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TSGZ70012023《核准规则》——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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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办理程序

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办理程序

一、项目名称: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二、办理职责负责青海省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与审批三、办理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3)四、办理条件申请气瓶检验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2、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3、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与检测试验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与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6、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GB1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五、办理程序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等程序:(一)申请申请办理气瓶检验资格的机构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也可从()与()网站下载表格,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2、依法取得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除外)一份;3、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四)审批、发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TSG Z7001-20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根据3号修改单修

TSG Z7001-20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根据3号修改单修

TSG Z7001-20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根据3号修改单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21年12月3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21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21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21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21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21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21]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21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21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21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吴绳武、李宁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李伟忠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卜四清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赵云峰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王祖悦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李新成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周国庆、强天鹏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沈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管坚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精品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精品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一、气瓶检验机构资源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二、气瓶检验机构质量体系鉴定评审细则
三、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气瓶检验机构资源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气瓶检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鉴定评审细则申请单位: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无缝气钢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申请单位: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焊接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特种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_2004]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_2004]第1号修改单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

二○○七年五月九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2. 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3. 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1. 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续表续表2.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RD7后增加以下内容(第13页):3.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后(第20页)增加注(5):“(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5行):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21行):。

最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资料

最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资料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2023年电梯检验师检验员选择题库

2023年电梯检验师检验员选择题库

1.1.61 下列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叙述哪些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a.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答案:a b 索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1.2.33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规定》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限度认定事故发生的。

a. 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b. 重要因素和次要因素答案:a b 索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规定》第二十九条1.2.34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规定》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鉴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a. 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b. 重要因素和次要因素答案:b 索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规定》第三十条1.2.41 因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等特性的事故,。

a. 属于特种设备事故b. 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c. 列入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答案:c 索引:TSG Z0006—202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解决导则》第八条1.2.42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解决导则》(TSG Z0006—2023)将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其重要结构或者重要构件损坏,无法或者不宜修复再用的损坏,称为。

a. 严重损坏b. 完全损坏c. 一般损坏d. 严重故障答案:b 索引:TSG Z0006—202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解决导则》附录A A21.2.43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解决导则》(TSG Z0006—2023)将因特种设备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意外,导致设备不能顺利运转,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现象称为。

a. 故障b. 失控c. 失效d. 损伤答案:a索引:TSG Z0006—202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解决导则》附录A A1.141.2.44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解决导则》(TSG Z0006—2023)规定,在责任事故中,根据责任者的行为与的联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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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期检验机构资格(RD6)核准许可鉴定评审指南1.引言1.1为了规范XXXX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是本机构实施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2本指南适用于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鉴定评审工作,包括“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等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可参照本指南为接受现场鉴定评审先期做相应的迎审准备工作。

2,引用文件下列引用文件包括相应的修订文件。

2.1《特种设备安全法》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3)2.4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等3.术语本指南采用上述引用文件中的术语。

4.鉴定评审工作程序鉴定评审类别及相关工作程序:(1)首次、增项核准鉴定评审程序:试检验一一评审联系(评审计划)一一评审通知一一现场鉴定评审一一不符合项整改一一不符合项整改确认一一鉴定评审报告上报。

(2)延续核准鉴定评审程序:评审联系(评审计划)一一评审通知——现场鉴定评审一一不符合项整改一一不符合项整改确认一一鉴定评审报告上报。

(3)变更核准鉴定评审程序:评审联系(评审计划)一一评审通知——现场鉴定评审一一不符合项整改一一不符合项整改确认一一鉴定评审报告上报。

4.1鉴定评审过程4.1.1评审前准备(1)首次、增项核准申请的,现场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应当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下(结合试检验工作,持续有效试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具有试检验、试运行相关记录。

首次、增项核准的,按附件A限定范围的规定,确定在申请受理的气瓶结构类别下实际需要开展的检验范围,进行试检验工作,确保试检验的气瓶品种能覆盖所需的检验范围,评审时将根据试检验的气瓶品种确认限定范围,每个气瓶品种试检验报告不少于2份。

(2)延续核准申请的,申请单位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气瓶定期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4.1.2鉴定评审工作联系本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在10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应向本机构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联系函(填写由申请单位填写的内容),并提交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联系函(一式三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盖章,一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原件,一份)。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申请丙类检验机构RD6项目时,在充装许可申请时一并提出,对气瓶充装单位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申请自行检验的,应对每种气瓶结构类别下的各气瓶品种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气瓶品种,充装许可证备注“含定期检验”。

(3)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评审委托函(原件,一份;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已明确委托评审机构的不需要)。

(4)质量手册完整版及程序文件目录(正式颁布实施且为有效版本;各一份)。

(5)检验与检测人员注册信息。

(6)试检验报告,试检验报告数量应符合前述规定要求。

4.13资料审查本机构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本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补正的内容。

1.1.4协商鉴定评审计划资料预审符合要求后,本机构与申请单位协商鉴定评审计划,明确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等事宜。

本机构签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联系函(明确最终确定的鉴定评审日期)。

(1)现场鉴定评审的时间按评审计划的规定执行,一般为2〜3个工作日。

(2)现场鉴定评审组人数按评审计划的规定执行,一般为2〜4人。

4.15接收鉴定评审通知函本机构发出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一般在现场鉴定评审70前发出);申请单位收到后,应当及时与评审组、当地(受理机关或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

