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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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发商九江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开发商应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的承诺,表示对《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各业主同意在依据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由开发单位聘请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有关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等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七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商业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一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物业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电表间、电梯间、内天井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的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智能化系统、供电线路等。

3、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强弱电井、垃圾房、共同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九条在本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开发商所有。

1、小区会所;

2、幼儿园;

3、商业物业;

4、其他约定的项目。

开发商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所有业主均同意:

开发商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同意;

所有业主均同意:

1、每栋楼指定顶屋面可单独使用部分的使用权归顶层业主单独使用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

2、底层指定院子归底层业主单独使用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

3、商铺顶层指定露台归所购房屋与露台相连的业主单独使用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具体使用露台的面积由出卖人进行确定。

顶层/底层/房屋与露台相连的业主在对顶层屋面/底层院子/露台进行单独使用时,不能影响其他各层业主对自己所购房屋的正常使用;不能阻碍物业公司对层面/底层花园及露台的正常维护、检查及统一管理;不得改变原有的隔离方式及绿化;不得损坏其内设置的水、电、通风设备等公共设施设备;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并保持其通畅。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并遵守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贡妥善处理与相信业主的关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业主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禁止行为。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饰装修单元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暂停施工、限期整改等相应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业主不得妨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施工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指定地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份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8: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旗工时间为:9:00-12:00,14:00-17:00,并严禁从事一切产生噪音,粉尘污染,强烈气味的作业。

第十五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份、共用设施设备的

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七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八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电梯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业主及使用人应自觉维护物业整体的整洁、美观,保持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不得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相关场地,不得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道路、露天天台及其他部位违章搭建;

3、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以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公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按规定可以封闭阳台,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统一方案标准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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