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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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器安全法规与操作规范

飞行器安全法规与操作规范

飞行器安全法规与操作规范飞行器安全是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国际民航组织及各国民航主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了确保飞行器的安全运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操作规范,以规范飞行器的设计、制造、操作、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一些飞行器安全的法规和操作规范。

I. 飞行器安全法规飞行器安全法规是保证飞行器安全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飞行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方面的规定。

1. 设计与制造飞行器的设计与制造需要遵循国家和国际的相关法规,确保飞行器的结构强度、可靠性、飞行性能等参数符合要求。

制造过程应当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确保飞行器的各个部件符合标准,使用合格材料,以保证飞行器的安全性能。

2. 飞行运行飞行器的飞行运行需要符合航空管理局的规定,包括飞行的高度、速度、航线等方面的要求。

飞行员需要持有合格的执照,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与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飞行技能和安全意识。

3. 舱内乘客安全飞行器乘客的安全是航空安全的重要方面之一。

航空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和程序,确保乘客在飞行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这包括紧急逃生的指示、氧气面罩的使用、紧急滑梯的操作等等。

II. 飞行器操作规范飞行器的操作规范是指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遵守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性。

1. 飞行前准备飞行前准备是保证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飞行员需要检查飞行器的各项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包括发动机、仪器、通信设备等。

同时,还需要获取最新的天气信息,评估飞行条件是否适宜。

此外,乘客、货物和燃油的分布也需要合理规划,以保持飞行器的平衡。

2. 飞行中操作飞行中,飞行员需要严格按照航行计划执行飞行任务,保持飞行器在指定的航线上,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的指令进行操作。

同时,飞行员还需要对飞行器的仪表进行持续监控,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紧急情况处理在飞行过程中,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飞行员需要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这可能包括突发天气变化、机械故障、空中碰撞等情况。

学校航空模型飞行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航空模型飞行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航空模型飞行安全管理规定近年来,航空模型飞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在许多学校中,航空模型俱乐部也开始兴起。

然而,航空模型飞行涉及飞行器的操作和飞行安全,为了有效地管理和保障师生的安全,在学校中制定了航空模型飞行安全管理规定。

一、规定的背景和目的航空模型飞行是一项高度技术性的活动,飞行器的操作和维护都是非常复杂而有风险的。

因此,学校制定航空模型飞行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秩序和促进航空模型运动的健康发展。

二、航空模型飞行器的准入条件为确保航空模型飞行的安全性,学校规定了以下准入条件:飞行器的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飞行器必须经过合格的维修和安全检测、飞行器必须携带可靠的遥控设备和遥控器、飞行器的起飞和降落区域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等。

三、飞行器的飞行区域和时间限制为了避免航空模型飞行对正常教学和校园秩序的影响,学校规定了飞行器的飞行区域和时间限制。

飞行器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飞行,飞行时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而且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法规。

四、师生的证书和执飞限制为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性,学校要求师生必须持有相应的航空模型驾驶证书才能进行飞行活动。

同时,学校规定了一定的飞行经验要求和年龄限制,以及飞行器的最大控制距离、最大飞行高度和飞行器类型的限制。

五、飞行器维修和保养规定为了确保飞行器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学校规定了飞行器的维修和保养规定。

飞行器必须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并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人员。

同时,学校还规定了飞行器损坏后的维修期限和责任分配。

六、飞行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为提高师生的飞行安全意识和飞行技术水平,学校安排了飞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教育内容主要包括飞行器的操作技巧、飞行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等。

同时,学校还会组织定期的飞行技能考核,以确保师生的飞行水平和安全意识保持在较高水平。

七、飞行器的监督和管理为了保证航空模型飞行的安全性,学校设立了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构。

无人飞行器管理相关法规

无人飞行器管理相关法规

无人飞行器管理相关法规无人飞行器是一种非常流行的航空器,它不仅可以用于拍摄风景,还可以用于监控、救援等多种领域。

随着无人飞行器的普及,对无人飞行器管理的法规也越来越重视。

以下是无人飞行器管理相关的法规。

一、对于无人机的操作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具体规定。

同时,操作者必须取得相应的飞行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的限制。

二、为了保证飞行的安全,操作者必须在飞行前对无人机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无人机的各个部分都运转正常,特别是电池是否充足、飞行路径是否畅通以及是否有影响安全的天气因素等。

三、根据有关法规,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一般应当低于120米,并请务必避免在机场等灵敏的地区进行飞行。

同时,操作者必须在无人机飞行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四、对于涉及到救援、野外探险等特殊领域的使用,操作者必须在获得当地民事航空局的许可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在此情况下,建议操作者仔细研究当地的气象条件,并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措施。

五、在飞行结束后,操作者必须仔细检查无人机,并及时提交飞行记录及相关数据,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因飞行造成的人身或财务损失,操作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无人飞行器的制造者和销售商也有相关的管理法规。

