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发回重审用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下,通过起诉、审理和判决等环节来解决民事争议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第二审判决的执行和再审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执行、再审两个方面来阐述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一、第二审判决的执行第二审判决是指在一审判决后,当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并经过上诉程序后,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第二审判决的执行主要包括判决文书的送达、判决效力和强制执行等方面。
首先,判决文书的送达是确保判决生效的重要程序。
二审法院应将判决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确保其知晓判决结果,并依法享有相关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可以根据判决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其次,第二审判决的判决效力是指判决对相关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性,必须予以遵守。
另一方面,判决结果也具有权威性,对其他法院或相关机关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因此,在执行第二审判决时,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判决的效力。
最后,对于不服第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程序。
在再审程序中,将重新审理有关案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指在第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出的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主要包括再审的适用条件、再审的审理程序和再审决定的执行等方面。
适用条件是再审程序的先决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程序适用于特定的情形,如案件的重大事实新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等。
当当事人认为有共同或单独适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存在时,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的审理程序由法院来进行统一的安排和决定。
再审程序将重新审理一审、二审时可能存在的错误问题,以确保正义和公正的实现。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意见,并依法进行调查与取证。
最终,再审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再审决定的执行是再审程序的最后一步。
当再审程序完成后,再审决定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民事案件抗诉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
民事案件抗诉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1)第二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2)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是一部刑事法律,但其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中,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抗诉有理的,应当裁定再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1)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1)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申诉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为案件当事人或原判决、裁定内容损害其利益的案外人;(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诉人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四)申诉自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时,知道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可以中止审查。
第二条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二)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除外);(三)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其他案件。
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放弃上诉权而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时应从严掌握,依法慎重审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职权进行审查:(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又不能自行依法救济的。
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请求。
民事案件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问题。
二、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案件抗诉权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是民事案件抗诉的直接法律依据。
3.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案件抗诉权的法律依据。
4.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抗诉理由充分;(二)证据确凿;(三)法律依据正确。
”这是对民事案件抗诉条件的司法解释。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抗诉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抗诉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对民事案件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案件抗诉权提供了程序保障。
三、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1. 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民事案件抗诉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具体包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
2. 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民事案件判决、裁定时,认为有必要抗诉的,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不服如何申诉

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不服如何申诉在民事诉讼中,判决结果可能不总是令人满意。
当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有误时,他们有权利提出上诉或其他申诉程序,以寻求重新审判或改变判决结果的机会。
本文将介绍在民事诉讼中,当判决结果不被当事人接受时,他们如何提出申诉。
一、上诉申请当法院作出判决后,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
上诉申请应当向上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包括以下要素:1. 上诉状的格式:上诉状应具备基本的诉讼要素,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上诉请求等。
2. 上诉缘由的陈述:在上诉状中,申请人应当具体列举判决书中的问题或错误,并说明上诉的理由和依据。
3. 证据的陈述:如有需要,申请人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其上诉请求,并在上诉状中清楚地说明这些新证据。
4. 上诉请求:申请人应当明确表达希望上级法院采取的具体行动,例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等。
上诉申请书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抄送给被告方,并在法定期限内递交给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将对上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上诉。
二、抗诉申请除了上诉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特定法律程序提出抗诉申请,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例如不公正判决或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或程序要求的情形。
抗诉有以下几种类型:1. 纠正错误:当事人可以提出抗诉申请来纠正关于事实、证据、程序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错误。
2. 指控不正当法官行为:当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受到不正当法官行为的影响时,可以提出抗诉。
3. 指控司法腐败:当事人可以向有关监督机构提出抗诉,指控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存在腐败行为影响判决结果。
4. 指控重大违法:指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违反宪法、法律的重大问题时,可以提出抗诉。
抗诉申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因地区而异,当事人应仔细研究适用的法规和程序,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提出抗诉。
三、再审申请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违反法律,或者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申请再审,以便重新审理案件。
再审申请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域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一般要求:1. 再审申请状: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违法事项或新的事实和证据,并说明为什么这些事项或证据应当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是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的情形,有很多啊案件是必须进行重申的,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进行重审的。
那么,▲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一起跟着小编学习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l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

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孙瑞红,男,河南淅川人,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洛阳市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专业兼职讲师,洛阳市青少年儿童六.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森合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这两个条文是新旧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相比之下就会发现,新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了对发回重审加刑的限定。
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那么,如果是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能不能加刑?首先,我们看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显示出立法层面是在防止司法机关在被告上诉时,二审不加刑,但办案机关为了限制或者威慑被告的上诉权,发回重审,在没有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让一审法院加重对被告人加重刑罚。
其实发回重审,没有新的犯罪事实也不加刑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应有之义。
如果仅仅上诉不加刑,发回重审还可能加刑,就会限制甚至严重损害被告人的上诉权。
其次,新的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两种程序,即第二审程序不加刑和发回重审程序不加刑。
那么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是同时针对两种程序的,还是仅针对第二审程序不加刑的?我认为是仅针对第二审程序不加刑的。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重新审判。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生活中,我国法院在处理审判一些刑事案件的时候,有时候所面临的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
例如,案件审判以后又会被发回重审。
对于发回重审的相关问题,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重新审判。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
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
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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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发回重审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抗诉案件发回重审用)
(××××)×民××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诉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简称×××)因与×××(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民××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未出庭的不写)。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要写明历次审理情况)。
……(简要写明检察院抗诉理由)。
本院再审过程中,×××称,……。
×××辩称,……(写明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意见)。
.
本院再审认为,……(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民××号民事判决及×××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1、本裁定书样式供因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经本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撤销历次裁判,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使用。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32相同。
的说明。
14、制作本裁定书时,另请参照样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