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案例
年以来4起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旅游客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典型案例

年以来4起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旅游客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典型案例——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案例甘肃庆阳“2。
1”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1月31日,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姜辉驾驶冀T23171号合客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7人,实载54人(其中7名儿童),从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滩里镇富管营村驶往甘肃省宁县。
2月1日21时30分,车辆行至甘肃省庆阳市境内宁五公路2公里加200米处转弯下坡路段时,撞击弯道外侧波形防护栏后驶出路外,坠入29.2米深的坡下林地,车辆起火燃烧,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责任追究情况:责任追究16人,其中判刑1人,移送起诉1人,逮捕1人,立案调查13人.河北省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客运科科长庞玉峰,因对客运企业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违规批准向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空白包车证,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批准逮捕;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负责包车标牌申领的工作人员万俊娥,因对客运企业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违规发放空白包车证,已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调查。
对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违规使用空白包车证、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以及GPS 监控室工作制度,衡水市交通局未按照规定流程发放包车证,阜城县运管站未发现冀T23171号大客车使用空白包车证等问题的12名相关责任人调查追责工作,有关部门正在进行中。
肇事车辆承包人姜其军,因指使不具备驾驶大型营运性客运车辆资质的驾驶人驾驶超员车辆,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起诉。
肇事驾驶人姜辉,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肇事驾驶人冯涛,因在事故发生后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已被宁县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安徽芜合高速公路“6。
15”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6月15日,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驾驶人王新杰驾驶豫AC9363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63人,实载105人,超员66.7%),行至安徽省芜合高速公路79公里加680米处发生侧翻,车辆翻下高速公路,造成3人死亡,51人受伤。
安全责任制警示案例

安全责任制警示案例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发生爆炸事故
某化工企业因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反应釜超温超压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监控,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告。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发生坍塌事故
某建筑工地因脚手架坍塌导致3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经调查发现,该建筑工地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监控,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告。
案例三: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某煤矿因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治理不到位导致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
经调查发现,该煤矿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监控,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告。
以上案例表明,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企业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在现代社会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为或者管理等原因所导致的严重后果,这些后果可能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程施工、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领域中,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因违规操作引发爆炸。
某化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了安全生产,违规操作导致了一次严重的爆炸事故。
在这次事故中,多人死亡,大量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该企业的负责人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和处理,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最终,该企业的负责人被判处了刑事责任,成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因违规施工导致坍塌。
在某建筑工地,由于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违规施工,结果导致了一栋楼房的坍塌,造成了多人死伤。
经过调查,施工单位违反了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置若罔闻,没有进行及时整改。
最终,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因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了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交通运输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车祸。
某交通运输公司为了提高运输效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对车辆安全装备没有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导致了一次严重的车祸事故。
在这次事故中,多人受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经过调查,该交通运输公司的负责人因为违反了国家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被判处了刑事责任,成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多发生在生产、工程施工、交通运输等领域,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案例,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近年来,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角度,探讨几起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一、南京栖霞区美林城市广场火灾案2018年11月14日,南京市栖霞区美林城市广场发生火灾,其中69人因中毒窒息、高空坠落等原因死亡,另有77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此次火灾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未规范施工、施工监理不到位,施工单位未执行安全施工措施,导致房屋外墙发生大面积自燃。
经法院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和11名被告人均构成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则获得了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呈现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者相互合作、相互推诿的态势,严重失职,对此,法院发出了严厉的制裁。
二、河北省保定市某市场火灾案2018年12月8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某市场发生火灾,造成22人死亡,38人受伤。
此次火灾的原因是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危险品库房,且库房内产品存储不规范,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该市场所在的国有大型企业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和责任错乱,导致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经查,恒源祥商贸有限公司、筑胜压缩气体有限公司、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和责任人员在此起火灾重大责任事故中构成了主要责任,三家公司中资料保存不规范、安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严重。
最终,涉案的三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均被依法追究了法律责任。
三、浙江温州市鹿城区百福大药房爆炸案2018年10月13日,浙江温州市鹿城区百福大药房爆炸,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
爆炸原因是因为大药房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安全管理,存放易燃气体,使用电瓶车进行运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经过调查,百福大药房店长、安保员等6人均被查处,其中店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安保员则获得了缓刑处罚。
在此起事件中,经济效益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再次被凸显出来。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的分析,不难看出,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的发生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营业场所等相关单位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不无关系。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子沟煤业公司),又名桃子沟煤矿。
被告人罗剑,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人李贞元,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胡德友,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矿长助理。
被告人徐英成,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安全副矿长。
被告人谢胜良,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调度室主任。
被告人姜大伦,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生产副矿长。
被告人陈天才,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技术副矿长。
被告人杨万平,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掘进副矿长。
被告人卢德全,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机电副矿长。
被告人张长勇,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2013年4月15日起任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
被告人陈远华,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夜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
被告人周明,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股东、监事。
1.非法储存爆炸物事实:四川省泸县桃子沟煤矿由被告人罗剑、李贞元共同经营,二人各占50%股份,罗剑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12年9月,该矿更名为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因技改扩建未验收,相关证照尚未更换,桃子沟煤矿和桃子沟煤业公司两个证照同时使用。
2013年3月,李贞元将其股份变更登记在其女婿被告人周明名下,由周明任监事,李贞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桃子沟煤业公司先后聘任被告人胡德友、张长勇为行政矿长,其中胡德友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任行政矿长,4月15日后改任矿长助理;张长勇2013年4月15日起任行政矿长。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各样的事故层出不穷,其中一些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
在这些事故中,有一些是由于责任人的疏忽、违规操作和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这些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案件的背景
2019年4月,鄂尔多斯市一家煤矿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和伤害。
经过调查,事故的原因是由于矿工在操作采煤机时没有按照规定操作,而导致采煤机突然倒塌,矿工被埋在煤渣中,无法自救。
煤矿的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一事故,导致事故的后果更加严重。
二、案件的审理过程
经过警方和检察机关的调查,该煤矿的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被控制,接受了司法机关的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认罪认罚,并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赔偿了相应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了被告人有期徒刑和罚款等刑罚。
三、案件的启示
这起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启示。
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按照规定操作和管理。
其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牺牲员工的生命财产
安全为代价来追求利润。
总之,这起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提醒我们要始终保持警惕,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内几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读分析材料

