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再审制度的三个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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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再审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完善。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带来的问题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这种多元化的启动主体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的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例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导致部分有理的当事人难以通过再审获得救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可能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

(二)再审事由规定的模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方面。

然而,这些事由的表述往往较为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再审事由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再审程序的反复性和冗长性再审程序的反复启动和审理过程的冗长是当前民事再审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再审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加之再审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来回流转,久拖不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再审裁判的结果可能与原审裁判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矛盾,这容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再审裁判的执行难度较大,部分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认可、不执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二、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一)对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损害裁判的稳定性;过于注重裁判的稳定性,则可能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不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经过一审、二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即进行第三次审理。

三审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三审制度的意义、具体操作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三审制度的意义三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意义。

首先,三审制度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而通过第三次审理,当事人有机会进一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更多的证据,使案件得到更加全面客观的审查。

这有利于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三审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通过三审制度,可以确保多个法官对案件进行独立审查,以避免单一法官的主观意识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同时,三审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慎重和认真,尽量减少判决中的错误和不公。

最后,三审制度有助于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不仅仅是重审案件,也是对前两次审理结果的评估。

通过不同的判决结果,可以为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修订提供实践经验和改进方向。

因此,三审制度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三审制度的具体操作三审制度在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

申请上诉的当事人需要提交上诉状和上诉理由,并提供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

在申请中,当事人需要明确对二审判决结果的不满之处,并提出自己期望的判决结果。

接下来,上级法院会对上诉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上级法院将受理上诉案件并组织第三次审理。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和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审理。

法院将查阅案卷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同时,法院还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审理,以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判决结果。

【法律】民事再审案件的12个误区

【法律】民事再审案件的12个误区

民事再审案件的12个误区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于实务而言,不必过于纠缠称谓差异,而在于将该理念渗入具体操作规范,以解疑难问题或纠正不当认识。

由于诉讼程序适用本身固有的前后相继和叠加,故相对于一、二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显得更加复杂,但申请再审案件和再审审理案件总量有限。

因此,毋宁说当事人,很多律师甚至从事再审工作时间不长的法官也对民事再审存在种种认识误区。

十多年来,笔者办理了大量民事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亲历并参与持续多年的审监改革、立法修改、司法解释制定等,在此对有关问题作一梳理阐述,以裨司法实务回归立法本意和制度本性。

//误区一:再审申请书不重要//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提交再审申请书,这为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明确规定,也是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权时应负担的诉讼义务。

再审申请书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查效率和审查结果,应当认真对待。

实践中,再审申请书却往往存在以下问题:1.从头到尾从不引用民诉法第二百条第x项,这在形式上就不符合要求,因为再审审查是围绕十三项再审事由中的一项或几项展开的;2.仅按一、二审思路笼统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而不是围绕具体再审事由和个案情况,对原裁判认定和说理展开攻击,缺乏有针对性的说服力;3.大篇幅地摘抄原裁判内容,申请再审本身内容较少,造成再审申请书无必要的重复;4.断章取义挑刺式地攻击原裁判的个别词句表述,而没有从案件争议焦点、实体权利构成要件及程序合法性要件展开整体而有逻辑的论述,难以达到启动再审的标准;5.具体主张理由与所列引用法条的再审事由明显不符,实为另一再审事由,在其具体主张有理的情况下,是否裁定再审,令法官左右为难。

再审中有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再审中有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再审中有关法律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为我国三大诉讼程序所共有,是各类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级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却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素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案件的必经审级,它是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补救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对于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民事再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或不完整、不合理,理论界对此争议颇多诉,实践中也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和不规X。

现在对审判监督的改革,即再审的提起,检察院的抗诉,再审文书的制作等方面,在报刊杂志上谈论的很多。

笔者主要从事申诉和再审案件的处理,觉得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些规定确实过于原则上,不完整且不合理,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

本文主要从再审中变更,追加的被告及其管辖权异议问题;再审期间,原审原告申撤诉及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问题;再审审理X围;再审改判问题;检察院抗诉问题等几个方面发表了一些拙见,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再审中变更、追加的被告及其管辖权异议问题(一)、再审期间发现原审所列当事人不当,需要变更、追加的被告是否有权提管辖异议在审判实践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的答复》“人民法院对原中止诉讼的案件应原告之请求,变更被告,恢复诉讼后,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并加以完善。

首先,民事再审制度的启动条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具备法定事由,但对于这些事由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例如,“新的证据”这一事由,如何界定“新”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这不仅给当事人申请再审带来了困惑,也使得法院在审查时缺乏统一的尺度。

