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辽质监特字[2007]114号2007年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仅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增项核准。
第四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细则规定范围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已经受理的气瓶检验机构可在受理意见许可的期限内从事受理范围内批准数量气瓶的试检验。
经过核准的气瓶检验单位,方可从事核准项目范围内的气瓶检验工作。
核准的具体项目见附件1。
附件1:核准的具体项目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核准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的开展检验工作。
(二)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不低于附件2中的要求。
附件2:在用气瓶数量要求(三)建立了满足辽宁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四)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五)技术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或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六)质量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或者相关项目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七)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气瓶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人。
(八)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与检验工作相适应得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九)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见附件3),检验场所应当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十)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并有相应的正式版本。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精品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一、气瓶检验机构资源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二、气瓶检验机构质量体系鉴定评审细则
三、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气瓶检验机构资源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气瓶检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鉴定评审细则申请单位: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无缝气钢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申请单位: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焊接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特种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一、气瓶充装资源条件评审细则二、气瓶充装质量体系评审细则三、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评审细则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前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充装过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细则》。
二、适用的类型按照《评审细则》的规定,本细则包括了气瓶充装许可的首次取证鉴定评审、变更鉴定评审、换证鉴定评审。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许可规则》的要求,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3.有与气瓶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4.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5.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5.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6.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提供指导和服务四、评审依据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④《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⑦《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五、有关人员的能力验证1.管理人员能力验证主要考核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
考核内容包括:对本单位充装工作的掌握情况,对本质控系统的主要质控要点、自己的职责,对有关法规、标准的掌握情况,特别是有关法规、标准的掌握情况中对本质控系统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验证形式可采用调查问卷、口头交流的形式。
浙江省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评审细则

浙江省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申请核准的浙江省气瓶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经过核准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气瓶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表(一)。
表(一)气瓶检验检测核准项目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浙江省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颁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我省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核准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气瓶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实施有效。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1。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七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2),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提供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见附件3);(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气瓶充装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评审细则(总1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附录XX-1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资源条件1.法律地位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具有一定的规模A1 人员管理人员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技术负责人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安全员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技术人员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作业人员充装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化验、检查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辅助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充装设备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哭;(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5)氢、氧、氯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宰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充装能力产权气瓶数量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宁夏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目录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程序和要求 (1)4 鉴定评审前准备 (2)5 现场鉴定评审 (3)6 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 (5)7 鉴定评审结论 (5)8 鉴定评审报告 (7)9 换证、增项和变更鉴定评审 (7)10 附则 (8)附件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附件2 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4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附录A 申请单位应准备的文件和材料附录B 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附录C 资源条件评审要求附录D 质量保证体系评审要求附录E 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要求1 目的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指导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单位做好鉴定评审前的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混合气体等气瓶充装许可(含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换证申请)的鉴定评审。
3 基本程序和要求3.1 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录D中D2)规定的许可条件。
3.2 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发证,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实施。
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期间,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或者伪造许可证书的,不予受理,并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许可的,自撤销或吊销许可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3.3 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由发证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4 首次申请(或增项)单位取得受理决定书后,可以进行气瓶试充装,但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之前不得对外营业。
3.5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符合TSGZ70012023《核准规则》——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气期检验机构资格(RD6)核准许可鉴定评审指南1.引言1.1为了规范XXXX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是本机构实施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2本指南适用于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鉴定评审工作,包括“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等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可参照本指南为接受现场鉴定评审先期做相应的迎审准备工作。
2,引用文件下列引用文件包括相应的修订文件。
2.1《特种设备安全法》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3)2.4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等3.术语本指南采用上述引用文件中的术语。
4.鉴定评审工作程序鉴定评审类别及相关工作程序:(1)首次、增项核准鉴定评审程序:试检验一一评审联系(评审计划)一一评审通知一一现场鉴定评审一一不符合项整改一一不符合项整改确认一一鉴定评审报告上报。
(2)延续核准鉴定评审程序:评审联系(评审计划)一一评审通知——现场鉴定评审一一不符合项整改一一不符合项整改确认一一鉴定评审报告上报。
(3)变更核准鉴定评审程序:评审联系(评审计划)一一评审通知——现场鉴定评审一一不符合项整改一一不符合项整改确认一一鉴定评审报告上报。
4.1鉴定评审过程4.1.1评审前准备(1)首次、增项核准申请的,现场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应当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下(结合试检验工作,持续有效试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具有试检验、试运行相关记录。
首次、增项核准的,按附件A限定范围的规定,确定在申请受理的气瓶结构类别下实际需要开展的检验范围,进行试检验工作,确保试检验的气瓶品种能覆盖所需的检验范围,评审时将根据试检验的气瓶品种确认限定范围,每个气瓶品种试检验报告不少于2份。
(2)延续核准申请的,申请单位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气瓶定期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精品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精品气瓶检验是指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以确保其安全可靠的一项工作。
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旨在规范机构的评审流程和操作要求,提高评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评审机构的资质条件、评审流程、评审指标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一、评审机构的资质条件1.评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正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合理,技术力量雄厚。
2.评审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检验设备、工具和场地,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
