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与衔接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与衔接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与衔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书写了一个又一个公平、正义的案例。
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变革的不断加快,司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课题和挑战。
在日常工作中,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是检察机关常用的一种方式。
这两种方式都是用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但是它们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同。
首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由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责及被检察人的诉讼权利等因素,向人民法院提出文书或询问意见的一种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除了能够提高审判的质量,维护公正司法外,还能减少社会矛盾,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法律判决。
而抗诉是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一种制度,是在民事案件中,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发现或者制止违法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失误、不当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等情形下,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
其次,两者的衔接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重要衔接。
当检察机关依法要求民事案件再审,法院可能会接受建议,但如果法院拒绝接受检察建议,则检察机关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但是,很多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同一件事情,常会对两种方式进行联合使用,使检察机关参与到民事再审裁判过程中来,从而使再审结果更为客观、公正。
这一工作的开展无疑可以让整个司法审判活动更专业化,从而保障了全体老百姓的利益。
最后,两者的对比也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具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意义,通过检察建议,可以让公民享受更好的司法保障,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避免“赢者通吃”的弊端,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抗诉也是为了保护公民正当权益而存在的一项制度,它通过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的适用法律进行控制和追溯,使司法裁决朝着公正的方向发展,使之更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
二者的存在,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能够得到真正的体现,增强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提到抗诉,大部分人都会想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但是,不可忽略的是,民事诉讼中同样也有抗诉。
并且,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同样重要。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民诉中的抗诉与刑诉中的抗诉有何区别呢?365律师将在下文为您介绍。
▲一、民诉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1、关于民事抗诉的范围。
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2、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抗诉条件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及第209条,另外一处为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检察建议,即第208条第三款。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证考量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证考量作者:范玮娜史永升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9年第09期摘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并列的法定监督方式之一,有利于简化再审启动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但因现行立法对其适用情形、法律效力等问题明确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运行效果。
通过对S省近年来工作数据样本分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发展不平衡、对法检协调依赖度过高、法院客观采纳率低等问题,从消除前置程序障碍、厘清适用范围、完善流转程序、建立回访配套机制等立法司法层面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该制度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良好运行。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实践运行价值分析制度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时,以书面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对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民事诉讼监督方式,旨在解决单一抗诉手段带来的监督过于刚性、效率低下以及民事检察工作“倒三角”问题。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历史沿革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检察建议的一种,是检察实践的产物。
我国最早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用于1990年四川凉山州的一起民事申诉案件。
1996年“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次明确检察机关有针对民事案件提出建议的权力。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规则》,首次正式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8章采用列举方式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有关情形。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17条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如符合再审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
近年来,伴随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颁布实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愈发广泛,检察建议取得较好监督效果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什么对于民事纠纷,双⽅当事⼈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原告和被告双⽅当事⼈,但是同时⼈民检察院起着法律监督的作⽤。
那么,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什么1.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不采⽤抗诉⽅式,⽽是向同级原审法院提出纠正建议要求其⾃⾏启动再审程序进⾏重新审理的⼀种监督⽅式。
抗诉是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提出抗诉从⽽引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重新审理的⼀种监督⽅式。
2.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各级⼈民检察院对同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民检察院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员的违法⾏为,有权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申请启动抗诉和检察建议做出了具体规范:1.当事⼈申请的情形:(1)⼈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2.⼈民检察院的审查程序:⼈民检察院应当规定期限内审查当事⼈的申请,作出是否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民检察院享有调查权,可以向当事⼈或者案外⼈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当事⼈申请的次数限制:只以⼀次为限。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范是为了解决再审启动时,当事⼈多头申请、重复申请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
希望通过对当事⼈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进⾏适当规制,形成再审启动机制上“法院纠错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局⾯,⿎励当事⼈在穷尽法院系统内的救济渠道后,再启动检察监督机制,从⽽适度限制再审的启动,确保司法的终局性。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