其次,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和高效。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后,等待审查结果的时间过长,而且对于审查的过程和依据缺乏充分的了解。

这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效率。

此外,审查程序中缺乏有效的听证机制,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

再者,民事再审制度中的再审次数限制不够明确。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可能出现多次再审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也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无限次的再审可能导致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为了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再审的启动条件和标准。

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常见的再审事由进行细化和明确,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

例如,对于“新的证据”,可以规定其必须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且当事人无法在原审中提交的合理原因。

第二,优化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

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期限和流程,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审查的进展和结果。

引入听证程序,让当事人有机会当面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同时也便于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

第三,合理限制再审次数。

可以规定原则上一个案件只允许再审一次,特殊情况下经过严格审批可以再审两次,但要明确特殊情况的具体范围和审批程序。

这样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裁判的终局性和稳定性。

民事再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民事再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造, 努力争取规制 以相 同再审事 由重复 申请再审 的情 形。 ( ) 审制度 启动更加 科学化 , 审层级提 高 一 再 再 3 加 快审前 准备程序 的建立 审前准 备程序 在我国 已有深入广 . 修 正后的 民事诉讼法 引导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未 泛 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必须加快 民事诉 讼法全 面修订 工作, 建立适合 禁止 向原审法院 中请再市 , 这在提 i 葛受理 当事人 中请 再审的法院级别 中 国国 情 的 民事 审 前 准 备 程序 , 定 适 用 简 易 速裁 程 序 裁 判 的小 额 或 规
的 问题 , 仍 存 在 不 足 , 需 要 不 断 从 以下 角 度 完 善 。 但 还
( ) 二 当事人 中请再 审程序 的保障弱化 当事人 申请再审是三种再审发动方式中效力较弱的一种, 法律对 于 当事人 中请 再审的限制也非常严格 , 反映出我 困立法上对当事人 申 请 再 审 程 序 主 体 地 位 的承 认足 有 保 留 的 。 ( ) 三 中请再 审理 由过 于原则 主 要 表现 为 中请 再 审 的 事 由不 够 全 面 , 再审 事 由具 有 实体 化 倾 向 以及 中请再审的事 由粗疏 , 实践 中容易导致先定后审, 不符合程序中
中图 分 类号 : 2 . D9 0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 0 9 (0 90 —6 . 1 1 0 .5 22 0 ) 40 1 0
《 民事 诉讼 法 》 正 后 面 临 着 种 种 问题 和 困难 , 方 面 , 事 _ 市 修 一 民 l ; 制度 改革直 接导致再审任 务在上级法 院与基 层法院 问的重新分配 , 另 一 方面, 申诉难” “ 问题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制度和现实背景 , 仅凭对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局 部 修 订 , 不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改 革 , 难 以彻 底 解 决 而 是

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相关问题与完善

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相关问题与完善

百科知识 2019.06 C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相关问题与完善陈奕璇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再审监督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检察院的监督保护机制也因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规范。

我国检察机关行使再审检察权,有抗诉和提起再审检察建议两种行使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再审检察权仅仅对法院再审工作发挥程序性效力,而对实体审判并没有任何强制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确立及优越性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是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正式确立的。

在此之前,抗诉案件经历的再审制度存在流程过长、环节较多、流转繁琐等问题,作为依靠司法实践发展应运而生的制度,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注定是现实社会司法中具有独特优越性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作为具体司法实践的产物,具有其独特的适用价值和优越性:1.缩短诉讼周期。

传统的民事抗诉案件同时需要上级检察院发现和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案件上交人民法院确定属于再审案件之后,又要转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这类型的民事抗诉案件实际上一直在各个不同等级的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兜圈,流程繁琐,耽误时间。

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案件的再审建议,直接将“两级四院”模式精简成为了“一级两院”,大大缩短了诉讼的周期,节省人力和司法资源,提升了诉讼的效率。

2.优化案件分流。

由于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因此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所有抗诉案件都只能向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请求,以致省市级检察院的案件会大量堆积。

而检察机关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产生,能让基层检察院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有效地分担抗诉案件,缓解省市级检察院的工作压力,优化案件的分流,调整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院工作不合理的倒三角结构,缓解不同等级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3.适用的灵活全面。

民事案件再审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再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因法定事由,对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再审制度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案件再审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阐述。

