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我国应对老龄化战略与老龄产业政策

我国应对老龄化战略与老龄产业政策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
国家统计局2017年的数据显示,全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090万人,占总人口的17.3%;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831万人,占总人口的11.4%。
人口老龄化对市场供给与需求、社会投资消费及储蓄、政府财政收支等方面将产生深远影响,应对人口老龄化也因此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
而发展老龄产业是应对老龄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老龄产业是实体支撑,产业政策不可或缺。
老龄产业政策是国家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指导和规范与老龄化相关的产业,实现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系列政策总和。
首先,老龄产业和老龄事业不同,老龄事业属于公共服务事业部门,具有公益性质,主要由政府来主导;而老龄产业属于产业行业部门,具有营利性质,主要由市场来调节。
其次,老龄产业政策和老龄政策不同,老龄政策是国家机关制定并实施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系列政策总和,它包含了老龄产业政策,老龄产业政策是老龄政策的一部分。
最后,要注意老龄产业政策的特殊性,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老龄产业涉及医疗资源整合、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需要各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协调与配合。
本报告首先介绍当前我国应对老龄化战略的总体进展,然后对21世纪以来中国老龄产业政策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总结近20年来老龄产业政策发展的趋势特征,最后对目前老龄产业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应对老龄化战略总体进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历次党的代表大会和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对老龄问题和老龄工作提出了要求。
早在1982年,中国政府就成立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专业委员会”,提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标志着老龄工作正式纳入政府的工作日程。
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倾向,及时采取正确的对策。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日后中国老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国老龄协会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编发[199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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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国老龄协会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国老龄协会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编发[1996]15号1996年10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老龄协会机构编制方案》经审核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老龄协会机构编制方案中国老龄协会为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由民政部代管。
一、改革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按照“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关系,规范职责任务,调整内设机构,改善人员结构。
二、主要职责任务对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等重大问题和老龄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与老龄问题有关的社会活动,参与有关国际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中国老龄协会设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协助协会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和重要规章制度的拟定;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机要通讯、信访、保卫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二)计财部负责老龄协会事业经费和外事经费的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基建、物资计划和统计工作;管理协会国有资产;制定计划、财务规章制度;监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三)调研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我国老龄事业方针、政策的建议;负责提出老龄事业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进行信息交流;承办国务院授权和有关部委委托的有关老年人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2.08.09•【文号】民发[2002]134号•【施行日期】2002.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民发[2002]134号2002年8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民政事业的发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同意,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一、“九五”计划完成情况“九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和民政部、国家计委《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改革救灾救济制度,确保灾民和贫困群体基本生活。
建立和完善了救灾工作分级新体制,高效、有序地组织了抗灾救灾工作,基本建立了经常性的社会捐赠制度。
五年中,转移受灾群众6000多万人次;抢救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价值1000多亿元,向两亿多人次灾民提供粮食、衣被和现金等救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城市贫困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双拥工作深入发展,优抚安置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深入开展双拥活动,新型的军政军民关系不断巩固。
全国抚恤事业费逐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实施“爱心献功臣行动”,较好地缓解了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安置工作采取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完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老年教育研究论文(2)

老年教育研究论文(2)老年教育研究论文篇二《高等学校对老年教育发展的“文化引领”作用研究》摘要:我国老龄化社会的“突然”降临,给我们带来沉重的负担,要使我们的社会和谐发展,必须使这一特殊的巨大老年群体保持政治坚定,思想常新,老年教育无疑将成为了这个“长寿时代”的一贴思想保鲜剂。
高等学校是人才教育,知识创新,思想传播的场所,在老龄化社会到来的关键时刻,高等学校应肩负起老龄教育事业发展的“文化引领”职责。
关键词:高等学校老年教育文化引领作者简介:张之望(1964.3-),男,江苏省常州市,助理研究员,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党建、老龄科学。
前言社会总人口是由不同年龄的人口群体所组成,一定的文化教育总是适应一定年龄构成的人口总体的。
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少年儿童比重和数量不断下降,老年人口比重和数量迅速增加,这种年龄构成和老年人口数量的变化,必然会对社会的文化教育产生一定的影响。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形态不断变迁、以及国人平均寿命不断延长,终身教育理念得到提倡,对老年教育的研究开始在学术界兴起,单就教育层面而言,是一个开始属于成人教育一部分到独立形成老年教育,经过了以早期的无系统到自成体系的发展过程。
一、国外老年教育的兴起世界上第一所老年大学――第三年龄大学,1972年诞生于法国,标志着老年教育实践的开端,随着国外老年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与发展,老年教育的理论研究也随之开展和进行。
上世纪60年代,学者们开始注意并研究,到70年代时达到一定高度,并且把老年教育视为教育学的一部分。
1970年,美国密西根大学教授麦克拉斯基,后来被称为老年教育大师,最先在博士课程中开设了老年教育学的研究课程,旨在探讨教育和老年人之间的问题。
1971在年美国白宫老人会议上,麦克拉斯基(Houard.Y.Maclusky)所提交的论文,就强调老年教育的理念,指出:“对于所有老龄组的一切人来说,教育是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持续进行的,而且今后将成为老年人获得丰富的和富有意义的生活途径之一,是帮助他们发挥其潜力,使之成为改善社会的源泉的一种手段”。
我国老年教育的历史追溯与未来展望

我国老年教育的历史追溯与未来展望作者:吴思孝来源:《成人教育》2019年第06期【摘要】我国老年教育政策发展经历管理机构建立的萌芽期、管理主体更替变化的初创期、纳入老龄事业范畴的发展期和独立政策文本出台的完善期四个阶段。
据此,形成对我国老年教育发展的基本认识:属性认识经由社会问题、精神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管理主体由老龄部门、文化部门到教育部门,服务对象从老干部转向普通老年人。
展望未来,老年教育可关注教育与老龄、公益与市场、系统与法制、普及与均衡等关系。
【关键词】老年教育;老龄事业;历史追溯;发展阶段【中图分类号】G7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794(2019)06-0042-07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
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的17.3%。
未来二十年,人口老龄化形势将愈加严峻。
发展老年教育是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近三十年来,老年教育研究主要聚焦人口与社会、本质和内涵、价值与特征、内容与形式、途径与方法等领域,侧重于经验介绍、现状描述、问题发现、应对思考等方面的探索,研究方法多以文献综述、调查问卷、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为主。
从学科切入角度来看,多是基于人口学、教育学和社会学视角的演绎,其中,人口学主要是从人口老龄化的角度、教育学主要是从终身教育的角度、社会学主要是从老龄社会化的角度来分析老年教育的应有状态。
[1]对于老年教育的历史过程探索,特别是专门基于老年教育政策视角,旨在厘清其脉络、发现其特点的历史回溯,迄今依然罕见,以至少了一份对于过往的反观、反思的历史力量,少了一份对于未来憧憬、展望的历史根基。
一、老年教育的历史追溯学者孙绵涛认为教育政策包括老年教育政策,即“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和任务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第十八章 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2)

第十八章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一、人口老龄化二、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三、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的重点领域一、中国人口老龄化1、定义:指的是在总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而其他年龄组人口的比例不断下降,最终进入老龄社会的趋势和过程。
老龄社会:国际上一般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在10%以上,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在7%以上,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了老龄社会。
2、进程:200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7.39%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约占总人口的12.78%,数量为1.74亿;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将达到2132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2.25%2015年,我国老年人预计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2050年,我国老年人预计将达到4亿,占总人口的1/4未来几十年,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将从成年型转向老年型,并向高龄老年型发展。
3、人口老龄化及其发展过程特点:第一,老年人口数量大。
第二,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快。
第三,人口老龄化显著。
第四,人口老龄化地区差异明显。
