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抗诉案件提审后用)
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

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一)起诉和受理文书(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三)管辖文书(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六)开庭审理文书(七)一审裁判文书(八)第二审程序文书(九)审判监督程序文书(十)督促程序文书(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文书。
大家都知道,我国有很多法律,常见的有民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等,自然,由于案件的需求不同,也设置了不同的法律文书。
每一种法律文书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及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此带来详细解答。
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文书是什么?民事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三、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一)起诉和受理文书1、公民起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3、立案审批表4、不予受理裁定书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6、驳回起诉裁定书7、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8、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10、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2、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6、公民民事答辩状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答辩状8、反诉状9、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0、参加诉讼通知书11、退出诉讼通知书12、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函13、调查笔录14、院外单位鉴定委托书15、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16、勘验笔录17、委托调查函(三)管辖文书1、诉讼管辖协议书2、管辖权异议书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5、案件移送函6、调卷函7、送卷函8、退卷函(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1、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2、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保全申请书3、提供担保通知书4、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5、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6、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7、先予执行申请书8、先予执行裁定书9、申请复议书(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1、拘传票2、罚款决定书3、拘留决定书4、执行拘留通知书5、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6、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7、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的复议决定书8、民事制裁决定书9、司法建议书(六)开庭审理文书1、不公开审理申请书2、回避申请书3、对回避申请的决定书4、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5、参加诉讼申请书6、公民民事撤诉状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撤诉状8、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9、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10、延期审理申请书11、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12、证据保全申请书13、传票14、出庭通知书15、开庭公告16、阅卷笔录17、调解笔录18、法庭笔录19、代理词20、合议庭评议笔录2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22、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23、延长审限民事案件情况表24、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25、对申请延长一审审限报告的批复26、送达回证(七)一审裁判文书1、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书3、一审民事判决书4、委托宣判函5、宣判笔录6、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裁定书7、送达民事裁判文书公告(八)第二审程序文书1、公民民事上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上诉状3、报送上诉案件函4、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5、公民撤回上诉状6、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状7、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8、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民事判决书9、二审发回重审裁业书(九)审判监督程序文书1、申诉状2、本院决定再审裁定书3、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决定提审裁定书4、再审申请书5、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6、人民检察院抗诉书7、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决定再审裁定书8、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9、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10、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民事判决书11、提审案件的再审判决书12、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13、再审案件民事调解书(十)督促程序文书1、支付令申请书2、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3、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4、驳回支付令申请裁定书5、支付令6、支付令异议书7、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文书1、公示催告申请书2、停止支付通知书3、公示催告公告4、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5、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6、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公告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文书种类多达十一种。
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曹中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曹中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29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浩【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曹中华;国营晋宇科学仪器厂劳动服务公司【当事人】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曹中华国营晋宇科学仪器厂劳动服务公司【当事人-个人】曹中华【当事人-公司】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国营晋宇科学仪器厂劳动服务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振红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振红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振红【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被告】曹中华;国营晋宇科学仪器厂劳动服务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曹中华与晋宇劳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晋宇劳服虽未注销营业执照,但其全部资产已被原五一八研究所收归所有,而原五一八研究所为航天机电前身,故晋宇劳服、航天机电系曹中华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适格主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抗诉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曹中华与晋宇劳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晋宇劳服虽未注销营业执照,但其全部资产已被原五一八研究所收归所有,而原五一八研究所为航天机电前身,故晋宇劳服、航天机电系曹中华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适格主体。
曹中华在2008年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因晋宇劳服未为曹中华办理劳动就业手续,缺乏用工资料,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2008年无法为其补办社会保险统筹保险手续,原五一八研究所也无法为其补交有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故曹中华主张晋宇劳服、航天机电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具有合理性。
孙永平、本溪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永平、本溪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19)辽05民终14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路赵丽梓谢添禛【审理法官】张路赵丽梓谢添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永平;本溪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孙永平本溪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孙永平【当事人-公司】本溪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永平;本溪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孙永平仅凭吴凤江出具的欠条向华夏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但该欠条不足以证明孙永平在华厦建筑公司所承建的建设工程中进行劳动系是履行其与华夏建筑公司间的劳动合同义务,即不能证明欠付工资的用人单位为华夏建筑公司,因此孙永平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二审认为,孙永平仅凭吴凤江出具的欠条向华夏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但该欠条不足以证明孙永平在华厦建筑公司所承建的建设工程中进行劳动系是履行其与华夏建筑公司间的劳动合同义务,即不能证明欠付工资的用人单位为华夏建筑公司,因此孙永平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孙永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0:24:39孙永平、本溪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5民终1487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孙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歧,本溪市溪湖区溪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5【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23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当事人】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思晓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王新阳辽宁冠阳律师事务所;杨燕辽宁冠阳律师事务所;徐洋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付森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思晓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王新阳辽宁冠阳律师事务所杨燕辽宁冠阳律师事务所徐洋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付森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思晓王新阳杨燕徐洋付森【代理律所】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辽宁冠阳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赵殿军、曲霞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殿军、曲霞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6【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06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亮安一凌高聪【审理法官】徐亮安一凌高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殿军;曲霞(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继受人);罗淑珍(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继受人);陈国江【当事人】赵殿军曲霞(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继受人)罗淑珍(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继受人)陈国江【当事人-个人】赵殿军陈国江【当事人-公司】曲霞(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继受人)罗淑珍(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继受人)【代理律师/律所】马志宇辽宁胤阳律师事务所;陈春海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孟凡玲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孙焱磊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志宇辽宁胤阳律师事务所陈春海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孟凡玲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孙焱磊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志宇陈春海孟凡玲孙焱磊【代理律所】辽宁胤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殿军;陈国江【被告】曲霞(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继受人);罗淑珍(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继受【本院观点】关于案涉房屋的来源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书证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强制执行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于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查明的除“2010年11月1日高振刚为赵殿军出具收到购房款40万元的收条”以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抗诉申请书优秀范文十三篇