二、再审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民事案件再审适用于以下情况:(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不适用再审的情况(1)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已经履行完毕,且无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的;(3)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再审的情形。

三、再审的程序1. 再审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3)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材料。

2. 审查与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 再审审理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参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4. 再审判决、裁定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作出。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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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再审制度的三个相关问题
[摘要]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制度之一,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模糊、简单,实际操作性较差。

文章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现行体系和我国具体司法实践背景,具体阐述了民事再审“新的证据”、再审立案、再审程序等三个问题,以期给读者有所启迪。

[关键词]民事再审;新的证据;再审立案;再审程序
一、民事再审“新的证据”问题
“新的证据”是民事再审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是提起再审的最重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因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而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的案件比例相当大。

因此,探究民事再审“新的证据”问题的意义重大。

(一)民事再审“新的证据”的含义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4条第1款规定及《证据规定》第41条第1、2项对一、二审程序中出现的“新的证据”的界定,民事再审中“新的证据”是指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具体包括两种:一是持续到原审庭审结束后仍未能确定而到再审时方能确定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已经掌握且明知应该提供的证据,由于客观原因、非当事人主观原因,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提供的证据。

(二)民事再审“新的证据”的特点
第一,引起再审证据本身的复杂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179、187条等相关规定:法院依职权再审的,证据要达到可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方可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达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确认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原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除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这一项外,其他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同,由此可引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结果,不但会出现举证主体及质证主体具有多样性,而且会导致证据的证明内容、标准不一致。

第二,法律规定及认定证据标准的模糊性。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的若干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来弥补《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程序规定的不足,但是对以下问题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1)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在证据方面应该遵照的程序、如何认定新的证据、新的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及规则;(2)再审案件的改判标准即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改判,何种情况下予以维持。

第三,《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要具备超过一般盖然性更高的证明力和不能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和原审审理范围的特殊要求。

(三)《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民事再审“新的证据”的一般规定
第一,提出“新的证据”的主体范围。

实践中,除了当事人以外,法院自查发现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均可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因此,提出“新的证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执行案外人及人民检察院等。

第二,民事再审只审查“新的证据”涉及的事实及适用法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p
二、民事再审立案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8条以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裁定立案再审。

(一)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形
提供新证据引起再审的主要是指: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且可能推翻原裁判的证据。

(二)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证据有重大瑕疵的情形
具体包括:(1)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主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是伪造、变造或虚假的;(2)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主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虚假的或被强迫所作;(3)认定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4)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另一裁判、具体行政行为、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被依法撤销的。

(三)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引起再审的情形是:(1)原审适用的法律条文错误和失效及尚未生效的;(2)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3)原审裁判的判决主文和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之间互相矛盾的。

(四)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形
(五)原审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情形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案件诉讼管辖规定;(2)审判组织未按照法律规定组成;(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4)非法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5)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6)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7)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等。

(六)原审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
三、民事再审的有关程序问题
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的主要特殊作用在于发挥监督审判、纠正错误,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设计存在一定缺陷,且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制度规定过于简单模糊,从而导致民事再审制度在很多方面不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因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民事再审案件时至少要明确两个程序问题:
(一)申请再审案件要体现“证据必须当庭质证”的原则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20条对申请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第1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因此要解决申请再审程序中质证不公开和再审立案后再审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必须依据《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质证。

(二)审理申请再审案件是否需要指定举证期限,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必须在递交再审诉状的同时一起提供“新的证据”,故而,法院原则上无须为申请人指定举证期限。

但特殊情况即例外情况是:根据《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8条的规定,听证实际上就是在申请再审时的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形式,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听证时相互交换证据。

当被申请人提出反驳证据的,依据“证据规定”第40条,法院可另行指定举证期限或另定听证日期,不过,再审案件进入再审阶段以后,也无须指定举证期限。

检察院抗诉后,法院依职权使案件不经过听证程序直接进入再审程序,尽管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新证据不必要承担证明责任,但至少有一方对此证据不够熟悉,甚至是完全不知道。

因此,在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的情况下,应当为
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并要求在庭审前进行证据交换,使双方能够做好再审开庭相关事宜的准备。

由于原审“确有错误”的证明责任实际上是由法院自行承担的,相关证据应该由法院自行提供并加以认定,所以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案件,无需指定举证期限。

综上所述,探讨民事再审制度中“新的证据”问题和再审立案及相关再审程序问题,必须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现行体系和我国具体司法实践背景,深入研究。

作为法律工作者应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框架,着力解决民事再审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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