第五,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二、人口老龄化的问题1、老龄化时代的老年人问题主要包括⑴老年人的经济供养问题⑵老年人的医疗保健问题⑶老年人的照料服务问题⑷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问题⑸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2、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的影响第一,人口老龄化是劳动力年龄人口占总人口中的比重下降第二,人口老龄化影响一个国家的积累和消费的比例第三,人口老龄化影响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第四,人口老龄化将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造成冲击第五,人口老龄化将给医疗保险体制带来重大的冲击传统养老方式医保体制消费结构消费比例青年少,老年多三、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㈠基本含义:指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满足老年人在基本生活、日常照顾服务、医疗保健、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基本需要,使老年人享有愉快的晚年生活而向他们提供各种社会服务。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7•【文号】国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务院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国务院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前一阶段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489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07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5年11月27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1.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釆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6.国务院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12号)7.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8.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10.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1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14.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1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17.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18.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2003〕6号)19.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20.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9号)21.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22.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2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24.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25.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26.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2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28.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29.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31.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3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3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3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的决定(国发〔2005〕14号)35.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3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37.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3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9.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5〕37号)40.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41.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4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4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4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21号)45.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4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47.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48.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49.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50.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51.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4号)5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53.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6号)5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55.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56.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57.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58.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59.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7号)60.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61.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62.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发〔2008〕16号)63.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64.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6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66.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67.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68.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69.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70.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26号)7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7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7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7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75.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76.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77.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78.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79.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80.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81.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8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15号)83.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8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8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关于棉花打假专项行动督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3号)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1〕4号)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9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9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1〕11号)9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2号)9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9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20号)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22号)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9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1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1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10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1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1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1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1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1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10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3号)10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1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6号)1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1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1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1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1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1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1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1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67号)1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曰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12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1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1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12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1〕77号)1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1〕78号)1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1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1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13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13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13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1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86号)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1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9号)13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0号)13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13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13