制造者必须出具详细的使用说明,确保用户能够正确使用无人飞行器。

销售商则需在销售前向用户提供相关的飞行知识和法规,以保证用户能够遵守相关法规。

综上所述,无人飞行器管理的法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它既可以保障飞行安全,又可以保证正常的使用权益。

因此,无人飞行器的操作者和制造商应该牢记相关法规的内容,切实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以促进无人飞行器行业的发展。

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的有关规定

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的有关规定

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校园区域内无人飞行器的安全管理,维护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粤公通字(2017)118号)及《使用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对在校园区域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作如下规定: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校园内使用未在中国民航总局(CAAC)登记注册的飞行器(无人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区域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三、禁止窥探、干扰师生日常生活及隐私及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四、禁止未经许可的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五、禁止在饮酒后8小时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六、禁止未经许可将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七、使用期间要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八、拍摄内容如后期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九、II型及以上飞行器(无人机)原则上只接受持有AOPA飞行执照(驾驶员或以上级别)的操控人员申请,或申请人飞行时有持飞行执照人员在旁监管辅助。

十、申请使用I型及II型飞行器(无人机)需提前1天填写申请表,经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经学校空域负责人检查设备签字后方可通过。

山型及以上飞行器(无人机)需由学校负责安全工作校领导审批。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通知公安机关并协助捕获设备交公安机关扣留,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附表: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附表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学校空域负责人: 办公室: 联系电话:。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正文:----------------------------------------------------------------------------------------------------------------------------------------------------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2000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

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翱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

第二章飞行人员第四条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

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D级热力气流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热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飞行;E级长途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上升气流作远离起飞点的越野飞行。

A级至E级,由低级向高级排列。

第五条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A级:1.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3.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教学部分;4.飞行时间不少于5个飞行日,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B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2.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

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空器适管理政策指南

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空器适管理政策指南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编号:AC-21-AA-2015-25R1下发日期:2015年2月6日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1. 目的本咨询通告提供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定等相关的适航管理政策指南。

2. 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制定。

3. 撤销自2015年2月6日起,本咨询通告取代2009年5月5日生效的《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AC-21-AA-2009-25)。

4. 参考文件AP-21-AA-2015-37R1,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

5. 概述5.1 定义本咨询通告所述轻型运动航空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旋翼机和轻于空气航空器:(1)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i) 600公斤(1,320磅)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ii) 600公斤(1,320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iii) 650公斤(1,430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 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 H)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3) 对于滑翔机,最大不可超越速度(V NE)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4) 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V S1)不超过45节校正空速。

(5) 包括飞行员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座。

(6) 如果是动力航空器,为单台活塞式发动机或者单台电力推进装置。

(7) 如果是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为定距或者桨距可地面调节的螺旋桨。

(8) 如果是动力滑翔机,为定距或者顺桨螺旋桨。

(9) 如果是旋翼机,为定距、半铰接、跷跷板式、两片桨叶旋翼系统。

(10) 如果具有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11) 除了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滑翔机外,为固定起落架。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S-92直升

阿帕奇直升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7)旋翼机
美国v-22“鱼鹰”倾转旋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二、民用飞机的分类
民用飞机分为:用于商业飞行的航线飞机和用于通用
航空的通用航空飞机两类
1.航线飞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一)登记与所有权原则 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 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 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 登记。 国际上采用登记制度决定航空器的国籍,即航空 器在哪个国家登记,其国籍就是这个国家。《芝加 哥公约》也沿用这一办法。
苏30
苏2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F-22猛禽战斗

幻影2000
F-11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我国的歼10战斗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民用飞机
民用飞机分为客机、货机、公务机、农业飞机、运动飞机等
民用客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民用航空器在进行登记以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并依法取得国籍登记证;且必 须按照规定在该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
我国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拉丁字母
“B”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2014-12-08 11:21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 2000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

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鞠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o第二章飞行人员第四条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

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

(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D级热力气流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热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飞行;E级长途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上升气流作远离起飞点的越野飞行。

A级至E级,由低级向高级排列。

第五条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A级:1.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3.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教学部分;4.飞行时间不少于5个飞行日,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B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2.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

(三)C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2.总飞行次数不少于100次,总留空时间不少于20小时;有在3个以上不同场地的飞行经历,每个场地最少飞行5次,其中有3次以上留空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D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至(三)款的条件;2.总飞行时间50小时以上,其中有3次不少于2小时留空时间(有在正式比赛中的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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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
一、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二、关于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国家九部委:《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航空体
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第六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航空器飞行教员的技术等级与其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应当与民航局签发的民用航空器飞行驾驶执照相符合。

担任跳伞、悬挂滑翔数练员的,应持有国家体委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二)所用航空器和航空器维修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航局颁发的有关规定。

(三)训练场地必须符合所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飞行区域和空域必须获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

