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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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据酒店宗旨的精神,为维持酒店的秩序,并促进业务运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凡有关从业人员规范、待遇基准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的管理,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从业人员,系指依照第六条制定的手续录用而从事酒店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制度及附带各种规定,服从主管人员的指示,维持职场秩序,齐心协力,互相协助,诚实执行职务。

第四条本制度如有与法令抵触事项及本制度未定事项,均依法令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位、职种定义如下:

(1)职位:分派于一个从业人员的工作。

(2)职种:工作种类相同或类似职务的集合,区别为事务职、营业职、生产职。

第六条酒店从希望就职人员中经考试或甄选合格,并经办妥规定手续者录用为从业人员。

第七条新进从业人员试用的若干规定。

(1)新进从业人员应订立临时雇用合同为试用从业人员。

(2)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以正式从业人员登记录用。

(3)试用期间如认为不适合时,须予以解除试用。

第八条新进从业人员雇用期一般定为3 个月。

第九条从业人员提交资料的有关规定。

(1)希望来酒店就职者须提供个人简历、从业人员调查表、离职证明、最近 2寸半身照片。如系推荐介绍者,必要时须提供考试或甄选及格证书、推荐信、学业成绩证明书、毕业证明书。

(2)酒店决定录用者须交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表及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材料。

(3)前项各款规定应交的材料,如其记载事项有变动时,应随时报告备案。

第十条从业人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1)无故旷工达7天者。

(2)未经公司调派从事其他公司的业务者。

(3)因非业务上的伤病连续请假达1年者。

(4)上列各款之外酒店认为应予停职比较妥当者。

第十一条前条规定的停职期制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职期须酌予延长。

(1)合乎前条第一项者,连续工作未满3年者6个月,满3年以上者1年。

(2)合乎前条第二项者3 个月。

(3)合乎前条第三项、第四项者,视必要情况,酌予延长停职期。

第十二条停职期间,停职原因消灭时,应予复职。停职期届满而停职原因尚未消灭时,依照下列情况办理:

(1)合乎第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者免职。

(2)合乎第十一条第三项,再决定停职的期限。

第十三条停职期间的薪金均不给付,但依第十条第三项的原因而停职者,如其服务机构所给付的薪金低于原待遇时,其不足部分,由酒店给付。停职期间的年资不予计算,但第十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停职人员,酒店认为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况之一者,应予解雇:

(1)身心衰弱或其他原因不堪胜任业务者。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酒店规章制度的。

(3)工作成绩或效率显著低劣且经学习、培训仍无明显提高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况之一者,准予退职;

(1)死亡者。

(2)经申请辞职获准者。

(3)届退休年龄者。

(4)雇用有定期,其期届满者。

(5)超过停职期而未能复职者。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希望辞职者,应于辞职前30日提出申请,但酒店认为有其不得已的特别事情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退休年龄定为男性满60岁,女性干部满55 岁,女性工人满50岁。酒店认为必要时,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经协商一致,依下列条件继续雇用:

(1)职员得签订为期一年的雇用合同。

(2)需变动职种或调动职务。

(3)降低待遇或依照临时从业人员办理。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被解雇或辞职时,须办理移交,将公司发给的身份证明书交还,并将经办事项,保管的文件、金钱、财物移交清楚。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被解雇或辞职时,凡酒店权益所属的金钱财物,须及时交还,权利者有所请求时,须自请求日起7日内交还。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被解雇或辞职者,如请开离职证明时,应及时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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