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94号)14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5号)1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14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1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99号)14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14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14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14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号)14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14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1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1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1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1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15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15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1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15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15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1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7号)1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16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2〕39号)16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16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16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6号)16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16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16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16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17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8号)17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清史》纂修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2〕59号)17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60号)17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关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61号)17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17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66号)17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17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17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1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18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18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2号)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1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1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1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18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33号)1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2003〕35号)1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39号)1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19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19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19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52号)19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19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1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1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68号)19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1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19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2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20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2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2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2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2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2号)2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4〕4号)20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20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03•【文号】全国老龄委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全国老龄委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2022年2月3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一)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以居家养老为基础,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等方式,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着力发展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两级养老服务网络,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探索并推动建立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的模式。
街道社区负责引进助餐、助洁等方面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引进相关护理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工作;政府加强组织和监督工作。
政府要培育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并指导其规范发展,引导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
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鼓励以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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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计划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国发[2001]26号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1.07.22
【实施日期】2001.07.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2001—2005年)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
为促进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制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老龄事业有了较快发展。
1994年12月,国家计委、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1999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
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与医疗保障得到改善,老年福利、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有了较快发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重视,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老年人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老龄组织健康发展,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正在健全和加强。
但是,我国老龄事业总体上仍滞后于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老年设施、产品与服务短缺,老年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
世纪之交,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人口年龄结构开始进入老龄
化阶段。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到201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
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先期进入人口老年型的国家相比,具有老龄化发展快、老年人口数量大、地区之间不平衡、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等特点。
老年人对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需求的日益增长,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
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全面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发展战略,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将为解决老龄问题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
同时,未来十几年,虽然老年赡养比开始上升,但少儿抚养比明显降低,社会总抚养比持续下降,也为做好21世纪人口老龄化高峰前的准备提供了有利条件。
我们要抓住机遇,制定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目标。
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步伐,重点解决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把老龄事业推向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以城市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管理与服务体系。
--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
--健全老龄工作体系。
(二)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发展老龄事业,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把老龄事业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加老龄事业投入,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相适应。
把解决现实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长远准备结合起来,统筹兼顾,
协调发展。
2.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发展老龄事业要着眼于体制创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
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事业,同时继续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倡导个人的自我养老准备,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4.坚持用法制和道德的力量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重视舆论引导,增进代际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