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一、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第五十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取得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材料和信息。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判决的依据,也是保证公正审判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证据的种类1.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出庭作证、监控录像等。
2.间接证据:通过推理或证据链条来推断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
3.口证:由人的口头陈述或证人证言构成的证据。
4.物证:由物体或自然现象等实物构成的证据。
5.书证:由书面文件、书籍或其他印刷品构成的证据。
6.鉴定证据: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所获得的证据,如鉴定书、鉴定报告等。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抽样取证:通过抽取案件的一些部分来推断整个案件情况的方法。
如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时,可以抽取部分作为样本。
2.现场勘查:在犯罪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查,以获取可能的证据。
警察和相关专业人员需要全面记录、保护现场证据。
3.监控录像:安装在公共场所和重要地点的摄像头,可以录下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作为证据使用。
4.询问调查:警察和检察官会对嫌疑人、证人进行询问,记录下口供作为证据。
5.搜查和扣押:合法搜查和扣押嫌疑人的人身和财物,以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证据的价值和推定1.直接证据的价值最高,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3.推定证据是通过事实来推定其他事实的方法,推定要有明确的推理依据和事实根据。
4.合法获得的证据是指符合法定规定的证据收集方法,不违反法律程序和当事人权益的证据。
5.非法获取的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例如非法搜查或非法窃听录音等。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获取的证据一般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五、证据的主观与客观性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客观存在和真实性,即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六、证据的衡量与运用1.证据的衡量是指对证据的价值、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和比较,以确认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与否,以及后续的刑罚判决。
因此,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司法原则,确保真相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一、犯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性犯罪事实认定是刑事审判的核心环节,它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和证据的评估来进行的。
犯罪事实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如果犯罪事实认定不准确,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造成对无辜人员的伤害,同时也会损害对真正犯罪分子的追责与惩罚。
因此,确保犯罪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二、犯罪事实认定的程序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犯罪事实认定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这个阶段,法庭将组织开庭审理,召集原告、被告及证人进行证言。
同时,法庭还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搜集,确保案件事实的充分呈现。
2. 证据收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犯罪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以往主要依赖传统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还出现了电子证据、网络证据等。
收集证据的过程需要依法进行,确保证据合法、合规。
3. 证据评价:在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评价时,法庭需要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重要性。
法官应根据证据的来源、链式关系、可信度等,对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借助鉴定、勘验等专业技术手段,确保犯罪事实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 证据质证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这是对事实认定的一种重要的程序性保障,确保各方的发言权和辩论权,并以此促进事实的查明和真相的呈现。
三、犯罪事实证明的原则在犯罪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法庭需要遵循一些重要的证明原则来确保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 法定原则: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靠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和证明要求来进行。
法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运用法律条文,确保犯罪事实的认定合法、合规。
刑事证据有哪些分类

刑事证据有哪些分类证据的提供对于⼀个案件的判定起到了极⼤的作⽤,好的证据决定了⼀个案件能否有⼀个让⼈满意的结果,那么在⽣活中刑事证据有哪些分类,以下内容均为店铺⼩编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下内容能为您⼼中的疑惑找到答案.。
刑事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未实施犯罪⾏为的证据,是⽆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罪的证据)!3、⾔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的陈述,以⾔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运⽤间接证据的原则:(1)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2)间接证据必须全⾯反映案件事实,形成⼀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没有⽭盾;(4)间接证据体系必须⾜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具有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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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的定义和定位传闻证据在我国《刑诉法》规的证据种类中,不⾪属于哪⼀个种类,《刑诉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1、物证、书证;2、证⼈证⾔;3、被害⼈陈述;4、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辨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如当庭出⽰的书证,并⾮由警检⼈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是由与案件⽆任何关联⼈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如证⼈证⾔,他在庭上陈述是听某某⼈说的某事实,从⽽证明某某事实存在;⽐如被害⼈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加害的等等。
