否则无法成立贷款合同诈骗罪。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还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即使事实没有完全虚构或隐瞒,只要部分虚构或者隐瞒,也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3.贷款数额的大小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贷款数额的大小。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根据以上的立案标准,可以判断是否会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
当案件达到以上标准时,将会因为涉嫌贷款合同诈骗罪而接受法律制裁。
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在定罪量刑方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机关必须鉴定被骗金额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被骗金额需要有机关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机关鉴定的被骗金额会小于实际金额。
基于此,法官根据被骗金额和鉴定金额的差距进行量刑。
第六部分:二手房交易典型个案详细分析四

第六部分:二手房交易典型个案详细分析四案例22:B先生是位业主,通过中介找到买家后也甩开了经纪人,只收取了少许定金,并约定了先过户后付款,就去国土局递件办理过户。
但不想买家又看好了其它的房而毁约,并且因为损失了定金而不愿配合B先生办理撤件手续,这下可害苦了B先生,由于没有见证人,各种撤件手续办下来花了几个月,耗费两万多。
分析:据统计,80%以上业主都是第一次做买卖二手楼交易,大多不了解个中详情,而且买卖二手楼也不同于在市场买菜,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从谈价、签约,到下定,交首期款、过户、付余款,再加上按揭等等,没有多少行外人能搞得明白。
而且即使搞得明白,实际操作也有很多困难,操作起来存在很多风险。
毕竟,仅仅一个先过户、还是先付款,付多少才合适的问题,就可以难倒所有的自行交易者。
中介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际上还扮演了一个风险承担人的角色,它分别同买卖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等于把一个复杂的过程分解为买和卖两部分,买卖双方都直接面对中介。
这样对于各自的风险,比如毁约、挞定、欺骗等,都可以转嫁到中介公司身上,出了问题,可以凭委托书找中介公司依法交涉。
同时,对于各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何时交纳多少钱,中介公司明文规定得一清二楚,基本不会发生什么争执。
再和客户打交道的时候要告之绕开中介的坏处。
案例23:王先生本来是向一家大型的、有信誉的中介委托购楼,后来又觉得佣金太高,于是被人怂恿去了一家非法中介公司,因为该公司可以保证佣金打折。
于是王先生下了定金,并在公证过户前将全房款悉数交由这家公司后,被告知15个工作日再去办手续,谁知到时一看,已是人去楼空。
分析:这样的事情在1993年、1994年发生得特别多,近来也会偶尔碰到。
由于买卖房屋动辄是几万、几十万的钱款转移,很容易对不法分子产生诱惑。
还有近来一些不正规的中介公司由于生意,不得已铤而走险,使颃出现了一些亚意“吃定”行为,即他们刻意制造一些小借口,以买方银纸为由占有定金,此类官司打起来也非常麻烦,受害方很难不受损失就“全身而退”。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其危害性严重,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骗取贷款罪案例。
案例一,小王伪造身份信息骗取贷款。
小王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伪造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他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和资产状况进行了虚报,并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在银行的审核过程中,小王的贷款申请通过了,他成功获得了一笔较大额度的贷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发现了小王提供的资料存在疑点,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二,小李虚构房产信息骗取贷款。
小李想要购买一套房产,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于是,他在贷款申请中虚构了一套房产的信息,包括房产的面积、价格等。
通过这些虚假信息,小李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
然而,银行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了小李提供的房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三,小张编造企业经营情况骗取贷款。
小张是一名企业主,他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编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
他虚报了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信息,并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并未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入核实,最终小张成功获得了贷款。
然而,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暴露,银行发现了小张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骗取贷款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现实生活中,骗取贷款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骗取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郭军、薛政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军、薛政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冀07民终1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瑞云宋凯阳闫格【审理法官】马瑞云宋凯阳闫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军;薛政昕【当事人】郭军薛政昕【当事人-个人】郭军薛政昕【代理律师/律所】侯志强河北诉健律师事务所;孟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志强河北诉健律师事务所孟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志强孟君【代理律所】河北诉健律师事务所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军【被告】薛政昕【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郭军与薛政昕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对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郭军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薛政昕将房屋价款30万元直接给付郭军的情况下,判决郭军向薛政昕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产权手续错误。
因郭军在李利军让其签字时,知道该签字是李利军为其去和薛政昕索要购房款,即郭军对该签字的用途系明知,据此可认定该签字是郭军对李利军向薛政昕索要购房款事宜的概括授权和高度信任,故其对李利军向薛政昕索要购房款的结果其应承担。
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可认定薛政昕已向郭军授权的人李利军履行了交纳购房款30万元的义务,应当视为薛政昕向郭军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郭军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薛政昕履行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一审判决的结果并无不妥,本院对郭军的—10— 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对于郭军未收到购房款的问题,其应和收款人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郭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倪原与李道夏、朱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倪原与李道夏、朱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20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伟晏乔永礼吴雪莹【审理法官】严伟晏乔永礼吴雪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倪原;李道夏;朱涛;连云港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倪原李道夏朱涛连云港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倪原李道夏朱涛【当事人-公司】连云港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浩【代理律所】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倪原;连云港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李道夏;朱涛【本院观点】李道夏与朱涛、倪原就涉案房屋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关于该项争议焦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涉案合同中第二条(一)5明确写明“甲方保证已就该房屋出卖事宜征得其所(共)有权人倪原的同意",该处“倪原"字样系手写。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该项争议焦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涉案合同中第二条(一)5明确写明“甲方保证已就该房屋出卖事宜征得其所(共)有权人倪原的同意",该处“倪原"字样系手写。
由此可以认定,签订合同之时合同三方均已注意到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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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合同骗贷款15万
为骗取贷款,黎女士竟然在房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合同将房屋买到手,然后又将房屋抵押,从银行获取了贷款15万元。
日前,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黎女士购买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黎女士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注销抵押权,并应协助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房主陆老伯名下,同时判决黎女士偿付陆老伯律师代理费及查阅费损失万元。
陆老伯是闵行区华漕新村一套房屋的产权人。
XX年6月,黎女士为了获取银行贷款,通过朋友认识了陆老伯的妻子,并从陆妻处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
有了产权证,黎女士便借此伪造了一份出售方为“陆老伯”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载明黎女士以27万元的转让价购买这套房屋。
之后,黎女士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取得了核准登记。
期间,黎女士将上述房产抵押给上海银行天宝支行,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获取贷款15万元。
直至XX年8月,陆老伯从上海银行天宝支行处获悉自己的房屋已被出售。
然后根据此线索,找到了黎女士,终于知道了黎女士进行非法交易且取得产权证的真相。
陆老伯认为,黎女士的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利益,起诉要求判令黎女士于XX年6月10日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
权恢复至自己名下,同时要求黎女士赔偿律师费1万元和查档费30元。
法院认为,陆老伯与黎女士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
黎女士为了能从银行获取贷款,未经陆老伯同意,伪造合同,并通过虚假的买卖关系形式将陆老伯所有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不管从形式上还是目的性的角度考虑,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而银行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并基于物权公信力而向黎女士发放贷款,并无证据证明银行的行为存在过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确定黎女士在归还银行贷款后恢复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