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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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三府【2013】94)第一条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属违法建筑:(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四)对违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的;(五)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违法建筑现象严重的区域或重点项目区域进行设点拦截,堵截违法建筑所需建筑材料流入特定区域.具体方案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镇政府、区管委会规划所对群众因正常居住需要申请报建手续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诚信从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将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列入三亚市不诚信工程设计企业名单。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仍为其施工建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法扣押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具。

Asc‘第四条违法建筑的调查和处理,按以下职责分工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打击违法建筑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村民非法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行为的巡查、登记和上报工作,并将情况每半月上报镇政府或区管委会.(二)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调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有关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的行为,应及时分别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对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管辖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立案查处,并组织强制拆除。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三府[2007]188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三府[2007]188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三府〔2007〕18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三亚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地区投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侵占土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建房、非法挖山毁林建房、为牟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而非法抢建、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进行非法抢建,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房产管理、林业、公安、监察、工商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气、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等部门、单位,根据管理职能和责任分工,联合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第四条创新违章建筑快速处置方法,构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实施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把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绩效列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发[2008]3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12
【实施日期】2008.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
(三发〔2008〕3号2008年6月12日)
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私下买卖土地进行违法建设,造成我市违章建筑泛滥,严重阻碍城市规划有序实施,破坏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影响和谐三亚建设。

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本决定。

一、禁止非法侵占土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建房、非法挖山毁林建房,以及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非法抢建违章建筑;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房或进行临时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以及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
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违法建设。

二、对于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在城市建设和征地拆迁时不予赔(补)偿、不予安置。

凡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在本决定发布起15天内自行拆除。

继续违法建设或不自行拆除,市区违章建筑,由两区(河东区、河西区)及区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涉及村镇的违章建筑,由镇政府和镇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

本决定发布之前已做出拆除决定的,要立即依法组织拆除。

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三亚市市场经济飞速发展,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现象也日益突出。

同时,一些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管理,也损害了广大居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三亚市政府决定开展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次专项清查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三亚市现有的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况,掌握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规模、类型、原因等情况,确保违法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为优化城市规划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持。

三、工作重点(一)违法建设情况清查1、明确违法建设监管责任,及时启动违法建设清理程序,对未申请土地使用证、未到有关部门审批、没有按照规划建设、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等情况的建设项目进行整治。

2、对不符合规划建设、朝向、外观、用途、环保等要求的建筑进行清理。

3、对在森林、港口、铁路、高速公路、河流等保护区域内,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的建筑进行清理。

4、对违规闯建、占用绿地、公共用地等行为建立台账,进行彻底核实,确保每一宗案件得到彻底清理。

(二)违法审批情况清查1、对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逐步排查违规审批案件。

2、同步开展对重点地区各类违法违规审批现象的综合清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理或对涉事人员进行投诉、调查。

3、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监管力度,扩大审批信息公开范围,提高审批透明度,杜绝违法违规审批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居民观念和法规教育1、通过新闻媒体、讲座、发布会等形式,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况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居民群众的意识和法律素质。

2、在各社区建立专项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接收建议和举报信息。

四、工作要求1、将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况的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三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5日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20〕4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海南省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琼建质函〔2021〕4号)及我市“两违”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源头防范、属地管理、全面清查、依法整治”的原则,并与我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查清城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基本信息和审批情况,落实建设、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有序推进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

通过三年努力,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和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产权所有者主体责任落实,基本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领导小组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有效解决清查工作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特成立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三府[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三府〔2014〕77号)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良好建设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规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打击违法建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全市范围内,拟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3〕283号)的要求,向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或属地区镇规划建设所报建,取得上述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建设。

二、凡未经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已建、在建的各类违法建筑,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从重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三、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向违法建筑提供水、电、气服务,如有违反者,将按照《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行政责任。

四、对各类违法建筑,在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拆迁安置中不予补偿和安置。

购买无报建手续住房(小产权房)的购房者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五、严禁占用农用地、林地进行违法建设,严禁将集体土地以非法买卖、联营、合作和租赁等方式用于违法建设,如有违反者,将依法严厉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党员、干部参与违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的,将按照党纪、政纪从严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三亚城乡规划管理有序实施,确保省市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当前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关职能部门、区工委和管委会及镇委镇政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实行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开展违法抢建行为的防控工作。

对在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抢建的违法建筑,要从快、从严、从重打击,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对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且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实物或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工作。

根据《三亚市拟拆除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及成片小产权房群工作职责分工责任表》所确定的30个项目,均由属地区镇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执法分局(大队)、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建设所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相关的查处和打击违法建筑工作。

