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抗诉制度及抗诉的条件与程序
民事案件抗诉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
民事案件抗诉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1)第二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2)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是一部刑事法律,但其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中,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抗诉有理的,应当裁定再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1)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1)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论民事案件的抗诉

申请抗诉的条件

申请抗诉的条件如何申请抗诉?申请抗诉是指对一些法律判决或行政处罚不服,希望得到改变的程序。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申请抗诉是很重要的一环,有时甚至能够改变一个人的命运。
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申请抗诉,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进行。
首先,申请抗诉的人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当事人。
这里的合法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等在案件中有一定地位的人。
如果你是一个外界的人物,没有直接与案件相关的利益,那么你是不可以申请抗诉的。
因为法律规定了在一个案件中,“没有利益不受损害,不享有利益”的人无权干涉案件,更不能要求进行审查和改变判决。
其次,申请抗诉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这个理由应该明确而有力,不能半信半疑,也不能只是嘴上说说而已。
理由必须是合法的、客观的、充分的,可以说服裁判者改变原本的判断。
如果理由不足够充分,那么抗诉很有可能是无效的。
第三,申请抗诉必须是按照程序进行。
这里的程序指的是申请抗诉的时间、方式、文书等等。
如果你不按照正确的程序进行申请,就有可能被拒绝。
因此,在申请抗诉之前,要先了解相关的程序和法规,确保自己的抗诉能够成功。
最后,申请抗诉必须是有良好的道德和背景的人。
一个品行不端的人,就算申请抗诉的理由很充分,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背景和影响力比理由更加重要。
如果你没有良好的背景和声誉,那么就需要更多的实践和努力才能够申请到抗诉的权利。
总之,申请抗诉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够进行申请。
如果你认为自己有抗诉的理由,在申请之前要先了解法规和程序,确保自己的申请能够获得成功。
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抗诉,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检察抗诉的认识

定) 以下 简称Ⅸ 改 决定》 。本 文针对 新修 改后 的民事诉 讼法 中的 民事检 察抗诉做 了简要 的分 析 。 ) ( 修 )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3
《 于修 改 ( 关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法 ) 决 定》 的 总结 了 民诉 法 权力偏大, 而不受限制 的权力必然 导致腐败 , 在诉权 与审判权 火衡的 实 施 1 来 的 民事 审 判 实 践 经 验 , 6年 I 了 司法 实 务 部 门 平 专家 的 建 吸收 ¨ 议 , 点对 审判 监 督 程 序 羽I 行 程序 做 了修 改 。 其 巾 , 审判 监 督 程 重 执 对 环境 中加 进 强 有 力 的第 三 者 的 法律 监 督 完 全 是 必 要 的 , 此 , 察 院 因 检 的 民事 抗 诉权 在现 阶 段 是 不 能取 消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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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后的《 斥 民事|讼法》 由民事裣察抗诉帕ii /R k
张 妮
摘 要
关键 词
第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于2 0 07年 l 2 通过了《 O月 8日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
民事诉讼 法 抗诉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0 9 (0 90 .7 —2 10 —5 22 0 ) 110 0
审 判 活 动实 施 全 面 的监 督 , 不仅 包 括 审判 监 督程 序 的抗 诉还 应 当包 括
( ) 二 “ 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成为检 察院抗诉理由 之前 。两高” “ 多个司法解释都载有的“ 未经 开庭审理而作 出判决
裁 定 的 ” 再 审 中诉 和检 察 院抗 诉 理 由 。 为 未经 开庭 审 理 肯 定 足 剥 夺 当 事 人 的辩 论 权 利 的 ,此 次修 改 使 其 将 外 延扩 大 。就 是 说 虽 然 开 庭 审
民事案件抗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案件抗诉的程序是怎样的?导读: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一、民事案件抗诉的程序1、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2、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3、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应当进行调查。
4、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5、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
《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
浅析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抗诉

、
主要 有 以下 两 个 方 面 : ( ) ~ 将抗 诉 事 由进行 了细 化 , 与 当事 人 申 诉 的再 审 事 由统 并 起 来 了 根据 修 改决 定 , 诉 事 由 只要 有 1证 据 类 的事 由 : 可抗 、 有 新 的 证 据 的 、 裁 判基 本 事 实缺 乏证 据 证 明 的 、 要 证 据 是 伪 造 原 主 的; 主要 证 据 未 经 质证 的 、 面 申请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而 未 调 查 收 集 书 的 2法 律适 用 类 : 判 决 、 适 用 法 律确 有错 误 的 。3 诉 讼 、 即原 裁定 、
于 上世 纪 9 代 初 开始 实 施 的我 国 民事诉 讼 法 ,随 着 经 济 0年 社会的发展, 其诸多“ 先天性不足” 后天性 缺陷” 与“ 都暴露无遗 , 给 民诉 实践 直接 造成 了很 多程 序 瑕疵 甚 至有 完 全 的程 序 缺位 。 为 消 除实 践 中 的混 乱状 态 , 护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益 , 0 7 出炉 了 保 20 年 《 于修 改 ( 关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 的决 定 》 以下 简称 《 ( 修 改决 定 》 , )但这 只是 稍 微 平 息 了争 议 , 远 没有 满 足 现 实社 会 的 远 需要 , 对 民事 诉讼 法 全 面修 改 的 呼声 也 更大 了。 而 有 关 民事 抗 诉 的修 改 内容 《 改决 定 》 共 有 1 条文 , 修 一 9个 主要 针 对 司法 实 践 中存 在 的 、 社 会 关 注 程度 普 遍 较 高 的 “ 申诉 难 ” “ 行 难 ” 题 进 行 了局 部 和 执 问 完 善 . 8条 和第 9条是 有 关 检察 机关 抗 诉 。与过 去 相 比 , 变 化 第 新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

