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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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退福利财税处理

关于辞退福利财税处理

关于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一、释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

二、辞退福利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不计入资产成本,只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本科目项目核算归属于人力资源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

(一)、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1、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企业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1)进行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2) 实际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同时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2、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1) 进行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预计负债—辞退福利(2) 实际支付时:a、计提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借:预计负债—辞退福利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b、计提数大于实际发生数借:预计负债—辞退福利贷: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同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二)、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会计经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调整方法

会计经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调整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调整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调整方法一些企业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而没有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

为此,笔者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和调整方法,供读者参考。

工资、薪金差异与调整会计准则上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物价补贴。

税务机关在汇缴中除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外,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仅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项费用的差异与调整三项费用指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带薪缺勤的差异与调整带薪缺勤,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累积带薪缺勤因属于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前确认的,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但允许在实际支付时扣除,因此累积带薪缺勤每年涉及所得税事项调整。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级财务会计(二)》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代号260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级财务会计(二)》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代号260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级财务会计(二)》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代号2608)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级财务会计(二)》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代号:2608)盗传必究一、单项选择题(从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选择一个正确的,将其序号填在答题纸上。

每小题2分,共20分)1.2022年12月31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余额50万元,其中第二年4月末到期收回金额为20万元。

则本年末资产负债表中“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年末余额应填列的金额为()。

A.2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70万元2.对协议规定享有退货权的商品销售,如果销货方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则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是()。

A.商品发出时B.开出发票时C.收到货款时D.退货期满时3.购进存货付款时所发生的现金折扣收入,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A.冲减财务费用B.增加营业外收入C.冲减管理费用D.减少进货成本4.对辞退福利的正确列支方法是()。

A.计入制造费用B.计入财务费用C.计入管理费用D.计入销售费用5.下列各项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中,一定能使企业本期利润减少的是()。

A.固定资产折旧由快速法改为平均法B.备抵法下,坏账的估计率由1%调至10%C.物价持续上涨时,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D.对亏损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6.2022年公司实现税前利润200万元,其中本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支付污染环境罚款2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

据此,本年的纳税所得额应为()。

A.197万元B.200万元C.203万元D.217万元7.采用间接法计算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时,下列应从净利润中扣除的项目是()。

A.投资损失B.计提的坏账准备C.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D.处置固定资产的收益8.2022年1月2日发行一批5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总面值100万元,票面利率6%,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8%,实际收款918824元(发行费用略);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分析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分析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分析一、背景介绍职工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改善职工生活和提高职工待遇的费用。

其中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工龄工资、节日福利、生育保险费等。

在职工福利费发放中,中国税务部门允许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计算税前收入,这就是所谓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关心员工,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需要考虑到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与财税方面存在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税务合规。

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与财税差异分析2.1 扣除比例不同在中国税法规定中,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比例相对比较稳定,大多为12%,但在财务核算中却存在大量变量。

职工福利费本身就是多个收支科目的合计,每个收支科目都分别有自己的计算比例和计算规则,企业需要对职工福利费进行细分,然后在核算时才能够获得实际的扣除比例。

2.2 扣除范围不同税务机关与企业在计算职工福利费扣除时,对扣除范围的理解也存在差异。

税务机关认为,只有法定福利和其他符合税收政策的福利才能够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而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会考虑到各种非法定福利和其他符合公司规定的福利,从而在扣除范围上与税政部门存在差异。

2.3 项目准备差异在企业积极争取税前扣除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丰富的资料,并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这是一项很少被提及的差异。

企业在财务核算时,要确认所有福利计入的科目是否正确,同时需要准备完整的文件证明,以便税务机关能够确认职工福利费的真实性。

三、对企业的经济影响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与财税差异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在财务核算中,企业需要计算出实际的职工福利费水平,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比例,将二者合并计算扣减后的实际税前工资。

但在扣减后的实际税前工资中,还要考虑到各种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减免财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这一点需要企业对政策法规有深入的理解。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企业重组是涉及企业战略的大事,不仅涉及企业资产的交换、组织结构的调整、税务的处理,而且涉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问题,一般人数、金额都较大。

此前,有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原则的规定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文件中,但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没有统一政策,执行中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例如,既有不予预提离退休及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也有仅预提内退人员费用而不预提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还有预提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全部费用的。

同时,预提标准与发放标准也不一致。

例如,有的企业对有关费用未予折现,而折现的企业所采用的折现率、预计通胀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终导致提取数额存在明显差距。