3.评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文件管理、记录管理、客户投诉处理、内部审查等。
4.评审机构应具备独立的评审能力,不受任何利益干扰,能够公正、客观、准确地进行评审工作。
二、评审流程1.提交申请: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
2.资料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判断。
3.现场认证:评审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其设备、场地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4.报告编制:评审机构根据现场考察中的实际情况,整理编制评审报告,明确评审结论和建议。
5.形成意见:评审机构将评审报告交给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6.发送通知:评审机构将评审意见及评审报告发送给申请人,并就意见部分提出合理化建议。
7.跟踪审查:评审机构对已评审机构进行跟踪审查,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其持续符合评审要求。
三、评审指标1.设备和工具:评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检验设备和工具进行评估,包括设备齐全性、有效性和准确度等指标。
2.人员素质:评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人员素质进行评价,包括技术能力、经验水平、培训资质等。
3.文件管理:评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文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文件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等指标。
4.客户投诉处理:评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客户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投诉解决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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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了规范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1.2 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评审的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1.3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检验单位检验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 评审依据2.1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2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2.5气瓶检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
(闽质监特[2010]188号)《关于开展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的通知》3 评审性质与内容3.1 评审工作应受气瓶检验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
3.2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评审。
4 职责与要求4.1 检验单位4.1.1 必须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1.2 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检验核准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
4.1.3 约请我评审机构承担气瓶检验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4.1.4 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5 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
4.1.6 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4.2 评审机构4.2.1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4.2.2 加强对评审员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做到“廉洁、高效、公正、公开”。
4.2.3在检验单位约请评审机构评审并签订评审协议后,按要求委派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并注册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
4.2.4 及时完成评审报告,并报受理机构。
4.2.5严格遵守国质检特 [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十不准”和第二十九条评审人员的“七不准”(见附件1)。
现场向申请单位发放《评审反馈表》(见附件2)。
5 评审准备5.1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气瓶检验核准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提出综合自查报告。
5.2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正本一份;(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见附件3)(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4)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一份。
(5)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5.3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约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并报告受理机关。
5.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鉴定评审工作7日前向申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4),并且报送受理机关和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5鉴定评审机构派出鉴定评审组后,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解,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始前,向鉴定评审组成员介绍申请单位情况和鉴定评审计划,提出鉴定评审工作要求。
6 评审程序与方法6.1工作程序:包括评审工作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评审情况合议、末次会议、出具审查报告等。
6.1.1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长主持,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参加。
(见附件5)6.1.2首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1)鉴定评审组组长宣布开会,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受理机关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申请单位人员;(2)鉴定评审组长说明鉴定评审依据、工作安排、内容和要求;(3)申请单位领导介绍企业概况以及气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代表讲话。
6.1.3现场检查范围包括与气瓶检验有关的场地、设施等。
6.1.4鉴定评审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被受理的气瓶检验类别划分鉴定评审小组,分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人员在分组鉴定评审时,应当认真听取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说明,认真审阅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查证有关人员和进行必要的考核,如实记录鉴定评审情况,并且就相关问题做出客观判断和正确结论。
6.1.5分组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进行合议,讨论并且汇总鉴定评审意见。
如果个别成员有保留意见,必须在鉴定评审记录中记载。
6.1.6末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1)宣布开会;(2)鉴定评审组长宣布鉴定评审意见并讲话;(3)申请单位负责人讲话;并就评审结果表示态度。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代表讲话。
6.2 评审方法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答辩考核等三种。
7 评审实施7.1检验单位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评审细则要求进行自查,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原先约请的评审机构申请。
评审前,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日程与安排、评审组成员名单等向受理机构备案。
7.2 鉴定评审组一般由2-4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组成,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至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7.3现场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管理、设备器具、环境管理检验工作质量的审查,审查内容详见“气瓶检验站检验核准鉴定评审表”(见附件6)。
7.4 审查记录鉴定评审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资格、环保、消防意见等的确认;(2)资源条件,包括人力资源、检验和工艺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消防及安全设施等的确认;(3)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管理职责、管理制度、检验操作规程、见证标卡的建立及运行情况;(4)检验工作质量,包括气瓶检验过程控制,引用规程、标准、依据、评定结论的准确;(5)考察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水平;(6)其他情况说明。
7.5评审结论7.5.1各小组应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检验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并作好评审记录。
在末次会议前,评审组长应召集评审员对评审情况进行合议,与申请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意见和建议,并且征求意见。
如果发现申请单位存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有关条件要求的问题,应当与其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7、8),并且得到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及告知申诉权利和时限。
7.5.2评审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1)符合条件:申请单位满足核准条件的,即:按鉴定评审表做出合格结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总得分不得低于额定分的80%;b.“★”项目得分不低于额定分的90%,各大项得分不低于额定分的60%,为“符合条件”;(2)需要整改: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核准条件,即不满足鉴定评审表条件的,但是在4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核准条件的,为“需要政改”;(3)不符合条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为“不符合条件”:a)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b)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c)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d)检验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e)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f)总得分低于额定分的60% 。
7.5.3(1)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整改通知书(备忘录见附件5)一式三份(省局特安处、评审机构、企业各一份),申请单位应在整改通知书下达后45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
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出具整改确认报告(确认报告见附件9),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评审员与市局监察员进行现场确认并在整改确认报告上签字。
整改确认报告应包含整改通知书中的所有内容,并附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注明“整改后经现场或书面确认符合条件”,整改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注明“整改后经现场或书面确认不符合条件”。
(2)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7.5.4 评审报告(1)评审结束后,评审人员应及时完成相应评审记录,由评审组长汇总评审材料,写出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并加盖评审机构公章。
(2)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并做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评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报告报送省级监察机构;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日内,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报告报送省级监察机构。
(3)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单位,并经省级监察机构批准认定后,省级监察机构在一年内不再受理。
(4)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换证申请单位,并经省级监察机构批准认定后,由省级监察机构下达停止检验的决定,换证申请单位可在6个月后按新申请许可程序,重新提交申请。
7.6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鉴定评审纪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8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5日起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五日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工作流程图附件1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