(五)航空体育运动机场应与当地空中交通管制主管部门建立有线电通信联系。

第十条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驾驶航空器飞行和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的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加飞机跳伞的必须年满十五周岁,单独驾驶航空器或悬挂滑翔机飞行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未满十六周岁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必须有教练员(教员)同乘,井对其安全负责。

(二)必须持有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三)必须持有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外。

(四)必须持有所驾驶的航空器飞行手册。

(五)参加跳伞和悬挂滑翔运动的运动员应持有运动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飞行驾驶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航空理论和驾驶技术培训,并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制度的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各种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

航行调度人员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办理执照。

跳伞和悬挂滑翔的运动员应当按照国家体委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的运动证书。

第十五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关于机场的有关规定使用、保护、管理机场。

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修建、废弃、合
用或改作他用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与军队、民航合用机场,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协议,维护好机场净空和设施,维持好机场的空中和地面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破坏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飞行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飞行。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航行调度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航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国(境)外飞行人员及跳伞运动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本国(地区)有效的驾驶执照(或运动证书),所记载的技术标准应与其所从事的飞行活动内容相符合。

驾驶执照须经民航局审核认可。

(二)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持有人身保险证明。

驾驶运动飞机、滑翔机、动力滑翔机、载人气球、悬挂滑翔机、超轻型飞机的,还应由主办单位或飞行者本人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四)自带航空器或降落伞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其器材的安全可靠性由使用者本人负责,自带航空器的,其适航证应经民航局审核认可。

第十九条国(境)外飞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时,主办单位应向其讲解和说明中国有关飞行、无线电管理使用以及空中摄影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航空模型运动的管理办法,按照航空模型训练大纲、训练规则、竞赛规则的规定进行。

航空模型飞机的飞行高度和空域与其他航空器的飞行活动有关联时,主持航空模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机场当局或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取得联系,划定航空模型的飞行高度和区域。

关于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民航局文件民航发[2012]33号
关于滑翔机、自由气球等几类航空器
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飞行学校:
随着低空空域改革不断深化,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对通用航空的需求,规范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
气球、小型飞艇等几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现有规章,下发本文件。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运行种类的下列航空器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
1、滑翔机(含动力滑翔机)
2、初级飞机
3、自转旋翼机
4、自由气球
5、充气体积小于4600立方米的飞艇。

二、驾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此类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由民航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包括对训练大纲的评审和训练质量的持续监督检查、飞行人员航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审查执照申请文件、对驾驶员实施熟练或定期检查等。

飞行人员执照由民航局颁发。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协助修订实践考试标准和理论考试大纲;成立理论考试审题专家组,定期更新理论考试题库;按照《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推荐委任代
表。

此类驾驶员执照在实践考试前,应先通过理论考试,并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参加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

在实践考试中,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指派的考试员负责审查学生的飞行经历记录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并按实践考试标准对执照申请人进行口试和飞行技能考试。

考试员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提交考试结论和相关材料,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办理驾驶员执照。

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印发《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航空运动产业是重要新兴体育项目产业之一,是以航空运动项目为载体,提供相关系列产品、服务和产业链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涵盖目前我国正式开展的运动飞机、热气球、滑翔、飞机跳伞、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模型等六大类共26个运动项
目,具有科技含量高,消费时尚性强,带动相关产业作用明显等特点。

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航空运动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安全规范、管理有效、广泛参与、军民融合的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格局;成为推动体育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整体产业经济规模达到2000亿元。

到2020年,建立航空飞行营地2000个、各类航空运动俱乐部1000家,参与航空运动消费人群达到2000万人;产业质量进一步提升,标准体系科学完善,监管机制规范高效;航空运动器材和运动类航空器的研发制造水平和自主化率明显提升,航空运动职业技术培训初具规模,形成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航空运动品牌赛事活动。

推进航空飞行营地建设
航空飞行营地是指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指导、规划下,面对大众提供因地制宜的航空体育产品和服务而设置的场所,包括向大众航空运动开放并被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命名的通用机场。

引导发展航空飞行营地建设,严格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和《航空飞行营地及设施标准》要求,依据《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组织考察评估。

接受航空飞行营地命名的通用机场,须按照民航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通过审核的营地,按照等级评价标准进行星级分类,形成“金字塔式”的航空运动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0年,建成各类航空飞行营地2000个,五星级、四星级、三星及以下级别航空飞行营地分别占建成总数的1%、29%和70%,四星级以上航空飞行营地基本覆盖国内经济发达的主要城市和地区。

积极引导航空运动消费
扩大消费群众基础,促进航空运动文化交流。

大力开展各类群众性航空运动休闲活动,丰富节假日航空运动赛事展会供给,发挥航空运动赛事、飞行表演、飞行体验等的示范作用,激发群众航空运动消费需求。

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传播技术,提高航空运动观赏性、参与性,增强消费粘性,提升航空运动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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