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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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内容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内容

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在⽣活中,经常有家庭暴⼒的事件发⽣。

夫妻因为⼀些⽭盾产⽣纠纷,往往就出现了家庭暴⼒。

但是家庭暴⼒也是违法的,那么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家庭暴⼒判刑标准是什么如果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搅动律规定予以⾏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他⼈⼈⾝权利⾏为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欧打他⼈,造成轻微伤害的;(⼆)⾮法限制他⼈⼈⾝⾃由或者⾮法侵⼊他⼈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其他⽅法威胁他⼈安全或者⼲扰他⼈正常⽣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岁的⼈表演恐怖、残忍节⽬,摧残⾝⼼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开拆他⼈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家庭包括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第⼆百三⼗四条规定,致⼈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死刑。

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过错⽅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婚姻是⼀件严肃的事情,我们不能当成⼉戏,要谨慎对待离婚这件事,更不能随意对对⽅施暴,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为你解答疑惑。

如果您的问题⽐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在线律师为您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更为专业的回答。

父亲打女儿的法律后果(3篇)

父亲打女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然而,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父亲对女儿的暴力行为,不仅伤害了女儿的身体和心灵,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父亲打女儿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

一、父亲打女儿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亲打女儿的行为,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伤害程度:如果父亲打女儿的行为造成女儿轻伤以上的伤害,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轻伤是指身体受到伤害,致使人体部分器官功能轻微障碍或者轻度毁损,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2. 故意伤害:父亲打女儿的行为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女儿受伤,却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3. 伤害对象:父亲打女儿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女儿,而不是其他家庭成员。

二、父亲打女儿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如果父亲打女儿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事责任:父亲打女儿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女儿可以依法要求父亲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儿可以要求父亲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

3. 资格限制:如果父亲因打女儿的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政治权利将受到限制,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

4. 亲子关系:父亲打女儿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亲子关系,可能导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不利于父亲抚养女儿。

5. 社会影响:父亲打女儿的行为容易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损害家庭名誉,影响社会风气。

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3篇)

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法律对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概述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民事责任(1)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离婚。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具体分析1. 刑事责任(1)情节恶劣的家庭暴力对于情节恶劣的家庭暴力,如殴打致重伤、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伤、死亡的家庭暴力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事责任(1)损害赔偿受害人因家庭暴力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2)离婚受害人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权请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对夫妻感情的影响,依法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

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

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到底算是家暴情形包括身体上的暴力,对肉体造成伤害。

用语言攻击和侮辱,对精神造成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内部对对方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家暴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家庭暴力一、家暴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家庭暴力1、家暴具有伤害行为。

也就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害其人身、精神等方面的行为。

比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2、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

家庭暴力行为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侵害后果,侵害对象不光光是受害人自己,也包括其他近亲属,比如父母、孩子等。

家暴,不仅对受害者和其他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也会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对子女的身心产生严重的伤害。

如果孩子长期生活在家暴的环境中,目睹家暴,就会给他们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可能会变得胆小内向,不喜欢说话,或是开始变得逃避家庭,性格孤僻。

3、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须是由对方家暴行为导致的。

如果受害人的身体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那么是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暴力的。

二、家暴施害方会承担什么处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以《刑法》规定的罪名为基础,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020年,包丽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不仅暴露了家庭暴力的残酷性,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包丽案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二、案件概述包丽案是指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案发时,包丽与丈夫李某结婚不久,李某因家庭矛盾对包丽实施暴力。

在长达数年的婚姻生活中,李某多次对包丽进行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导致包丽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2019年11月,包丽不堪忍受李某的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再次对包丽实施暴力,导致包丽死亡。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均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离婚诉讼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包丽案中,包丽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4. 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不足尽管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家庭暴力,这是一个我们不愿面对但又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

每当听到那些关于家庭暴力的新闻,我心里总是五味杂陈。

那么,家庭暴力到底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家庭暴力是违法的!不论是身体上的伤害,还是精神上的虐待,都不被法律所容忍。

在中国,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理,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

同时,受害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的是,家庭暴力往往伴随着隐秘性和复杂性。

很多时候,受害者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沉默或忍耐。

这时,我们需要更多的社会关注和支持,让受害者敢于站出来,寻求帮助和保护。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责任,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最后,我想说,家庭暴力不是家丑,而是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对家庭暴力说“不”!同时,也要给予受害者足够的关心和支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力量。

让我们一起为消除家庭暴力而努力吧!。

女子暴打女儿法律规定(3篇)

女子暴打女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尤其是母亲暴打女儿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女子暴打女儿不仅伤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还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女子暴打女儿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女子暴打女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三、女子暴打女儿的行为类型及危害1. 行为类型(1)体罚:殴打、踢打、拧掐等。

