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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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各种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各种气瓶充装操作规程一、前言气瓶是一种装填了可压缩气体的密闭容器,用于储气或运输气体。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是为了规范气瓶充装操作,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而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液化石油气(LPG)气瓶和压缩空气气瓶等类型的气瓶。

二、操作准备1.检查充装设备,确保设备完好无损,并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修。

2.根据充装气体种类选择合适的充装设备和仪器,如充装架、气瓶秤等。

3.对充装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

4.方向标明确,指示牌醒目,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三、气瓶充装操作1.气瓶选择(1)按规定选择合适的气瓶,根据充装气体种类和容量进行选择。

(2)检查气瓶的外观是否有划痕、凹陷等破损情况,若有破损应予以淘汰。

(3)检查气瓶的铭牌,确认气瓶是否过期或需要检验。

2.充装准备(1)检查充装设备和仪器是否正常工作,并进行调整和校准。

(2)检查充装管线是否畅通,阀门是否关闭。

(3)检查气瓶阀门,确认气瓶阀门关闭。

3.气瓶连接(1)将空气管连接到气瓶上,确保连接牢固。

(2)打开气瓶阀门,确保气体流通通畅。

(3)检查气瓶和管道连接处是否有漏气情况。

4.充装操作(1)根据需要设定充装压力和充装量。

(2)根据设定的压力和量,将气体充入气瓶中。

(3)充装过程中,注意监测气瓶压力和充装量,确保充装过程安全。

5.充装完成(1)达到设定的充装压力和量后,关闭气源,停止充装。

(2)关闭气瓶阀门,拆卸充装设备,清理充装现场。

四、操作注意事项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严禁未经培训人员进行充装操作。

2.操作人员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如手套、眼镜等。

3.充装操作必须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进行,严禁在密闭场所操作。

4.充装操作时,应注意操作规范,避免产生火花和静电。

5.充装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气瓶压力和充装量,确保安全。

6.充装设备和仪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7.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以提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o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充装前检查:按气瓶充装前检查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气瓶充装⑴、检查气瓶压力表读数,判定罐内气体存量;⑵、打开充气阀防尘塞,将加气枪用力适中,塞入充气阀(注意:将枪阀手柄箭头指向“关”位置),确保可靠连接自锁,将充气阀阀门开关拧止全开位置;⑶、旋转枪阀上的手柄,让其箭头指向“开”的位置(此时也可从加气机上压力表读出汽车气瓶剩余压力);⑷、操作加气机开始售气;⑸、售气完毕,关闭汽车充气阀;⑹、将枪阀手柄旋转至箭头指向“排空”方向,将枪阀至汽车充气阀间高压气体泄压排空;⑺、取下加气枪放回加气枪盒内;⑻、将防尘塞塞入汽车充气阀内,充装结束。

充装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处理A、立即切断加气机电源;B、迅速关闭汽车气瓶阀;C、关闭加气机前的进气阀或加气机出口紧急切断阀。

安全注意事项4.2.4.1、加气车辆进入加气岛后,必须熄火。

接受加气员的安全检查,加气员必须严格把关,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不予加气:1、未经使用登记或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2、超过检验期限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3、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4、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5、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且未经检验合格的;6、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7、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8、气瓶上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气瓶内介质未确认的;9、附件损坏、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10、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11、存在其它危及安全的情况。

4.2.4.2、每天加气工作结束或加气机停止使用时,应关闭加气机的紧急切断阀,打开加气枪阀,排空加气软管中高压天然气,以防止软管长期处于高压状态,减少使用寿命,再次使用时,应先排出管中空气。

气瓶的气体充装及其要求

气瓶的气体充装及其要求

气瓶的气体充装及其要求当今社会,气瓶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

无论是民用还是工业领域,气瓶都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储存各种气体,比如氧气,氢气,氮气等等,这些气体被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农业、航空等领域。

然而,在使用之前,气瓶必须经过充装,以保证气瓶能够安全地储存和使用气体。

因为气瓶本身是一种高压容器,压力如果不得当会对气瓶的稳定性、安全性产生很大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气瓶的气体充装及其要求,以及充装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气体充装及其要求在气瓶的充装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使气体在规定压力下充填。

