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火电厂污染治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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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

2023年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

2023年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____年火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电厂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火电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火电厂,包括燃煤电厂、燃油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火电厂。

第三条火电厂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其经营活动不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并有效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火电厂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火电厂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火电厂应当参考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火电厂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火电厂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燃料供应和消纳、污染物排放控制、废弃物处理和循环利用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关键问题。

第七条火电厂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负面影响。

第八条火电厂应当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设备,对燃料及废气、废水、废渣等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九条火电厂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章火电厂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第十条火电厂应当采取减少燃料消耗、提高发电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降低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火电厂应当不断提升燃煤电厂的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的技术水平,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火电厂应当加强废水和废渣的处理,遵守相关废水和废渣排放标准,并严禁非法排放。

第十三条火电厂应当加强对煤炭的管理和利用,推广清洁和高效利用技术,减少燃煤电厂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十四条火电厂应当重视能源的合理利用,降低单位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火电厂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和科普宣传,提高员工和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六条火电厂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环境数据和信息。

环保部火电厂污染治理政策

环保部火电厂污染治理政策

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火电厂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造成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火电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及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以煤为燃料的火电厂(含热电厂)排放污染物的防治,以油、气为燃料的火电厂可参照执行。

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焚烧厂。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为火电行业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污染物达标排放技术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贯彻实施等环境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火电厂的污染防治应遵循和提倡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污染防治技术的选择应因煤制宜、因炉制宜、因地制宜,并统筹兼顾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的原则。

(五)本技术政策的目标是,到2020年,全国具备条件的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不具备条件的要实施达标排放,初步建成世界上最大的清洁高效煤电体系。

二、源头控制(一)全国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

进一步提高小火电机组淘汰标准,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

(二)严格按照能效、环保准入标准布局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三)坚持“以热定电”,建设高效燃煤热电机组,科学制定热电联产规划,同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施替代和限期淘汰。

(四)加强对煤炭开采、运输、转运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大煤炭的洗选量,提高动力煤的质量。

三、大气污染防治(一)燃煤电厂大气污染防治应以全面实施超低排放为目标,不具备条件的机组要实施达标排放治理。

(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技术路线选择时应充分考虑炉型、煤种、排放要求、场地等因素,必要时可采取“一炉一策”。

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火电厂是我国能源结构中重要的发电方式之一,但是火电厂的运行会产生大量的氮氧化物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为了减少火电厂氮氧化物的排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政策,推动火电厂进行氮氧化物防治。

首先,我国提出了控制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政策。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要求,每年对火电厂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进行限制,要求火电厂在限定的排放总量范围内进行运行。

这项政策的实施,强制火电厂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方面进行切实努力,从源头上控制排放。

其次,我国推广了火电厂脱硝技术。

脱硝技术是控制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的关键措施之一。

我国鼓励和支持火电厂采用先进的脱硝技术,包括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

这些技术可以有效地将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转化为氮气和水,从而减少了对大气的污染。

此外,我国还加大了对火电厂脱硝设施的监管力度。

要求火电厂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和运维脱硝设施,并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通过监管,确保火电厂脱硝设施的正常运行,达到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目标。

另外,我国还鼓励火电厂进行余热发电。

在火电厂发电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余热。

通过余热发电,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火电厂的燃煤量和排放量。

余热发电技术可以减少火电厂的运行能耗,并减少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我国还鼓励火电厂进行能源综合利用。

火电厂可以将煤矸石、煤泥等废弃物作为燃料,并采用高效的燃烧技术。

这些废弃物的燃烧不仅可以减少火电厂的煤炭消耗,还可以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境的双重效益。

总结起来,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的实施是我国控制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举措。

通过限制排放总量、推广脱硝技术、加强监管、鼓励能源综合利用等多方面的措施,我国正在逐步减少火电厂氮氧化物的排放,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发改环资[2015]3191•【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5]319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为了在燃煤电厂加快推行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2007-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环境保护部在电力行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试点火电机组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

截至2014年底,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运行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规模约9700万千瓦,脱硝特许经营规模约3300万千瓦。

从试点及实际应用情况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有利于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缓解电力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资金压力;有利于发挥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优势、促进环保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依法治国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创新燃煤电厂环保设施安全稳定经济达标排放运行、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第三方治理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企业自愿。

燃煤电厂(电力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开展互惠互利的市场化方式合作。

2.坚持依法推行。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火力发电厂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火电厂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的规定:
1. 废气处理:要求火电厂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例如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以减少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

2. 水处理:要求火电厂采取水循环系统或其他水处理方法,降低水的使用量,减少废水排放,并尽量回收和重复利用水资源。

3. 噪音控制:要求火电厂采取措施减少发电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并必要时进行隔音处理。

4. 固体废弃物管理:要求火电厂妥善处理和处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灰渣、煤矸石和其他废弃物。

5. 生态保护:要求火电厂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尽量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和破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6. 绿化美化:要求火电厂进行绿化和美化工作,包括植树造林、绿化绿化带和园区,改善周围地区的环境质量。