附件国几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读分析材料一、“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分析点评(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
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油气爆炸。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中石化股份公司、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和站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存在死角、盲区,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事发后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1)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指导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长期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2)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发区安监局、石化区安监分局)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
(3)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
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对相关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把关不严,导致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厂区规划;事发区域危化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交叉布置,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开发区行政执法局违规同意对排水明渠设置盖板使之变为暗渠,道路整治工程未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未发现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
(4)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应急办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还存在压制、拖延事故信息报告和谎报问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典型案例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典型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好比建筑是一座大厦,那安全就是这大厦的根基呀!
给你们讲个典型案例。
有个工程队在修建一座大桥,负责人张某为了赶工期,竟然偷偷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这多可怕呀!你想想,大桥那是关乎多少人通行的呀,这简直就是在拿人们的生命开玩笑!结果呢,在大桥快完工的时候,突然就垮塌了,造成了多人伤亡。
这难道不是昧着良心做事吗?这张某难道不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吗?
还有一个例子,王某负责的一个工地,安全措施做得极差,工人都没经过正经的安全培训就上岗。
这不就是在悬崖边走钢丝吗?有一次,施工现场发生了坍塌事故,好些工人被埋在了下面。
这是多么惨痛的教训呀!这就像在战场上,将军没有做好战略部署,让士兵白白送死!难道王某不应该为这些工人的伤痛负责吗?
这些案例都告诉我们,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刑事责任不容忽视啊!那些对安全不负责的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想想那些因为他们的不负责任而遭受伤害的人们,他们的家庭该有多痛苦呀!我们不能让这样的事情
一再发生,必须要让所有人都重视工程安全,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不是吗?所以,在工程领域,一定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侥幸心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那些可怕的悲剧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责任事故案例
印华四、印华二、陆铭、张小学、孔维能、封正华
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印华四,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贵州省盘县金银煤矿投资人。
被告人印华二,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投资人。
被告人陆铭,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承包人。
被告人张小学,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承包人。
被告人孔维能,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安全管理人。
被告人封正华,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技术员。
1999年,被告人印华四、印华二兄弟与印路保(另案处
理)共同投资开办金银煤矿。
因金银煤矿位于国家规划的松河矿区内,贵州省政府于2007年4月26日在《贵州日报》上公告关闭该煤矿,并注销了采矿权证。
后经有关部门协调,金银煤矿与尖山煤矿、阿六寺煤矿整合为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四单元,并与松河公司共同组建新公司。
整合完成后,印华四、印华二、印路保各占金银煤矿三分之一的股份,印华四担任主要负责人,负责复采四单元的全面管理工作,印华二负责后勤管理,印路保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为解决全省电煤供应紧张问题,并考虑到复采改造单元长期停产可能诱发安全隐患,2007年10月22日,盘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金银煤矿作为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四单元的过渡生产系统恢复正常生产。
2008年6月21日,为加强对复采改造煤矿的安全监管,盘县政府专题会议作出决定,暂时停止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单元过渡系统生产活动。
2009年5月6日,盘县政府决定全面停止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单元过渡系统的一切生产活动。
2010年以后,贵州省各级政府又多次出台规定,严禁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严厉打击擅自启封已关闭系统组织生产行为。
2008年7月21日,被告人印华四、印华二明知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四单元老系统(即金银煤矿)是禁止开展生产的煤矿,仍将该矿发包给被告人张小学和陆铭开采,并安排被告人孔维能和印大春(另案处理)对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安
排被告人封正华担任技术员,负责煤矿的巷道规划和图纸资料设计。
张小学和陆铭承包煤矿后招聘工人,并在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生产。
期间,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多次对金银煤矿进行查处,严禁该煤矿开展生产,但张小学、陆铭拒不执行监管决定。
2011年3月9日,盘县安监局淤泥安监站发现金银煤矿非法生产,遂依法关闭并砌封了矿井口。
当日,张小学、孔维能、封正华等人擅自组织工人启封矿井恢复生产。
由于该矿井通风设施不符合规定,且未安装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损坏后一直未重新安装,造成瓦斯不断积聚。
同年3月12日0时许,金银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放炮时母线短路产生火花,导致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名工人死亡、15名工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印华四、印华二等人将共同投资开办的金银煤矿(松河新成煤业公司复采四单元)承包给被告人张小学和陆铭开采,印华四负责煤矿全面管理工作,印华二参与管理,印华四、印华二安排被告人孔维能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实际上履行安全矿长职责,安排被告人封正华担任金银煤矿技术员,负责煤矿生产技术规划管理,六被告人明知金银煤矿被有关部门公告关闭并被
注销采矿权证,又经煤炭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多次查处并严禁生产,仍在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组织工人生产,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
张小学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况,其余五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事故发生后金银煤矿及各被告人共同积极赔偿事故遇难者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印华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印华二、孔维能、陆铭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小学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封正华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明知金银煤矿已被当地政府作出严禁开展生产的行政决定,且矿井口已被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监管决定,擅自组织生产,对事故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发生特大责任事故,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印华四、印华二作为金银煤矿投资人,虽然已将煤矿承包给他人,但二人仍负有管理职责,且安排人员担任煤矿安全管理人和技术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