申请单位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书面提出,本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1)与评审组成员联系,协助评审组成员进行行程安排,费用由本机构承担。

(2)协助评审组安排食宿事宜,费用由本机构承担。

5.1.6现场鉴定评审程序及内容现场鉴定评审程序为:(I)参加首次会议,并汇报有关情况。

(2)根据评审组的要求配合评审。

(3)与评审组沟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确认。

(4)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5)参加总结会,并发言等。

(6)对评审组员进行评价。

4.17不符合项整改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并向评审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含整改见证资料)及其扫描件电子版,整改报告的格式及要求见附件B。

4.1.8整改确认整改确认方式有以下两种:(1)资料确认:整改完成后,申请单位向评审组提交整改报告及其见证资料。

评审组在接受整改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

(2)现场确认:整改完成后,申请单位向评审组提交整改报告及其见证资料,预约现场确认时间。

本机构在评审组接受整改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协商现场确认时间,并发出鉴定评审整改现场确认通知书。

(3)整改时限: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在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无法申报。

4.19鉴定评审报告的上报(1)评审组对现场评审资料评议后认为不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应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移交有关评审资料,由本机构考核评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发证机关。

(2)评审组对现场评审资料评议后认为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在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后应出具整改确认报告,移交有关评审资料,由本机构考核评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在提交整改确认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发证机关。

5.迎审准备5.1核准资源条件5. 1.1基本条件及专项条件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及专项条件应当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3)的规定,并符合《气瓶检验站技术条件》(GB/T12135)的相关要求。

5.1.2核准资源条件应当准备的资料现场评审前,申请单位应当收集如下见证材料,以备现场核查:(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所填写的“人员条件情况表”中人员(如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责任师、气瓶检验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以及无损检测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的名册、聘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最近的,一般不少于3个月)、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气瓶定期检验员数量应符合规则要求:申请甲类检验机构B2级的,气瓶定期检验员至少4名,且每个气瓶结构类别的检验员不少于2名(不重复计,1个或2个结构类别至少4名,3个结构类别至少6名,依次类推);申请丙类检验机构的,气瓶定期检验员至少2名,每个气瓶结构类别的检验员不少于1名(不重复计,1个或2个结构类别至少2名,3个结构类别至少3名,依次类推)。

(3)办公场所、检验场地的使用证明,如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如场所为租赁时,还需租赁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环保和消防对申请的气瓶检验场所有要求的,应提供检验场所满足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4)检验仪器设备:台帐、仪器设备实物、检定(校准)证书、购置凭证发票等。

(5)检验仪器设备条件应符合规定要求,承压类检验机构的基本配置的仪器设备至少应具有:测厚仪4台(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内装填料气瓶要求),视频内窥镜1台(纤维缠绕气瓶要求),便携式硬度计1台(无缝气瓶要求),无损检测设备(自行无损检测时),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磁粉检测仪4台(不允许分包),其他气瓶:相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各1台套(外委时不要求)。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与其所承担气瓶核准项目相适应的通用条件和专项条件。

(6)外委(无损检测):分包协议及评价材料。

(7)检验台帐及其资料(延续核准时需要)。

(8)申请核准项目试检验记录及报告(首次、增项核准时需要),试检验报告数量应符合前述规定要求。

(9)技术文件:台帐及相关文件正式版本。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法规标准应当为正式版本。

(10)《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3)规定的其他要求。

如固定资产总值原值、气瓶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交换系统(数据交换系统为丙类检验机构要求,按气瓶使用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等的相关材料。

5.2质量管理体系(1)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附件F《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

(2)收集、整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实施的见证材料。

首次核准的其质量管理体系应持续有效试运行3个月以上。

5.3检验工作质量(1)首次、增项核准的试检验报告数量应当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

(2)延续核准的,申请单位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气瓶定期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5.4其它(1)申请单位应当准备汇报材料(自查报告等),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机构概况、核准资源条件的准备和改进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修订与(试)运行情况、检验工作质量控制及改进状况、试检验情况、迎审准备情况等。

(2)申请单位应当根据评审组长的要求,做好预备会议(必要时)、首次会议、总结会议的准备工作;并按评审组的要求,完成其它事宜的配合工作。

附件A限定范围1.鉴定评审报告结论所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项目范围明细表》和报告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基本情况确认表》中“范围”栏的限制条件及填写原则。

1.1“范围”栏原则上填写为:限气瓶结构类别。

例:限无缝气瓶;限纤维缠绕气瓶;1.2当检验能力不能覆盖申请的气瓶结构类别项下所有气瓶品种时,“范围”栏填写为:限气瓶品种。

例:限钢质无缝气瓶;限液化石油气钢瓶;1.3当检验设备、设施不能覆盖该气瓶品种项下所有介质时,“范围”栏填写为:限气瓶品种,介质限制。

例:限钢质无缝气瓶,无毒、不可燃;限钢质焊接气瓶,氨;14当不具备车用气瓶的拆卸、安装能力时,纤维缠绕气瓶项下的气瓶品种应当标注(不含车用)。

1,T为1,S为4,C为。

的压缩气体及相应特性的混合气体;2、表中“无毒、不可燃介质”特指氧、氮、氮、氨、二氧化碳及其混合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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