汇报人:文小库 2024-01-03
目录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概述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执行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与发
展
01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概述
定义与性质
定义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 民事诉讼监督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 误的生效裁判或者审判行为,向人民 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建议。
02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
提出主体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主体是人民检 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提出民事再审检 察建议。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 中,发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存 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 重违反法律程序等情形,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提出程序
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由负责民事诉讼监督的部门向审判监督部门 移送相关材料,并制作《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
性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 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 监督性质。
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范围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的生效裁 判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存在违法、不当等情形。
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新 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有足以推翻原裁判、 调解书的相反证据;原裁判、调解书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 请求的情形等。
执行监督与保障
监督机制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执行过程应受到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监督,确保检察建议得到正确 执行。
保障措施
为保障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执行,应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提供法律援助、支持 起诉等。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探析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探析作者:冯尚梅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31期摘要: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针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制度规范不完善、适用范围不明确、监督刚性不足、检察建议的专业化水平较低、质量较差等问题影响,使检察建议的适用率不高,运行效果不佳。
因此本文拟在分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使再审检察建议能够规范、有效行使。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价值;法律监督;完善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概述(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内涵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时,以书面方式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一种诉讼监督方式。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成为改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关系的一个契机,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迅速得到认可并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成为补充民事抗诉不足的重要监督方式。
与抗诉的“上级监督”模式相比,检察建议的方式即属于一种“同级监督”模式,这种模式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发生,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间接方式。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1、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压力,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根据民诉法修改以前的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是没有抗诉权的,因此由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就大量涌入市、省两级法院检察院、法院,而通常情况下再审程序是当事人在用尽上诉的救济途径后选择的程序,因此上级抗诉的模式就会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案件激增。
因此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模式可以使一些案件在基层法院得到解决,从而缓解了上级法院的压力。
2、柔性监督的性质,弱化了法院对抗诉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调和法检关系,有效促进司法公正。
检察院抗诉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而通过抗诉导致的改判往往会作为错案处理,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机制会增加其对于抗诉的抵触性,再审的改判率低,不利于案件的纠错和工作的开展。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情况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情况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如下:
1.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数高出同期抗诉案件数近55%。
民事检察监督方式逐渐由原来“抗诉为主、再审检察建议为辅”向“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并重”转变。
2.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案件类型较为广泛。
涵盖所有常见民事司法纠纷案件,且主要针对基层法院一审生效判決案件提出。
其中,合同类纠纷198件,劳动人事类纠纷72件,侵权类纠纷101件,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类纠纷35件,婚姻家庭继承等类纠纷32件,其他类25件。
3.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呈现不断扩大化趋势。
以某省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案涉及的监督理由为例,几乎全部涵盖《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再审情形。
但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1. 法律规范过于笼统。
全国范围内来看,再审检察建议操作规则各地不统一、操作程序不规范等运行混乱问题比较突出。
2.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运行面临制度性障碍。
例如,再审裁定或驳回再审通知书不是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象,按照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
总体而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则,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抗诉和检察建议有什么样的区别

抗诉和检察建议有什么样的区别在检察院⾏使职权的时候,⼀定会对有关的案件进⾏提起⼀些检查建议,⼤多数情况下都是对检察院提起的。
⼤家知道检察院的抗诉和检察建议有什么样的区别吗?我们应该怎么样看待这个问题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抗诉和检察建议有什么样的区别抗诉是指⼈民检察院对⼈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使的⼀项法律监督权。
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存在问题与漏洞时,以⼝头或书⾯形式提出建议,建议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排除滋⽣犯罪隐患,铲除犯罪⼟壤的⾏为。
检察建议的⾸要特征它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既不需由检察机关执⾏,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执⾏。
它只是在⼀定范围内,针对⾏业、系统和相关单位存在机制、制度、管理等⽅⾯的问题,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的建议或对策。