对于每一种不同的气体,充装压力都是不同的。

比如说,液化气体通常都需要在较高的压力下进行充填,而高纯度的氧气和氮气则需要在相对较低的压力下充填。

除此之外,气瓶的充装还需满足以下要求:1. 充装温度要适宜。

气瓶充装时通常需要将气瓶先放置在稳定温度下缓慢升温到规定的充装温度,充填时保持稳定温度。

2. 充装速度要缓慢且平稳。

气瓶充填过程中要保证充填速度适宜,不能过快。

同时,气瓶充填过程中的振荡和晃动也应保持在最小限度。

3. 充装压力要适当。

气瓶在充填前应经过检测,充填时应保证充填压力符合检测要求。

4. 充装量要控制。

对于含氧气的气瓶,充填时应掌握好充填量,避免过度充填导致氧浓度太高,一旦泄漏便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5. 气瓶充填后应进行检查。

充填完成后,应对气瓶进行检查,保证气瓶没有泄漏,并确保其能够安全地应用于不同场合。

二、气瓶充装的注意事项充装过程中,气瓶的安全性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在充填气瓶之前,应了解一些必要的注意事项,以保障我们的安全。

1. 检查气瓶的状态。

在充填气瓶之前,应检查气瓶的密封性以及是否存在损坏,避免出现泄漏现象。

2. 了解气瓶的性质。

在充填气瓶之前,务必了解被充填气体的性质,以确保充填压力的大小和设备的防爆性能要求。

3. 了解充填设备的类型。

不同类型的气瓶需要不同的充装设备,因此在选择气瓶充装设备时应了解所要充装的气瓶类型,选择适宜的充装设备。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其他特殊用途的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液化永久气体的充装。

2 引用标准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GB 7144 气瓶颜色标记3 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 永久气体临界温度低于一10C的气体.3. 2 充装温度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实际温度.3.3 最高使用温度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3.4 充装压力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压强。

3. 5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6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

1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e. 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f. 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h.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c.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d.有报废标志的,e.超过检验期限的,f.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g.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h.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2024年氧气、氩气、氮气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2024年氧气、氩气、氮气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2024年氧气、氩气、氮气气瓶充装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氧气、氩气、氮气气瓶充装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制定和解释氧气、氩气、氮气气瓶充装操作工作的准则,旨在确保操作人员在充装过程中的安全、效率和质量。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氧气、氩气、氮气气瓶的充装工作,涉及充装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以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

第三条氧气、氩气、氮气气瓶充装操作工作必须在具备必要的设备、条件和资质的情况下进行,且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充装操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充装操作管理制度,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充装操作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充装设备和工具第五条充装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和运行效率。

第六条技术人员必须定期对充装设备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氧气、氩气、氮气气瓶充装工作必须使用合适的工具和仪器,确保操作的安全和效率。

第八条充装工具必须经过检测和定期维护,严禁使用损坏或过期的工具。

第三章充装操作流程第九条充装操作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充装设备、工具和气瓶的状态,清理充装区域等。

第十条气瓶充装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检测等,确保气瓶符合充装要求。

第十一条充装操作必须按照预定的充装工艺和操作流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和随意调整工艺参数。

第十二条充装操作过程中必须保持清洁、整齐,严禁吸烟、乱丢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充装操作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相关人员。

第四章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第十四条在充装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个人防护要求,佩戴防护眼镜、手套、防滑鞋等必要的安全装备。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氧气、氩气、氮气的性质和危害,切勿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

第十六条充装操作区域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以及相应的急救药品。

第十七条充装操作中如发生泄漏或其他安全事故,操作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一、规程目的为了确保气瓶在充装过程中的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保证气瓶的质量和使用寿命,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危险气体(包括液化气体、压缩气体等)的气瓶充装操作。

三、操作流程1.准备工作(1)检查气瓶的登记证明和检验报告,确保气瓶符合使用要求。

(2)检查气瓶容积和压力,确保充装气体符合气瓶规定的容量和压力范围。

(3)检查气瓶和充装设备是否有损坏、污损,如有损坏需进行维修或替换。

(4)清理充装设备,如充装管道、阀门、压缩机等。

2.充装操作(1)将气瓶放置在充装站的安装架上并固定。

(2)根据气瓶类型和充装要求,接上充装设备,如管路、压缩机等。

(3)打开充装设备的阀门,检查气瓶和管路的连接是否密封。

(4)开启压缩机或液化气泵,按照充装要求将气体充装入气瓶中。

(5)当气瓶内压力达到充装要求时,关闭压缩机或液化气泵。

(6)关闭充装设备的阀门,并拆卸与气瓶相连接的管路和设备。

(7)将气瓶安置于指定区域,并标明充装日期和充装量。

四、注意事项1.在充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气瓶和充装设备的规定操作,确保安全。

2.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手套、护目镜、呼吸器等,并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3.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操作证书和资格,必须接受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4.气瓶在充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检验要求检查气瓶的外观和内壁,确保气瓶没有损坏和异物等。