(2)心理暴力:辱骂、恐吓、威胁等。

(3)经济控制:限制子女的经济来源,强迫子女做家务等。

2. 危害(1)身心健康:导致孩子出现心理创伤、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出现自杀倾向。

(2)学习成绩:影响孩子的学习兴趣,导致成绩下降。

(3)人际关系:使孩子在与他人交往中产生自卑、退缩等心理,影响其正常的人际关系。

(4)家庭关系:加剧家庭矛盾,影响家庭成员间的和谐。

四、应对措施1. 法律途径(1)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处置。

(2)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受害人可向妇联、法律援助机构等寻求帮助。

2. 社会途径(1)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加强对施暴者的舆论监督。

(2)学校、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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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2014年深圳法院离婚判例——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导读本案经过了一、二审,本案是罗光飞律师代理的最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但因为家庭暴力举证难的问题,女方受到了严重伤害却很难提供足够证据,导致维权艰难。

法院最终根据案件事实和现有的证据,并在正确适用法律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本案还有一个特别点,就是法院没有单独判处男方因为家庭暴力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而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并考虑处理,最终按照女方55%,男方45%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回放女方诉称:自己和男方于2004年通过婚介所认识,并于2006年结婚,于2007年婚育一女。

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未建立深厚感情。

男方脾气暴躁,常因家庭琐事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多次忍让男方的家庭暴力。

女方给了男方很多次改正的机会,但男方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厉,女方为此多次向妇联求助和报警求助。

事实证明男女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女方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婚生女自生下来就由女方照顾,男方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甚至于对女儿也有家庭暴力,不适合抚养女儿,女方请求抚养女儿,男方每月支付3500元的生活费。

男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方共同偿还了深圳宝安住房一套,并于2011年共同购买了深圳经济适用房和一个车位,另还购买了一辆小车,上述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请求依法分割。

男方长期对女方实施的家庭暴力不仅造成女方身体伤害(多次为轻微伤,一次为轻伤),更为严重的是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女方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因此女方依法请求男方向女方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男方答辩称:其一,我方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其二,婚生女归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小孩子的健康成长,理由如下:1、女儿现就读的幼儿园,距离答辩人居住的房屋近,只有几分钟路程,女儿归答辩人抚养更方便小孩现阶段就学校。

2、宝安的房屋系答辩人婚前购买的个人房产,该房产带有滨海小学及海旺小学两所公办学校的学位,两学校环境优美,师资雄厚,方便小孩日后接受良好的教育。

3、答辩人系国家公务员,收入稳定,而女方没有固定工作,答辩人的经济条件更有利于小孩成长。

4、小孩一直和我们生活在,由小孩奶奶照顾日常起居,答辩人及小孩奶奶对小孩均非常喜欢,也都愿意抚养小孩,改变生活环境对小孩的成长不利,如果女方同意小孩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只需支付抚养费1000元,甚至不需要支付抚养费都可以。

其三,宝安的房屋系答辩人婚前财产,男方仅需根据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增值部分对女方进行补偿。

因2005年至2006年期间是房产暴涨期间,答辩人购买房产后至双方结婚时,房产已升值1倍多。

为更准确地确定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幅度,答辩人请求法院对房产在2006年10月即现在的价值进行评估。

其四,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及车位尚未实际交付,男方并未取得该房产任何产权资料,该房产现价值57万元。

为购买该房屋,答辩人贷款了5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截至2013年2月,还需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720620元,此部分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其五,丰田小车已行驶6万公里,经二手车市场评估,现在该车价值约14.5万元。

其六,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男女方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并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生育女儿。

女方系初婚,男方系再婚。

男女方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1月分居后,婚生女现由女方抚养。

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冲突,女方主张男方对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男方则辩称女方性格暴躁,打砸家具及男方,男方系正当防卫。

女方提交由深圳市公安局翻身派出所于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显示:女方以男方对其殴打为由的报警记录及三次伤情鉴定情况,其2009年5月和2010年12月两次鉴定为轻微伤,2012年12月的一次为轻伤。

但是因为轻伤涉及刑事案件,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在没有最后结论前,法院对轻伤的结果再性质上暂时不做认定。

双方名下有如下争议财产:(一)房产部分1、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系男方于2005年8月购买,价格978135元,支付首期款238135元,向中国建设银行按揭贷款74万元。