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证⾔。
从证据效⼒⾓度来讲,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被告⼈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
传闻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成证据的核⼼不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另⼀种事实,⽽在于“传闻”,即并⾮陈述⼈直接感受⽽是他⼈的相关信息被陈述⼈借以⽤来证明其陈述事实的真实与否的转述或转达。
“传闻”本⾝就具有惑然性,从⽽决定了当作证据使⽤时有不稳定性。
因此,传闻证据就没有直证明案件事实的作⽤,如果当作证据来使⽤和采信,应属于间接证据。
进⽽⾔之,传闻证据属“道听途说”的渠道得来的⼀种相关联的案情信息,道听途说的渠道传来的信息,作为案件的线索来⽤,引导破案或更深⼊地探索直接证据能起到积极作⽤,但作为庭审证据,在庭上开展证明活动,显然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应证,再⽤相关证据来证明传闻证据的效⼒,所以,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并且是“弱⽰”的间接证据。
新闻联播三个法律知识点

新闻联播三个法律知识点新闻联播是中国最重要的新闻节目之一,它每天播出的重大新闻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然而,在密集报道的新闻信息中,我们有时会忽视其中的一些关键法律知识点。
本文将介绍三个与新闻线索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闻事件的背景和含义。
首先,我们将讨论新闻联播中经常提及的第一个法律知识点——法律的可适用范围。
新闻报道通常会提及某些法律案件或事件,但往往没有明确说明这些法律是否适用于所有人或特定群体。
实际上,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根据该法律自身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确定的。
例如,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可以使用的法律通常是刑法,但该法律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或具有精神障碍的人。
类似地,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报道中,民法可能被引用,但其适用范围可能限定于特定地区或特定类型的纠纷。
因此,我们在关注新闻事件时,需要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理解报道中的细节和意义。
第二个法律知识点是法律的解释与适用。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典,这些法典规定了各种法律条款的含义和适用方式。
然而,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和社会变化而发展的。
新闻联播在报道中可能会提到一些法律的具体条款或案例,但这些报道并没有阐述其在具体情境中的解释和适用。
实际上,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由法官和相关法律机构来进行的。
他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并做出适用决定。
因此,我们需要在关注新闻事件时,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保持审慎和谨慎的态度,以免对新闻事件的理解产生偏差。
最后,我们将讨论新闻联播中常见的第三个法律知识点——法律责任和判决。
在报道中,经常会提到某个人或组织因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
然而,法律责任和判决并不仅仅是单纯的罚款或监禁,它们同时也承载着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
在法律责任和判决中,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制裁措施,如没收财产、开除公职、限制人身自由等。
这些制裁措施的选择和执行是由法官或相关法律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的。
刑事直接证据是指什么

刑事直接证据是指什么在对刑事犯罪定罪量刑时,证据是最重要的核⼼,没有证据就不能定标,更不能量刑。
那么刑事直接证据是指什么,关于刑事直接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刑事直接证据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什么是刑事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也就是说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其⼀,当事⼈的陈述。
其⼆,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证⾔。
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其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为的物证。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
⼆、直接证据的特点有哪些1、与案件证明关系具有直接性。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看其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形式和证明作⽤的强弱。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直截了当的,它并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物主要事实和诉讼中的主要争议。
直接证据运⽤起来⽐较便捷,⼀经查证属实便可⽤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2、收集审查较为困难。
在侦查办案中,直接证据的数量少,来源窄,收集较为困难,在⼀些案件甚⾄根本⽆法取得。
如某些刑事案件就其案件性质决定了其具有隐蔽性,就没有⽬击证⼈,犯罪⾏为是谁实施的,如何实施的,办有犯罪⼈本⼈最清楚,在犯罪嫌疑⼈、被告⼈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就⽆法取得直接证据。
3、具有易假失真的特性。
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虚假或失真,其客观真实性较难确定,⽽且稳定性也较差,时供时翻,只靠直接证据定案,⼀旦翻供翻证,案件的质量就难以保证。
综合以上介绍,在刑事证据中,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两者都属于证据。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刑事直接证据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证据的法定分类

证据的法定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和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裁判员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由于证据种类繁多,为了便于分类和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进行了法定分类,即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
一、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直接证据具有直接性、直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证据、犯罪工具等。
间接证据需要通过推理和推断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三、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痕迹。
例如,被害人的衣物、凶器等。
物证具有客观性、直观性和真实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包括印刷品、手写文书、电子文书等。
例如,合同、票据、信件等。
书证具有真实性、权威性和完整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五、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资料。