5.气瓶充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标识,并隔离存放,禁止与易燃易爆物品等存放在一起。

6.操作过程中必须保持操作区域的通风畅通,避免气体泄漏。

7.操作过程中必须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如设备异常必须及时停机检修或更换。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公司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第二章充装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充装前应检查气瓶的状况,包括瓶体、瓶阀、瓶帽等是否完好,瓶内压力是否正常,瓶身是否有泄漏等。

第六条充装前应检查充装设备是否正常,包括压力表、流量计、阀门等是否完好,充装设备是否经过定期检验。

第七条充装前应对充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了解气瓶充装安全知识,掌握充装操作技能。

第八条充装前应制定充装方案,包括充装气体种类、充装压力、充装量等,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充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充装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充装方案进行充装。

第十条充装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充装设备的工作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充装,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充装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气瓶的压力,确保充装压力不超过气瓶的额定压力。

第十二条充装过程中应对充装气体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充装气体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充装后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充装后应检查气瓶的充装情况,包括充装量、充装压力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充装后应对气瓶进行标记,包括气体种类、充装量、充装日期等。

第十五条充装后应将气瓶放置在安全的地方,远离火源、热源等。

第十六条充装后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包括气瓶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口罩等。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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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经省质监部门受理和批准,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省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发(换)证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3、负责鉴定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4、其他应由省质监部门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2、负责将申报资料输入省局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3、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4、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进行网上建档工作;5、负责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现场监督。

(三)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有效期4年。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立充装过程视频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一个气瓶充装站有多个充装地址(同一种充装介质)时,应建立统一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及各分点的充装质量体系,其自有气瓶的量可以多个充装地址合并计算,使用一个充装许可证和气瓶充装单位标志,但其他条件仍需单独满足。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达到资源条件(见附件2)的要求。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当由取得质监部门相关许可的单位承担。

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的过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市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式样见附件3,一式四份,附申请书电子版);(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三)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四)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五)质量管理手册;(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七)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电子档案(模板见附件8)。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设有多个充装地点(充装介质相同)的充装单位,申请书中应注明多个充装地址,并按要求分别(包括总站及下属各分点)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条市质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

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已批准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气瓶充装线调试过程中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鉴定评审第十二条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向省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局核准后方可从事山东省境内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省质监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人员情况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管理手册;(五)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掌握气瓶及气瓶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标准以及气体充装工艺流程;(二)熟悉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充装、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等;(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气瓶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2年。

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被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联系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的安排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鉴定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七日前,应书面告知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派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具备评审资格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数量为3-5人。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见附件5)进行,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整改报告报鉴定评审机构。

整改确认工作由鉴定评审组进行。

确认方法为:现场确认和资料确认,确认报告须鉴定评审组组长签字。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确认整改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条件。

第二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质监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二十三条市质监部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省质监部门接到审批文件后,在10日内打印•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将•气瓶充装许可证‣寄往各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负责通知气瓶充装单位取证。

第二十四条省质监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省境内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五章变更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充装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质监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包括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生产单位变更申请表、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及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市质监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市质监部门对变更情况做出同意变更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充装地址变更必须重新鉴定评审)等决定,对需要重新鉴定评审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换领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开展充装工作。

第二十六条需要增加充装项目、充装地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章换证与注销第二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提出换证申请。

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在许可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

年度监督检查按照•山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南‣(见附件6)进行。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并加盖年度监督检查标记。

对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市质监部门应向省质监部门提出撤销气瓶充装证意见。

对连续四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不含整改后合格)的充装单位,可免予现场换证审查,充装许可证期满时,直接换发新的充装许可证。

同一单位不能连续两次免予现场换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质监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

经过审核批准后可暂缓。

暂缓期不超过1年,暂缓期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条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气瓶充装单位不再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场地明显的位臵悬挂•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第三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到市质监部门办理自有产权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三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不准充装超期未检、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第三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或其他方法做出的永久标志,充装单位标志由市质监部门排序后报省质监部门统一备案(详见附件7)。

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电子标签手段对气瓶进行动态信息化安全管理;有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应逐步完成电子标签等信息化安全管理;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自动充装装臵对气瓶进行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根据发展规划和保证安全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立瓶装气体经销网点,并负责所属的或与其签订供气合同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气瓶在充装前应当由检查人员逐只进行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

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瓶内残余介质不明的气瓶,必须在投入充装前进行介质臵换;对气瓶颜色标记不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按照原漆色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记。

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检查、充装过程应及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设臵充装前气瓶检查点,配备检查人员。

车用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1、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2、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3、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臵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4、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5、外观检查不合格或有可疑隐患的;6、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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