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
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税务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申报等服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是客户非常关心的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通常是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服务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
首先,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与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般来说,对于一些复杂的税务筹划、税务诉讼等项目,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些项目需要税务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制定合理的税务方案。
而对于一些简单的税务申报、税务咨询等项目,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因为这些项目相对来说工作量较小,所需时间较短。
其次,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还与工作量有着密切的关系。
工作量大的项目通常需要税务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而工作量小的项目则相对收费标准较低。
税务师事务所会根据项目的工作量来确定收费标准,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此外,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还与服务时间有关。
有些项目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需要税务师加班加点,因此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而有些项目则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完成,税务师可以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研究和分析,因此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
总的来说,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服务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的。
客户在选择税务师事务所时,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税务师事务所,以确保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也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既能够保证自身的利益,又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综上所述,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税务师事务所和客户双方应该在合作过程中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加了解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为选择合适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一些参考。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发布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发布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函[2011]37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函[2011]105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琼国税发[2011]276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衔头发票申请印制审批流程的通知》(琼国税函[2011]161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发票验旧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国税发[2011]149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函[2010]286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国税发[2011]192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国税发[2011]194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国税发[2011]193号)、《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琼国税发[2012]155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审批系统省局定点管理大企业涉税审批和备案事项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函[2012]55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从2011年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琼国税函[2010]3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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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
通知
【标 签】所得税有关征管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函﹝2008﹞232号
【发文日期】2008-07-01
【实施时间】2008-07-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征管,对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适合实行查帐征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核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按“其他服务业”的带征率3%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5﹞168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关联知识: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发文字号】琼地税发[2014]12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7.31【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29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行为,提高清算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7月31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行为,提高清算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税务师,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晋价服字[2010]72号发文日期:2010-4-15晋价服字[2010]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精神,结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32号)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
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并开具合法票据。
三、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方式分计件和计时两种,由双方协商选择,收费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省级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他中介机构和团体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
六、本通知从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制定《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制定《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琼司通[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制定《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6年7月4日琼司通[2006]60号)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省律师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出台我省《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现将《关于制定<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制定《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我们将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战略部署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律师收费活动更加公平合理,律师收费行为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并通过价格机制的调整,促进和引导律师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价格幅度,严格规范风险代理和律师服务费、办案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收费程序,以及建立对律师收费活动的监督和对违法违纪收费行为的查处机制,完善律师收费制度,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楷社会的需要。
三、工作任务会同省物价局管理部门制定《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包括符合海南实际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作者:————————————————————————————————日期:2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5-30)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76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会计服务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税务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申报等服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利益和服务质量。
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且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和行业惯例。
下面就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项目包括税务筹划、税务申报、税务咨询等。
针对不同的服务项目,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按次收费、按项目收费、按比例收费等不同的收费方式。
比如,针对一些复杂的税务筹划项目,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按项目收费的方式,确保客户能够获得专业、全面的服务。
其次,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服务的难度和工作量来确定。
税务师事务所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复杂、繁琐的税务问题,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此,对于这些较为复杂的服务项目,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再次,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应当考虑到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处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状况都会对其收费标准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所在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竞争激烈,客户选择余地大,那么税务师事务所就需要根据市场行情适当调整收费标准,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最后,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在确定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制定高额收费标准,以免触犯法律法规,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考虑到服务项目的不同、服务的难度和工作量、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多方面因素。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自身的经营状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客户能够获得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也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6.01
•【字号】琼发改收费[2006]749号
•【施行日期】200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收费许
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年6月1日琼发改收费[2006]749号)
三亚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问题的请示》(三价字[2006]10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第四条第四款“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计价管[2003]31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境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和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已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收取的中介服务收费不属政府
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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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万元(含)
0.6‰
2000万元以上
0.3‰
2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按年收入或成本费用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含)以下
2.5‰
100-500万元(含)
1.6‰
500-1000万元(含)
0.8‰
1000-2000万元(含)
0.6‰
2000万元以上
0.3‰
3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项目收入总额)
2.企业变理、停歇业、注销税款清算鉴证的收费基数存在没有收入或成本费用时以企业的资产总额作为基数计算。
3.对挂在往来帐上的收入或成本费用,以调整数额为基数计算。
5000万元(含)以下
1.6‰
5000-1亿元(含)
1‰
1亿元以上
0.8‰
4
企业变更、停歇业、注销税款清鉴证(按年收入或成本费用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含)以下
2.5‰
100-500万元(含)
1.6‰
500-1000万元(含)
0.6‰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000-2000万元(含)
0.4‰
2000万元以上
0.16‰
5
房地产项目完工清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收入总额)
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
序号
服 务 项 目
计 算 单 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1
企业所行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按年收入或成本费用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含)以下
2.5‰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
2、可上下浮20%。
100-500万元(含)
1.6‰
500-1000万元(含)
5000万元(含)以下
0.8‰
5000-1亿元(含)
0.4‰
1亿元以上
0.16‰
6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按财产损失额的1.2%
7
出口退税申报前鉴证
按退税额的1%
8
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收费标准执行
说明: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的收费基数如存在没有收入或成本费用时以企业的资产总额作为基数计算,清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