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应当加强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监督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解读大全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解读大全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解读大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是中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最近,《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进行了修订,下面是对最新修订要点的全面解读:一、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职责,并强调其监督力度要加强,确保司法公正。

二、明确了民事诉讼检察员的职责。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民事诉讼检察员要负责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规范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包括接收监督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决定等各个环节,确保监督程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明确了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规则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责令改正、提出意见、移送有关机关等措施,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加强了对民事诉讼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修订后的规则强调了对民事诉讼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检察机关要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和评估活动,为优化民事诉讼环境提供决策参考。

七、加强了对应诉人权益的保护。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规定了对应诉人权益的保护要求,包括对应诉人的隐私保护、对案件信息的保密、对诉讼费用的合理规定等,保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八、规范了民事诉讼检察工作的管理和纪律。

修订后的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工作的管理和纪律作出了规范,包括工作流程、案件办理时限、职责分工等,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监督工作的廉洁高效。

九、加强了对民事诉讼检察员的培训和考核。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检察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要求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十、加强了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修订后的规则强调了对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宣传和普及的重要性,要求加强对社会公众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第十条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一、总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是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的办案程序、明确办案职责和权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业规范。

本办案规则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活动。

二、案件受理1.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2.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成立办案组,并组织专门的检察官负责对案件的侦查、调查和审核。

三、案件侦查1.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重要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名或盖章。

2.人民检察院在收集、固定案件证据时,应当采取合法、公正、客观和安全的方式。

3.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慎重对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4.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监督谈话、询问、传唤等方式,提取证人证言,并制作笔录。

5.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事实导向,追求真相,全面搜集证据,确保案件侦查的客观和公正。

四、案件审查1.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完成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2.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评估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或申请进行合法、公正的审查。

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相关党组织、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索取相关材料和意见,并加以综合评估。

五、案件提起抗诉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将申请书、抗诉理由、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相关材料提交上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提起抗诉的案件和相关材料移交给上级人民检察院,并保持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颜良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领域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依据。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则”)自2013年11月18日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质效,实现监督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有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决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要求,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原规则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各地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9年7月19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尽快修订原规则。

为保证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检成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领导小组,并由第六检察厅、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广泛征求最高检各部门、各地检察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意见后形成《审议稿》,后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本次修订注重把握以下基本思路:(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第一部分民事行政检察概述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它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诉讼法理论来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但检察机关监督两大诉讼的裁判结果时在监督方式、审查程序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行政诉讼法正在进行修订,因此,今天讲课,很多地方我仅从民事审判监督的角度来讲,如果不明白之处可课后提出来,我们一起探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特征1.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主要体现为诉讼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述条文均规定于法律的总则部分,体现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在这两部诉讼法的相关部分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均属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和适用的具体规定。

2.民事行政检察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民事行政检察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维护实体公正。

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实体法的规定一致,与人民法院裁判权形成良性制约;二是维护程序公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应当加强对抗诉案件再审的
庭审监督
【内容摘要】
一、监督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二、对辨论后庭审小结情况进行监督,
三、发表支持抗诉的补充意见,
四、对当法庭宣判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其它事项的监督,在庭审监督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在再审诉讼中的地位是监督者,不应当与当事人、审判人员辨论,做出法律监督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举动,只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事后监督,体现法律监督严肃性和合法性。

检察机关行使民行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抗诉,长期以来,抗诉作为一种主要监督手段,侧重于案件的受理、审查、提出抗诉,而对抗诉案件以后的再审法庭的监督却不够重视,一些检察机关对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抗诉,出席再审法庭是额外的工作,加上法律对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没有详尽的规定,导致了一些检察院对出席再审法庭不重视,甚至出现了敷衍的态度。

实际上出席再审法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民
行抗诉监督的沿续,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监督的严肃性,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检察院应当重视出席再审法庭,积极行使监督职能,不仅要宣读抗诉书和发表出庭意见,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民事、行政诉讼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所以有“打民事官事就是打证据”之说,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密切关注举证质证这一重要环节,因为在抗诉过程中,检察人员已经仔细研究了原审卷宗,对证据的把握非常熟悉,在再审过程中,应当监督当事人对原审证据是否仍存在争议,原审中存有疑问的证据是否重新质证,当事人是否提供了新证据,新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新证据的标准,是否经过质证的程序。

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在抗诉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应当由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进一步查清事实,还原案件的真象。

如果上述事项在法庭调查阶段被法庭忽略,检察人员应当在发表出庭意见时,建议法庭纠正。

二、对辨论后庭审小结情况进行监督。

庭审小结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后增加的一项庭审新内容,主要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对整个庭审过程活动做的综合性总结。

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倾听审判人员关于认定证据、焦点归纳、确认事实、划分责任、法律适用共5个方面内容的分析,在审判人员征询意见时,针对小结的情况,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
三、发表支持抗诉的补充意见。

在庭审结束后,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对庭审过程的合法性予以评价。

同时为确保监督效果,突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检察人员还应当根据庭审的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重点阐述证据应当采信的情况、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指出原审的错误,强调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和依据,进一步论证检察机关抗诉的正当性,以达到满意的监督效果。

四、对当法庭宣判情况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规定,除重大疑难案件须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应当由再审法庭自行宣判,但实践中凡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都会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人员应当对此现象加大监督力度,对一些原审明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过程中已经查清的案件,建议法庭及时宣判,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其它事项的监督。

主要有对诉讼费用的交纳和庭审调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当事人只需承担必要费用如果再审法庭让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应当予以纠正。

在庭审调解过程,注意调解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发现有干扰应大胆监督,提出纠正意见,如有枉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在庭审监督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在再审诉讼中的地位是监督者,不应当与当事人、审判人员辨论,做出法
律监督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举动,只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事后监督,体现法律监督严肃性和合法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