庭审时,双方确认男方婚前支付按揭贷款本息220996元,婚后支付按揭贷款本息合计611853元,现已于2011年1月提前付清按揭贷款。

也即,房屋购买价(含总价和已还利息为10701984元。

(238135元+220996元+611853元)女方向本院提交《停车库使用协议书》,内容如下:1、甲方深圳市鸿荣实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有偿提供停车库使用,2、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车库适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费61200元,包含在购房款内;3、乙方付清款项后,甲方在交付乙方所购买的房屋时一并将车库交付乙方使用,该车库的使用年限与管理公司乙方所购买的房屋使用年限相同;4、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改变车库的用途或座其他任何改造。

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车库由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每月按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费用;5、乙方在车库使用期间,有权给其他业主使用,但应与使用方签订使用协议或租赁协议并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乙方转让所购买房屋的,该车库应与房屋一起转移使用,不能转移使用的,可由物业公司代为租赁。

鉴于双方对房产价值分岐较大,本院摇珠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

经评估,上述房产与车位于2013年7月的评估值分别为3767775元、150000元。

庭审时,原、男方双方均要求取得上述房产,女方表示,如果其取得该房产,无力向对方支付补偿款,只有将房屋抛售后才能筹集资金,男方表示,如果房屋判归其所有,男方可以向朋友借钱补偿对方。

2、男方曾系军职人员,其于2011年7月购买了深圳市经济适用房。

及车位一个,房价暂定45万元,车位暂定12万元,合计57万元。

男方已预交57万元购房款,其中50万元系从银行贷款。

经本院发函调查,复函如下:该房于2011年3月动工建设,目前尚未竣工交楼。

该住房售房方案须在完成工程审计后报上级机关批准,请法院按照规定审理。

(二)车辆现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丰田小车,庭审是双方确认,上述车辆现实际由男方使用,同意以16万元对该车辆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原、男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原、男方双方自2012年12月分居至今。

庭审时,虽经本院调解,女方仍坚持离婚,男方亦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女方提出解除与男方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鉴于婚生女现实际由女方抚养,为避免变动生活环境襾对被抚养人带来不利影响,其归女方抚养为宜。

男方可每月探视小孩四次,具体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女方应予以配合。

关于抚养费,男方每月工资约10000元,本院结合其收入情况及深圳平均生活消费水平,酌情判令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对女方过高的抚养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女方主张男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依据原、男方的举证,男方多次殴打女方并致其受伤,对原、男方夫妻感情的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男方上述家庭暴力的事实,并结合女方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尚需照顾未成年女儿的客观需要,女方还主张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在财产分割上一并处理,依据照顾女方原则,酌情按照55:45的比例分割本案原、男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对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驳回。

根据原、男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双方争议的财产问题,本院做出如下处理:(一)房产部分1、的房产系男方婚前购置,但该房产婚后按揭贷款及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经核实,婚后共支付按揭贷款611853元,该房屋的购买价(含总价和已还利息)为1070984元,则婚后共同不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可计得2238224元(611853元*1070984*3917775元)。

考虑上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即便房屋判归女方所有,其亦无力向对方补偿,故本院酌情将房屋判归男方所有,男方据此应向女方补偿1231023元(2238224元*55%)。

男方虽辩称,该房屋的车位系开发商赠送,属于婚前财产,其增值部分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房屋价格的确定通常已考虑车位情形,也即有无配送车位使用权势必影响房屋的定价,且考虑到该车位的使用权与房屋使用期限一致,可以转让,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关于深圳市经济适用房及车位,虽系婚后取得,但考虑到该房屋尚未竣工交楼,住房售房方案须在完成工程审记后报上级机关批准,本院暂不宜对其进行处理,原、男方双方可待外在条件成熟时另遁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男方为购买上述房屋向银行的贷款,双方可在分割该房屋时一并处理。

(二)车辆鉴于丰田小车现登记在男方并由其使用,本院判令由男方取得该车辆,依据双方确认的价值,男方应补偿女方8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女方与男方离婚。

二、婚生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可探视女儿四次,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女方应予配合。

三、男方自2014年2月起每月15日前向女方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时止。

四、登记在男方名下的的房产及车位归男方所有,今后上述房产及附属车位的权利和义务由男方享有和承担,男方就此补偿女方1231023元;五、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小轿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就此补偿女方88000元。

六、驳回女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一审宣判后,男方不服一审判决。

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关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上诉人认为自己工作,生活条件等都优于被上诉人,更适宜抚养小孩,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家庭暴力过于牵强。

三、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一审判决在分割比例及补偿数额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撤消一审判决的第二、第三项,并改判婚生女由上诉人抚养2、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中关于房产及附属车位归上诉人所有的内容,撤消该项中关于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1231023元的内容,并按照双方各占50%的分割比例以及房产的实际增值,对上诉人补偿给被上诉人的数额进行改判;3、撤消一审判决中第五项中关于补偿数额的内容,并改判按照双方各占50%的分割比例进行分割;4、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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