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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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0521134029)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0521134029)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价格的;
2、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3、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4、只收费不服务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水泵运行维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水泵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
准执行。二次供水用户(不包括自备井多层楼房用户)按政府指导价标准交纳水泵运行维护费;市政直供水用户不交纳水
泵运行维护费。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用部位与共有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
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外,由双方
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鸿泰佳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鸿泰佳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鸿泰佳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
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2.17
•【字号】京价[房]字[2003]67号
•【施行日期】2003.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鸿泰佳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

(京价(房)字[2003]67号)
北京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鸿泰佳园(国展新座)的《申请》收悉。

按有关开发建设文件,鸿泰佳园住宅小区属普通住宅,应执行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于超出普通住宅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讲及门禁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烟感)系统运行维护费收费标准为
0.20元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本文自2003年2月14日起执行至2004年2月13日止。

待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如有变动,重新报市物价局审批。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物业管理费预算明细表

物业管理费预算明细表
1 电梯费[16部] 12 电梯年检费[16部] 1至12项分摊小计 13 营业税5.5% 管理费合计
备注:管理费测算按照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计算。
物业管理费预算明细表 制表日期:2002年12月5日 序号 1 2 3 4 保洁费 保安费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生活垃圾清运费 小计 1至4项分摊小计 5 6 7 8 9 绿化费 化粪池清淘费 管理费 小修费 共用设施维修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元/户· 月 2.00 5.00 1.00 2.50 10.50 元/M2· 月 0.0626 0.0458 0.0250 0.2917 0.1522 0.0833 0.3621 2.2061 0.0133 3.2421 0.1783 3.4204 元/户· 年 24.00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60.00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12.00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30.00 京价(收)字[1999]第186号 126.00 元/M2· 年 0.7510 0.5500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0.3000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3.5000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1.8266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1.0000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4.3452 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 26.4732 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 0.1596 京价(涉)字[1989]第170号 38.9056 2.1398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41.0454 备注

196号文

196号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北京市房改售房工作程序 (3)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设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7)《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住房个人缴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备注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 20元/自然间清运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日产日清。

如住户自运,不收此项费用。

保洁费楼宇内公共部位及小区内道路环境的日常清洁保养。

道路每天一清扫,垃圾每天一清运,楼梯及扶手每天清扫、擦拭一次,院内道路、庭院绿地废弃杂物及时清理. 执行小区所在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收费标准保安费 3—5元/户.月维持小区公共秩序.日常巡视. 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

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

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1元/户。

月代为收取水、电、气、房租、卫生费等项费用. 按月查表,记数准确。

绿化费 0。

55元/平方米。

年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等日常养护和管理。

(1)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绿地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

(2)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木为基干树种,有一定数量的耐荫灌木、耐荫宿根花卉、草坪衬托美化环境。

(3)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侵害现象.树木缺株率在4%以下。

花卉缺株在5%以下。

树木基本无钉拴、捆绑现象。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

绿地率超过30%的小区,标准可上浮20%。

化粪池清淘费 0。

30元/平方米。

年定时清淘,保证正常使用.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看管自行车等车辆专用存车场所有专人看管。

执行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机动车存车费 150—210元辆。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北京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1. 引言物业管理服务是指为小区的居民提供各种管理和维护服务的行业。

在北京市,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居民需求的增加,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北京市制定了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保障居民的权益。

2. 收费原则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原则如下:2.1 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或不合理的差异。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按照服务项目的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制定。

2.2 可行性原则收费标准应能够保障物业公司正常运营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需求,同时也要照顾到居民的承受能力,避免收费过高给居民造成经济负担。

2.3 公示公告原则物业公司应将收费标准在小区公示,并向居民做出公告,保障居民对收费标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收费项目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3.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为小区提供的基本管理服务费用,包括维修维护、保安费用、绿化费等。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面积、居住户数、小区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综合制定。

3.2 清洁费清洁费是指为小区提供的日常保洁服务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扫、垃圾清理、保洁用品的采购等。

清洁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公共区域面积和清洁频次综合制定。

3.3 绿化维护费绿化维护费是指为小区提供的绿化维护服务费用,包括花草植物的养护、绿化带的修剪等。

绿化维护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绿化面积、养护频次和植物种类综合制定。

3.4 设备维修费设备维修费是指维修小区内各种设备(如电梯、水泵、空调等)所产生的费用。

设备维修费的收费标准根据设备种类、维修频次和维修难度综合制定。

小区内某些设备的维修费用可能由业主承担,具体由小区规定确定。

3.5 特殊维护费特殊维护费是指因小区内出现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如修复受损的道路、排水系统等。

特殊维护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制定,应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承担。

物业管理费代收标准

物业管理费代收标准
三轮车:6元/月
摩托车:12元/月
5
机动车存车费
元/辆.月
300.00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规定,住户个人交费
6
供暖费
元/平方米.供暖季
24.00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 民用供暖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第372号]文件规定,康乐里小区为市热力集团供暖
康乐里小区物业管理费、代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户个人交费项目)
序号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保安费
元/户.月
3.00-5.00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规定,住户个人交费
2
税务局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第386号]文件规定
7
水费(水费和污水费)
元/吨
2.90
代收
8
热水费
元/吨
10.00
代收
3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元/户.月
1.00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规定,住户个人交费
4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元/辆.月
自行车:4元/月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第386号]文件规定。(普通自行车4元、山地车、赛车6元、小三轮车6元、三轮板车8元、摩托车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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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
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1)保洁费;(2)保安费;(3)小修费;(4)公共设施维修费;(5)管理费。

第八条居住小区配套用户,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

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确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检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第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由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

内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实行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的决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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