检查建议的有关法律规定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同时规定:“⼈民检察院对当事⼈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内进⾏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不得再次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其基本精神体现在以下⽅⾯:赋予了当事⼈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
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有申请检察监督的诉讼权利。
当事⼈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由当事⼈⾃主⽀配、⾃由处分,是与起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样的诉讼权利。
检察机关对于当事⼈的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依法决定,以保障当事⼈的诉讼权利。
进⼀步明确了对监督申请的审查期限。
民诉法规定,当事⼈向法院申请再审后,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之后再按照审限规定作出再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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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与衔接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展提到了法律层面,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格局。
再审检察建议入法与抗诉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司法实践中并行的两种对法院生效裁判及调解书的监督方式。
本文拟对修法后的再审检察建议以及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关系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做好两种监督方式的衔接,共同服务民事检察监督大局。
【关键词】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抗诉;衔接
一、新增法定监督方式——检察建议
2010年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概念。
这一监督格局包括针对不同监督对象,采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一般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
事实上,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检察建议即是在实践中广泛运用的监督方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再审检察建议、针对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以及对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及制度隐患发出的工作检察建议。
其中,再审检察建议和针对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认。
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体现在三个条文当中,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九条和第二百一十条。
此前,有关再审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
两个规范性文件当中:200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二、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关系对比
抗诉是传统的再审监督方式,对其性质和规定本文不再赘述,下面主要对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相同和不同点进行论述。
(一)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相同点。
1、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及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法定方式。
其他民事检查监督方式例如,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等都有其各自的适用情形,而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对象是且仅是法院生效裁判或调解书。
2、二者的直接目的都是为了引起法院的再审程序。
无论二者的属性或者程序差异,但共同目的都是为了引起法院再审程序。
3、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二者的适用条件基本相同。
且都属于事后监督机制。
(二)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不同点。
1、在性质和功能方面,抗诉具有刚性的特点,抗诉权的行使必然导致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而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讼性的柔性化监督机制。
再审检察建议不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必然效力,主要依靠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和协商,促使法院通过内部监督制度消解裁判中的错误和违法情形。
2、程序设计方面存在差异。
抗诉权是一种刚性的检察监督方式,抗诉制度具有上抗下的特点,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是法定行使抗诉权的机关,保证了抗诉权行使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但这势必呈现抗诉案件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汇集的趋势,抗诉案件的分布呈现出倒三角的特点。
再审检察建议是建议同级法院对所办理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程序上具有协商性和简便性,但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发送再审检察建议的毕竟程序。
3、效力存在差异。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抗诉权的行使必然产生启动再审的程序性后果。
但法律并未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效力和法院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也未规定接收建议的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理会检察建议的制裁机制。
三、两种监督方式优劣分析及衔接机制
从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相互补充,已经成为在司法实践中与抗诉并行的人民检察院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两种监督方式的优劣对比。
再审检察建议的优势体现在矫正了抗诉案件集中于高层级检察院所引发的失衡,使法律监督的结构更趋合理。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再审检察建议由于发送程序的简单便宜,有利于保障监督及时进行。
劣势体现在相关立法层次较低,协商性立法以及实践中的协商性法律监督大行其道。
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抗诉的优势在于,抗诉所具有的刚性化、诉讼性等特点,使其在引发程序性效果时具有较高的效率,但同时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对判决既判力和司法独立性价值的背离也更为直接。
(二)两种监督方式的衔接运用。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之间的衔接,可以针对某一需要监督的事项,检察机关首先选用某一种监督方式.但在该种监督方式不能实现监督目的时.及时启动后续监督方式。
鉴于再审检察建议不具有直接启动再审的强制效力,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可能出现不对案件启动再审的情形,此时,检察机关应及时采取后续监督方式,即启动抗诉程序,将案件提请上级院抗诉。
抗诉方式的及时有效衔接,为再审检察建议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并保障了检察监督的效力。
四、关于再审检察建议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几个问题列举
(一)检委会委员不熟悉民事法律法规,为案件讨论带来困难。
由于检察机关业务焦点在刑事法律法规方面,因此,造成部分甚至大多数检委会成员对民事法律法规不甚了解。
同时,民事案件涉及
相关法律法规复杂,选择适用法律难度大可能分歧大的问题需要解决。
(二)量化考核标准可能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带来不利影响。
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是检察系统内部量化考核的评分标准。
作者认为,把法院同意启动再审作为发送再审检察建议的前提有失妥当,与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背离。
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法定的监督权,虽具有柔性特点,但不应当以被监督者同意为监督前提。
再审检察建议发送是经过检委会充分讨论的,保障了其严肃性和准确性,不应因为了保证采纳率而破坏了这一监督方式的权威性。
(三)再审检察建议有待统一化、制度化。
再审检察建议的制作格式和内容当进行统一要求,以强化其严肃性、权威性。
实践中,有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曾制定内部《检察建议管理规定》,制作了“检察建议制作和发送工作流程图”,并对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基本内容、制作要求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涉及检察建议制度的基本规范由地方检察院进行规定,本身就说明了立法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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