在今年7月20日前,每个项目均要成立一个联合工作组,并将情况上报给市政府督查议案室。

联合工作组主要任务是在今年8月10日前查清违法建筑的抢建时间、建筑面积、业主姓名及户籍地址,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违法建筑的立案查处和登记造册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三府[2010]164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三府〔2010〕16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秩序,有效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和谐三亚,现就继续深入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违法建筑,从根本上解决我市违法建筑的性质认定,行政执法力量的组织协调及打击效果的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成立“打击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吴岩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江伟市公安局局长XXX 市政府副秘书长蓝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成员:颜业鹏市监察局局长李瑜市规划局局长苏金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金光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关平市法制办主任朱传华市政府督查议案室主任李安杰河东区管委会主任林海河西区管委会主任李骥海棠湾镇政府镇长季端荣田独镇政府镇长李明光凤凰镇政府镇长樊木天涯镇政府镇长孙德震崖城镇政府镇长董朝周育才镇政府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任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蓝文全兼任。

二、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抢建房屋的;(二)非法买卖土地建设房屋的;(三)在农用地上建设房屋的。

对顶风倒卖土地建设违法建筑的,其非法所得一律依法没收,被倒卖的土地将一律依法收回,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村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的,其建筑面积和层数应符合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

建筑面积或层数超出的部分,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各镇人民政府、两区管委会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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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三府【2013】94)第一条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属违法建筑:(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四)对违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的;(五)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违法建筑现象严重的区域或重点项目区域进行设点拦截,堵截违法建筑所需建筑材料流入特定区域。

具体方案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镇政府、区管委会规划所对群众因正常居住需要申请报建手续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诚信从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将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列入三亚市不诚信工程设计企业名单。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仍为其施工建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法扣押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具。

Asc‘第四条违法建筑的调查和处理,按以下职责分工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打击违法建筑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村民非法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行为的巡查、登记和上报工作,并将情况每半月上报镇政府或区管委会。

(二)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调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有关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的行为,应及时分别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对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管辖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立案查处,并组织强制拆除。

(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在每月5日前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于镇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还应抄送镇政府。

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建设的,应及时抄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商业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面积进行调查、测量和记录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证件材料;对在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中发现不按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应及时抄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所属的镇政府;对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应在每月5日前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于镇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还应抄送镇政府。

(五)市园林环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公园、道路、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内违法建筑的巡查登记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村民在集体林地、国有林地非法毁林占地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违法建筑的数据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及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违法建筑的数据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函送的违法建筑的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并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九)供电、供气、供水部门在为建筑物安装供电、供气、供水时,应要求建筑业主提供该建筑物的合法证件材料;对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违法建筑物采取断电、断气、断水等措施的,供电、供气、供水部门要给予配合执行。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同一违法建筑同时违反不同的法律法规的,各执法主体应本着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快速遏制违法行为的原则,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建筑,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查处,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各单位移送的案件,应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者,应依法保护和利用土地,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如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有违法建设行为,镇政府应责令发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村民或村(居)委会为牟取私利,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村(居)委会为村民非法买卖土地或以租代售的非法合同上盖章确认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为违法建筑提供资金或出售违法建筑的个人或单位,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

建设和出售小产权房的个人或单位,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筑时,有不听劝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查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公务,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条镇政府对在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对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以及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毁林占地建设违法建筑的行为,由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镇人民政府对国土和林业部门打击违法建筑的行动要予以配合。

第十条供水、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根据《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一年内,在各自的责任区域内新增的违法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上3000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的,依本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对其责任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在30000以上4500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的,依本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对其单位的正职领导进行批评,责令其公开检讨,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在45000以上6000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的,依本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依照规定责令其单位的正职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辞职;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本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依规定给予责任人免职处理。

前款所称的“一年内”是指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0日;当年所确定的违法建筑面积不累计到第二年计算。

本办法实施后至2013年底新增的违法建筑面积,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问责的面积采用按月核定比例的方式,作为问责依据。

第十二条镇政府、区管委会、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权分工,将本办法实施前仍未拆除的违法建筑的数据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天内报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政府和区管委会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在各自责任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存量,要分别拟定拆除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成立违法建筑管控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网格化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责任单位应对上报的统计数字的真实性负责。

为逃避责任, 上报虚假数字的,一经查实,对其责任单位的正职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职。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违法建筑查处的协调、统筹工作,制定奖罚分明的激励方案和打击违法建筑量化考核标准。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购买2次分辨率为0.5m的卫星影像数据,影像数据作为违法建筑监控的重要依据。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报送新增违法建筑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要结合卫星影像数据对违法建筑新增量进行实地核查,如各责任单位函送的数据与实地核查的数据确实不符的,应将具体情况在5天内报送市监察局调查处理。

市监察局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的违法建筑新增数据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如发现报送的数据有弄虚作假的,应依法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确保本办法落实到位。

市监察局对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21日起施行。

凡过去市政府制定有关的办法、决定、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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