7. 监测和报告:要求火电厂进行环境监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估结果。

8. 环境应急响应:要求火电厂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

这些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火电厂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它们都旨在保护环境,提高火电厂的环保水平,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烟气排放管理:火电厂应建立烟气排放监测系统,监测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燃煤火电厂通常需要配备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以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

2. 水污染防治:火电厂在冷却系统和燃煤锅炉的废水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

一般情况下,火电厂需要将废水进行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

3. 固体废弃物管理:火电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如煤灰和石灰石灰,需要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

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填埋、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4. 噪音控制:火电厂应建立噪音控制设施,减少噪音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这包括采取隔音措施、减少设备噪音和控制施工噪音等。

5. 生态保护:火电厂应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减少对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栖息地的影响。

这可以通过绿化、河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来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环保法规而有所不同。

火电厂在环保管理方面应该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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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2023年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2023年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尊敬的读者,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关于2023年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的文章。

文章共计____字。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年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二)随着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火电厂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供应方式之一,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加强火电厂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2023年对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进行了新的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期推动火电厂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改善。

一、大气污染控制作为燃煤火电厂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大气污染控制成为2023年新规定中的重点。

根据规定,火电厂需要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

对于老旧火电厂,要求进行改造提升,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废水治理火电厂废水排放对水环境造成的危害也不可忽视。

新规定要求火电厂建立完善的废水治理系统,对含有重金属、化学物质等有害物质的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和回用。

同时,火电厂还需对废水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固体废弃物处理火电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例如煤灰和石膏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新规定要求火电厂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储存和处理,推广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同时,火电厂还需要建立废弃物监测和记录系统,确保固体废弃物处理过程的合规性。

四、噪声污染控制火电厂的高噪声水平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此,新规定要求火电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污染,例如合理安排设备运行和维护,增设隔音设施等。

同时,火电厂还需定期进行噪声监测,确保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五、环境管理和监督除了对火电厂环境污染的具体要求外,新规定还对火电厂的环境管理和监督进行了加强。

规定要求火电厂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环境保护的主体和责任。

同时,火电厂还需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火电厂环保技术监督细则

火电厂环保技术监督细则

火电厂环保技术监督细则
首先,我国规定火电厂在运营中必须安装并使用先进的污染物减排设施,如燃煤电厂必须配置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通过吸收、催化、
过滤等技术手段,将煤烟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减少
到达标限值以下。

此外,我国还鼓励火电厂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通过控制
燃烧过程中的温度、氧气含量等参数,减少氮氧化物的生成。

其次,我国火电厂环保技术监督细则要求火电厂要加强尾气处理。


于燃煤电厂,必须实施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等工艺,对烟气进行处理,
以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

对于燃气电厂,要加强燃气
净化处理,减少有害气体和颗粒物的排放。

此外,我国还规定火电厂要加强水处理。

火电厂使用大量水资源,所
以对废水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规定火电厂必须配备废水处理设施,在废
水排放前进行处理,将其中的污染物去除或降低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下。

同样,火电厂还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处理。

火电厂会产生大量的废渣和
灰渣,这些废弃物中可能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
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我国规定火电厂应当配备废弃物处理设施,并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储存、处理等。

总之,我国火电厂环保技术监督细则的出台对于减少火电厂对环境的
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污染物减排设施、尾气、
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以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监管,可以有
效地降低火电厂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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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火电厂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造成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火电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及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以煤为燃料的火电厂(含热电厂)排放污染物的防治,以油、气为燃料的火电厂可参照执行。

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焚烧厂。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为火电行业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污染物达标排放技术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贯彻实施等环境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火电厂的污染防治应遵循和提倡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污染防治技术的选择应因煤制宜、因炉制宜、因地制宜,并统筹兼顾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的原则。

(五)本技术政策的目标是,到2020年,全国具备条件的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不具备条件的要实施达标排放,初步建成世界上最大的清洁高效煤电体系。

二、源头控制
(一)全国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

进一步提高小火电机组淘汰标准,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

(二)严格按照能效、环保准入标准布局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三)坚持“以热定电”,建设高效燃煤热电机组,科学制定热电联产规划,同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施替代和限期淘汰。

(四)加强对煤炭开采、运输、转运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大煤炭的洗选量,提高动力煤的质量。

三、大气污染防治
(一)燃煤电厂大气污染防治应以全面实施超低排放为目标,不具备条件的机组要实施达标排放治理。

(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技术路线选择时应充分考虑炉型、煤种、排放要求、场地等因素,必要时可采取“一炉一策”。

具体原则如下:
1. 超低排放除尘技术宜选用高效电源电除尘、低(低)温电除尘、超净电袋复合除尘、袋式除尘及移动电极电除尘等,必要时可在脱硫装置后增设湿式电除尘。

2. 超低排放脱硫技术应在传统空塔喷淋技术的基础上,根据煤种硫含量等参数可选择复合塔技术及pH分区技术等。

复合塔技术包括:旋汇耦合、沸腾泡沫、增设托盘等;pH分区技术包括单塔双循环及双塔双循环技术等。

3. 超低排放脱硝技术煤粉炉宜选用高效低氮燃烧与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选择性催化还原联合技术(SNCR-SCR)配合使用的技术路线,若不能满足排放要求,可采用增加催化剂层数、增加喷氨量等措施,但要有效控制氨逃逸;循环流化床锅炉宜优先选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