例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
视听资料具有客观性、直观性和真实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六、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直接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七、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被告人供述具有直接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法定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合法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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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
对证据真实性要求的原理,即案件事实应当是真实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在案证据,因此,认定案件的证据也应当是真实的。
证据真实性,主要指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对证据真实性审查主要是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审查,需充分利用相关生活、司法经验,并遵循一定规则。
1.利害关系规则。
言词证据提供人如果与本案处理结果或案件当事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该关系通常会直接影响言辞的真实性。
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前,进行激烈思想斗争,反复考量,避重就轻,其内容多带有一定虚假性。
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案件被害人基于其感性控方立场,在对犯罪嫌疑(被告)人严厉惩罚的报复心理和诉求支配下,常夸大、虚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存在亲、友等关系的证人,其证言带有一定倾向性。
2.生活逻辑规则。
刑事案件与一般事件具有逻辑上的同质性,均有一个合乎生活逻辑的发生、发展、高潮到结束的演进过程,都遵循前因后果时间顺序,案件证人,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若如实对其所为、所见、所闻陈述,其内容应前后一致,无明显矛盾,观其整体内容应具体、条理、符合生活逻辑。
因此,言词证据存在顺序逻辑错误,则其内容真实性存疑;案件证人,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不能、不愿全面、具体陈述案件全部过程、细节,其言辞真实性是不能确定的,因为对细节的了解系亲历、亲见、亲闻者与其他了解案件者的最明显区别。
在某地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认其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对案件细节供述不清,后经知情人举报,其为肇事司机顶罪。
司法实践表明,在大部分诬告陷害案件中,诬告人的陈述不够具体或在一些重要细节上存在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3.相互印证法则。
某证据内容,如果与其他证据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该二证据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
通过印证确认证据真实性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方法,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均有重要作用。
如,在合法取证前提下,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为线索,取得其他证据,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与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一致,则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基本可以确认,该“先供后证”印证模式,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共同犯罪中,分别羁押犯罪嫌疑人,排出串供前提下,若其供述在细节上一致,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真实性得到强化;传来证据如果没有原始证据印证,则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在办案中将新闻报道作为判案的重要或主要证据,且做出所谓公正判决。
这些办理案件的法官甚至坦言:根据证据规则,没有禁止性规定认为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法官在案件中具有个人裁量权。
在办案中,法官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认为新闻报道是客观真实的,可以使法庭确信现场情景,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出判决。
对此,我认为不应当一概而论,对于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证明该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的,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对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新闻报道真实性的,不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虽然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应当遵循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简明性。
要求每个报道新闻都具有真实性显然是困难的,因为:第一,每个新闻报道的产生其实都是一个了解并认知某个事实的过程,而记者对某个事实的认知过程很可能会受到记者的知识能力、现有的知识水平、主观状态的影响,那么这个认知过程所产生的新闻报道必然具有主观性,从而导致该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存在缺陷。
第二,大多数新闻报道的产生都不具有“第一手资料”的要求,这只是理想状态的新闻报道。
当某个事实的发生,记者很难第一时间参与该事实,并成为该事实的见证者,记者所了解的事实往往是通过其他人而了解该事实的发生过程及结果,那么记者所获得新闻材料本身由于是“传来”的,记者由于新闻时效性的要求,无法花大量的时间去
辨别这些采访所得的“传来”的新闻材料的真实性,因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记者报道新闻,一方面需要“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则需要能够吸引人新闻报道,这就导致记者在报道新闻时要选取一个更具有吸引力的倾向。
在现实中,新闻报道的倾向性现象司空见惯,具有倾向性的报道,损害了报道的客观真实性。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有些媒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扩大影响,不择手段进行各种炒作。
一些聘用的记者,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淡薄,在采访中作风浮夸,缺乏辨别事实真伪的能力,或只顾追名逐利,有意捏造虚假新闻。
因此,可以说,新闻报道由于其本身对时效性、简明性、倾向性等特征,导致其在真实性方面可能存在缺陷,并且这种缺陷在绝大多数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的。
但是某个证据材料能否成为事实,仍应区别对待,对其真实性予以考证,对于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符合一般逻辑规律,并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应当承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和能力。
就新闻联播中关于湄公河枪杀案有关事实的报道,仍需要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否则无法保障期报道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