此外,资金充裕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可能大大高于资金不充裕的企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被安置职工的切身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为更好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对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就以下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财企[2009]117号文件适用范围,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财企[2009]117号文件的规定。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及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的财务处理。

财企[2009]117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费的财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费的财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费的财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会遇到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按照新准则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纳税处理是不相同的。

一、辞退补偿的会计处理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内容主要有八项,其中第7项就是”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因此,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

”因此该补偿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按照收益对象归集的原则不适用辞退补偿。

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

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工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

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建议。

”结合上述的两条规定,辞退补偿的会计分录应当是:借:管理费用—辞退补偿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二、辞退员工补偿的税务处理1、辞退补偿的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准则下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贷: 银行存款
同时: : 借 财务费用 贷: 未确认融资费用
酬。)失业保险费 、 、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 住 ()
房公积金 ;5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 () ( 非货币性福利 ;7 因 ()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辞退福利 )( 其他 与获得职 ;8】 工提供 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因此 , 解除与职 工的劳动 关系给予的补 偿 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
入影响较大的 . 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具体摊销年限 , 可 由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 税务局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 ) 二 辞退补偿的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与用人 单位解 除劳 动关 系取 得 的一 次 性 补偿 收 入 征 免个 人 所 得 税 问题 的通 知 》 财 税 (
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 , 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 以后各期 实际支付 在 辞退福 利款项 时, 计入财务费用。
■ I


辞退 员工补偿的会计处理
职工薪酬 的 内容 主要有 八项 :1) ( 职工 工资 、 奖金 、 津贴 和补
①确认 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 负债 时
借: 管理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 ②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 时
【 关键词 】 辞退福利 ; 税务 ; 会计
企业在生成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会遇到辞退 员工的情况,企业

实质 性辞退 工作在 一年 内完成 ,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 支付 的
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 ,按 照新准则的会计 处理与税法的纳税处理各不相同。
辞退福 利计 划 , 业应当选择恰 当的折现率 , 企 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 应计入 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 ,该项金额 与实际 应支付 的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摘要:本文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辞退福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以期帮助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更好地做好辞退福利工作。

关键词:辞退福利;企业改制;会计;税务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面临的辞退福利问题国有企业在改革前担负着保证就业、维持社会稳定的重任,企业员工数量庞大。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推进,难免要有下岗分流、裁员等问题。

国企的福利待遇较好,为了鼓励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会支付一笔较高的补偿费。

因此,对于国企改制来说,辞退福利成为企业开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将辞退福利定义为:企业(主体)按照法律与雇员(或他们的代表)签订的合同或其他协议,或基于商业惯例的推定义务、习惯或平等的意愿,承诺当其终止对雇员的雇佣时进行的支付(或提供的其他福利)。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将辞退福利定义为: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者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两者的实质内涵是相同的。

二、辞退福利的确认与计量(一)辞退福利的确认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和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这里所说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接受裁减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正式批准;即将实施是指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推迟到一年后付款的,视同符合辞退福利预期负责确认条件。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由于企业按照辞退计划或裁减建议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未来经济利益。

因此,对于满足负责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预期负责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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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问题的提出:1、职工辞退福利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2、职工辞退福利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税前扣除;3、职工辞退福利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

笔者针对上述观点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对辞退福利的税前扣除及财税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和探讨,望大家斧正!一、辞退福利会计处理(一)、辞退福利定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主要包括:(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采取在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职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二)、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在辞退职工时进行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能够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由于被辞退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对于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二、职工辞退福利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一)企业所得税上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

(二)“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指出,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因此,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也就是说,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就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根据以上所述,员工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

南京市地税局也答复,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三、职工辞退福利是否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来看,辞退福利并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因此,职工辞退福利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四、职工辞退福利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让我们先来看两个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号,此文已被企便函[2011]24号废止)规定,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文件将辞退福利界定为经济补偿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已废止)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法规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此文件将辞退福利界定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以上两个文件都没有把辞退福利作为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处理,而是作为经济补偿和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虽然以上两个文件已废止,但对辞退福利的性质界定还是应该借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既然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对辞退福利明确规定,也就不存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辞退福利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管理费用,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规定,对辞退福利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结论综上所述,职工辞退福利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于辞退福利分为职工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种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有所不同。

如果职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被视同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由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六、会计和税收差异分析及协调(一)对于在职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人当期损益;税法上则要求,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考虑折现问题。

(二)根据税法据实扣除原则,由企业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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