4. 在现有电除尘和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的基础上,可采用如下超低排放路线:低氮燃烧+SCR(多层)+电除尘(新技术)+石灰石-石膏法(增效)+湿式静电(可选)。

5. 对于除尘方式为袋式除尘或电袋复合除尘的机组,可采用如下超低排放技术路线,低氮燃烧+SCR(多层)+电袋复合/袋式除尘+湿法脱硫(增效)。

(三)火电厂达标排放技术路线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火电厂除尘技术选择原则如下:
若飞灰工况比电阻为1×104~1×1011Ω•cm时,在保证满足排放要求的前提下,建议优先选择电除尘器;否则,建议选择电袋复合或袋式除尘器。

2. 火电厂烟气脱硫技术选择原则如下:
(1)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技术适宜在有稳定石灰石来源的燃煤发电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

(2)氨法烟气脱硫技术适宜在有稳定氨资源地区300MW 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但应采取措施防止氨大量逃逸。

(3)海水法烟气脱硫技术在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划的前提下,适宜在我国东、南部沿海海水扩散条件良好的地区,燃用低硫煤种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

(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适宜在干旱缺水及环境容量较大地区300MW及以下,燃用中低硫煤种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

3. 火电厂烟气氮氧化物控制技术选择原则如下:
(1)火电厂氮氧化物治理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与烟气脱硝技术配合使用的技术路线。

(2)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机组烟气脱硝技术宜选用SCR;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硝可选用SNCR,必要时可选用SNCR-SCR。

(四)火电厂烟气中汞等重金属的去除宜基于除尘、脱硫、脱硝等设备对汞的协同脱除作用,火电厂应保证上述设备的正常运转以保证汞排放满足标准要求。

(五)火电厂脱硝、除尘及脱硫等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各设施之间的协同作用,全流程优化装备,达到控制效果好、运行能耗低的最佳状态。

四、水污染防治
(一)火电厂水污染防治应遵循清污分流、一水多用、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火电厂实现废水的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煤泥废水、空预器及省煤器冲洗废水等应采用沉淀、混凝等方法处理后循环使用。

(三)含油废水、化学清洗废水等应采用中和、氧化、吸附等方法分散处理,应避免与其他废水混合处理。

(四)脱硫废水应经中和、化学沉淀、絮凝、澄清等传统工艺处理,鼓励利用余热蒸发干燥、结晶等处理工艺。

(五)电厂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可采用二级生化处理,经消毒后用于厂区绿化或回用。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火电厂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应遵循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粉煤灰、脱硫石膏应使用专门的存放场地,贮存设施应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粉煤灰综合利用应优先生产普通硅酸盐水泥、粉煤灰水泥及混凝土等,其指标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标准要求。

(四)应强化脱硫石膏在生产、贮存、综合利用等各方面的管理,确保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

1.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所用的石灰石中碳酸钙含量应不小于90%。

电厂应保证除尘及脱硫装置运行的高效与可靠,确保脱硫石膏品质的稳定。

2. 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工艺产生的脱硫石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烟气脱硫石膏》(JC/T2074)标准的相关要求。

3. 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优先考虑两个途径:用作水泥调凝剂和生产石膏建材产品。

也可作为路基及矿坑回填材料、土壤改良剂等,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及市场需求,可将脱硫石膏制成高附加值产品,包括高强α石膏粉、石膏晶须等。

4. 脱硫石膏无综合利用条件时,应经脱水贮存,附着水含量(湿基)不得超过10%。

六、噪声污染防治
(一)火电厂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合理布局、源头控制、重点保护”的原则。

(二)应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减少对厂界外噪声敏感目标的影响。

鼓励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于噪声较大的各类风机、磨煤机、冷却塔等应采取隔振、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三)对噪声敏感的工作场所,应考虑采用吸声材料或设置隔声工作间,以保证运行操作人员的噪声环境质量。

七、二次污染防治
(一)SCR和SNCR-SCR氨逃逸控制在2.5mg/m3(干基,标准状态)以下,SNCR氨逃逸控制在8mg/m3(干基,标准状态)以下。

(二)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在贮存、转移及处置等过程中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1. 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在厂区内外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转运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执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制度。

2. 不可再生且无法利用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交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处置。

(三)火电厂应注重低低温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及复合塔湿法脱硫等措施对三氧化硫的协同脱除作用,确保其浓度在较低水平。

(四)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五)袋式或电袋复合除尘器产生的废旧布袋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新技术开发
鼓励以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研发和推广:
(一)火电厂超低排放评估技术。

(二)火电厂低浓度颗粒物排放检测技术及在线监测技术、烟气中三氧化硫检测技术。

(三)火电厂脱硝催化剂协同脱汞技术。

(四)烟气中汞等重金属在线监测技术。

(五)脱硫石膏制备高附加值产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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