抗诉申请书优秀范文十三篇抗诉申请书优秀范文篇1申请人:,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被申请人:华子,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抗诉恳求恳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全部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峻违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详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
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
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xx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看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
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当归其父亲全部,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缘由判给其父亲的。
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始终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毁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院判决书

请把案例中基本案情以及争议点进行总结分析,并评价判决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是否应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提字第6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写字楼1501-1506室。
法定代表人:徐殿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英,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法孟,北京市沁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国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法利公司)为与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安徽彩票中心)营销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民二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6)民二监字第20-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竹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殷媛、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申请人:刘学忠,男,1947年2月生,汉族,住平罗县通伏乡五香村3队被申请人: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地址: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平罗县人民法院(xx)平499号民事判决书和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x)石民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系原平罗水泥厂改制为平罗县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xx年根据企业决定,要求职工入股,申请人入股30000元,被任命为董事长。
xx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召开第一届五次股东会议,以申请人担任水泥厂厂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给企业造成了169万多元的损失为由,将申请人的股份30000元作为赔偿金收回。
xx年3月16日,申请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年5年的红利,平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0日的处罚决定正确,只判令被申请人支付xx年—xx年的红利,xx年—xx年的红利不予支持。
申请人不服平罗县人民法院(xx)平499号民事判决书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1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因存在多处违法之处,因而是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第49条规定:“董事和经理对企业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若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或违反国家法律、徇私舞弊的失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给予以下处罚:1、限制权利,2、免除现任职务,3、负责经济赔偿,4、如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该条是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处罚决定的依据,也是申请人认为该决定无法律依据的依据,因为,该条规定处罚的前提条件是“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或违反国家法律,徇私舞弊的本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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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再……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
本信息)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及×××(写明原审其
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
服本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向××××人
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作出……号民事抗诉书,
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号民事裁定,提
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申诉人×××、被申
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