于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人 情 关 系 造 成 的 , 者 是 经 审 判 委 员 会 认 或 可 作 出的 , 这 种 情 况 下 , 在 由原 终 审法 院 再 审难 以纠 正错 误 , “ 因为 由原审法 院纠 正 自己的错误就如 同由病人 自己切 除 自己身上的病 灶一 样困难,这是非常朴素的道理 ”。 。 最后,民事抗诉再审的应以一次为限。现行 民诉 法并 未
约 成 了当前 十 分 迫切 的 问题 。 而为了保 障当事人 的处分权 ,节省司法 资源 , 有,据 笔者对 司法实践 的了解 中, 这种缺失造成的后果便是检察院提 出抗 诉而法 院作出维 持原裁 判的判决和裁 定后,检察院往往会 再次提 出抗诉 ,如 果法 院受理原抗诉机关再 次提 出的抗诉 , 免会 使已发生法 难 律效力 的判 决、 定处 于不 断受到质疑 的境地 , 裁 这势必会影 响法院裁判 的稳定性和权 威性 。如 果法 院不接 受再次的抗 诉 ,又违 反了法律 的规 定。从维护 法院裁判 的稳 定性和权威 性来考量 ,以及 实现 诉讼 制度 的效益价值 ,抗诉 不宜 一而再 再而三 ,笔者认为 ,应 以一次 为限。 ( )改革 民事抗诉 的结案方式 三 首先 ,调解 结案和准予撤诉应该被准许 。 合法 自愿的调 解 , 民事诉讼 中当事人处分原则 的体现 , 是 反对和限制法院 调解会影响 当事人对权利 的 自主行使 。 而撤诉也是 当事人行 使 自己诉讼权利的重要方式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提到 , 民事抗诉针对的是法院的审判权 , 当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检 察院行使监督权的职责就应停止, 而不干涉到当事人之问的 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 , 在此情况下 ,当事人 自愿调解和撤诉
新 证 据 使 用 ,是 一 处 分 权 的体 现 , 当予 以允 许 ;2 “ 种 应 . 原 判 决 、 定认 定事 实 的主 要 证 据 未经 质 证 的 ” 此 情 况 下 , 裁 ,在 若当事人不愿进行再审 , 视为对未 经质 证的主要 证据 放弃其 质证 的权利 , 认对 方当事人 的证据 ; . 据 以作出原判决、 承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中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展开论述。
一、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
法庭要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来处理案件,保证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法官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2. 等诉权原则等诉权原则是指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任何一方都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机会和权利。
法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避免强权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对待。
3.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是否进行诉讼自由选择,没有强制参与诉讼的要求。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同时也可以选择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4. 禁止滥诉原则禁止滥诉原则是指禁止当事人以恶意、虚假的目的大量提起诉讼,扰乱社会秩序。
法院有权拒绝受理滥诉案件,并对恶意滥诉行为进行制裁。
二、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起诉是民事诉讼的首要步骤。
起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赴法院进行口头申诉。
起诉阶段法院将对起诉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受理案件。
2.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诉讼的核心阶段。
审理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证据质证、辩论等环节。
法庭将组织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并进行适当的调解、调查取证等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将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进一步审理,对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
3.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做出最终判决的阶段。
法院将对争议事项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法院的判决是对案件争议的解决结果,具有法定的效力。
4. 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将判决结果付诸实施的阶段。
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财产查控、强制执行等程序,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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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抗诉制度及抗诉的条件与程序
一、民事抗诉制度概述
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的民事制度。
在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中,司法公正居于核心的地位。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力,但法官队伍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或审判权力受到其他因素干涉时会造成一些错误判决出现。
而审判机关又不能实现自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创设了抗诉制度,由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的民事抗诉制度。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其特点就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以追求司法的公正性,贯彻了我国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司法理念,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抗诉的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都可以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抗诉的启动程序
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
检察院对是否抗诉作出决定之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
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监督权利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提起抗诉或移交其他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提起抗诉。
3、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机关转办的
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之后,或者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转交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力,落实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抗诉申请之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进行抗诉立案,然后组织人员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发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具体包括以下8种情形: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具体包括以下6种情形:
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6、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具体包括下列4种情形: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人民检察院不予抗诉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抗诉立案之后,通过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有关抗诉的其他问题
(一)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后的程序问题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有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8中清醒之一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行审理。
(二)抗诉无法定时限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但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只规定是事后监督,却没有期限上的约束,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就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抗诉不受民事裁判生效时间的限制。
(三)对生效调解书的抗诉条件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七、结语
民事抗诉制度是民事主体实施公力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了解民事抗诉制度、正确运用民事抗诉制度,对预防、纠正司法实践中的错案,最大程度的实行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体系还不太完善,特别是对错误判决、裁定的涉案人员的惩罚方面依旧是立法空白。
民事抗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司法体制改革中必然要触及的一个重点课题,相信在法治建设的推进之下,民事抗诉制度逐渐走向快速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